招商局集团内控规定-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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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集团内部控制规定——应收款项

201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加快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和减少坏账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局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的各级公司和单位(以下简称“各公司”)。集团控制的上市公司原则上执行本规定,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在形式、程序等方面须满足上市公司相关法律、监管要求。参资公司和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应收款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债权,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它应收款等。

第四条各公司在实施应收款项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至少应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建立健全客户信用档案,对客户的信用实施动态跟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用风险。

(三)严格审批和执行合同付款、帐期等条款。

(四)明确应收款项收款责任和奖惩措施。

(五)定期对账和分析。

第五条应收款项管理以预防为主、积极催收、及时处理为原则。

第六条各公司应根据《招商局集团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应收款项核算,并按《招商局集团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七条各公司应当建立应收款项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应收款项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应收款项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客户信用调查评估与销售合同的审批签订;

(二)接单与批准信用;

(三)开发票与收取应收账款;

(四)收取应收款项与核对检查;

(五)预付货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

(六)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审批。

第八条各公司须对应收款项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应收款项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应收款项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审批人应当根据应收款项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应收款项业务。

第三章资信调查和信用控制

第十条在建立新客户业务关系前,必须通过向商业登记/公司注册机构、信用评估机构、银行、咨询公司等作调查,介绍公司推介,以及直接与客户接触获取信息等方法,了解清楚客户的背景、资本及信用状况,业务经办人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客户资信调查报告书,交部门经理审批,主管负责人加签后,方能开展业务。

第十一条对新客户原则上不实行赊账,所有销货必须收到现金或银行信用证之后才能交货,收客户支票必须将支票兑现后才能交货。财务部门应只接受信誉良好的银行所开出的信用证,并对信用证的真伪及条款进行认真审核。

第十二条如因市场竞争或行业惯例等原因需要对客户赊账,可视客户资信情况酌情予以赊账,但首次赊账必须进行信用评估,具体可包括:

(一) 客户的信誉,过往的付款记录,与其它供货企业的关系是否良好,如有逾期不付的记录,则不予赊账,这是信用评估的首要因素。

(二) 是否有抵押品,如客户能够提供足够的抵押品或银行信用证作抵押,可以给予相应的信用。

(三) 客户的资本额和股东背景。

(四) 偿债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

(五) 可能影响顾客付款能力的经济环境。

业务人员对以上各方面作详细调查分析后,对其信用情况作出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连同业务金额,经本人和业务经理签字后,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负责人审批通过,然后才能赊账。各公司应对客户资信情况定期复审并相应对信用政策作出调整。

第十三条各公司应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及业务规模订出不同赊销

数额,接近或超过上限的,不再予以赊销。同一客户在以前的赊销业务账款逾期未收回之前,不准再给予赊销。

第十四条给客户的信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90天。

第十五条对国内外所有客户,均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和远期支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收取的,须报上级财务部门批准。

第四章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各公司应建立销售业务的内控制度,明确各级的审批权限,实行职能分工,建立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各公司进行赊销业务时必须签订合法的购销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付款条款、帐期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应收账款催收的责任与分工:

(一) 应收账款的管理以“谁经办谁追收,谁审批谁负责”为原则。经办人、主管人员及审批人应保证经营业务应收账款的顺利回收,对所造成的逾期应收账款负责追收,对引起的坏账损失承担责任。

(二) 应收账款发生之后,公司应采取各项措施,确保按期收回款项,每次催收的结果、时间、联系人等均应记录在案。

(三) 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由公司主管负责人负责统筹安排,定期召集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法律事务等其它相关部门举行应收账款情况分析会,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四) 具体催收工作由业务部门的经办人负责,业务经办人在签署合同时,即开始对收回款项承担责任,经办人离职或调任,业务部门应责令其对所负责的所有应收账款作出详细说明,并签订责任承诺书,同时安排其它人员继续追收,如发生坏账,由业务部门负主要责任。

(五) 各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协助业务部门做好应收账款管理工作,首先做好账务处理,其次是定期将应收账款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业务部门经办人及负责人。

第十九条对应收账款的日常监督、分析和控制:

(一) 财务部门须每月编制客户应收账款对账单,并每月寄出给客户,及时收回经客户确认的对账单。

(二) 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系统,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以及逾期未收款项的账期明细表,供公司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部门了解欠款情况。

(三) 对于信用差的客户,财务部门应每季编制“问题客户”清单,供业务部门注意问题客户情况,采取特别措施追收欠款及防止风险扩大。

(四) 对于长期欠款的客户,财务部门可根据购销合同有关条款及客户情况决定是否收取逾期利息,必要时可要求业务部门停止供货,并采取进一步追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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