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相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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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关于2006年全国进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关于2006年全国进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关于2006年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宜
的公告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6.03.17
【实施日期】2006.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36号)
关于2006年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做好2006年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年满18岁,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含港、澳、台人员);
(四)品行良好,无欺诈行为,申请前5年无犯罪记录和严重行政处罚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

(一)提交个人信息。

报考人员请于2006年3月25日至4月10日间登录http://(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网站)或http://填写个人信息。

提交成功后,自行打印报名表,报名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04•【文号】国质检检[2012]758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年12月4日国质检检[2012]75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总局制定了《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附件: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管理规定附件: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以下简称质量分析)工作,提高质量分析工作效率,保证质量分析工作质量,有效发挥质量分析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以下简称总局检验司)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授权进行检验监管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状况,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专项工作质量情况的分析。

总局检验司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同时还应按照《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质[2011]240号)要求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质量分析,指总局检验司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统计调查数据、检验监管信息等,对一定周期内全国、区域或行业的进出口商品质量状况、趋势、特点及相关检验、检疫、鉴定、监管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的一项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基础工作。

第四条质量分析通常分为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两大类。

综合分析主要动态反映一定周期内区域或行业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

专题分析主要是反映特定时期敏感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状况,或针对具体质量安全问题、突发质量安全事件展开的分析。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9号--关于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秩序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9号--关于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秩序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9号--关于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秩序问题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8.12.1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9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9号)为进一步规范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秩序,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海关总署决定对考生在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离开考场的时限和分数核查的办理程序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8号)中,“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的时限调整为“考试开始后120分钟内”。

二、考试成绩公布后,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考生(以下称申请人),可以依法向海关总署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

分数核查的具体办理程序如下:(一)分数核查申请期限为海关总署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5日内。

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海关总署不再受理。

(二)申请人应当在分数核查申请期限内,登录“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网址:http://),填写并提交分数核查申请表。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真实、完整,可以实施分数核查的,海关总署应自分数核查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数核查,并在“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上发布核查结果。

(四)分数核查申请期限届满15个工作日后,考生可以登录“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查询分数核查结果,打印分数核查单。

海关不再制发其他形式的分数核查单。

(五)核查结果与已公布的成绩有异的,考生最终考试成绩按照核查后的成绩予以调整。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9号――关于2011年度报检员资格考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9号――关于2011年度报检员资格考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9号――关于2011年度报检员资格考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08•【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9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9号)关于2011年度报检员资格考试的公告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33号令),定于2011年11月20日举行2011年度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考试性质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从事报检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

本次考试合格人员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可注册为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员或自理报检单位报检员。

二、报考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下列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一)触犯刑律被判刑,刑满释放未满5年者。

(二)被检验检疫机构吊销报检员证未满3年者。

(三)以伪造证件、冒名代考或其他作弊行为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以及相关考试,以作弊论处未满3年者。

三、考试内容考试内容为《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见附件)规定的内容。

考试大纲可在质检总局网站()和报检员资格考试网站()下载。

四、考试方式考试以闭卷笔试方式进行,试题为客观选择性试题,考生应试时用2B铅笔将选定的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

考生必须按要求正确填涂答题卡。

未按规定填涂的,后果自负。

根据考试需要,允许考生携带考试工具书《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二》(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版)入场,但不得在书中夹带任何资料,不得在书中做任何文字记录或者标记。

五、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为2011年11月20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

六、报名方式报检员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须在网上提交报名申请,并到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报考资格确认地点进行报考资格确认后,方可参加考试。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1号――关于2013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1号――关于2013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1号――关于2013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1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3.04.17【实施日期】2013.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1号)关于2013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决定于2013年11月3日举行2013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现就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考试内容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工作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

二、考试方式与应试规则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进行。

考试时限为180分钟,不分场次。

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主、副证参加考试。

考生应试时,应当通过考试机的考试界面选择或者输入答案并提交试卷。

考生可通过观看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提供的演示视频,熟悉机考答题操作。

为保证考生应试需要,允许考生携带工具书(中国海关出版社2013年版《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入场,书中不得有除印刷内容以外的任何文字或者标记。

考生不得携带以下物品进入考场:手机和任何其他无线通讯、无线网络设备;任何具有文字、图像或者影音信息存储、采集、读取、播放、传输功能的电子产品;书刊、笔记、纸张;计算器。

其他应试要求详见《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海关总署2011年第64号公告),准考证主证右页亦印有考生应试注意事项,考生应当认真阅读、知悉。

三、报名条件(一)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2014年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西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考生报名条件放宽至高中毕业及同等学历。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6号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6号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6号)为规范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生应试行为,维护考场正常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海关总署制定了《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二○一○年十月十九日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生应试行为,维护考场正常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考生应当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经考试工作人员验核身份,并在考场信息表上签名后,方可进入指定考场。

第四条考生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号,以及考试的具体起讫时间等考试信息,以准考证副证打印内容为准。

第五条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前的15分钟内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后12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第六条考生可以携带必需的文具和考试工具书进入考场。

必需的文具包括:钢笔或者签字笔、圆珠笔(仅限使用蓝黑色或者蓝色、黑色的墨水、油芯),2B铅笔,橡皮,卷笔刀。

考试工具书仅限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的《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书中不得有除印刷内容以外的任何文字或者标记。

第七条考生不得携带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入考场,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和任何其他无线通讯、无线寻呼、无线网络设备;任何具有信息存储、读取、播放功能的电子产品;书刊、笔记、纸张。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监[1995]247号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监[1995]247号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9月21日国检监〔1995〕247号)各直属商检局: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几年来的工作实践,为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品标志的管理,我局对1989年7月发布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并更名为《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执行。

原办法同时废止。

《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修改说明一九八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家商检局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标志工作的管理,制定了《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

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几年来的工作实践,为进一步完善该办法,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

现将主要修改内容作说明如下:1.本次标志办法修改在内容上有较大变动,原办法属于一种进出口商品自愿认证制度,现已由《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加以规定,本次修改将其改为单纯针对标志的管理,删除了原办法中申请审查程序性内容,并通过第三、四、五章将需要使用标志的有关质量许可和认证制度与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结合起来。

2.在第一章总则中进一步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为《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第三条管理权限上增加了国家商检局统一制订、发布标志样式,统一管理标志印制的权限。

在执行机构中除保留原有的商检机构外,增加了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

3.增加第二章标志分类和样式,对标志的分类、样式、颜色、材质、规格等均做了具体规定。

4.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了对标志更改申请的规定。

全国进出口检验鉴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

全国进出口检验鉴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

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培训(一)基础知识第一章国际贸易实务基本知识1.贸易术语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答:在交易磋商中,贸易术语的使用不但简化了交易磋商的内容,缩短了成交过程,提高了交易效率,节省了交易费用,而且有利于履约过程中争议的解决。

因此,贸易术语的出现推动了贸易的发展。

2.如何理解国际惯例的作用和对买卖双方的约束力?答:国际惯例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在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买卖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约束力。

国际惯例的作用:(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出与惯例完全相反的约定,只要这些约定合法,将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承认和保护,并不因其与惯例相抵触而失败。

(2)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采用某项惯例,则该惯例对双方有约束力。

有关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应按该惯例办理。

(3)双方在合同中对某项事宜未做出明确规定,也未规定采用何种惯例。

发生争议时,司法或仲裁机构会引用某些公认的影响较大的惯例作为裁决或仲裁的依据。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四组贸易术语各具有什么特点?答:E组启运——工厂交货;F组主运费未付——货交承运人、装运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C组主运费已付——成本加运费、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运费付至、运费保险费付至;D组到达——边境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未完税交货、完税后交货。

4.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应承担的基本义务是什么?风险和费用如何划分?答:FOB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1)卖方的基本义务——卖方按合同要求提交货物,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核准书,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负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惯常方式把货物装到买房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装船通知;向买方提交商业发票和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负责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证并支付价款;按时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船地和要求交货时间充分通知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24•【文号】国质检检[2005]92号•【施行日期】2005.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2005年3月24日国质检检[2005]9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8号令)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公正性、公开性和严肃性,严格工作纪律,统一操作程序,总局制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

附件: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范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8号令)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公开性和严肃性,严格考试纪律,统一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范。

一、考试性质(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面向社会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检验鉴定人员须通过统一资格考试,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后,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证书》。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在同一时间进行。

(三)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必备的业务水平和能力,考试内容包括检验鉴定基础知识和检验鉴定实务。

(四)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1至2次,具体举办时间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提前对外公布。

(五)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每次考试情况,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的合格分数线。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检[2004]120号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总局第58号令)和总局2003年第122号公告,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检验司。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全国统一资格考试,负责制订考试计划,确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时间,组织命题、印制试卷、阅卷评分,公布考试结果、确定资格等工作,对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格考试主要以书面方式测试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必备的业务水平和能力,考试内容包括检验鉴定基础知识和检验鉴定实务。

第五条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在同一时间进行。

第六条资格考试每年举行1至2次。

第七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报名参加资格考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实施考务等工作。

第二章报名第八条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名。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大专以上学历;(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港、澳、台人员除外);(四)品行良好,无欺诈行为,申请前5年无犯罪记录和严重行政处罚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报名者报名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复印件;(四)近期免冠同版2寸彩色证件照2张。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资格全国统考试办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资格全国统考试办法

{国际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资格全国统考试办法感谢阅读多年企业管理咨询经验,专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精品管理方案,企业诊断方案,制度参考模板等欢迎您下载,均可自由编辑{财务管理收益管理}教育与收入不平等中国的经验研究分配的效应在理论上是不确定的。

自从库兹涅茨(Kuznets,1955)提出“随着劳动者受教育越来越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收入分配将会越来越平等”之后,很多经验研究都考察过教育与收入不平等之间的关系。

最初的研究大都表明发达国家的教育与收入不平等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Psacharopoulos&Woodhall,1985;Ram,1989)。

贝克尔和契斯威克(Becker&Chiswick,1966)的研究表明,美国各地区的收入不平等与教育不平等正相关,与平均受教育程度负相关。

契斯威克(Chiswick,1971)用9个国家的截面数据研究表明,收入不平等随教育不平等程度的提高而增加。

廷伯根(Tinbergen,1972)用美国、加拿大和荷兰的数据所作的研究也发现,教育水平与教育的不均等对收入分配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平均受教育程度增加和教育不平等程度的减小有助于改善收入分配状况。

后来的研究大都建立在相对较多国家数据的基础上。

温内加登(Winegarden,1979)用32个国家数据的分析表明,平均受教育程度越高,收入分配越趋于平等;而教育的不平等程度越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也越大。

帕克(Park,1996)用59个国家的数据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

拉姆(Ram,1984,1989)和萨卡罗布罗斯(Psacharopoulos,1977)在略微不同的设定和数据下的研究发现,平均受教育程度和教育不平等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在统计上是不显著的。

赖德胜(1997)用49个国家的数据研究发现,教育扩展与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之间存在库兹涅茨倒U型关系。

格利高里奥和李(Gregorio&Lee,2002)在一套相对完整的100多个国家的时序-截面数据基础上的研究发现,教育因素(如较高的平均受教育程度和相对平等的教育分布,政府教育支出等)在改变收入分配状况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3号--关于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3号--关于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3号--关于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问题【法规类别】海关机构职位职称【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3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9号--关于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秩序问题》(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0日)废止【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6.12.25【实施日期】2006.12.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3号)为保证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现就考试分数核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后,对本人考试分数有异议的考生(以下称申请人),可以依法向海关申请分数核查。

二、分数核查的范围,仅限于对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

三、申请分数核查的期限为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应当在核查期限内,向原报名海关递交书面的分数核查申请。

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海关不再受理。

四、申请人申请分数核查,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核查单)一式两联;(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三)准考证主证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五、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分数核查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直属海关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后,进行登记汇总,在申请核查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海关总署统一实施分数核查。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达《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认[1993]149号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达《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认[1993]149号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达《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达《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认(1993)149号)各直属商检局、中国商检研究所、国家商检局认可实验室:现将《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一九九三年五月八日附件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的管理,促进实验室检测技术水平的提高,创造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国际间实验室认证的必备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和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指定承担进出口商品检验、测试、分析、鉴定和参加出口产品认证、质量许可证所需要的形式试验和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的各类实验室、检测单位(以下统称商检实验室)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国家商检局实行商检实验室认可的目的是:(一)提高商检实验室的检测能力和管理水平,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等检验工作质量;(二)认可并推荐有能力和信誉的商检实验室,为国际贸易关系人和社会其他用户提供优良的服务;(三)促进国际间相互承认实验室认可体系和认可实验室的检测结果,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达到国际间实验室相互承认的目的。

第二章认可机构第四条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的认可工作,负责实施认可和批准符合条件的商检实验室。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举行2011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举行2011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举行2011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公告【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职位职称【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4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1.05.23【实施日期】2011.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4号)海关总署决定于2011年11月6日举行2011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现就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考试内容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工作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

二、考试方式与应试规则考试施行计算机化,全部采用客观性试题,以闭卷方式进行。

考试试题文字为简体中文。

考试时限为180分钟,不分场次(考试具体起讫时间将标示在准考证副证上)。

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主、副证参加考试。

考生直接通过计算机作答并提交试卷。

为保证考生应试需要,允许考生携带工具书(中国海关出版社2011年版《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入场,但不得在书中做任何文字记录或者标记。

考生不得携带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或者具有信息发送、接收功能的其他装置,以及具有信息存储和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和其他无关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应试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相关政策法规”栏目,准考证主证右页亦印有考生应试注意事项,考生应当认真阅读、知悉。

三、考区设置考试以直属海关为单位,设41个考区;各考区以隶属海关、办事处为单位,分设若干个报考点。

报考点具体设置情况见总署及各考区公告。

考试不限考生户籍、居住、学习及工作所在地,考生可以按照各考区的报考点设置,自主选择报考点。

拉萨考区申请报关员资格B证的除外。

四、报名条件(一)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领取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通知-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领取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通知-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领取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
格证书的通知
正文:
----------------------------------------------------------------------------------------------------------------------------------------------------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领取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国家质检总局已对通过2013年第一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统一制发资格证,现将证书领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时间
周一至周五08:00-12:00 14:30-17:30
联系电话:
*************
二、领取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88号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A319、C305办公室
三、注意事项
1、单位统一报名的由报名单位派1人领取本单位所有获证人员证书,领取人持本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凭获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领取证书;
2、个人独立报名的请本人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官证或港、澳、台返乡证)和毕业证书(或在校就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领取证书。

如考生本人不能前来,代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正
本及复印件,凭考生有效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领取证书。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3年9月1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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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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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HR-20120927 27-Se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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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Notice
人力资源部 通知
Pages Author(s)
Approved by:
Jane Ma
关于《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相关事宜的通知
一、 参加考试员工 1、 对于完成全部科目考试的员工,给予 0.5 天公司特别年假,使用有效期至下一年度三 月底; 2、 对于完成全部科目考试的员工,给予 30 元餐费车费补贴; 3、 考试全科合格取得证书的员工,另给予 200 元奖励。 备注,以上补贴或奖励,若发放时已离职的不享受。 二、 考试相关费用 公司承担所有员工参加第一次考试及通过考试当次的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费、证 书费。其他次考试或员工报名后缺考的情况,以上费用由员工承担,在工资中扣除。 三、 其他 由 AQSIQ 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岗位,若该岗位上的员工未按公司要求获得该证书, 公司有权安排该员工待岗或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生效日期 此通知自 2010 年 12 月起生效,此前沿用各地分公司当时规定。
人力资源部 201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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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确认已知晓以上“关于《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相关 事宜的通知”。 工号: 姓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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