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普通发票统一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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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6.25•【字号】辽国税函[2001]119号•【施行日期】200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1]119号2001年6月25日)各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规范纳税人普通发票使用行为,省局决定对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原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其填开方式进行改革,现就票样修订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通用普通发票票样修订的说明(一) 保留的通用填开式普通发票票样规定为八类,具体样式继续执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1996年印制)1、《辽宁省××市小额商业零售发票》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票样)3、《辽宁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4、《辽宁省××市农产品收购发票》5、《辽宁省××市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6、《辽宁省××市废旧物资收购普通发票》(增设万元版,票样附后)7、《辽宁省××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税务局使用)8、视同发票印制管理的单、书(1)《辽宁省××市销货清单》(税务机关制定基本样式、规格,具体可放宽限制)(2)《辽宁省××市价外费用项目表》(税务机关投送基本样式、规格,具体可放宽限制)(3)《辽宁省××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二) 增设的通用剪贴发票票样规定为十类,具体样式执行辽国税发[2001]79号文件规定的票样1、《辽宁省××市工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工业货物销售发票》)2、《辽宁省××市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商业批发发票》、《辽宁省××商业零售发票》)3、《辽宁省××市加工修理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工业加工修理发票》、《辽宁省××市杂修行业修理发票》、《辽宁省××市缝纫行业发票》)4、《辽宁省××市供暖收费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供暖收费发票》)5、《辽宁省××市金银首饰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金银首饰销售发票》)6、《辽宁省××市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发票》)7、《辽宁省××市机动车修理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机动车》)8、《辽宁省××市旧机动车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机动车销售发票(省局票样)》)9、《辽宁省××市废旧物资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废旧物资发票》)10、《辽宁省××市货物销售剪贴发票》(百万元版,税务局代开,取消原《辽宁省××市货物销售发票》)(三) 其他取消的填开式普通发票票样1、取消原《辽宁省××市矿产品销售发票》、《辽宁省××市砖瓦灰石沙销售发票》,按销售行为分别并入《辽宁省××市工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或《辽宁省××市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京国税发[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26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发票种类(一)取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行使用的12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3.《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4.《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5.《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6.《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7.《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8.《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9.《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10.《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11.《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1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二)保留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样式的4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增值税普通发票》;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4.《发票换票证》。

(三)依法设置通用机打、手工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法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为加强纳税人收购环节开具发票和抵扣税款的管理,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

推行机打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

关于发票方面的管理规定(3篇)

关于发票方面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发票开具、使用、保管和稽核工作,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发票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加强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发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与式样第六条发票的种类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时,开具的一种专用发票。

第八条普通发票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时,开具的一种发票。

第九条专业发票是专门用于某一行业或者某一经营活动的发票,如运输发票、建筑安装发票等。

第十条发票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印制。

第三章发票的开具与使用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具发票:(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的,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二)进口货物的,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收购废旧物资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四)提供应税服务的,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第十二条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当如实填写发票内容,不得开具虚假发票。

第十三条纳税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发票:(一)发票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遗失、损毁;(二)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不得擅自销毁;(三)发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篡改;(四)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第四章发票的保管与稽核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当建立健全发票保管制度,确保发票的安全、完整。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样本中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样本中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样本中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9.24•【字号】湘国税局函[1996]141号•【施行日期】1996.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样本中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局函[1996]141号1996年9月24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7号)的有关规定,省局制发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样本》,现将其中普通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由十位数字组成;发票字轨号码由七位数字组成,且以县(市、分局)为单位编码,同类发票年内编码必须按先后顺序,不得重号。

二、普通发票的批印,下列内容由省局规定,各地不得更改。

1各种发票的规格、字线要求;2发票监制章的套印位置;3发票票头、“发票联”两行字之间的距离;4发票框线与纸边左、右及下方的三边距离;5发票一至六联的版面印色;6各种发票的装订形式;7各种票样的基本格式;8各种票样的适用范围。

三、确属需要,在保持与发票票样整体基本一致的前提下,下列内容各地可作适当调整。

1发票框内各字线之间的距离;2各种字体的大小;3电力销售发票(电脑版)、自来水销售发票(电脑版)框内的内容。

四、十位发票代码的具体表示方法:第1~4位代表地、州、市、县(地、州、市、县按行政编码,城市分局的编码可按照税务登记证代码的编序方法);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8位代表发票种类(按发票样本目录的编写顺序“01、02、03、…21…”);第9位代表发票联次(几联发票用几表示,如“3”、“5”表示三联、五联发票);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1”、“2”、“3”分别表示千元版、万元版、十万元版发票,用“0”表示电脑发票)。

例:“0122960852”表示长沙市望城县(0122)1996年印(1996)电力销售(08)五联(5)万元版(2)普通发票。

1994 年之后的 发票式样

1994 年之后的 发票式样

1994 年之后的发票式样随着经济的全面发展和信息化的进步,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凭证和商业凭证,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1994 年以后,我国对发票式样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和商业需求。

本文将针对1994 年之后的发票式样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纸质发票1. 1994 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了我国纸质发票的式样和内容格式。

根据该公告,纸质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两种。

2. 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适用于纳税人之间的增值税交易,并根据不同的情况分为一般纳税人专用和小规模纳税人专用两种。

专用发票的式样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严格遵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3. 增值税普通发票则适用于一般货物和劳务的交易,对发票的要求相对较为简单,但仍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和规范。

二、电子发票1.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电子发票作为一种新型的发票形式,逐渐在我国的商业活动中得到推广和应用。

2013 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正式规范了电子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2. 根据电子发票管理办法,电子发票分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两种。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情况,在税务局的指导下选择适合的电子发票形式。

3. 电子发票的管理办法明确了电子发票的开具、接收、传递、保存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同时也对电子发票的技术规范和安全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三、发票的作用和意义1. 作为商业凭证,发票具有记录交易、结算款项、申报税款等重要作用。

通过发票,可以明确记录交易的双方、金额、时间等关键信息,便于纳税人的账务管理和税务机关的监管。

2. 发票也是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

持有发票的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要求商家履行商品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承诺,保护自身的消费权益。

3.发票还是国家税收征管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 [1993]157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 [1993]157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 [1993]157号发布)2010-06-01 阅读次数:1548 [ 字体大小:大中小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三章发票的领购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第三条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五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第六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本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0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四)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方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方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方案》的公告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方案》予以发布,自 2010 年10 月 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方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10年10月15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

现将实施方案予以发布:一、新版普通发票的种类和规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结合我省实际,普通发票票种设置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普通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两大类。

发票名称分别命名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新确定的发票种类有10种,其中:机打发票7种、手工发票3种。

对符合冠名发票印制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申请审批印制冠名发票,但须自行开发填开软件,并将发票开具信息按国税机关数据接口标准及时采集抄报国税机关。

(一)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和卷式两种。

1、平推式发票(1)版面:我省国税普通发票印制时版面不设金额限制,使用通用版面,通过填开软件系统将版面金额限制为千元版、万元版、国税机关代开发票3种。

(2)规格:210mm×139.7mm和190mm×101.6mm。

根据总局规定,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使用210mm×139.7mm规格。

(3)联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存根联、记账联。

用于农产品收购、销售业务的发票增加“抵扣联”,联次为四联。

2、卷式发票(1)版面:卷式发票版面不设金额限制, 通过填开软件系统将发票版面限制为千元版、万元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1994]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印制普通发票的需要,现将《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及底片下发给你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按照式样统一制作并逐级发放。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到一细线。

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分别刻制“国家税务局监制”、“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区)、市(县)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楷体8pionts。

“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底纹管理办法》国税发[1991]111号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附件:1.《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模(略)
2.《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模底片(略)
1994年10月25日
——结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发票管理【发文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11.22【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旧版普通发票。

为确保发票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以往发布的普通发票管理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1件(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停止使用“北京市临时经营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税征[1993]677号)。

(二)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发票实施综合防伪措施严防假发票的通知(京税征[1993]812号)。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由国税局发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征[1995]345号)。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217号)。

(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正填开发票规定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327号)。

(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函[2001]73号)。

(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普通发票种类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700号)。

(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144号)。

(九)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协查《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函[2006]25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和手续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和手续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和手续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和手续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代开普通发票办理手续进行简化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中关于“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的有关要求的,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其中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代开普通发票的,可以向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简化和规范办税服务厅代开普通发票的办理程序和手续(一)申请人办理代开普通发票手续,应持申请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以下资料: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附件1)一份。

2.《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附件2)一份。

对于个人小额(低于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服务的,不需提供《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

3.申请人为个人,委托他人(经办人)办理代开普通发票申请手续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三、网上办税服务厅代开普通发票的办理程序和手续已取得电子身份认证(即选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CA数字证书)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普通发票手续:(一)申请人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生成并下载《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经付款方签章确认后,将《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扫描(或拍照)上传,同时将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扫描(或拍照)上传。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我局拟在全省开展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后我省地税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的种类(一)通用类发票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2.建筑业统一发票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4.发票换票证5.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6.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7.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8.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9.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奖)(二)印有单位名称发票1.**公司机打发票2.**公司定额发票3.**保险公司**保险凭证(保单代发票)4.**门票5.**公交公司客票二、特殊行业新旧发票的衔接(一)从事代收费业务的银行,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或卷式通用机打发票。

(二)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国际海运业及报关代理业的纳税人,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

(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

三、申请印有单位名称新版发票的条件纳税人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有单位名称的发票: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发票年使用量在10万份以上。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需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可采取在通用机打发票上通过软件程序将单位名称(或标识)打印在票头左侧或下方的方式。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种类及其适用范围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种类及其适用范围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种类及其适用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赣国税发[2004]267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种类及其适用范围的通知(赣国税发[2004]267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准备工作,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要求,省局决定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并将现行票种及其适用范围进一步整合、规范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码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

前8位(1-8位)由总局统一设定,后4位(9-12位)由省局设定。

从左至右排列:第1位为国税、地税代码,1代表国税普通发票;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用四位数表示(例如江西省代码为3600,南昌市代码为3601);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印制的发票以04表示);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发票代码: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

第9、10、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确保每类发票编码唯一的原则,统一设定为:第9位代表发票类型;第10位代表发票种类;第11位代表金额版本;第12位代表发票批次。

全省发票种类码的具体设置规则及表式详见附件2、3。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号码统一设定为8位阿拉伯数字,具体按照发票流水号顺序依次编制。

(三)普通发票字轨号编制说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2.21•【字号】2011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新版发票专用章式样新版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新版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

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新版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关于发票专用章使用时间规定新版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

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本公告发布前未使用发票专用章的用票单位和个人,自2011年6月1日起开具发票时须加盖新版发票专用章。

三、其他事项(一)自2011年2月1日起,用票单位和个人初次持新版发票专用章领购发票时,应向主管地税局报备新版发票专用章印模。

自2012年1月1日起,用票单位和个人未刻制新版发票专用章的,不得领购、开具发票。

(二)用票单位和个人因名称字数过多,需要使用规范化简称刻制新版发票专用章的,应向主管地税局报送规范化简称的相关文件或书面确认函备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10.31•【字号】皖国税征[1996]470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征[1996]470号1996年10月31日)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全省国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和监督,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使用的普通发票,其印制、开具、取得和保管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普通发票,是指属于国税系统征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按流转税的归属划分,发票主要分为:工业发票、商业发票、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及统一发票。

工业发票适用于从事工业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商业发票适用于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加工修理修配发票适用于从事修理修配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及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适用于农产品及废旧物资收购的纳税人;统一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开,适用于从事临时性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农产品及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还应包括抵扣联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2.09•【字号】•【施行日期】200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2001年2月9日)为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切实满足广大经营者的用票需求,充分发挥发票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能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部分普通发票的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调整的内容。

(一)发票种类的调整。

1、对现行的《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饮食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旅店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律师业专用发票》、《北京市企业注册咨询代理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汽车检测业专用发票》、《北京市货物托运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地方铁路专用线共用专用发票》九种发票简并为《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服务业定额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

2、对现行的《北京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专用发票》、《北京市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统一结算专用发票》、《北京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代扣税专用发票》、《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结算、代扣税(费)专用发票》四种发票简并为《北京市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客货运输定额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

3、取消现行的《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往来、调拨材料专用发票》。

(二)发票式样的调整。

1、取消现行发票式样中代扣税内容;《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制,适用内、外资企业;增设发票的备注栏目,以适应企业经营活动的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7.22•【文号】国税发[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二)加强防伪专用品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7号)要求,加强对发票防伪专用品使用的管理,完善并落实管理责任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13•【字号】京地税票[2004]598号•【施行日期】2004.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59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与条件(一)在本市范围内,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自行开具。

但有下列情况(餐饮、娱乐业除外)之一者,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1.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在办理领购发票资格审批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3.纳税人所使用的税控装置因故障不能开具发票,在税控装置维修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4.被税务机关临时停止发售发票或被注销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5.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外省、市来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自行开具。

对有特殊需要,应持本通知规定的手续,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省、市来京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及复印件和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成文日期:2011-02-14 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标 签】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8﹞137号【发文日期】1998-11-06【实施时间】1998-11-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V>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国税系统启用的新版税收票证,(共计13种)及税收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的统一式样(见附件)予以核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旧版税收票证使用时间 我省新版税收票证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票证字号从“(981)川国×0000001号”开始”。

现存的税收票证与新版式样相同的,可继续使用;与新版式样不同的,可继续使用至1999年7月1日。

二、税收票证字号的编制 税收票证字号由票证印制年代、版次、省级地区名称、国税局机构名称、票证种类及号码顺序组成。

版次按一年中所印票证式样(包括格式、大小、联次用途和项目内容)的不同相区分,同一年分次印制的同一版次的同种票证,采取连续编号。

例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印制的第一版次“税收通用缴款书”,其字号编为:(981)川国缴××号。

涂碳税收票证主要用于计算机开票,其字号在“国”字后加“涂”字。

三、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使用说明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 “税收通用缴款书”是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后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货物税收除外)、基金、费用、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

本缴款书分为手工票和涂碳票两种,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货物税收外,凡是由税务机关组织征收的其他各种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预算收入,只要缴款人在银行开有结算存款帐户,都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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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取得普通发票及受理报销的规定
公司各单位、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及报销制度,使支付款项取得规范、有效、合理的凭证,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如何识别、开具、取得普通发票做如下告知及规定,望严格遵照执行。

一、发票式样识别规范:
1、通用机打发票:
发票名称为“××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

平推式发票按规格分为:210mm×297mm;241 mm×177.8 mm;210 mm×139.7 mm;190 mm×101.6 mm; 82 mm×101.6 mm(过路过桥发票)共5种规格。

票面为镂空设计。

除“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类别”印制内容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

卷式发票按规格分为:发票宽度为57mm、76 mm、82 mm、44 mm(出租汽车发票)共4种。

保险业专用发票(包括寿险发票)、银行业代收费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等统一使用机打发票,但具体式样全国不做具体要求,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通用手工发票:
发票名称为“××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手工发票分为千元版和百元版2种,规格为190mm×105 mm;手工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3、通用定额发票:
发票名称为“××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

定额发票分无奖发票和有奖发票两种;无奖定额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发票规格为175mm×70mm;有奖定额发票为并列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兑奖联,发票规格为213 mm×77 mm。

4、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
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均采用机打发票,可分两种格式:一是通过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左侧,卷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下方;二是加印单位名称,平推式发票可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卷式发票在发票票头下方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

5、暂时保留的票种
目前有些全国统一使用的票种暂不取消,“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换票证、公园门票。

二、发票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发票加盖的印章除新版发票专用章外,加盖任何财务专用章、公章等无效。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
为红色。

具体式样如右:
三、发票的开具与取得
1、付款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不得填写简称或经办人姓名。

2、发票应按具体内容开具,如:数量、单位、单价、金额等,若未开具具体内容,按一批、一宗或只按项目类别(如办公用品等)开具时,开具的发票须附开票清单并分别加盖发票专用章。

3、经财务部核实确认的虚假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四、公司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有关发票规范及使用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公司决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对已废止的旧版普通发票拒绝受理,对已经取得并报销的废止票据由公司财务研究处理,对已经取得尚未报销的票据,由责任人负责向发票开具方换取,无法换取的不予受理报销,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附: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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