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2019)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2019)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规模;(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建筑类型参见附件1。
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各设区市的中心城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按甲类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地区可按乙类标准修建。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与战时功能相协调,一般为5级和6级。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不执行核6B级的防护抗力级别标准。
第八条当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大于800m2时,战时功能可按人防物资库的标准设置;大于800m2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县级市及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一等人员掩蔽部,当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未明确指标时,至少应修建一个防护单元的一等人员掩蔽部。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施工若干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施工若干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施工若干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施工若干技术要求(试行)》印发给你们,该技术要求的内容应作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人防质量监督部门必须把握的质量控制点和防空地下室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施工若干技术要求(试行)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的规定,现就防空地下室施工的主要质量控制点及其技术处理要求如下。
一、钢筋工程1、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和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
进场时应按批号及直径分批检验,并按规定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采用热轧钢筋,不得采用冷轧带肋钢筋、冷拉钢筋等经冷加工处理的钢筋。
2、工程结构的构造要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07FG01)实施。
当抗震等级高于三级时,人防构造还应满足相应的抗震要求。
3、承受动荷载作用的钢筋混凝土板、墙应配置双层双向钢筋。
在顶层钢筋网和底层钢筋网之间,应设梅花形布置的拉结筋,其直径不小于6mm,间距不大于500mm,弯钩直线段长度不小于拉结筋直径的6倍且不小于50mm。
4、承受动荷载作用的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为普通钢筋混凝土构件的1.05倍,即laF=1.05La;搭接长度liF=1.2~1.4laF。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重大问题。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经信、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三、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人民防空工程资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将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城市新建居住小区、旧城改造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和易地建设人员掩蔽工程方案。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和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七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规定中,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七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
其中设区的市所辖的市、区按照上限要求修建,所辖的县按照下限要求修建。
根据人防工程建设需要修建抗力等级五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工程,应建面积按上述标准乘以0.8系数计算。
国家对前两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管理规定。
《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附件1)
备注
战时功能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柴油电站;其他防空地下室,当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时,应设置柴油电站。
其它应该告知的事项:
一、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采用易地方式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持相关资料,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后续的防空地下室设计。
2、一、二等人员和专业队队员掩蔽工程,掩蔽人员数量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不允许随意降低掩蔽人员数量。
3、与人防无关的设备用房(如:水泵房、冷冻机房、消防水池、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房等)不得设置在防护区内。
4、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明确:防空地下室混凝土临空墙、门框墙、防护密闭墙、密闭墙等的模板安装,其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栓严禁采用套管、混凝土预制件等;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采光井、水库、水封井、防毒井、防爆井等有防护密闭要求的部位,应一次性整体浇筑混凝土。
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
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
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设单来自:设计单位:编号:
人民防空办公室
(盖章)
年月日
工程总建筑面积(M2)
建筑物幢数
各幢建筑物平时主要用途
十层及以上建筑物幢数,各幢首层建筑面积之和(M2)
十层以下建筑物幢数,各幢计容建筑面积之和(M2)
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总平面图及其他相关资料,现将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注意事项:
本告知书一式四份,人防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各一份。
二、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三、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人防其它相关技术规定,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09•【字号】闽人防办〔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防办〔2020〕1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新修订的《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月9日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是指除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其它保密工程外,权属为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各类人防工程。
第三条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早期人防工程除外)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使用。
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第五条使用单位申请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时,应向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权属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福建省公用人防工程概况及设施设备登记表(附件1);(二)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公用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附件2);第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核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修正)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重大问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经信、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街道办事处、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和重要防护目标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享有战时接受防空掩蔽、疏散、医疗救护以及在平时接受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权利,应当履行参与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教育和训练等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施工图审查阶段办事指引建筑工程厦门行政服务中心
3.园林绿化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图1份(图纸1套,CAD格式电子材料1份);
4.园林绿化面积分析图1份(含CAD格式电子版)及统计表(含Excel格式电子版)。
提示:分析图应注明绿地编号、位置和面积大小;统计表按网站下载的制式表格填写。
2.需提供的图纸:总平面图、设计说明;(原件1份,CAD、JPG或PDF格式电子版1份);
3.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地质论证报告原件1份(仅限符合申请条件1的项目);((原件1份,word格式电子材料1份));
4.防空地下室分期(分地块)实施方案原件1份(仅限符合申请条件(注:2)的项目);(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2.也可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网上自助申报区进行网上申报后(具体操作可咨询中心统一收件窗口);再将对应份数的纸质材料送至三楼B厅统一收件窗口,由统一收件窗口人员分送人防办、市政园林局窗口。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共性材料
1.《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审批申请表》;(原件3份,人防、市政、园林各1份;word格式电子材料1份);
《厦门市市政工程管理条例》第12、15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绿地率审查
1.《城市绿化条例》第11条;
2.《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9、14条;
3.《厦门市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18条第2款、20条。
申请条件
1.完成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2.完成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含规划、人防、气象防雷、市政园林、绿色建筑内容)。
注:部分项目无法及时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项目,可以规划部门核发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作为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依据,先行办理本阶段事项。
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
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规模;(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临时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车辆器材临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建筑类型参见附件一。
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
这里的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14)确定相关技术参数。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防办〔2021〕62号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防办〔2021〕62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新制定的《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经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的意见》(闽人防办〔2010〕12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11月26日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规范行政许可和易地建设费缴纳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二)除高层建筑外,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四百平方米的。
第四条属于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满足申报条件的,召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特邀三名(含)以上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参加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地质论证的专家是指具有结构或地质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特邀专家不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担任。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中“防护设备产品电子注册系统”试运行半年,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凡我办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2年12月11日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有关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外省入闽防化设备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包括:(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
(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
(三)阀门(指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护阀门)。
(四)电控门。
(五)防电磁脉冲门。
(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七)其他新研制定型的防护设备。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行政许可审批。
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企业(以下简称“资质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后,方可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图纸和标准,在企业工商注册地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
除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项目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和安装应由本省企业承担,否则视为非资质生产企业的产品。
人防建筑防空地下室基本知识
主体与口部、清洁区与染毒区
人员掩蔽
车辆掩蔽
物资掩蔽
固定电站
救护站
主要出入口和次要出入口、室外出入口和室内出入口 围护结构、、底板、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 门(防护门)门框墙、防护单元隔墙的统称。
出入口形式:直通式、单向式、穿廊式
用建筑,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 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城市建成区以及 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三、《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发〔2008〕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9〕12号)要求 “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经济 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相邻时,普通地下室应采用钢筋砼结构。距防空地下室隔墙8m范围 内的普通地下室顶板一般不宜开孔,确因平时使用需要开孔的,其净宽不宜大于3m,净长不 宜大于6m,且该范围内开孔数量合计不宜超过2个,并采用临战封堵设计,临战封堵措施按 国家标准设计图集07FJ02-126/127的技术要求执行。隔墙8m范围以外的普通地下室顶板开孔 尺寸净宽不宜大于3m,净长不宜大于6m。该普通地下室出入口的断面积不宜大于该垂直面的 普通地下室横截面积的1/7,同时普通地下室任何一面外墙面开孔面积总和不宜大于该墙面 面积的50%。
自动扶梯不能作为战时人员疏散出入口使用
防空地下室口部由外到内设置防护密闭门及密闭门,数量要符合要求。防护 密闭门应向外开启,密闭门宜向外开启。设置在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和防爆 波活门,设计压力应符合规定(与工程总体抗力匹配)。 ----强制性条文
闽人防办〔2018〕43号附件
闽人防办〔2018〕43号附件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质量评定书(新版)编制说明1、福建省新版《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质量评定书》是针对我省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质量评定情况,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在《人防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记录表》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2、新版《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质量评定书》未涉及范围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为准。
说明一、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施工质量验收划分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一个项目的防空地下室为一个单位工程。
二、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要求1、分项工程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工程量、防护单元、施工段、设备组别等进行划分。
2、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
3、孔口防护工程(1)门框墙制作、密闭穿墙管施工,应与结构工程钢筋安装、混凝土施工同步划分检验批。
(2)防护设备安装工程按防护单元划分检验批。
(3)孔口防护工程检验批容量选用全数检查方案。
例如《防护门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中“实际抽样数量”应等同于“检验批容量”。
4、由具备人防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三、隐蔽工程要求1、隐蔽工程的内容应与检验批对应。
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分部工程的要求1、分部工程划分为结构、孔口防护、战时给排水、战时通风、战时电气5个分部。
2、由具备人防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五、单位工程的要求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
由具备人防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2、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人防质监部门参加监督检查。
3、防护专项单位工程总体综合验收结论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确定,各方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加盖公章。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工业项目中非生产性建筑旳防空地下室审批,应 另附如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文(或立案表)明确工业项目性质; (二)核定为工业用地旳用地同意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经审查合格旳建筑平面施工图。 对发现以生产性建筑名义规避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旳,人民
予以惩罚。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防
护原则旳规定进行防空地下室审批,对于违规私自审批导致防空 地下室防护原则减少旳行为,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四 十一条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原 《 福 建 省 防 空 地 下 室 防 护 原 则 审 批 管 理 规 定 》( 闽 人 防 办 〔2023〕87 号)即行废止。
交通建筑,如:汽车客运站、船运港口、航空港、铁路火车 站等旳站楼、调度中心等建筑。
司法建筑,如:看守所、监狱等建筑。 园林建筑,如: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等建筑。 综合建筑,如: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 其他非民用建筑改建为民用建筑用途旳项目。 三、工业建设项目非生产性建筑 工业建设项目包括非生产性建筑和生产性建筑两部分。非生 产性建筑是指行政办公、产品科研及提供生活服务旳建筑,重要 有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办公用房等建筑。生产性建筑是
防空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各
设区市旳中心城区及平潭综合试验区应按甲类原则修建防空地下 室,其他地区可按乙类原则修建。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与战时功能相协调,一般为 5 级和 6 级。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不执行核 6B 级旳防 护抗力级别原则。
闽人防办[2010]119号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相关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应当符合本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以及新建、改造、扩建的其他人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的范围和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重点镇(乡)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项目是指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一)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确定。
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包含有裙楼的面积;(二)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三)十层(含)以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连接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该连接体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1、连接体层数不超过九层,且房间为单跨进深,作为走廊、连通道、楼梯等功能使用。
2、连接体层数在三层(含)以下,并具有独立的围护结构,除必要的连通道外,连接体与其相连接的十层(含)以上建筑物在结构上完全脱离。
建筑物的层数及栋数以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为依据。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应根据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定。
在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未编制或未明确防护类别时,暂按《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范围》(附件二)确定。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7.5.19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索引号:X M00351-02-05-2017-003 发布机构:市人防办生成日期:2017-05-19 备注/文号:厦人防办〔2017〕35号各有关单位:2016年9月30日,省人大第25次会议修改了《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省人防办随之下发了《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7]4号)。
为此,市人防办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多规合一”审批改革要求和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厦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5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结建审批应符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防办负责全市结建审批业务管理工作,指导区人防办开展结建审批工作。
第四条结建审批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确定防空地下室建设形式:就地建设、易地建设、免建;(二)确定就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模、防护类别、抗力等级、战时功能、防空地下室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三)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四)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结建审批中,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一)审核防空地下室总体布局,防护单元面积、数量,掩蔽人员数量,出入口数量,采用预制构件封堵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采光)井数量等;(二)防空地下室区域确认;(三)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部位、时限及工程量;(四)确定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金额;(五)收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六)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和业务范围,设计文件加盖图章和签名情况;(七)审查机构的资质和业务范围,审查人员在审查文件上签名情况;(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2016)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
条例》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9.30
【实施日期】2016.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重大问题。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经信、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三、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人民防空工程资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将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城市新建居住小区、旧城改造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和易地建设人员掩蔽工程方案。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和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七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规定中,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
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2017-1)
精心整理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14)确定相关技术参数。
第七条下列地区或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可按人员临时掩蔽和车辆器材临时掩蔽设计。
(一)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新农村建设、“造福工程”;(三)非地质条件限制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开展施工图设计前,需申办《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三)规划部门核准的体现项目规划建设指标的材料;(四)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含电子文档)以及项目建筑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和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首层平面图;(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报告书。
第十一条工业项目中非生产性建筑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应另附以下材料:(一)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表)明确工业项目性质;(二)核定为工业用地的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经审查合格的建筑平面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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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规模;(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临时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车辆器材临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
这里的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14)确定相关技术参数。
第七条下列地区或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可按人员临时掩蔽和车辆器材临时掩蔽设计。
(一)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新农村建设、“造福工程”;(三)非地质条件限制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属于整体规划、连片开发互联互通和统一建设的项目,应建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时,其超出部分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可按人员临时掩蔽和车辆器材临时掩蔽设计。
第九条建设单位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提出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指标。
第十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建的防空地下室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统筹规划:(一)同一总平面图中分期实施或分不同地块的民用建筑;(二)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同地块总平,其中单个地块总平应建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项目,可以与其它地块统筹规划。
第十一条符合上述第十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统筹规划且属于分期(批)实施建设的项目,前期(批)多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在后期(批)建设中予以抵扣。
本期(批)项目建设未规划或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对本期(批)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方可作出本期(批)项目建设的人防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以报批项目总体指标进行核算,对于符合上述第十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统筹规划的项目,也可按统筹规划后的总指标确定。
统筹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须在最后一期审批时进行指标核销。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报表;(二)规划总平面图;(三)规划部门核准的体现项目规划建设指标的材料;(四)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计算表及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专篇;(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合格文书;(六)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含电子文档),包括防空地下室施工图一套和建筑总平面图、剖面图和地面一层建筑、结构、给排水专业的平面图。
第十四条工业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审批时,应区分生产性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其中工业项目中生产性建筑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表)明确工业项目性质;(二)用地批准书核定为工业用地;(三)经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确定单体建筑为生产性用房性质。
对发现以生产性建筑名义规避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宁德市的中心城区应按甲类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按乙类标准修建。
第十六条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与战时功能相协调,一般为5级和6级。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不执行核6B级的防护抗力级别标准。
第十七条除第七、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当防空地下室应建建筑面积不大于800m2时,战时功能可按人防物资库的标准设置;大于800m2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县级市及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一等人员掩蔽部,当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未明确指标时,至少应修建一个防护单元的一等人员掩蔽部。
(二)县级市及以上城建、市政管理、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部门以及在城市重要经济目标毗邻区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当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未明确指标时,至少应修建一个防护单元防空专业队工程。
当应建面积不超过1000m2或是乙类人防工程时,防空专业队工程可不含车辆装备掩蔽部;超过1000m2时,防空专业队工程应含人员和装备器械掩蔽部。
(三)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新建综合性医院医疗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应建规模和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建设标准确定。
(四)居住建筑和除本条第(一)~(三)款规定外的其他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可按照《结建人防工程配建指标选用表》(附件二)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能,鼓励建设单位配建5级人防工程。
当建设单位满足本条第(一)~(三)款规定后,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过上述指标时,超出部分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也可按照《结建人防工程配建指标选用表》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能。
第十八条设计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经防护单元合理划分后,未能达到人防应建面积要求且两者间差值小于500m2的,经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差值部分的面积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十九条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防空地下室之间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合理规划地下连通。
防空地下室与邻近其他人防工程、地下交通(支)干道以及大型地下空间项目之间尽可能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应预留地下连通口。
第二十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资质测量单位出具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核算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
当竣工面积少于应建面积时,应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少建部分防空地下室的人防易地建设费。
补建防空地下室可就地补建,也可由同一建设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内的其它正在报批或建设的项目中补建。
对于擅自更改或未按批准设计文件施工而造成应建未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以及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行为,应按《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防护标准的要求进行防空地下室审批,对于违规擅自审批造成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降低的行为,依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有效期三年,自2015年7月15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行政许可的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附件一应当依法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主要有以下方面:一、居住建筑包括各类住宅、公寓、宿舍等。
二、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如:各种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办公楼。
科研建筑,如:实验楼、科研楼、综合楼等。
文化建筑,如:剧院、电影院、杂技场、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广播台、电视台、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文化中心等建筑。
商业建筑,如:各类市场、商品百货、旅馆、酒店、银行、邮局、汽车4S店(除修配车间及其配件仓库外)、商业仓库等建筑。
体育建筑,如:体育馆、健身房等。
医疗建筑,如:各类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建筑。
交通建筑,如:汽车客运站、船运港口、航空港、铁路火车站等的站楼、调度中心等建筑。
司法建筑,如:看守所、监狱等建筑。
园林建筑,如: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等建筑。
综合建筑,如: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
其他非民用建筑改建为民用建筑用途的项目。
三、工业建设项目非生产性建筑工业建设项目包含非生产性建筑和生产性建筑两部分。
非生产性建筑是指行政办公、产品科研及提供生活服务的建筑,主要有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办公用房等建筑。
生产性建筑是指直接为产品提供生产、检验、存放等服务的建筑,主要有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检测验收用房、厂房附属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国家和省级粮油盐储备库项目的库房设施以及物流企业的专业物流仓储设施。
当一栋建筑中既有生产性用房,也有非生产性用房时,按各自比例确定。
生产性建筑不属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附件二结建人防工程配建指标选用表注:1、表格“γ”中的数值表示优先应建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F与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S的比值,γ=F/S;2、“※”框格表示需要建设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3、“√”框格表示在满足第1条优先应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后,允许建一定规模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后的数字表示允许建该功能防护单元的最大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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