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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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防防护标准2015.08

福建省人防防护标准2015.08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规模;(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临时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车辆器材临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

这里的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14)确定相关技术参数。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2019)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2019)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2019)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规模;(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建筑类型参见附件1。

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各设区市的中心城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按甲类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地区可按乙类标准修建。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与战时功能相协调,一般为5级和6级。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不执行核6B级的防护抗力级别标准。

第八条当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大于800m2时,战时功能可按人防物资库的标准设置;大于800m2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县级市及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一等人员掩蔽部,当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未明确指标时,至少应修建一个防护单元的一等人员掩蔽部。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重大问题。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经信、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三、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人民防空工程资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将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城市新建居住小区、旧城改造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和易地建设人员掩蔽工程方案。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和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七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规定中,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七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

其中设区的市所辖的市、区按照上限要求修建,所辖的县按照下限要求修建。

根据人防工程建设需要修建抗力等级五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工程,应建面积按上述标准乘以0.8系数计算。

国家对前两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管理规定。

《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附件1)

《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附件1)
是否设置人防柴油电站
备注
战时功能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柴油电站;其他防空地下室,当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时,应设置柴油电站。
其它应该告知的事项:
一、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采用易地方式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持相关资料,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后续的防空地下室设计。
2、一、二等人员和专业队队员掩蔽工程,掩蔽人员数量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不允许随意降低掩蔽人员数量。
3、与人防无关的设备用房(如:水泵房、冷冻机房、消防水池、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房等)不得设置在防护区内。
4、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明确:防空地下室混凝土临空墙、门框墙、防护密闭墙、密闭墙等的模板安装,其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栓严禁采用套管、混凝土预制件等;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采光井、水库、水封井、防毒井、防爆井等有防护密闭要求的部位,应一次性整体浇筑混凝土。
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
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
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设单来自:设计单位:编号:
人民防空办公室
(盖章)
年月日
工程总建筑面积(M2)
建筑物幢数
各幢建筑物平时主要用途
十层及以上建筑物幢数,各幢首层建筑面积之和(M2)
十层以下建筑物幢数,各幢计容建筑面积之和(M2)
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总平面图及其他相关资料,现将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注意事项:
本告知书一式四份,人防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各一份。
二、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三、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人防其它相关技术规定,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计算

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计算

石狮市福盛木林森鞋服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计算
序号建筑单体名称
总建筑面
积计容建筑
面积
层数
连接体地面
计容建筑面

生产性用房
面积
非生产性用
房面积
应建人防面

1 办公楼54109 19586 17 3100 3100 3100
2 宿舍楼19586 19586 14 1428 1428 1428
3 1#厂房24862 24862 15 1730 1730 1730
4 2#厂房24862 24862 1
5 1730 1730 1730
5 门卫128 1 5
6
7
8
9
10
合计7993
说明:
1.连接体计容地面建筑面积指的是符合《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点要求的连接体地面计容面积;高层建筑单体的首层建筑面积指的是建筑层数十层(含)以上的建筑物的首层建筑面积,含裙房的面积。

2.非工业用地项目,表格中的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须填写;
3.表格中填写的数据要和规划报建数据相一致;
4.此表格应由设计人员填写,签名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公章:
日期: 2014 年 12 月 3 日
人防面积计算标准: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修建防空地下室。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修正)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修正)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重大问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经信、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街道办事处、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和重要防护目标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享有战时接受防空掩蔽、疏散、医疗救护以及在平时接受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权利,应当履行参与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教育和训练等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54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科学确定地下空间开发用途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区域内地上、地下一体化研究,科学确定地下空间功能定位、开发用途、空间范围、布局结构和开发强度,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规模、层次、竖向标高、位置、连通等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

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地下化、综合化,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地下停车场、地下管线、地下交通干线、连通通道、垃圾回收等市政基础设施。

合理开发利用管线空间资源,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推进地下管线综合开发利用。

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病房项目,不得设置为儿童活动场所。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人防办)二、统筹规划编制实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于2016年前完成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和人防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其他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将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和人防建设专项规划合并编制。

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开发控制区,特别是城市中心、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应编制地下空间详细规划以指导地下空间开发建设。

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

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

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规模;(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临时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车辆器材临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建筑类型参见附件一。

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

这里的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14)确定相关技术参数。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防办〔2021〕62号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防办〔2021〕62号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防办〔2021〕62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新制定的《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经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的意见》(闽人防办〔2010〕12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11月26日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规范行政许可和易地建设费缴纳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二)除高层建筑外,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四百平方米的。

第四条属于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满足申报条件的,召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特邀三名(含)以上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参加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地质论证的专家是指具有结构或地质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特邀专家不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担任。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

Do everything possible to hire an expert doctor with brilliant skills, it is better to hire an on-call and cheap quackdoctor.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重大问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经信、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街道办事处、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和重要防护目标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享有战时接受防空掩蔽、疏散、医疗救护以及在平时接受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权利,应当履行参与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教育和训练等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人民防空经费是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的专项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中“防护设备产品电子注册系统”试运行半年,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凡我办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2年12月11日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有关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外省入闽防化设备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包括:(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

(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

(三)阀门(指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护阀门)。

(四)电控门。

(五)防电磁脉冲门。

(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七)其他新研制定型的防护设备。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行政许可审批。

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企业(以下简称“资质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后,方可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图纸和标准,在企业工商注册地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

除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项目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和安装应由本省企业承担,否则视为非资质生产企业的产品。

闽人防办〔2018〕43号附件

闽人防办〔2018〕43号附件

闽人防办〔2018〕43号附件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质量评定书(新版)编制说明1、福建省新版《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质量评定书》是针对我省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质量评定情况,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在《人防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记录表》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2、新版《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质量评定书》未涉及范围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为准。

说明一、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施工质量验收划分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一个项目的防空地下室为一个单位工程。

二、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要求1、分项工程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工程量、防护单元、施工段、设备组别等进行划分。

2、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

3、孔口防护工程(1)门框墙制作、密闭穿墙管施工,应与结构工程钢筋安装、混凝土施工同步划分检验批。

(2)防护设备安装工程按防护单元划分检验批。

(3)孔口防护工程检验批容量选用全数检查方案。

例如《防护门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中“实际抽样数量”应等同于“检验批容量”。

4、由具备人防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三、隐蔽工程要求1、隐蔽工程的内容应与检验批对应。

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分部工程的要求1、分部工程划分为结构、孔口防护、战时给排水、战时通风、战时电气5个分部。

2、由具备人防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五、单位工程的要求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

由具备人防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2、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人防质监部门参加监督检查。

3、防护专项单位工程总体综合验收结论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确定,各方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加盖公章。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
(五)具有对应资质旳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旳防空地下室施 工图防护专题审查汇报书。
第十一条 工业项目中非生产性建筑旳防空地下室审批,应 另附如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文(或立案表)明确工业项目性质; (二)核定为工业用地旳用地同意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经审查合格旳建筑平面施工图。 对发现以生产性建筑名义规避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旳,人民
予以惩罚。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防
护原则旳规定进行防空地下室审批,对于违规私自审批导致防空 地下室防护原则减少旳行为,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四 十一条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原 《 福 建 省 防 空 地 下 室 防 护 原 则 审 批 管 理 规 定 》( 闽 人 防 办 〔2023〕87 号)即行废止。
交通建筑,如:汽车客运站、船运港口、航空港、铁路火车 站等旳站楼、调度中心等建筑。
司法建筑,如:看守所、监狱等建筑。 园林建筑,如: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等建筑。 综合建筑,如: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 其他非民用建筑改建为民用建筑用途旳项目。 三、工业建设项目非生产性建筑 工业建设项目包括非生产性建筑和生产性建筑两部分。非生 产性建筑是指行政办公、产品科研及提供生活服务旳建筑,重要 有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办公用房等建筑。生产性建筑是
防空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各
设区市旳中心城区及平潭综合试验区应按甲类原则修建防空地下 室,其他地区可按乙类原则修建。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与战时功能相协调,一般为 5 级和 6 级。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不执行核 6B 级旳防 护抗力级别原则。

闽人防办[2010]119号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闽人防办[2010]119号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相关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应当符合本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以及新建、改造、扩建的其他人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的范围和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重点镇(乡)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项目是指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一)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确定。

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包含有裙楼的面积;(二)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三)十层(含)以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连接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该连接体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1、连接体层数不超过九层,且房间为单跨进深,作为走廊、连通道、楼梯等功能使用。

2、连接体层数在三层(含)以下,并具有独立的围护结构,除必要的连通道外,连接体与其相连接的十层(含)以上建筑物在结构上完全脱离。

建筑物的层数及栋数以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为依据。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应根据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定。

在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未编制或未明确防护类别时,暂按《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范围》(附件二)确定。

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2017-1)

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2017-1)

精心整理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14)确定相关技术参数。

第七条下列地区或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可按人员临时掩蔽和车辆器材临时掩蔽设计。

(一)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新农村建设、“造福工程”;(三)非地质条件限制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开展施工图设计前,需申办《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三)规划部门核准的体现项目规划建设指标的材料;(四)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含电子文档)以及项目建筑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和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首层平面图;(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报告书。

第十一条工业项目中非生产性建筑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应另附以下材料:(一)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表)明确工业项目性质;(二)核定为工业用地的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经审查合格的建筑平面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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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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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文号:闽人防办[2010]119号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时间:2010年09月29日 10时:00分来源: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字体显示:大中小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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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相关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应当符合本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以及新建、改造、扩建的其他人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的范围和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重点镇(乡)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项目是指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确定。

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包含有裙楼的面积;
(二)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
(三)十层(含)以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连接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该连接体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
1、连接体层数不超过九层,且房间为单跨进深,作为走廊、连通道、楼梯等功能使用。

2、连接体层数在三层(含)以下,并具有独立的围护结构,除必要的连通道外,连接体与其相连接的十层(含)以上建筑物在结构上完全脱离。

建筑物的层数及栋数以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为依据。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应根据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定。

在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未编制或未明确防护类别时,暂按《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范围》(附件二)确定。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要求确定,与战时功能相协调,一般为5级和6级。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执行核6B级的防护标准。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并结合该建设项目应建的防空地下室的规模确定。

当S≤500m2时(S为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战时功能可按人防物资库的标准设置;S>500 m2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县区级(含)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以及列入城市重要经济目标的新建公共建筑,S≤2000m2时,应修建一等人员掩蔽部。

(二)城建、市政管理、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能源、水利、教育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当S≤5000m2时,应结合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含防空专业队人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

其中,S≤1000m2时,可按一个防护单元的标准修建队员掩蔽部;1000m2<S≤5000m2时,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应分别按不同防护单元修建。

(三)城市新建的医疗建筑项目,当S≤800 m2时,可结合修建医疗救护专业队人员掩蔽工程;S>800 m2时,应按以下要求修建相应的人防医疗救护工程。

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分为地下救护站、地下急救中心和中心医院三种。

1、县级以下医院的医疗建筑项目,当S≤1200m2时,应修建地下救护站及其固定电站;
2、县区级医院的医疗建筑项目,应结合修建地下急救中心。

S≤1000m2时,可按独立的防护单元修建地下急救中心的医技单元;1000m2<S≤3000m2时,应按不同功能的防护单元修建地下急救中心;
3、市级(含)以上医院的医疗建筑项目,应结合修建中心医院。

S≤1000m2时,可按独立的防护单元修建中心医院的医技单元;当1000m2<S≤4000m2时,应按不同功能的防护单元修建中心医院。

建设单位因建筑项目的规模限制,未能一次性完成地下急救中心或中心医院修建任务的,应编制本单位人防医疗救护工程的建设规划,做好已建防护单元与规划人防单元连通口的预留施工。

(四)居住建筑和除上述(一)~(三)款规定外的其他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可按照《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建设指标选用表》(附件三)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能。

当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超过上述(一)~(三)款规定的各自最大指标时,超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也可按照《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建设指标选用表》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能。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规划用地许可范围内的同一地块的所有民用建筑项目。

第九条因条件限制,防空地下室设计面积未能达到人防应建面积要求且确实无法扩建的项目,经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工程的防护功能可参照《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建设指标选用表》的比例指标确定。

第十一条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防空地下室之间宜相互连通,防空地下室在布局上尽可能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即出入口距所掩蔽人员的地面工作区或生活区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宜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与附近大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相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应预留人防连通口。

第十三条对于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一般应先期建设防空地下室,多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可在该项目后期建设中抵扣。

确实无法先期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在后期建设:
(一)后期建设的项目已立项,在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中已明确表示;
(二)建设单位必须承诺在不超过规定时间内建设防空地下室,同时应承担逾期不建防空地下室的法律责任。

(三)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延期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已制定并落实具体监管措施,客观上能够避免建设项目因分期实施而产生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现象。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民用建筑的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一、居住建筑
包括各类住宅、公寓、宿舍等。

二、公共建筑
包括以下各种建筑:
办公建筑,如:各种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办公楼。

科研建筑,如:实验楼、科研楼、综合楼等。

文化建筑,如:剧院、电影院、杂技场、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广播台、电视台、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文化中心等建筑。

商业建筑,如:各类市场、商品百货、旅馆、酒店、银行、邮局、汽车4S店(除修配车间及其配件仓库外)、商业仓库、物流仓库等建筑。

体育建筑,如:体育场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医疗建筑,如:各类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建筑。

交通建筑,如:汽车客运站、船运港口、空港航、铁路火车站等的站楼、调度中心等建筑。

司法建筑,如:看守所、监狱等的建筑。

纪念建筑,如:纪念馆、故居等。

园林建筑,如: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等建筑。

综合建筑,如: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建筑。

生活服务类建筑,如:食堂、浴室、敬老院等建筑。

宗教民政类建筑,如: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建筑。

三、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如: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办公会议用房以及其它的附属用房等建筑。

(附件二):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范围
甲乙类防空地下室的划分应根据城市防空类别、可能受到的空袭威胁、重点目标的分布情况、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等综合考虑并列入人防工程建设相结合规划后确定。

在这项工作尚未开展之前,暂按以下划分:①、国家一、二、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包括各区及经济开发区)以及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平潭县、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惠安县、龙海市、云霄县、东山县、漳浦县、诏安县、永安市、连城县、武夷山市、福安市、福鼎市、霞浦县、仙游县等按甲类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②、其他县(市)及人防重点城镇按乙类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附件三)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建设指标选用表
注:1、表格“γ”中的数值表示优先应建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F 与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S的比值,γ=F/S;
2、“※”框格表示需要建设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
3、“√”框格表示在满足第1条优先应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后,可建一定规模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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