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企业名称核准相关法律法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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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是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企业名称登记服务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7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就《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

通知内容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7月31日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doc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doc附件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新公司法实施细则

新公司法实施细则

新《公司法》实施细则来源:南方新闻作者:日期:08-10-28一、关于名称登记问题(一)实行名称登记当场核准制1. 名称登记程序(1)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核准或者驳回决定。

(2)分局受理名称申请后应即时将名称信息上报市局,市局复核并即时下传复核结果。

(3)予以核准的,登记机关在两个小时内向申请人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核发《名称驳回通知书》。

(4)投资人的名称或姓名应当载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在金网程序对名称核准通知书版面内容调整前,名称登记机关应根据《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投资人情况制作《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并作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附件核发给申请人。

《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应记载名称核准通知文号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不作为对出资人出资资格的确认文件,出资人不具备法定出资资格的应当更换符合条件的出资人。

(5)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申请人应当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注册,在本市范围内不得跨地域或跨级别改变登记管辖机关。

(6)名称登记机关应当记录名称核准通知书的核发情况,记录内容包括:名称核准通知书文号、核发日期、核发人、领取通知书的代表或代理人本人签字和领取日期。

名称核准人应将该记录与每日预核名称统计表一并留存。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名称预核准申请2.提交文件、证件(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当由全体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由全体投资人签署。

(3)《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更换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应当重新出具《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三篇)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三篇)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名称的登记管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 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重复。

2.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欺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不良影响。

3. 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尊重历史文化传统。

4. 不得包含或者模糊使用国家名称、外国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武装部队名称和其他类似名称。

5. 不得包含或者模糊使用特定行业、特定企业的名称,以避免误导和混淆。

第四条公司名称的登记程序如下:1. 企业申请公司设立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未涉及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况下予以核准。

2. 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时,提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名称进行登记注册。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第五条公司名称的变更申请如下:1.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如需变更公司名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提交企业经营状况报告、经批准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证明、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第六条公司名称的注销申请如下:1. 公司决定解散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提交解散决议、终止经营事项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注销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第七条公司名称登记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现对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进行如下规范和规定:第一条公司名称的登记范围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的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实施办法一、行政许可事项及编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A08)二、行政许可内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颁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申请设立企业,均有权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

六、申请材料(一)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注意事项:1、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其他欺骗手段申请或者骗取登记注册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材料要求:(1)材料齐全: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第四条禁止性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1(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 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 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

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

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

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六条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2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一)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五)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4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4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12月28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

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

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

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

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细则目录一、关于名称登记问题 (2)二、关于公司股东问题 (6)三、关于注册资本(金)问题 (6)四、关于经营范围问题 (10)五、关于章程审查问题 (11)六、关于改制有关问题 (11)七、关于过渡期问题 (12)八、关于简化内外资企业登记手续问题 (13)九、关于注销登记问题 (14)十、关于登记管辖问题 (14)十一、关于实行直接核准制问题 (16)十二、关于许可文书形式问题 (16)十三、关于登记数据采集问题 (16)十四、关于投资资格问题 (17)十五、关于住所证明问题 (17)十六、关于变更登记问题 (17)十七、其他问题 (17)新公司法基本情况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胡锦涛签署)第四十二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一、关于名称登记问题(一)实行名称登记当场核准制1. 名称登记程序(1)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核准或者驳回决定。

(2)分局受理名称申请后应即时将名称信息上报市局,市局复核并即时下传复核结果。

(3)予以核准的,登记机关在两个小时内向申请人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核发《名称驳回通知书》。

(4)投资人的名称或姓名应当载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在金网程序对名称核准通知书版面内容调整前,名称登记机关应根据《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投资人情况制作《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并作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附件核发给申请人。

上海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四篇)

上海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四篇)

上海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由于限制我的回答长度,我将无法提供一个____字的详尽答案。

但是,我可以为您提供上海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概要信息,以便您了解相关内容。

上海企业名称管理规定是指上海市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的指导企业命名的规定。

下面是一些可能与上海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相关的要点:1. 名称审查:上海企业注册时,需要提交企业名称,并经过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的审查。

该审查旨在确保企业名称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2. 名称限制:企业名称不能包含违法、违规、虚假宣传、淫秽等内容,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企业名称也不能与已经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

3. 行业特殊要求:某些特定行业可能有自己的名称规定。

例如,金融机构需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医疗机构需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

4. 地理要求:企业名称不能使用地理标志或地名,以防止误导和混淆。

5. 使用外文名和简称:上海的企业可以使用外文名和简称,但是需要在注册时同时提供中文名称。

请注意,上述内容只是对上海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概要描述,具体的规定可能因特定情况而有所不同。

如需详细了解上海企业名称管理规定,请咨询相关政府部门或专业律师。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上海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二)是指为了规范上海市内企业的命名,保证企业的名称合法、真实、规范,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根据《上海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上海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命名原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不得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和公平竞争原则。

2. 命名限制:企业的名称不得与现有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字词、标志或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敏感词汇。

3. 命名程序:企业名称的确定需要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通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4. 专用名称:某些特定类型的企业需要使用专用名称,如金融机构、科技创新型企业等,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0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0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对社会提供企业名称申报服务,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依法登记企业名称,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代理行为规范等具体规范,制定企业名称申报系统的统一技术规范,建立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技术规范建立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并与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对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立下列情形的企业名称数据库:(一)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具体情形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等。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的,不需报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第七条市辖区、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应当与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区划或者省级行政区划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加注括号可以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第九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网上申请的申请条件和要求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网上申请的申请条件和要求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网上申请的申请条件和要求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的合法经营十分重要。

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的标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的注册和使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相应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机构。

如今,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推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网上申请,以方便企业主办者申请企业名称。

本文将介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网上申请的申请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条件1. 注册网上申请账号:企业主办者需要首先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网上申请平台注册一个个人账号。

在注册过程中,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

2. 具备有效的身份证明:企业主办者需要准备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或护照。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上的信息必须与注册网上申请账号时提供的个人信息一致。

3. 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名称的选择、企业类型、主营范围等相关信息。

此外,还需提供企业主办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二、申请要求1. 确保企业名称合法性:申请人在选择企业名称时,必须确保名称的合法性。

企业名称不能涉及国家政策禁止的内容,也不能冒用他人已注册的企业名称。

同时,企业名称也不能包含违反道德伦理或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2. 提供详细和准确的相关信息: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格时,需提供准确详细的企业相关信息。

例如,企业的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这些信息将作为核准名称的基础。

3. 遵守申请时间规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网上申请机构通常规定了申请时间,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请程序。

逾期未申请的,将无法享受网上申请的便利。

4. 缴纳相应费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要支付一定的申请费用。

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金额进行缴纳,否则将无法完成申请。

5.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网上申请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申请。

若被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名称核准规定有哪些

公司名称核准规定有哪些

公司名称核准规定有哪些设⽴公司的时候,⾸先要想好企业的名称,企业名称想好后,不是就能使⽤的,还需要⼯商管理部门进⾏核准,企业名称的命名有⼀定的要求,不是随便起的,那么公司名称核准规定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公司名称核准规定有哪些⼀、名称的构成名称⼀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政区划+字号+⾏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或者字号⾏政区划+⾏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1、企业名称中的⾏政区域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可以将名称中的⾏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政区划,并使⽤其字号的;使⽤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中国)”字样。

3、根据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名称,经国家⼯商⾏政管理局核准,可以不冠以所在地⾏政区划名名称: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型进出⼝企业;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型企业集团;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商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字号: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政区划不得⽤作字号,但县以上⾏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可以使⽤⾃然⼈投资⼈的姓名作字号:三、⾏业:1、企业名称中的⾏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语。

企业名称中⾏业⽤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致。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业不同⼤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业类别⽤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业。

2、企业名称中不使⽤国民经济⾏业类别⽤语表述企业所从事⾏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业5个以上⼤类(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1亿元⼈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3)与同⼀⼯商⾏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释义(三篇)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释义(三篇)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释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指对企业名称进行注册和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和规定。

企业名称是企业的重要标识,具有独特性、识别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命名行为,保障市场秩序,防止名称混淆和不当竞争。

一、企业名称的定义和要求企业名称是指企业在法律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名字,用以标识企业的法人或主体资格。

企业名称的命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明确标识企业法律地位和经营范围;2)具备独特性和识别性,不得与已有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禁止使用的字词和符号;4)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二、企业名称的注册程序和要求企业名称的注册程序主要包括名称预先核准和实际注册登记两个环节。

1)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在注册前必须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确保名称符合相关要求,并避免重名。

2)实际注册登记:经过名称预先核准后,企业应提供相关材料,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应经过行政机关审核和批准,确保名称符合法定要求。

三、企业名称的变更和终止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或需要终止经营时,应及时办理名称变更或注销手续。

1)名称变更:企业在名称变更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名称预先核准和实际登记。

2)名称注销:企业终止经营或解散时,应办理名称注销手续,清理企业标识,防止残留的名称继续产生法律效力。

四、企业名称管理的监督和处罚为了保障企业名称管理的有效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采取监督和处罚措施。

监督机构应加大对企业名称注册和使用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情况。

对于违反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企业,行政机关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

五、企业名称管理的法律责任和维权措施企业名称管理涉及法律责任和维权问题,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受到侵权的企业或个人可以依法采取维权措施。

企业或个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以免受到名称混淆和不良影响。

同时,行政机关和法律机构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企业名称管理秩序。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黑工商规〔2017 〕 5 号•【施行日期】201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规〔2017 〕 5 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现将《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6月9日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改革,有效释放企业名称资源,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7号)、《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落实工商总局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紧紧围绕当前商事制度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以大力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为核心,充分释放名称资源,提高企业名称自主选择的便利化程度,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工作目标以方便企业申请、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为目标,进一步开放企业名称库,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企业名称库开放查询服务系统建设,提升名称查询、比对提示、申报、核准的便利化和智能化水平。

三、主要内容(一)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为申请人提供查询比对服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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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
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管辖:
企业名称登记管辖: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同级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二、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申请企业名称结构: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北京安泰新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为行政区划;“安泰新世纪”为字号;“信息技术”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一、行政区划: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3、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3、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二、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
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三、行业:
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2、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如:北京***四川火锅有限公司、北京***韩国烧烤有限公司。

“四川火锅”、“韩国烧烤”字词均视为企业的经营特点。

4、企业名称不应当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四、组织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
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它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不得申请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可以申请用“厂”、“店”、“部”、“中心”等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例如“北京***食品厂”、“北京**商店”、“北京**技术开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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