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讲座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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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讲座宣传提纲

内江市司法局高术

各位领导:

我将从梳理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入手与大家共同学习

探讨我国《宪法》的有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部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54宪法”被誉为一部好宪法,是新中国宪法奠基之作。它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真正反映人民利益和意愿、肯定人民主人翁地位的宪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重要的国家政治制度,都是“54宪法”首先确定下来并一直沿用至今。然而,这么一部好宪法,实行3年后就逐渐被废弃了。

1954年宪法施行的头3年,由于各方面的重视,情况是好的。那个时候,中央决定重大问题时,毛主席、周总理常问:是不是符合宪法?但是,从1957年下半年反右派斗争起,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改变了,从此不适当地强调阶级斗争和大搞群众运动,“人治”的思想抬头,不再那么重视宪法和法律了,有时甚至置宪法和法律于不顾。1958年,毛

泽东在一次会议上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来维持秩序。

“54宪法”最值得纪念的还是国家主席刘少奇手持《宪法》维护个人权利的悲情一刻。1967年8月5日,被封为“中国最大走资派”的刘少奇再次被批斗后,刘拿出《宪法》向红卫兵严辞抗议说:“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你们这样做是在侮辱我们的国家。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为什么不让我讲话?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懂得了“依宪维权”的刘少奇,在两年又三个月后被非法“制裁”至死。他的死亡卡片上写的是,“姓名:刘卫黄;职业:无业;死因:病死”,连姓名权都被无端剥夺。

1975年1月17日,“54宪法”终于在文本意义上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新的“文革宪法”正式登上舞台,“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成了为宪法所确认的“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则仅剩三个条款。三年后的“78宪法”虽然宣告了“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却同时肯定了“文革”的成果,并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

继续革命”。只过了四年,被称为“改革宪法”的“82宪法”出台。“82宪法”的体系结构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宪法框架结构方面较之以往三部宪法的一个重要发展变化,就是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第三章移到第二章,这是我国宪法的一个明显进步。“82宪法”经历了4次修改与完善,也就是我们今天的适用的宪法。离我们现在最近的一次修改是2004年,此次修改呈现出以下特点与影响:

一、此次修宪,把十五大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历史性进展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用国

家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指导中国未来改革开放的实践。

二、反映出与国际接轨的导向。比如将有关“戒严”的名称改为“紧急状态”。这是因为吸取应对非典的教训,要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重大事故,“戒严”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而“紧急状态”的适用范围更宽,与国际通行做法也相一致。三、使宪法本身更加完善。例如,在宪法第四章中增加了对“国歌”的规定,并明确地将《义勇军进行曲》定为正式国歌,这使得宪法本身更为完善。四、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将促进政府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各种突发性事件应急机制的速度将加快,从制度上、法律上规范行政行为,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成为行政机关的理念与准则,各级政府部门的服务、责任和法治意识将得到强化。

五、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的基本工作准则,从观念到制度,到立法的指导思想等都将随之改变,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六、宪法修正案将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道写入宪法,意味着政治体制改革将稳步深化,民主将作为一种基本的政治制度、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得到确定。

目前我们的宪法虽然经历多次修正,但仍然存在很多修要改进的地方:一是宪法文本在逻辑、词汇、语法、标点符号等方面存在的错误达50多处。比如:宪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这里的“暂时”是多余的,因为“在补选以前”已经具有“暂时”的意思。宪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主体、客体都是“国”,形成“国治国”句式,从法治理论上看,依法治国的主体不能是国家自身。国家是依法治国的客体,人民才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宪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不一定是“非公”。公有可以私营,正如宪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修正案改“国

营”为“国有”的原因和目的。私营经济也可能是公有经济,所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说法是说不通的。宪法序言“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重要思想”中的“重要”一词不妥。写进宪法的思想当然是重要的,不重要就不应当写进去,因此“重要”是不言而喻的,是不需要强调的。如果一定要强调“三个代表”是“重要”思想的话,那么就应当同时强调“马克思列宁重要主义”,“毛泽东重要思想”,以及“邓小平重要理论”。二是宪法的遵守缺乏实践性。我们身边发生的违宪事件有很多,比如因少数民族身份而在高考分数的基础上可以加分,是否与我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精神相符合?高考加分可以

达到20分以上,是否构成对其他考生的反向歧视?又比如是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2009年应届高考生扈佳佳,决定报考军校。报考军校应当经过政治审查,由学校、村委会、派出所和人民武装部四个部门按顺序盖章确认。在取得了学校和村委会的盖章后,2009年6月15日,扈佳佳到仇庄乡派出所盖章,但民警郑支明拒绝在政审表上盖章,理由是扈佳佳的父母2007年因宅基地与邻居斗殴,被治安拘留15天。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但进入军事院校和进入普通院校学习,其受教育权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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