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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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性标准
又称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标准的附录
是标准正文内容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标准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只是为了保证标准结构的均匀,将某些内容防在附录中,成为标准的附录。
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
标准的附录有两种,一种是规范性附录,一种是资料性附录,二者都属于标准的可选要素。
规范性附录属于标准的规范性技术要素之一,它给出标准正文的附加条款。规范性附录一般由正文中以“遵照附录A的规定”的形式来引用,因此,和标准正文一样,是要执行的。
资料性附录属于标准的资料性补充要素之一,它给出对理解或使用标准起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因此,不是按照要求的口气来陈述的,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的。
提示的附录
用来给出附加信息,帮助理解标准内容,以便正确掌握和使用标准的可供参考的附录,称为提示的附录。它不是应包含要求。
附录
是作为说明书(论文)的补充部分,并不是必需的。
1.下列内容可以作为附录编于说明书(论文)之后:
(1)为了说明书(论文)的完整,但编入正文又损于正文的处理和逻辑性,这一类材料包括比正文更为详细的信息研究方法和技术的途述,对于了解正文内容具有重要的补充意义;
(2)由于篇幅过大或取材于复制品而不便编入正文的材料;
(3)某些重要的原始数据、数学推导、计算程序、注释、框图、统计表、打印机输出样片、结构图等。
2.附录中的有关格式
说明书(论文)的附录依次为“附录A”、“附录B”、“附录C”等编号。如果只有一个附录,也应编为“附录A”。
附录中的图、表、公式的命名方法也采用上面提到的图、表、公式命名方法,只不过将章的序号换成附录的序号。
附如图A.5是代表附录A的第5个图。其它依次类推。
范例:《中国金属工业年鉴2006》附录
一、1949年~2005年全国金属重要统计资料汇编
(一)全国金属产量
(二)全国金属工业总产值
(三)全国金属工业利税指标
(四)全国金属固定资产投资
1.黑色金属
2.有色金属
(五)全国金属进出口贸易额
二、1949年~2005年全国金属企业概况
(一)全国金属工业企业数
1.黑色金属
2.有色金属
(二)全国金属工业从业人数
(三)全国金属工业职工人均工资
(四)全国金属工业企业平均产能
1.黑色金属
2.有色金属
(五)全国金属工业企业人均劳动生产率
1.黑色金属
2.有色金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