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切实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不断完善老年人补贴制度(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政策。
对低保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
对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按规定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或30%增发保障金。
对低保家庭中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各设区市政府负责)(二)建立健全护理和高龄补贴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可将相关补贴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衔接。
加快老龄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优待服务动态监管,确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各设区市政府负责)二、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培育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体。
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骨干的为老服务模式,提升多元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重点做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市政发[2009]152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9〕1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9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三条新农保按照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
第四条新农保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区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办法的制定和监督指导;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陕西省养老政策
易格内参——陕西省关于养老产业相关政策易格内参—政策NO.[201401-019]【陕西民政关于养老产业政策】----陕西民政关于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关于《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3〕32号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韩城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13〕82号)精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2013年12月18日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促进我省养老机构多元化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13〕8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并在民政部门许可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建设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设施设备的购置,以及其他改善入住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请建设补助资金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二)建成并正式运营,入住率达50%以上;(三)床位数在10张以上;(四)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第三章补助标准和方式第五条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六条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分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加快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一)推动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打造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支撑的“四社联动”养老服务机制。
重点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倡导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
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
推广“时间银行”做法,开展互助养老服务。
到2020年每个社区至少培育发展1个养老服务社会示范组织和1支志愿者队伍。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团省委、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动“15分钟养老服务圈”建设。
支持在城市街道建设一院(社区小型养老院)、在社区建设一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居民小区建设一站(养老服务站点)的嵌入式养老服务网络,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
到2022年,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民生提升重点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1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民生提升重点工作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民生提升重点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2017年民生提升重点工作》已经2017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6届第2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17年民生提升重点工作,是市政府贯彻落实市党代会、市人代会精神,着力破解民生“九难”,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和具体安排。
各相关单位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摆在突出位置,狠抓落地见效。
要按照“六定”原则,逐条逐项细化、分解任务,夯实责任,明确时限、做实举措,确保市政府的各项民生承诺如期兑现。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6日西安市2017年民生提升重点工作一、治污减霾(一)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治理和改善民生的头号工程。
2017年要重点打好“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组合拳,实施“网格长制”,划定责任网格,实施关中城市群联防联控,坚持全域化、网格化、系统化、法制化的“四化”理念,加大对市民的宣传教育力度,形成良性互动的社会氛围,努力破解减霾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文明办)(二)拆除剩余的20蒸吨以下驻军单位燃煤锅炉40台;对建成区内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在超低排放改造基础上,加快实施“煤改气”;加快推进建成区外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拆改,按照能拆尽拆的原则,年内拆改燃煤锅炉130台;实施重点排放企业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散煤治理力度,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行动,启动西安“第二气源”项目建设,年内散煤削减30万吨以上。
陕西高龄补贴标准
陕西高龄补贴标准
陕西省高龄补贴标准是指针对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所发放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
该政策的实施旨在帮助老年人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陕西省高龄补贴的相关标准。
首先,根据陕西省政府发布的文件规定,65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获得200元的高龄补贴。
而70周岁至7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获得300元的高龄补贴。
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获得400元的高龄补贴。
这些补贴资金将由当地政府按月发放到老年人的银行账户中,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发放。
其次,老年人可以在当地的社区或乡镇政府办理相关的高龄补贴申领手续。
申领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以便政府部门核实身份信息并进行资格审核。
审核通过后,老年人即可享受相应的高龄补贴待遇。
此外,对于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政府还会定期进行走访和慰问,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和需求,及时解决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同时,政府也会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增强他们的社会交往和参与感。
总的来说,陕西省高龄补贴标准的实施,对于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政府将继续致力于完善相关政策,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服务,让他们晚年生活更加幸福、安康。
希望社会各界也能关注和关爱老年人群体,共同营造温馨和谐的社会环境。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老年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老年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2•【字号】市政办函〔2018〕286号•【施行日期】2018.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老年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8〕2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加快发展老年教育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2日西安市加快发展老年教育实施方案老年教育是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老年教育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陕西省贯彻落实〈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推动我市老年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发展老年教育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方针,以扩大老年教育供给为重点,以提高老年人生命和生活质量为目的,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完善体系,整合社会资源,激发社会活力,提升老年教育现代化水平,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建立和完善全市“主体多元、职责明确、平等参与、管办分离”的老年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老年大学与社区大学协同快速发展,老年教育基础能力大幅提升。
到2020年,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占全市老年人口20%以上,基本形成覆盖广泛、灵活多样、供给丰富、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具有西安特色的老年教育新格局。
二、重点工作(一)建立完善老年教育管理体制。
市、区县、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统筹,教育、组织、老干、人社、民政、财政、老龄、文化等部门密切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老年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
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办法
定边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办法1、高龄老人补贴的享受范围及标准。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陕政办发(2010)111号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搞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为全省80周岁以上老人按月发放生活保健补贴,让广大老年人充分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其补贴标准为: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9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各地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我县去年下延至75—84周岁高龄老人的生活补贴改为75—79周岁仍然每人每年发放360元。
2、高龄老人补贴的申报办法。
根据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最近制定出台的《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凡具备享受高龄老人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原件及4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携带《居民户口本》生活照片4张(见样本),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
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必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四份)附在申请登记表后面。
申报汇总表附电子版用红头文件上报县老龄办,时间统一为三月底,集中时间申报表一次申报,零散的一律不接受逾期不报延误工作,责任自负。
具体申报时间为四月一日定边镇,四月二日贺圈镇、四月三日白泥井镇、四月四日石洞沟乡、四月五日郝滩乡、堆子梁镇、四月六日学庄乡、武峁子乡、四月七日安边镇、黄湾乡、四月八日砖井镇、白马崾先乡、四月九日杨井镇、新安边镇、四月十日盐场堡乡、周台子乡、四月十一日纪畔乡、红柳沟镇、四月十二日油房庄乡、王盘山乡、四月十三日姬塬镇、樊学乡、四月十四日张崾先乡、学庄乡、白湾子乡。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市政办发〔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5日西安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为尽快补齐我市养老服务工作短板,加快提升养老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新形势,以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为主线,注重加强基础性、兜底性、普惠性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打通堵点消除痛点,尽快破解大城市养老难题,补齐养老服务工作短板,有效强化基本养老服务,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打造符合国家中心城市定位、居于全国中上水平、具有西安特色的养老服务样板,为西安创建老年友好型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到2022年,每个已建成城市社区至少有1所社区养老服务站,每个城市街道办辖区至少建成1所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市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90%,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
到2023年,各区县(开发区)至少建成1所以失能失智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公办示范性养老院,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初步补齐、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显著扩大,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取得长足进展。
西安市民政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68号提案的复函
西安市民政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68号提案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68号提案的复函麻新哲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发展中推进居民养老,实现老有所养的建议》的提案收悉。
现答复如下:自2008年起,市政府连续下发了《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事业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5年,市政府又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2017年下发了《破解“养老难”提升服务质量推进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这些文件的下发执行,明确了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提出了“保障土地供应”、“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加大补贴支持”等政策措施,增加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责任分工;同时,针对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明确提出了“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刚性指标,为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目前,市级养老福利服务中心已经建成,9个区县级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运行良好,全市726个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占全市社区总数的80%,市、区县、镇街、社区四级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针对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我们制定了《西安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和《西安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和运营补助管理办法》,文件提出了“对新建和改扩建且包括老年餐桌服务在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建设补助;对已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1-7万元的运营补助;社会力量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补助按照评估标准的120%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西安市老龄委员会关于对老年人实行若干优待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0]7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西安市老龄委员会关于对老年人实行若干优待意见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西安市老龄委员会关于对老年人实行若干优待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0]76号)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老龄委员会《关于对老年人实行若干优待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6月28日关于对老年人实行若干优待的意见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强化人们的尊老敬老意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老年法>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对我市老年人实行优惠待遇提出以下意见:一、优待对象凡居住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有常住户口(部队驻地干休所不要求户口)、年满65岁以上老年人,均属优待对象。
外地来西安观光旅游、探亲、暂住的老年人凭当地颁发的优待证可享受本市相应年龄的优待政策。
二、优待范围(一)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可凭证享受:1.每日上午8时前可免费进入市环城公园进行晨练。
2.农村户口老年人可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免交村提留和乡统筹资。
3.游览兵马俑博物馆、华清池和西安城墙可购半价门票。
其中65周岁以上离休人员除可享受以上优待外,还可享受:1.免费进入市辖区内各公园(不含园中园和举办特殊活动)。
2.免费乘坐市内200路以下公共汽(电)车。
(二)70周岁以上老年人除可享受上述65周岁以上老年人和离休人员优待条款外还可凭证享受:1.游览参观半坡遗址、陕西历史博物馆、西安碑林博物馆、西安事变纪念馆、省电视塔可购半价门票,每年老年节可免购登塔票。
2.在本市的省级、部属、军区、部队驻地医院和市、区(县)医院就诊看病、免交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
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地重要举措,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地积极方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范围凡具有陕西省户籍,年满周岁以上地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补贴.三、标准年满周岁地,每人每月发放元;年满周岁地,每人每月发放元;年满周岁及以上地,每人每月发放元.各地按照“就高不就低”地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地老年人优待政策.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申报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地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原件及三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向本人户口所在地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地,须提供本人地委托书和受托人地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份);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并在辖区内张榜公布日,接受群众地监督和评议.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收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地申报材料后,要在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地审核、登记和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市、区)老龄部门审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地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地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号码及有异议地年龄信息,须出具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县(市、区)老龄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地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地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地,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复审无异议后,统一登记造册(电子版),报上一级老龄部门审核备案.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应在县(市、区)老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发放高龄补贴地发放,原则上按人逐月发放.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县(市、区)老龄部门审批,设区市老龄部门备案地程序进行,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各县(市、区)老龄、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金融机构,为周岁年龄段地老年人办理银行卡(农合卡),通过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个别地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地,可委托乡、镇政府代为发放;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周岁年龄段地高龄补贴,原则上可由县(市、区)老龄部门上门发放,有条件地地方,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周岁及以上高龄补贴,由老龄部门上门发放;、高龄老人户籍跨县(市、区)迁移地,应在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地县(市、区)老龄部门办理高龄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地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地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老人长期在外地居住地,应到户籍所在地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地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六、管理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各级老龄部门负责高龄补贴地审批和发放.从年起,在县(市、区)老龄部门逐步建立高龄补贴发放信息平台和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各级民政部门要协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以及监督、检查与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老龄部门发放高龄补贴所需工作经费,要给予积极支持,并做好监督和管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每月日前将本地享受高龄补贴地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县(市、区)老龄部门;各县(市、区)老龄部门每月日前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地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报本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制定下一月地发放计划.同时,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地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设区市老龄部门备案.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各设区市老龄部门应于每年地月日前,将本地区享受高龄补贴地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次年享受高龄补贴地人数按年龄段汇总上报省老龄办,上报材料为申报对象花名册及其电子版;省老龄办汇总全省申报人数并向省财政厅协商编制下年度发放计划,省财政厅于每年地月份核拨次年地专项经费.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七、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地全面监督.、各级老龄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地审定和高龄补贴地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地监督和检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人民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补贴地人员有异议地,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市、区)老龄部门举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市、区)老龄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地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地应由县(市、区)老龄部门予以纠正.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八、惩处从事高龄补贴发放工作地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地,轻者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未按规定地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地;、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补贴地.九、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地高龄补贴发放细则.十、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来源:陕西民政厅时间: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地传统美德,做好对老年人地优待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一条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周岁以上地老年人,凭《陕西省敬老优待证》(以下简称《敬老优待证》),享受本办法地优待服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地领导.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鼓励和提倡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条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可免费进入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地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在上述场所举办专项活动期间,门票可按半价收费.非国有经营地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应履行尊老、敬老地传统美德和为老服务地社会责任,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具体措施由投资主体确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条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第五条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诊所)就医时,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地服务.各设区市、县(区)级卫生部门,每年应为百岁以上地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条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可优先购买火车票、长途汽车票、飞机票,享受各设区市政府已经出台地老年人乘车优待办法.省内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应设老年人专座.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七条各设区市、县(区)政府对—周岁地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元地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各设区市和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对周岁以上(含周岁)地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元地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高龄老人地生活保健补贴标准.高龄老人地生活保健补贴由当地老龄部门负责发放.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八条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可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地出资、投劳义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有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地法律咨询.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地,可按有关程序申请法律援助.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条涉及老年人优待服务地单位和场所,应依照本办法地规定,挂牌明示服务内容,设立老年人服务标示牌,落实服务条款,提供优质文明服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一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各设区市政府已经制定出台地老年人优待政策继续执行,执行时采取“就高不就低”地原则.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二条《陕西省敬老优待证》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代省政府统一印制并发放.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可集中代办.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敬老优待证》办理指南来源:陕西民政厅时间:《陕西省敬老优待证》是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年印发地《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为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全省范围内享受统一优待而印制.持有《陕西省敬老优待证》,在全国各地基本上都能享受当地老年人相应地待遇.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办证对象凡户籍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年满周岁以上地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一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均可免费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在我省长期居住地外省老年人,需持所在社区或居委会地介绍信或证明申请办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办证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地点:西安市北郊未央路号省老年公寓院内邮编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下午:-:),星期六、星期天休息,节假日办证时间另行安排.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办证咨询电话:-三、乘车路线:西安市区及附近县区办证对象可选择以下乘车路线,在未央路公交六公司站下车,对面省老年公寓院内即为办证场所.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通宵号线游区间路游路路路路路路路专线路路路路路路路路路路路路路路路路路空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集中办证程序及要求为确保办证老年人安全和办证场所秩序,原则上不受理个人办证.由各设区市、县、区老龄机构集中办理;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离退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可集中代办.经办人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到“陕西省敬老优待证制发中心”领取办证登记表,对符合办证条件地老年人,如实填写登记表所列内容并在表后附上办证对象身体复印件,送至制发中心登记办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陕西省敬老优待证”常年办理五、制证中心业务管理部门:省老龄委权益处联系电话:办理机构:各市县老龄机构或县区民政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市政办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1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全面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更好地适应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求,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明确任务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构建养老机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和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全面化解养老服务机构重大风险隐患,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
到2022年底前,推动实现全市养老机构100%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三星级以上养老机构达到60%,基本建立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到“十四五”末,推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养老机构监管领域联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效能监管水平显著提升。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谋划、统筹兼顾,不断健全完善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格局。
西安市民政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24号提案的复函
西安市民政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24号提案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24号提案的复函市工商联: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大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
现答复如下:一、我市养老服务业基本情况我市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口约141万人,老龄化率16.2%,呈现发展速度快、绝对数量大的特征。
目前,全市共有各类养老设施1770个,其中养老机构140家,有45家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并取得卫计部门执业许可证书。
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760个,农村幸福院825个,日间照料中心45家。
社会养老床位5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
全市基本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2014年7月我市被民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确定为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
2016年9月,我市被国家卫计委、民政部确定为第二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2016年11月,全省养老服务业工作现场推进会在我市召开,推广了我市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经验。
2017年11月,省民政厅将我市《破解养老难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推进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向全省推广。
我市“采取七大举措,实现六大突破,着力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稿件,分别被《中国社会报》和民政部《社会福利杂志》刊发。
二、我市推进医养结合养老发展情况(一)强化组织保障,确保任务落实。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2014年,我市成立了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民政局、财政局等18个单位为成员的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养老改革试点办设在市民政局。
各区县参照市上做法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
同时,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纳入惠民实事和政府目标考核。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市政办发[2012]113号•【施行日期】201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调整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西安市调整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意见按照《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关于调整我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2〕11号)的要求,现就调整我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补贴范围凡具有西安市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生活保健补贴。
二、补贴标准(一)70-7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二)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保健补贴;(三)9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保健补贴;(四)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60元生活保健补贴。
三、资金来源(一)70-7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负担每人每月15元外,其余35元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二)80-8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负担每人每月20元外,其余80元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三)90-9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四)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负担每人每月300元外,其余60元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五)我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除省财政负担外,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
西安市9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西安市90周岁以上⽼年⼈保健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对于西安市90周岁以上⽼年⼈保健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西安市⽼龄⼯作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90周岁以上⽼年⼈保健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办发〔2003〕11号各区县⽼⼯办、财政局、民政局:为贯彻《西安市保障⽼年⼈权益办法,经市⽼⼯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西安市90周岁以上⽼年⼈保健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2003年5⽉15⽇许可条件发放的范围、对象、年龄及标准凡户籍在西安市辖区(含部队⼲休所),年龄在90周岁以上者(含90周岁),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领取保健补贴。
其标准为90岁—99岁⽼⼈每⼈每⽉50元,100岁以上⽼⼈每⼈每⽉150元。
申请资料由申领保健补贴⼈或其代领⼈填写西安市保健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2、由相关村委会、居(家)委会和街道办、乡镇政府、区县⽼⼯办分别审核签字盖章;3、区县⽼⼯办将《审批表、保健补贴⼈员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式⼆份报市⽼⼯办(按100岁以上和90岁以上分别汇总),经市⽼⼯办审批同意后,发给由市⽼⼯办统⼀印制的《保健补贴发放⼿册;4、享受保健补贴⼈员凭《⼿册于规定年龄之⽣⽉起开始享受,次季领取。
办理程序⼀、发放的范围、对象、年龄及标准凡户籍在西安市辖区(含部队⼲休所),年龄在90周岁以上者(含90周岁),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领取保健补贴。
其标准为90岁—99岁⽼⼈每⼈每⽉50元,100岁以上⽼⼈每⼈每⽉150元。
⼆、保健补贴的申报审批1、由申领保健补贴⼈或其代领⼈填写西安市保健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2、由相关村委会、居(家)委会和街道办、乡镇政府、区县⽼⼯办分别审核签字盖章;3、区县⽼⼯办将《审批表、保健补贴⼈员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式⼆份报市⽼⼯办(按100岁以上和90岁以上分别汇总),经市⽼⼯办审批同意后,发给由市⽼⼯办统⼀印制的《保健补贴发放⼿册;4、享受保健补贴⼈员凭《⼿册于规定年龄之⽣⽉起开始享受,次季领取。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城区开展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城区开展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新政办发〔2017〕122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城区开展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22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西安市新城区开展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8日西安市新城区开展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实施方案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开展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字〔2017〕13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开展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健康管理服务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基层实施”的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实现服务规范、效果明显、群众受益的目标。
自2017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落实每年免费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制度,逐年提升老龄人群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知情自愿原则坚持自愿的原则,通过健康教育宣传,告知服务项目内容。
通过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及时了解掌握老年人健康情况,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
(二)方便群众原则按照快捷有效、便民利民的原则,不断优化体检流程,确保免费体检工作顺利推进。
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温馨和人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三)基本项目免费原则符合免费条件的对象,服务项目一律免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项目要求免费提供服务,不得向当事人推荐、鼓动与健康体检无关的任何收费检查项目。
陕西省老龄补贴标准
陕西省老龄补贴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陕西省出台了老龄补贴标准,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陕西省老龄补贴标准。
首先,陕西省老龄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补贴,二是老年人的医疗保障补贴。
对于享受基本生活补贴的老年人,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按照不同的档次给予相应的补贴金额,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求。
而对于医疗保障补贴,主要是针对老年人的医疗费用支出,根据其实际医疗费用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以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负担。
其次,陕西省老龄补贴标准的具体执行细则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
一般来说,老年人可以通过向当地的民政部门或社区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便可以享受相应的补贴待遇。
同时,为了确保补贴资金的公平合理分配,各级政府都会建立健全的审核机制和监督制度,以确保补贴资金的使用得到有效监管和管理。
再次,陕西省老龄补贴标准的调整是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老龄补贴标准也会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老年人生活成本的变化。
同时,政府也会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和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来进行相应的政策调整,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最后,陕西省老龄补贴标准的落实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除了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外,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也可以积极参与到老年人的关爱工作中,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共同营造关爱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综上所述,陕西省老龄补贴标准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而设立的,通过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社会的关爱共同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社会环境。
希望通过不断的努力,能够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的关爱和温暖,让他们晚年生活更加幸福美满。
西安市民政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83号提案的复函
西安市民政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83号提案
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8.05.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83号提案的复函
卢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老人的免费公交卡改为补贴的建议》的提案收悉。
现答复如下:
您建议取消70周岁老年人免费乘车制度,改为从65周岁起每月发放交通补贴。
此项建议可分为三步实施。
一是前期调研;二是与财政、人大沟通协商;三是上报市政府审定。
据统计,截止到2017年底,我市65周岁以上老年人有107.5万人(不含西咸新区),其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59万。
若6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30元,则每年需资金3.87亿元。
6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则每年需资金6.45亿元。
若从70周岁起发放交通补贴,每人每月30元,则每年需资金2.124亿元;每人每月50元,则每年需资金3.54亿元。
2017年,我市7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保健补贴发放总额为4.8亿,其中省财政承担1.5亿,市财政承担1.9亿,区县财政承担1.4亿。
可以看出发放交通补贴,市财政资金支出的压力还是不小。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与市财政、市人大协调沟通关于将老年人免费乘车改为发
放补贴的事宜。
待条件成熟后报市政府审定。
感谢您对我市老龄事业的关注。
西安市民政局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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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
补贴标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2]113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27
【实施日期】2012.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调整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西安市调整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意见
按照《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关于调整我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2〕11号)的要求,现就调整我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补贴范围
凡具有西安市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