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教师考核暂行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关于晋升教师及其它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的规定及.
东北师范大学关于晋升教师及其它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的规定及补充规定东师人字(98)27号晋升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今后每年都将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在开展评聘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之前进行外语水平考试和教师职称外语考试;晋升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隔年进行,即当年评聘,当年考试。
有关外语考试问题特作如下规定:一、晋升教师职务的外语要求1.凡一九七七年恢复高考制度后入本科或研究生学习且毕业后从事高校教学(含思教)、科研工作的教师,所学语种为英、日、俄之一的,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必须参加相应语种的校内外语水平等级考试。
水平考试内容及要求仍参照一九九二年试行的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大纲。
2.非英、日、俄语种或一九七七年恢复高考前入高校学习现从事教学(含思教)、科研工作的教师,考虑到历史原因,可以参加校内统一组织的教师职称外语考试(难度低于水平考试),各语种的考试书目参照第二部分“晋升教师以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要求”。
二、晋升教师以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外语要求凡是申报晋升校内有评审权的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晋升职称外语考试。
各语种的考试参考书目如下:1.英语:《大学英语》一、二册(精读本,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出版)2.日语:《新编日语》一、二册(吉林教育出版社出版)3.俄语:《俄语》一、二、三册修订本(黑龙江大学俄语系编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4.德语:《德语》(吴永年、华宗德编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出版)5.法语:《法语》一、二、三册(北京外国语学院主编)6.世界语:《世界语教程》(修订本)(魏原枢主编上海外国语教育出版社出版)三、外语免试条件1.任现职以来曾公派出国留学一年以上者;2.国家外语水平考试(WSK)90分以上且成绩在有效期内;3.托福(TOEFL)考试500分以上且成绩在有效期内;4.具有外语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现从事其他专业工作并按现专业晋升中级职务者(不含晋升高级职务)。
思政部教师考核方案及细则
设备合同的英文模板This Equipment Contract (“Contract”) is entered into as of [Date], by and between [Party A], a company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State/Country], with its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at [Address] (“Supplier”), and [Party B], a company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State/Country], with its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at [Address] (“Customer”).WHEREAS, Customer desires to purchase certain equipment from Supplier, and Supplier desires to sell such equipment to Customer,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forth herein;NOW, THEREFORE,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premises and the mutual promises and covenants contained herein,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1. Equipment Description and Delivery1.1 Equipment Description: Supplier agrees to provide Customer with the following equipment (the “Equipment”):- [Description of Equipment 1]- [Description of Equipment 2]- [Description of Equipment 3]- [Description of Equipment 4]- [Description of Equipment 5]1.2 Delivery: Supplier shall deliver the Equipment to Customer at the following location: [Delivery Address]. The delivery shall be made on or before [Delivery Date].2. Payment and Price2.1 Price: The total price for the Equipment shall be [Total Price]. Customer shall pay Supplier the total pri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ayment terms set forth herein.2.2 Payment Terms: Customer shall pay Supplier the total price in [Number of Installments] installments, as follows:- [Installment 1 Amount] due upon signing this Contract- [Installment 2 Amount] due on [Due Date]- [Installment 3 Amount] due on [Due Date]2.3 Late Payments: In the event Customer fails to make any payment when due, Supplier may charge Customer a late fee of [Late Fee Amount] or a late fee of [Late Fee Percentage]% of the overdue amount, whichever is greater.3. Acceptance and Inspection3.1 Acceptance: Customer shall have [Number of Days] days from the date of delivery to inspect the Equipment and notify Supplier of any defects or non-conformities. Cu stomer’s failure to notify Supplier within such period shall constitute acceptance of the Equipment.3.2 Inspection: If Customer identifies any defects or non-conformities in the Equipment, Supplier shall have [Number of Days] days to remedy such defects or non-conformities at no additional cost to Customer.4. Warranty4.1 Warranty: Supplier warrants that the Equipment shall be free from defects in materials and workmanship for a period of [Warranty Period] days from the date of delivery. If any defects or non-conformities arise during the Warranty Period, Supplier shall repair or replace the Equipment at no additional cost to Customer.4.2 Exclusions: This warranty does not cover defects or damages caused by misuse, neglect, improper installation, or alteration of the Equipment by parties other than Supplier.5. Liability5.1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Supplier’s liability under this Contract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total price paid by Customer for the Equipment. In no event shall Supplier be liable for any consequential, incidental, or punitive damages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6. Governing Law6.1 This Contract shall be governed by and constr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State/Country].IN WITNESS WHEREOF, the parties hereto have executed this Contract as of the date first above written.Supplier: [Party A]B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Nam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Titl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ustomer: [Party B]B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Nam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Titl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Signatures]This Equipment Contract is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forth herein and constitutes the entire 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with respect to the subject matter hereof.[End of Contract]This Contract shall take effect as of the date first above written and shall remain in full force and effect until the Equipment is delivered and accepted by Customer. Each party hereto acknowledges that it has read and understood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Contract and agrees to be bound thereby.[End of Contract]。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及考核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及考核办法一、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职责1. 认真学习学位条例和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文件,及时完成校、学院有关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任务。
2. 申请招生计划,参与招收研究生的有关工作。
3. 根据本学科的培养方案和研究生本人的情况,制定培养计划,督导硕士生的文献阅读、论文选题、学术报告、教育实习及论文撰写,注重对他们能力的培养。
4. 指导教师应承担一门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所任的课程应写出教学大纲,列出参考书目,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要有严格的考核和实事求是的评分。
认真审阅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出可否组织论文答辩的意见。
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责任提出终止培养的报告。
指导教师因短期出国、外出等,要事先对研究生的学习和指导作好安排。
5. 坚持教书育人,在培养过程中,全面了解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和表现,协助党政部门共同做好研究生的思想工作和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6. 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在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研究生的业务培养费。
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考核办法1、体育学院学位委员会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要进行年度考核,一年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警告,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报送学校审核。
2、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内容包括师德修养、教学工作、研究生培养以及科研工作四个方面。
3、年度考核时间在5月份中旬进行,考核结果在7月份公布。
4、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需在每年度考核前向学院上交体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考核表以及年度研究生培养总结等相关材料。
5、导师要爱岗敬业,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
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专业,要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根据《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或撤消导师资格。
(1)可用于独立支配的科研经费不少于1万元。
(2)连续二年未招收到研究生。
(3)连续三年没有新的科研成果、著作、论文。
最近三年内硕士导师必须承担过一项省级以上课题或至少参与一项国家级课题,并发表过一篇CSSCI级别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东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标准
东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标准
附件1
东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标准
说明:
1.年度考核总分为:各项目分值×权重之和+附加分;聘期考核分值为:3个年度考核总分之和÷3。
2.函授教学中讲授一门课按开课一门统计。
3.本专科教学工作量部分不含研究生的教学工作量,含本科、专科函授生教学工作量。
4.学生评估分应为本科生、函授生、研究生三项评估的平均分。
5.附加分:
教学工作量超过240学时以上,每超过10学时加1分。
教学或教材获奖,每获一项校级优秀教学或教材奖加10分。
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材奖,特等奖加80分,一等奖加60分,二等奖加40分,三等奖加20分。
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材奖,特等奖加120分,一等奖加100分,二等奖加80分。
自编校内使用教材加10分,编写教学参考资料加5分。
校级基础课主讲教师或校优秀课程建设负责人加10分。
6.每一获奖加分项目,如果是合作项目,第一主持人占分值的55%,其余45%由第一主持人分配。
7.本标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岗位聘用工作,促进学校教学、科研水平的整体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聘用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专任教师。
第三条教师职务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岗位。
教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型、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四类;副教授及以下岗位为教学科研型。
第四条凡申报教师岗位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教书育人,勤奋创新,团结协作,积极履行各项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
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1.受过刑罚者,不得申报;情节严重者,取消教师资格;2.年度、聘期考核不合格,或受学校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者,按处理决定延迟申报;3.有伪造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者,视情节延迟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教师资格。
第二章教授岗位任职条件第五条任职年限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型教师担任5年(满5年)以上副教授职务,教学为主型教师担任10年(满10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原则上能履行一个规定聘期的教授岗位职责。
第六条教育经历具有博士学位,特殊学科应具有硕士学位(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除外);45岁以下教师具有一年及以上出国(境)研修经历(特殊学科除外);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进行专业实践和学术交流。
第七条学科建设积极参与学科建设,组织或参与学术团队,组织或参加学术讨论班;参加过国内外专业性的学术研讨会并作大会发言或提交会议论文。
第八条管理工作和社会服务利用专业知识,提供面向社会的咨询或指导;在本学科有影响力的学术团体中担任学术兼职;担任本科生指导教师。
第九条教学科研型(一)教育教学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其中一门为本科生专业基础或专业主干课程,每学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学院规定教学工作量的2/3,年度教学考核合格,教学效果良好。
东北师范大学院(系)职员聘任实施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院(系)职员聘任实施办法东师校发字(2000)26号根据《东北师范大学关于进行新一轮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东北师范大学院(系)所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东北师范大学高校职员制度试行条例》、《东北师范大学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范围院(系)职员聘任范围是我校专职和主要从事党政管理及工会、共青团、学生工作的人员(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长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员)。
二聘任岗位根据〈〈东北师范大学高校职员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和院(系)职员队伍状况,学校分别下达各级职员岗位限额。
三聘任原则1.因事设岗,明确岗位职责。
2.一专多能,一岗多责,工作量饱满。
3.在定编设岗基础上,实行竞聘上岗。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5.全校招聘,双向选择,合理流动,推进岗位交流。
四应聘的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顾全大局,廉洁自律。
2.热爱高校管理工作,有敬业、实干、奉献精神,团结互助,作风正派。
3.能独立承担岗位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有组织能力、协调能力、管理能力、政策水平和服务意识。
4.原则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聘任程序1.学校成立职员聘任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人事处。
2.院(系)党政班子内的高级职员由学校聘任,在班子换届或调整时进行。
院(系)党政班子以外的高级职员和中、初级职员由各院(系)聘任。
3.院(系)根据学校下达的职员编制和各级职员岗位限额确定职员岗位名称,制定岗位职责,明确上岗条件及特殊要求并实行公开招聘。
4.应聘人员到职员聘任工作办公室领取《岗位自荐表》,作应聘登记。
5.应聘人员填写《岗位自荐表》,并按时将《岗位自荐表》交职员聘任工作办公室和聘任单位。
6.院(系)教授委员会负责职员聘任工作。
应聘人员向教授委员会述职。
7.院(系)教授委员会可根据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对应聘人进行考核。
8.院(系)教授委员确定聘任人选。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79.11.27•【文号】•【施行日期】1979.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与自行失效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89年8月7日实施日期:1989年8月7日)宣布失效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教育部发布)《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学校应该定期地对教师进行考核。
”认真做好教师的考核工作,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各级教师的职能作用,努力完成教学、科学研究等各项任务。
同时,定期考核也为安排教师的工作和教师培训、提职、升级提供依据。
一、教师职责和考核依据高等学校教师应热爱祖国,为社会主义服务,走又红又专的道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为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多做贡献。
这是对教师考核的基本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的暂行规定》,提出各级教师的职责:(一)助教1.担任一门课程的辅导、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或实习等一、两种教学环节的工作;每两年要有一个学期从事实验方面的工作。
2.体育、公共外语、制图课程的助教应担任讲课。
其他课程的助教,经领导批准,也可以担任部分的或全课的讲课,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3.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教学法或科学研究工作。
(二)讲师1.独立担任一门课程和教学工作,组织与指导实习,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担负实验室的建设,组织与指导实验室工作,编写实验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科学研究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提出学术论文或做出科研成果;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翻译外文专业资料,审阅专业稿件或学术论文。
学校教师考核细则(4篇)
学校教师考核细则学校教师的考核细则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 教学效果评估:评估教师的教学效果,包括学生学习成绩、学生评价、学生出勤率等。
可以采用考试成绩、作业质量、参与度等指标进行评估。
2. 课程设计与准备:评估教师的课程设计和准备工作,包括教案撰写、教材选择、教学方法等。
可以观察课堂上的教学实施情况,评估教学计划的有效性。
3. 教学方法与教材使用:评估教师的教学方法是否富有创新性、针对性,以及教材的合理选择与使用情况。
可以通过观察教学现场、听课评估等方式进行评估。
4. 学科建设与科研成果:评估教师在学科建设方面的工作,包括参与学校学科建设、组织科技活动、发布学术论文等。
可以考察教师在学科团队中的角色和贡献。
5. 学生管理与服务:评估教师在学生管理和服务方面的工作,包括班级管理、个别辅导、学生评估和奖励等。
可以通过学生和家长的评价来进行评估。
6. 专业发展与继续教育:评估教师在专业发展和继续教育方面的努力程度,包括参加培训、学习新知识、进行学术研究等。
可以考察教师的学术成果和持续学习的态度。
7. 个人素质与师德表现:评估教师的个人素质和师德表现,包括师德师风、工作态度、与同事和家长的沟通等。
可以通过同事和上级的评价来进行评估。
8. 自我评价与反思:鼓励教师进行自我评价和反思,提供一个自我发展的机会。
可以要求教师撰写教学反思报告,分享教学经验和教训。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学校教师考核细则,不同学校和地区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有细微差别。
每个学校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特点进行具体制定。
学校教师考核细则(2)通常由学校或相关教育管理部门制定,以确保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提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学校教师考核细则:1. 教学评估:学校会通过观察教师的授课情况,评估其教学水平和教学方法的有效性。
评估可以包括师生互动、学生参与度、教学设计和学习结果等方面。
2. 师德评价:学校会考核教师的职业道德和师德表现,如守时上课、认真备课、尊重学生等。
5.东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评价系统操作指南
东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评价系统操作指南(教师第2版)一、登录页面角色:选择“教师”,账号和密码为教师校内统一认证的用户名和密码。
1二、完善个人信息点击左侧教师评价系统导航中的“教师个人信息”,并在右侧弹出“我的个人信息”对话框。
按要求准确填入个人信息后,点击“保存”即可。
个人信息保存后,需继续完善待评课程的评价方式。
2三、申请课程评价类型第一步:申请评价方式。
点击左侧系统导航中的“评价方式选择”,在下拉菜单中则显示三种评价方式,分别为“随堂听课评价”、“微课评价”及“录像课评价”。
点击“随堂听课评价申请”,在右侧弹出“随堂听课申请”和“添加上课时间”的对话框。
★注:凡是申请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专任教师须选择“随堂听课评价”。
只有申请当年无本科课程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提供课堂教学的,方可选择“录像课评价”和“微课教学与答辩评价”。
3第二步:添加课程。
点击中的“+”号按键,弹出“随堂听课评价申请”对话框。
填写相关内容,并点击保存。
第三步:添加上课时间。
点击中的“√”号按键,会弹出“随堂听课时间增加”对话框,填写相关内容,并点击保存。
教师只要选择“授课开始时间”和“授课结束时间”系统就会自动计算出起止时间之内的所有课程。
★注:课节和授课地点教师可重复添加,具体操作和以上步骤相同。
4第四步:查看课程信息。
教师完成申请待评课程评价方式和时间后,可自行查看全部课程信息。
第五步:修改课程信息。
如果教师某节课程临时有变(如期中考试占用或该节课程非本人主讲),则可以对这节课进行修改。
具体操作如下:勾选待需要修改的课程,则弹出“随堂听课地点修改”对话框。
如果想删除某节课程,则可点击“删除上课地点”。
5第六步:等待审核。
教师完成填写申请评价的课程及时间后,会弹出对话框要求“等待审核”。
待本学院(部)教务秘书审核通过后,专家方可对教师填写的课程信息进行选课。
审核通过后,会出现“审批通过”字样予以提示。
如果教师课程信息被“审批拒绝”,可以根据“审批拒绝”的理由进行修改或及时与教务秘书进行沟通,直到“审批通过”。
东北师范大学4+2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
1.培养年限
“4+2”硕士生培养年限为 2 年半,其中前半年为研究生预备期, 与本科第八学期交叉学习。
2.课程计划
4+2 硕士生,在继续完成本科第八学期本专业学士学位要求的学 分和学士学位论文的同时,修读本专业研究生部分学位课程。进入研 究生阶段后,再用两年时间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具体课程 计划见表 1。
√ √ √ √
学科教学案例分析
1
√
专业外语
2
√
注研究生预备期为本科第八学期。
教学研究的调查报告、个案研究、教学案例分析等。学位论文的开题
报告、答辩等其他具体要求参照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的有关文件执 行。
学位论文由 4+2 教育学硕士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由教育 学导师、学科教学论导师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中学教师或管理者组成指 导教师组。通过师生互选的方式,每个学生确定一名指导教师负责其 学位论文的具体指导工作。
东北师范大学 4+2 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
(经 2004 年 4 月 7 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校发字 2004 第 21 号
为进一步满足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对调整人才结构和提高学历 水平提出的新要求,培养基础教育高质量的新型人才和提高基础教育 水平,我校决定在部分专业实行 4+2 培养模式,即在 4 年本科师范专 业学习基础上,通过推荐、择优选拔部分本科生再进行 2 年的研究生 教育学专业学习。
课程类别
课程名称
学
开设学期注
分 预备期 一 二 三 四
马
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专题 2
克 必修课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专题 2 √
思 (8) 高级教育研究方法
东北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聘用实施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聘用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号),根据《东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学生工作的若干意见》(东师党发字[]号)、《东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东师党发字[]号)、《东北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东师党发字[]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直属高校专职辅导员范围的通知》(教人厅[]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我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以下简称“思政教师”)是指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辅导员、院团委书记、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和机关学生工作部门中从事学生工作满五年者。
二、岗位设置思政教师的岗位按照《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设置,副教授及以上岗位的控制比例暂按思政教师岗位总数的设定。
三、岗位聘用条件(一)基本聘用条件.任职年限:按照《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研究生在留校工作前专职从事学生工作的年限计入任职年限;团中央选派的支教团研究生在留校工作前的支教时间计入任职年限。
.教育经历:按照《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科学研究:()讲师一、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及以上岗位原则上按照《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实施办法》中哲学社会科学类教师的标准执行。
()讲师三级岗位:坚持工作实绩与学术水平并重的原则,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过篇核心刊物及以上级别的学术论文,并撰写过一篇正式的学生工作调研报告。
()科研成果须为思想政治教育或相近学科方向的学术研究成果。
(二)从事学生工作年限要求.教授岗位本科毕业后从事学生工作累计满年;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学生工作累计满年(“”、“”研究生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学生工作累计满年,支教团研究生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学生工作满年);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学生工作累计满年。
东北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指导性标准
附件2东北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指导性标准教学是高校最基础、最根本、最核心的工作。
我校本科教学应突出师范大学学科专业特色,体现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正确的价值观导向、规范的教学伦理、良好的教育教学态度、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卓越的专业能力,能够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和专业发展起到引导与示范作用。
为进一步突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及《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全面提升计划》、《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办法》,特制定《东北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指导性标准》(以下简称《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是我校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基本要求,是教师实施课堂教学的基本规范,是引领教师教学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教师教学准入、培训、考核、评奖评优、岗位聘用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一、基本理念(一)尊重教师尊重教师教学的权利与义务,体现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主导作用;尊重教师教学的专业特点,依据教学规律安排教师的教学工作;尊重教师教学的专业尊严,为教师教学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与环境;尊重教师教学的专业需求,为教师教学发展提供必要的资源与制度保障。
通过营造良好的尊师重教文化氛围,不断提高教师教学专业声誉。
(二)服务教学服务教师的日常教学工作,为教师潜心教学、钻研教学、优化教学提供专业基准;服务教师的教学改革实践,为教师创新教学模式、更新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展教学学术研究提供专业引领;服务学校的教学管理,为强化教学质量意识,完善教学管理运行机制,提供科学有效的信息反馈。
通过为教师教学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提升教师教学专业品质。
(三)促进发展激励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优化知识结构,把教育知识、学科知识、学科教学知识与教学实践有机结合,不断提高教师教学实践能力;引导教师深入理解教学,自觉反思教学,持续改进教学,不断增强教师教学专业发展的内在动力;鼓励教师修身立德,勤勉敬业,严谨治学,为学生全面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引导教师研究学生学习规律与特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发展动机,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东北师范大学工资管理规范(一) - 东北师范大学关于工资管理的规定
东北师范大学工资管理规范(一)——现行工资体系本文所述现行工资体系是指东北师范大学教职工所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构成体系,主要有四大部分:基本工资、地方补贴、校内津贴和特殊津贴。
行两套工资体制并存的管理方式,档案工资延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制度进行管理,实发工资则采用教育部高校职员职级工资制,现正在进一步完善中。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工资按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档案工资和实发工资相一致。
(二)工资核定1、新参加工作人员(1)见习期(初期)工资到附校工作的本、专科毕业生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到专业技术岗位、职员岗位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到职员岗位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实行半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后执行转正定级工资。
获得博士学位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
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标准如下(国办发[2003]93号):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中专、高中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
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如下:技术工人:学徒期二年,第一年430元,第二年450元。
普通工人:熟练期一年,工资为430元。
(2)转正定级工资①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兑现相应的职务工资。
初中、中专、高中毕业生按技术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大学专科毕业生按技术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按助教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助教工资标准第三档确定;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助教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讲师标准第三档确定。
东北师范大学高级职称教学考察标准
东北师范大学高级职称教学考察标准对高级职称教师承担本科教学的基本要求
1.教学型教授每学年承担的本科课程教学任务不低于72学时;教研型教授每学年承担的本科课程教学任务不低于36学时;科研型教授每学年承担的本科课程教学任务不低于18学时。
在学校行政部门兼职的在岗教授每学年承担的本科课程教学任务不低于10学时。
2.副教授每学年承担的本科课程教学任务不低于72学时。
对高级职称教师的考核与奖惩
对未达到学校规定的上述基本要求的高级职称教师,视为该学年度教学考核不合格,一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职级)和参加各类教学评奖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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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教师考核暂行办法
东师人字2002(53)号
第一条教师考核是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重要环节。
为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基础的评价机制,激励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素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考核工作遵循客观性和导向性的原则,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条教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范围为除荣誉教授以外的在聘教师。
第四条考核包括思想政治表现、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管理和公共事务工作。
第五条思想政治考核
(一)思想政治表现采取定性考核方式,主要内容为:
1.热爱祖国,在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依法执教,自觉践行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以优良的教风、学风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以创新精神和科学态度对待教学、科研工作;
——以客观公正的标准评价学生;
——以事业大局为重,人际关系和谐,具有凝聚力和团队精神;
——积极参与学校和院(系)组织开展的政治学习、党团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主动承担社会工作。
(二)有关部门和院(系)可根据单位情况制定思想政治考核具体考核标准。
教师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自我总结,党总支根据具体表现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论。
(三)思想政治考核采取单项指标一票否决制度。
第六条教学工作考核
教学工作考核采取定量和定性考核的方式。
考核标准和具体办法按照《东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标准》进行(见附件1)。
第七条教师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由院(系)根据实际折合成教学工作量计入教学分。
第八条科研工作考核
科研工作考核采取定量考核的方式。
考核标准和具体办法按照《东北师范大学教师科研工作考核标准》进行(见附件2)。
第九条管理和公共事务考核
(一)教师兼任管理工作的附加分值:现职正校级40分,现职副校级35分,校长助理30分,部(处)长、院长(系主任)、总支书记、教授委员会主任、校院共管所所长25分,副部(处)长、副院长(副系主任)、总支副书记、民主党派负责人、校院共管所副所长、院(系)管所所长20分,教授委员会教授10分,院(系)内其它各管理岗位工作10分。
(二)公共事务工作的具体考核项目由各院(系)自定,最高附加分值为10分。
第十条年度考核分数由教学、科研、管理和公共事务三项工作分数总和计算。
第十一条兼任管理和参加公共事务工作的分数为附加分数,记入总分,但不作为教学、科研业绩评价依据。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合格标准
(一)教师总体考核采取思想政治考核一票否决制度。
(二)教学分、科研分原则上要求分别达标,教学、科研业绩总分必须达标。
标准如下:
职务教学、科研综合达标分教学达标分科研达标分
教授1205050
副教授1054040
讲师903030
助教601515
第十三条根据考核标准,确定合格和不合格人员。
第十四条经学校批准国内外访学、进修、在职读学位的教师考核时减免教学工作量。
第十五条聘任期满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聘期考核,计算聘期内年均教学分、科研分和教学、科研综合分,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确定达标与否。
第十六条考核程序
(一)教师做自我总结,填写考核表,经有关方面负责人核查并签署考核意见后,交院(系)党政班子,核准并汇总后报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登记考核结论,向学校教师考核委员会汇报。
(三)以书面形式将考核结果反馈给本人。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聘任、奖惩、培训的重要依据。
(二)年度考核未达标者在下学年度岗位津贴下浮10%,下浮比例在聘期内累计计算。
(三)聘期考核未达标者,原则上不再续聘原级职务。
受聘原级职务者,享受下一级职务的岗位津贴。
第十八条无故未参加考核人员按考核不合格对待。
第十九条教师年度考核在每学年末进行。
学校成立教师考核委员会,各院(系)教师考核工作由党政班子负责。
第二十条教师考核委员会由校领导、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第二十一条教师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教师考核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三)审核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复核结果;
(四)公布全校教师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院(系)党政班子的职责是:
(一)依据学校教师考核办法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二)对被考核教师做出结论意见,向教授委员会汇报考核工作;
(三)将本院(系)教师考核结论上报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
(四)公布本院(系)教师的考核结果;
(五)受理本院(系)教师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三条教师考核委员会和院(系)党政班子成员应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考核工作。
对考核过程中出现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或弄虚作假现象,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院(系)应高度重视教师年度考核工作,没有认真进行年度考核工作的院(系),不得开展评聘职务、晋升工资、实施奖励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教师必须严肃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填写教师考核表。
凡弄虚作假者,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签发之日起执行,原东师校发字2000(19)号文件《东北师范大学教师考核办法》即时失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东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标准
附件二:东北师范大学教师科研工作考核标准
东北师范大学
附件1
说明:
1.年度考核总分为:各项目分值×权重之和+附加分;聘期考核分值为:3个年度考核总分之和÷3。
2.函授教学中讲授一门课按开课一门统计。
3.本专科教学工作量部分不含研究生的教学工作量,含本科、专科函授生教学工作量。
4.学生评估分应为本科生、函授生、研究生三项评估的平均分。
5.附加分:
教学工作量超过240学时以上,每超过10学时加1分。
教学或教材获奖,每获一项校级优秀教学或教材奖加10分。
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材奖,特等奖加80分,一等奖加60分,二等奖加40分,三等奖加20分。
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材奖,特等奖加120分,一等奖加100分,二等奖加80分。
自编校内使用教材加10分,编写教学参考资料加5分。
校级基础课主讲教师或校优秀课程建设负责人加10分。
6.每一获奖加分项目,如果是合作项目,第一主持人占分值的55%,其余45%由第一主持人分配。
7.本标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师科研工作考核标准
科研考核是教师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研攀登工程”、实现“一个特色,三个一流”的重要措施之一。
按照学校管理重心逐步下移的方针,结合各院(系)实际并考虑实施可行性,我校教师科研工作的考核由学校制定相关指标体系,各院系制定本单位的考核合格的基本标准并由学校统一颁布。
分年度考核、聘期考核。
一、考核合格基本标准
由各院系教授委员会按照下列原则制定
1、合格的分数要求: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达标分数。
2、每学年教授在院(系)以上范围至少作一次学术报告,副教授在学科以上范围至少作一次学术报告。
3、科研工作的分类按东师校发字(2000)23号文执行。
4、各项科研业绩的分值按本办法第二条“科研业绩分值”和第三条“学术影响分值”执行。
二、科研业绩分值
1、项目分值
A、B、C、D、E类项目分值分别为80、60、40、20、10分。
其他未分类、有合同并有经费到校的项目5分。
四、分数累积方式
1、分值的分配
每篇论文分值的分配由作者中的通讯联系人负责。
每部著作分值的分配由第一主编负责。
项目第一主持人最少占分值的55%,其余45%由第一主持人分配。
专利和获奖成果排名第一者最少占分值的55%,其余45%由排名第一者分配。
2、分值的计算
(1)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分值=项目分值+成果分值+学术影响分值
(2)聘期考核
聘期考核分值=3个学年度考核分值之和÷3 五、本标准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