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废液处理制度
实验室“三废”处理制度

试验室“三废”处理制度试验室环境下,产生的三废指的是废液、废气、废固体等三种类型的废弃物。
这些废弃物假如不妥当处理,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威逼。
为了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进展,试验室必需建立起严格的三废处理制度,并通过各种措施加以实施。
一、废液处理试验室中产生的废液包含化学试剂、生化试剂、有机溶剂、电子废液等等。
这些废液中大部分含有有害物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会给环境带来严重危害。
因此,试验室应当订立废液分类处理的制度,对化学性质、物理性质和不安全等级都不同的废液进行分类处理。
1. 中和法处理试验室中的碱性废液可以采纳中和法进行处理。
中和法通常采纳的中和剂有氢氧化钠和氢氧化钾,可以将酸性废液中的酸性成分转化为水和盐,从而使得废液变得无害。
2. 氧化法处理试验室中的有机废液可以采纳氧化法进行处理。
有机废液含有有害物质,通过氧化反应将有机分子变化为无机物质,从而达到废液环境友好的目的。
常用的氧化剂有过氧化氢、高锰酸钾、次氯酸钠等。
3. 沉淀法处理试验室中的重金属废液可以采纳沉淀法进行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向废液中加入沉淀剂可以让废液中的重金属形成沉淀物,从而将重金属分别出来。
通常使用的重金属沉淀剂有氢硫酸铵、碳酸钙等。
4. 离心分别法处理试验室中含有悬浮颗粒的废液可以采纳离心分别法进行处理。
将废液离心后,在离心管内可以看到沉淀在底部的固体颗粒和上面的清液。
通过这种方法可以将废液中的悬浮颗粒与清液分别开来,达到废液处理的目的。
二、废气处理试验室中的废气重要来自试验室排风系统,含有各种化学物质和微粒物质,假如直接排放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威逼。
为此,试验室应当实行措施对废气进行处理。
1. 活性炭汲取法用活性炭汲取废气中的有机化合物可以有效地净化废气。
当废气通过活性炭滤材时,有机物质会被吸附在活性炭表面上,从而实现净化的作用。
活性炭吸附法具有操作简单、处理效率高等优点,是试验室常用的废气处理技术之一、2. 催化氧化法催化氧化法是将废气中有机物质净化成无害的CO2和H2O的一种技术。
通源小学学校实验室废液处理制度

通源小学学校实验室废液处理制度1. 引言实验室废液是指在教学和科研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包括化学试剂残液、溶剂废液等。
为了保护环境和学生身体健康,通源小学制定了实验室废液处理制度,以规范废液的处理过程,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废液分类根据废液的性质和危害程度,通源小学将实验室废液分为以下几类:1. 有机废液:包括有机溶剂废液、有机试剂残液等。
2. 无机废液:包括无机溶液废液、无机试剂残液等。
3. 酸性废液:包括酸性试剂废液、酸性溶液废液等。
4. 碱性废液:包括碱性试剂废液、碱性溶液废液等。
3. 废液处理步骤通源小学实验室废液处理遵循以下步骤:1. 收集:实验室废液必须在指定的集液中收集,不得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
2. 标识:收集的废液必须进行标识,标明废液的种类和日期。
3. 分类:根据废液的性质分类,分别存放在相应的储存区域。
4. 密封:废液必须密封,以防泄漏和挥发。
5. 储存:储存区域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确保废液不会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6. 处理:通源小学将定期组织废液处理活动,确保废液得到安全、合法和环保处理。
4. 废液处理注意事项在实验室废液处理过程中,通源小学希望全体教职员工牢记以下注意事项:1. 严禁将废液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必须按照规定流程进行集液、分类和处理。
2. 废液必须密封,防止泄漏和挥发。
3. 废液的储存区域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确保废液不会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4. 废液处理活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严禁私自处理或排放废液。
5. 废液处理记录必须如实填写,方便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5. 废液处理的监管与评估通源小学将建立废液处理的监管和评估机制,包括:1. 定期进行废液处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2. 与相关部门合作,加强废液处理的监管工作。
3. 建立废液处理档案,记录废液的产生、收集和处理情况。
4. 将废液处理纳入学校的环境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废液处理制度。
6. 结论通源小学学校实验室废液处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和学生身体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实验室废液管理制度

实验室废液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实验室废液的管理和处理,保护环境,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废液的定义和分类废液是指实验室在科研、教学和生产实践中产生的不再使用的液体废物。
废液根据其性质可分为有机废液、无机废液和生物废液。
三、废液收集与贮存1. 实验室废液应按其性质分类进行收集,有机废液与无机废液应分别收集,生物废液也应分开收集。
废液收集容器应标明废液性质和放置地点,不得混放。
2. 废液收集容器应具有防渗漏性能,废液贮存区域应选择通风良好的室外地方。
3. 废液应按时进行收集和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在实验室内。
四、废液标识与管理1. 废液容器应标明废液名称、产生部门、产生日期和性质。
对于有毒性的废液,还应标明毒性等级和相关处理要求。
2. 废液的管理和处理应有专人负责,保证废液的安全贮存、标识和处置。
3. 废液不得随意倾倒或丢弃,不得作为日常生活用水或农业灌溉水使用。
五、废液处理与处置1. 有机废液应采用化学方法进行处理,无机废液应采用中和、沉淀或稀释的方法进行处理,生物废液应采用高温高压或消毒的方法进行处理。
2. 对于有毒性的废液,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处理或排放。
3. 废液处理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废液对人身安全和环境造成损害。
4. 废液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不得私自外流或随意处理。
六、废液紧急事件应急处理1. 发生废液泄漏、排放或其他紧急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2. 废液泄漏事故应立即通知环保部门和相关单位,配合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和清理,以减少废液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七、废液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 实验室废液管理的监督由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各实验室的废液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2. 废液管理的检查内容包括废液收集与贮存、废液标识和管理、废液处理与处置、废液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废液处理效果等。
实验室废液处置

实验室废液处置方案一、一般性实验室废液处置1、酸性废液一般性酸性废液,通过加入碱性物质,进行中和并调节溶液的pH值为6—8。
静置一段时间后分层。
上层清液,取样检测合格后,进入废液炉焚烧;对于下层沉淀,进入料坑,焚烧处理.2、碱性废液一般性碱性废液,与酸性废液中和并调节溶液的pH值为6—8。
静置一段时间后,上层清液,取样检测合格后,进入废液炉焚烧;对于下层沉淀,进入料坑,焚烧处理。
3、实验室有机溶剂类废液对于化工企业以及科研院所产生的如:甲醇、乙醇、乙腈、丙酮、正己烷等有机溶剂类废液,一般是做焚烧处理,并严格控制焚烧工艺参数,确保此类废液焚烧完全。
二、含重金属离子的实验室废液1、含汞废液处置(硫化物共沉淀法)[原理]:用Na2S或NaHS把Hg2+转变为难溶于水的HgS,然后使其与Fe(OH)3共沉淀而分离除去.如果使其pH值在10以上进行反应,HgS即变成胶体状态.此时,即使过滤,也难于把它彻底清除。
如果添加的Na2S过量时,则生成[HgS2]2—而沉淀容易发生溶解。
[操作步骤](1)于废液中加入对于FeSO4(10ppm)及Hg2+之浓度的1∶1当量的Na2S•9H2O,充分搅拌,并使废液之pH值保持在6~8范围内。
(2)上述溶液经放置后,过滤沉淀并妥善保管好滤渣(用此法处理,可使Hg浓度降到0。
05ppm以下)。
(3)再用活性炭吸附法或离子交换树脂等方法,进一步处理滤液。
(4)在处理后的废液中,确证检不出Hg后,才可排放。
(5)处理后的沉淀物焚烧完以后,填埋处理。
注意事项(1)废液毒性大,经微生物等的作用后,会变成毒性更大的有机汞。
因此,处理时必须做到充分安全。
(2)、含烷基汞之类的有机汞废液,要先把它分解转变为无机汞,然后才进行处理(参照有机汞的处理方法).(3)不能含有金属汞。
2、含六价铬废液处置(硫酸亚铁还原、中和法)[原理]:通常我们都是利用氧化还原反应,向Cr6+溶液中加入稍过量的还原性较强的FeSO4将其还原为Cr3+,然后再加入5%~10%的NaOH溶液,准确调节溶液的PH值为8。
实验室废液环保管理制度

实验室废液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实验室废液的收集、存储、处理和处置,确保废液处理符合国家环保法规和安全标准。
2. 实验室废液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化学品、溶剂、重金属溶液、酸碱废液等。
3. 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废液分类与标识1. 实验室废液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
2. 不同类型的废液应使用不同的容器进行收集,并在容器外明确标识废液的种类、危害等级和安全警示。
三、废液收集与存储1. 实验室应使用专用的防腐蚀、防泄漏的容器收集废液。
2. 废液容器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区域,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防止泄漏和意外事故。
3. 存储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定期检查容器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废液处理与处置1. 实验室废液应根据其化学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如中和、沉淀、氧化还原等。
2. 处理后的废液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方可进行排放或进一步处置。
3. 无法现场处理的废液应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安全处置。
五、安全操作与培训1. 实验室人员应接受有关废液处理的专业知识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
2. 实验室内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应急设备,如防化服、眼洗器、急救箱等。
六、记录与报告1. 实验室应建立废液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废液的产生、收集、处理和处置情况。
2. 对于废液处理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七、监督检查1. 实验室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废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跟踪整改效果。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参照国家相关环保法规和标准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基本的模板,具体的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实验室医疗废物、废液处理制度

实验室医疗废物、废液处理制度
一、所有实验室废弃物皆应放置在一个指定的、防破裂、防渗透的容器内。
根据其有害性质,分类放置,容器上有明显标志,具有生物危害的实验室废弃物应放置在双层黄色口袋中;尖锐器物应放在防破裂、耐穿刺的容器中。
二、废弃物在实验室内处理有专人负责,按要求将废弃物处理后方得携带出科室外。
三、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废弃物,应消毒或灭菌后处理;含有毒性物质的废弃物应进行无公害处理,无公害处理后的废液可由下水道派出,含同位素标记的试剂、废液、用具等应用专门的容器、在专门地点存放,交由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每季度进行收取处理。
四、血袋、装血液的试管、离心管、吸头等由科室洗涤人员用有效氯浓度0.3 %的爱尔施消毒液充分浸泡(60~120分钟),进行初步消毒处理。
处理后和与受污染的棉球、一次性口罩帽子等传染性或可疑传染性废物放入黄色胶袋中,每天有医疗废物转运工人进行收取。
五、废弃物存放处应有防鼠、蝇、蟑螂等进入的设施。
六、废弃物的种类、数量、最终去向应有记录。
实验室三废的处理标准

实验室三废的处理标准
实验室三废是指实验室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
为了保护环境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需要对实验室三废进行规范的处理。
下面是实验室三废的处理标准:
1. 废水处理标准:
(1)化学品废液:应根据废液中的化学物质种类和浓度进行分类处理,并采用合适的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2)生物实验废液:应根据废液中的生物种类和数量进行分类处理,并采用生物降解或物理方法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2. 废气处理标准:
(1)化学实验废气:应根据废气中的化学物质种类和浓度进行分类处理,并采用化学吸收、吸附、催化氧化等方法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2)生物实验废气:应根据废气中的生物种类和数量进行分类处理,并采用生物降解或物理方法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3. 固体废物处理标准:
(1)化学实验固体废物:应根据固体废物的化学性质和
毒性进行分类处理,并采用化学、热解、焚烧等方法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2)生物实验固体废物:应根据固体废物的生物性质和毒性进行分类处理,并采用生物降解、焚烧等方法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处理标准仅为参考,实际处理应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同时,在实验室工作中,还应注意减少废物产生,提高废物利用率,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实验室废液处理制度

河南铝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实验室废液处理制度
为加强保证实验室人员的健康与安全,防止污染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废液应根据其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地点,通过密闭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贮存,容器标签必须标明废物种类、贮存时间,定期处理。
2、实验室废液,可分别收集,集中处理,然后再排放。
3、一般废液可通过酸碱中和、混凝沉淀、次氯酸钠氧化处理后排放,有机溶剂废液应根据性质进行回收。
A)无机酸类,将废酸慢慢倒入过量的含碳酸钠或石灰水溶液,或用刻碱互相中和。
中和后排放,并用大量水冲洗。
B)废碱溶液,用废酸或6mol/L工业盐酸中和,用大量水冲洗。
C)含氰废液,加入NaOH使pH>10,加过量KMnO4(ω=3%)溶液,使CN-氧化分解。
D)含氟废液,加入石灰使成CaF2沉淀。
E)对甲醇、乙醇、丙酮及苯之类用量较大的溶剂,原则上要把它回收利用,而将其残渣加以处理。
4、废液应用有塞容器,防止挥发性气体逸出,贮存应避光,远离火源、水源。
5、废液严禁混合存放,以免发生剧烈化学反应而造成事故(例如:高锰酸钾废液中严禁混入硫酸,有机废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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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废液处理制度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窗体顶端
大竹县双拱镇中心小学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我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
第三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和设定危险废物排放限额;各相关学科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后勤管理处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与处置工作。
第四条建立学校与二级单位分级管理的模式。
建立“定额管理,超额自理”的危险废物排放机制,分实验室进行计量管理,全
面建立“谁排放,谁付费”的管理制度,由学校、学院和实验室共同承担排放费用。
第五条学校对危险废物排放情况进行审核,建立监管监控机制,定期公布危险废物排放数据,严格考核和奖惩制度,节约有奖,超支自付。
第六条凡可能产生污染环境的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和单位,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危险废物源的控制和管理
第七条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
对于一些实验条件高、危险性大,必须使用较多有毒有害试剂,排放较多有毒气体、有毒废水的实验,可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对实验原理、装置、流程、实验过程进行虚拟仿真,从而消除危险废物的产生。
对于无法虚拟仿真的,遵循减量化的原则,尽量减少试剂用量,减少废弃物排放。
还可通过可用物质回收、开展连续实验等实现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再利用和减量化;或者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或者尽可能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八条教师必须对进入实验室做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教育,特别是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合理产生与处置,使学生了解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了解各种药品、试剂的特性,掌握取用方法,并提出恰当的要求,减少由于操作不当而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
第九条用量较小的危险化学试剂,应按实际用量购买,尽可能减少因危险化学试剂剩余或久置失效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实验室中有害的试剂及实验后产生的危险废物要小心保管、分类储存,防止污染其他无害的物质,从而消除多余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三章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
第十条学校、办公室要重视和加强对有关教学、科研人员的环保教育和培训,科学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
应指定专人具体落实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化学废物,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使用化学药品、试剂的实验室,必须配备回收装置,将实验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合理放置于实验室内,由后勤管理部门上门收集。
一次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较大的,应单独预约上门收取。
第十三条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液、废渣随意倒入水池或堆放填埋。
不得将危险废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四条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物品特性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包装容器和包装物必须有废物形态、性质的识别标志。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
第十五条接触危险废物的实验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第十六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应委托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具有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禁止将实验室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和个人的污染与危害,同时报告学校,学校在24 小时内向环保部门汇报,接受调查处理。
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及时总结事故发生原因,全校通报,其他单位应引以为鉴。
第五章奖惩及其他
第十九条对在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或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学校给与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发生实验室废液倒入下水道导致管道毁坏、破损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将进行全校通报并责令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对在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措施不力,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
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与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具体细则另行发文通知。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 号)节选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 位数字。
其中,第1-3 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 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 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 )、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
第九条本名录自2008 年8 月1 日起施行。
1998 年1 月4 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 号)同时废止。
窗体底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