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交易中心资金结算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Shanghai Gold Exchange,简称SGE)是中国境内唯一的全国性黄金交易市场,成立于2002年。
作为中国黄金市场的核心,SGE的现货交易规则是黄金交易者和投资者必须了解的重要内容。
1. 交易时间SGE现货交易的交易时间分为夜盘和日盘。
夜盘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晚上9:00至次日凌晨2:30,日盘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至下午3:30。
节假日期间,交易时间可能会有所调整。
2. 交易品种SGE的现货交易主要包括黄金、白银、铂金和钯金等贵金属品种。
其中,黄金交易是最为活跃和主要的交易品种。
3. 交易规则SGE现货交易的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成交价格确定:SGE的交易价格是以人民币/克为单位,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由形成,采用连续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
(2) 交易单位:黄金交易的交易单位为标准金重量单位克,白银为标准银重量单位千克,铂金和钯金为标准金重量单位盎司。
(3) 交割方式:SGE现货交易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即交易双方按约定的交割日将黄金实物交付给买方,交割地点为上海。
(4) 交易保证金:SGE要求交易者在进行交易前交纳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保证金的交纳比例根据交易品种和交易者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差异。
(5) 交易手续费:SGE对交易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用以维护交易所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6) 交易结算:SGE的交易结算采用T+D(交割日交易日)交收制度,交易当天成交的交易将在交割日进行交割结算。
(7) 交易风险管理:SGE建立了完善的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交易限额管理、交易风险准备金管理等,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交易者资格要求SGE对交易者的资格要求比较严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注册会员:交易者必须是SGE的注册会员,注册会员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包括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19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四章指令与成交第五章现货实盘交易与现货即期交易第六章延期交收交易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竞价交易业务是指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交易业务。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竞价交易中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四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业务单元。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会员类别和权限设置相应的交易席位,并分配由六位数字组成的席位号。
第六条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交易所根据会员实际情况审批,每家会员交易席位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七条交易所按交易席位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
第八条一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交易所的客户代码。
客户代码由十位数字构成,由交易所统一编制。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交易编码是客户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专用代码,由会员交易席位号和客户代码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一个客户可以在多家有业务资质的会员处开户、且一个客户代码关联的交易席位不超过三个,交易所以会员交易席位号串联客户代码作为客户在不同交易席位处的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客户代码,同时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章关于交易席位和交易编码的规定适用于询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等其他交易模式。
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十三条竞价交易上市品种包括黄金(Au)、白银(Ag)、铂金 (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十四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竞价交易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现货延期—产品的特点
双向交易市场 保证金交易 T+0交易
现货市场
即可买涨 又可买跌 少量的交易资金 做100%的交易
及时买卖 随时交易
可提取实物金条
现货延期—双向交易
涨、跌均可实现盈利,牛熊市均有行情,不用担心 被套风险
做空原理:
当您预测价格要跌时,您可以在高位先做一个卖出 (也许您会问为什么我没有货也可以卖出,记住您不是 凭空卖出的,您是付了保证金的)
现货延期—交易时间
周一
周二
周三
周四
周五
上午 08:50-11:30 09:00-11:30 09:00-11:30 09:00-11:30 09:00-11:30
下午 13:30-15:30 13:30-15:30 13:30-15:30 13:30-15:30 13:30-15:30
晚上 20:50-02:30 20:50-02:30 20:50-02:30 20:50-02:30
现货延期—什么是T+D?
(T+D): T-交易(Trade),D-延期(Delay)
AU(T+D)是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的现货黄金延期 交收交易。
AG(T+D)是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的现货白银延期 交收交易。
是指以保证金方式进行买卖,交易都可以选择合 约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 补偿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黄金买回来还给你,这样我就赚了100,000元。 在交易市场上就直接叫开空仓。开空仓后,把卖出的合约
买回来,叫平空仓,这样一单交易就了结。
现货延期—保证金交易
例 : 100 万 的 房 子 只 需 缴 15%的首期款15万,即可获 得使用权。若想得到100% 的产权,需支付余下的85% 房款。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的资金清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清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货款、交易保证金、交易盈亏、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费等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收付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所对现货实盘交易和现货即期交易采取钱货两讫制度进行清算;对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和交易保证金制度。
会员保证金按成交总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比例按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资金清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指定结算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清算原则第五条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二级”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对会员统一办理资金清算和划付;“净额”是指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差额与交易所进行清算;“二级”是指交易所负责对会员实行清算,会员负责对其代理客户实行清算。
第六条交易所实行T+0资金清算,T+1资金结算,即交易所在交割或清算时,将资金从买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扣除,划入卖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完成资金清算。
在T+1日的9:00至15:30,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将资金划入其在结算银行的自营专用账户或代理专用账户。
第七条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在同一交割日履约的,资金按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易顺序分配。
第八条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进行资金结算,代理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
代理专用账户的资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行为外,严禁挪作他用:(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等费用;(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黄金交易所资金清算介绍
盈亏(市值)的计算
• • • • 1、T+5交易——市值计算 2、延期交易——盈亏计算 盈亏计算公式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 卖出量]+[(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 买入量]+(当日结算价-上一日交易结算 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 易日买入持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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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亏(市值)的账务处理
1、T+5交易——只计算市值减值不 计算市值增值 2、延期交易——盈亏直接记入保 证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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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的计算
• 1、交易费用——手续费、延期费、超期费 • 2、仓储费用——仓储费、运保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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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清算
1、二次清算——是指对会员入库(出库)实物 与实际交易标地的区别而产生的费用。 2 2、二次清算的顺序 (1) 直接从会员保证金账户中扣除; (2) 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如会员发生卖出交 易,从货款中扣除; (3) 交易所发送催款通知,会员在收到通知后 一个工作日内付款。
货款=-2000*103.56=-207120 手续费=-(106.32*5000+107.02*3000+106.44*6000) *0.06%=-894.78 盈亏=(103.56-106.32)*5000+(107.02-103.56)*3000+ ( 106.44 -103.56)*6000+(103.56-105)*10000=--540 延期费=4000*103.56*0.0002%=82.85 19 净差额=-207120-894.78-540+82.85=-2084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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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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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处理
T+5交易和延期交易——在交割日 如无足额的货款或实物,系统将判 断违约,以7%的处罚支付给守约方, 合约了解;如双方都违约,都以7% 的处罚,归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黄金交易所集中定价交易细则2019年11月修订稿.pdf
上海黄金交易所集中定价交易细则(2019年11月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集中定价交易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组织定价合约的交易、结算和交割。
第三条集中定价交易是指市场参与者在交易所平台上,通过“以价询量、数量匹配”的定价过程,在市场量价平衡时,确定定价合约的人民币基准价,并按基准价成交的交易。
第四条交易所的定价合约包括上海金、上海银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定价合约。
第五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集中定价交易活动中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参与主体第六条交易所的会员、客户均可参与集中定价交易。
其中,客户为法人客户,通过会员代理参与集中定价交易。
第七条集中定价交易实行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制度。
定价成员是指在规定时间段内提供相应定价合约参考价,并在一定数量范围内承担平衡合约供求职责的机构。
提供参考价成员是指在规定时间段内提供相应定价合约参考价的机构。
第八条交易所对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资格实行申请制。
第九条申请成为定价成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定价成员应为金融机构或贵金属产业链上的龙头实体企业;(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具有等额净资产;(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账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五)在交易所或国内、国际贵金属市场交易活跃,年交易量位居前列;(六)在交易所黄金或白银品种的实物交割量排名前列;(七)遵守执行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八)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申请定价成员资格的机构需要向交易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成为定价成员的书面申请;(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四)申请机构关于相关品种定价业务风险控制的说明材料;(五)申请机构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材料;(六)申请时上一年度在交易所的交易情况报告;(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2.10.24•【文号】建总发[2002]140号•【施行日期】2002.10.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0月24日建总发[2002]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现将《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与上海黄金交易所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民银行已批复我行可以开展黄金现货买卖、黄金交易清算、代理仓储、黄金租赁、黄金收购、项目融资、黄金拆借、对居民个人开办黄金投资产品零售业务等八项业务。
在交易所开业初期,我行可办理代理清算、代理仓储及现货买卖业务。
二、上海黄金交易所开业在即,为做好我行黄金业务,请迅速贯彻落实本办法精神,并积极组织好对黄金企业客户的营销工作。
附: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利用黄金市场开放的契机,丰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交易品种,完善服务功能,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和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黄金交易业务仅包括黄金买卖,涉及其他业务品种另行规定。
第三条黄金交易品种均须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黄金交易业务按业务性质分为自营交易业务和代理交易业务。
第五条黄金自营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交易利润最大化。
黄金代理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在严格控制风险及成本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力争实现业务收入最大化。
第六条为了保证各项黄金业务顺利进行,需保持一定数量的黄金储备。
根据市场状况及我行资产配置策略的变化对黄金储备数量进行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印发《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上海黄⾦交易所:为维护⾦融市场秩序,促进⾦融市场健康规范发展,中国⼈民银⾏制定了《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请认真遵照执⾏。
附件: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零⼀⼀年四⽉⼗⼀⽇附件: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第⼀条为加强对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的监督与指导,维护黄⾦市场秩序,促进黄⾦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条中国⼈民银⾏依法对上海黄⾦交易所业务进⾏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上海黄⾦交易所从事以下业务:(⼀)提供黄⾦、其他贵⾦属现货、延期及其衍⽣品交易服务;(⼆)提供集中竞价交易、询价交易及其他交易⽅式;(三)提供上市品种交易的场所、设施和相关服务,设计交易产品,安排产品上市,制定交易规则,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交割及其他相关业务;(四)制定市场交割标准,提供账户服务、托管服务、交割服务、结算和清算服务、仓储运输服务、质押登记和租赁登记等服务;(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监督管理;(六)中国⼈民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下列事项,上海黄⾦交易所应当报中国⼈民银⾏批准:(⼀)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上市、中⽌、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三)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四)制定客户交易结算资⾦和保证⾦管理办法以及风险防范办法;(五)与境内外其他市场中介机构的重⼤业务合作;(六)中国⼈民银⾏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下列事项,上海黄⾦交易所应当报中国⼈民银⾏备案:(⼀)制定和修改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上线新交易系统;(三)批准、取消会员资格;(四)认定标准⾦锭、⾦条及其他贵⾦属⽣产企业⼊库资格;(五)认定结算清算银⾏资格;(六)撤消、建⽴新的黄⾦及其他贵⾦属交割库;(七)中国⼈民银⾏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上海黄⾦交易所实⾏客户交易编码制度。
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户⼀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上海黄⾦交易所应当建⽴交易结算资⾦和保证⾦管理制度。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保护国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业务细则和《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在交易所授权下,对交易所国际会员(以下简称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并为国际会员和国际客户提供服务。
第三条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在交易所参与交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以及本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章会员与客户管理第四条国际会员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地区登记注册的,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从事贵金属交易的特别会员。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国际会员,须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并按交易所要求向交易所提供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审批。
第六条国际客户是指通过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代理进入交易所交易的投资者。
第七条国际客户须在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
国际会员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原则,严格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逃税的责任和义务,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必要的适当性审核,并将其开户材料报交易所备案。
客户开户材料须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国际会员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并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章交易接入第九条国际会员在交易所进行自营交易或代理客户参与交易,除经国际中心书面审批同意外,其交易系统须通过国际中心接入交易所系统,国际中心为国际会员提供必要的系统接口。
第十条国际会员及其客户的交易权限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除经国际中心书面审批同意外,国际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通过国际中心审核或者验证后进入交易所。
中金所结算业务细则
中金所结算业务细则中金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是我国开展期货交易的最大交易所之一,旗下的结算业务是保证期货交易正常进行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中金所结算业务的细则。
一、结算业务的基本概念和性质中金所的结算业务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对期货交易双方的资金和头寸进行核算、结算和交割的过程。
结算业务具有独立性、综合性和保证性的特点,是期货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结算的基本流程1.交易数据的准备:交易所要求期货公司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交每日交易数据,包括交易金额、成交数量、持仓明细等。
2.资金清算:交易所根据交易数据进行资金清算,计算每个期货公司的交易盈亏,并安排相关的资金划付。
3.头寸核算:根据持仓明细和成交情况,交易所进行头寸核算,核实每个期货公司的持仓量和方向。
4.保证金计算:交易所根据风险度量模型计算每个期货公司应缴纳的保证金,以保证交易正常进行。
5.保证金划付:交易所根据保证金计算结果,要求期货公司追缴或提取保证金,确保保证金账户的充足性。
6.交割和结算:交易所按照合约规定的交割期限进行交割和结算,进行资金交割和头寸交割。
三、结算业务的原则和要求1.独立性:结算业务要保持与其他业务的独立性,确保结算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安全性:结算业务要保证交易的安全性,防止出现非法操作和恶意操纵市场的行为。
3.透明性:结算业务要做到透明,确保参与者能够清楚地了解结算的规则和要求。
4.及时性:结算业务要及时进行,确保资金划付和交割的准时性和及时性。
四、结算业务的风险控制1.风险度量模型:交易所采用风险度量模型对交易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每个期货公司的保证金水平。
2.资金监管:交易所对期货公司的资金账户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3.监控交易行为: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非法操作和异常交易行为。
4.备付金管理:交易所设立备付金,以应对突发事件和市场风险的发生。
五、结算业务的制度建设1.交易规则:交易所制定和完善交易规则,明确结算业务的操作流程和要求。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7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地点和时间第三章交易品种与规格第四章交易方式第五章交易业务第六章清算业务第七章交割业务第八章代理业务第九章风险管理第十章异常状况处理第十一章信息管理第十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章调解与惩罚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如下简称交易所)旳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旳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旳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旳原则,采用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旳交易方式,同步提供询价等辅助交易方式。
第三条本规则合用交易所内旳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清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第四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五条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黄金交易时间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30。
铂交易时间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00。
第三章交易品种与规格第六条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七条黄金交易成色种类为Au99.99、Au99.95、Au99.5。
白银交易成色不低于99.95%。
铂交易成色不低于99.95%。
第八条黄金交易重量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和12.5公斤旳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第九条交易所交易旳金锭、金条、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旳可提供原则金锭、金条、银锭企业生产旳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银锭质量原则旳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旳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旳原则实物。
交易所交易旳铂锭为伦敦铂钯市场协会(LPPM)、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承认旳或经交易所认定旳合格铂锭供货商生产旳原则实物。
第十条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后来保留两位小数。
现货黄金细则
现货黄金细则现货黄金细则一、黄金现货交易细则1、所有帐户资金都以美元结算。
2、开设标准帐户的保证金为10,000美元。
3、交易帐户的保证金存款只能电汇汇款方式进行。
4、只有银行将资金存款结算过帐,并在交易平台帐户状况反应了资金存入以后,客户才能为新申请帐户进行买卖交易。
5、每手所需保证金为1,000美元。
6、对冲锁仓所需保证金为250美元。
7、所有保证金以美元支付。
8、在交易时间内,网上交易平台可以识别二种保证金情况:保证金下跌50%通知及25%以下强制平仓。
9、如果帐户保证金余额少于所需保证金的50%,系统会通知在线客户有关的情况。
二、现货黄金基本交易规则介绍1、交易制度:T+0,买了就可以卖,交易立马成功。
2、操作方式:双向式,即低吸高抛,以及高抛低吸(预计黄金价格即将下跌时,先卖出,待金价下跌到目标位时,再买进平仓赚取差价的操作方式)。
3、交易时间,周一早上08:00--周六零晨03:30(冬季,其余季节提前一小时收盘),开盘日全天24小时交易。
4、标价货币:美元。
5、计量单位:盎司,1盎司=31.1035克。
6、交易单位:基本交易单位100盎司,即1手(1张单)。
7、基本保证金:1手基本保证金1000美金。
三、投资者不得不知的现货黄金交易注意细则报价:以国际计价单位美元/盎司为单位,以美元形式结算,人民币兑换美元按银行汇率。
(1盎司=31.1035克)交易时间:工作日24小时交易,周末停盘,开盘时间(周一08:00-周六03:30)夏至收盘为03:00,冬至收盘为03:30欧洲盘:16:00-23:30美洲盘:20:20-01:30合约单位:1手=100盎司最低波幅:0.01美元/盎司合约规格:标准单:1手=100盎司合约定金:1000美元(即1000美元可买1手)、每个交易商保证金不同、相对来讲保证金越高对投资者在风险管理方面有利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
银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的顺利开展,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是指我行与具备代理黄金交易资格的机构合作,受理客户委托,向客户提供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黄金交易(包括黄金和白银的现货实盘、现货递延等交易)以及资金划拨和实物交割等服务的业务。
第三条我行与合作机构合作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在严格控制风险及成本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力争实现业务收入最大化。
第四条与我行合作开办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的机构,需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应资格,能够开办代理黄金投资交易业务;代理客户黄金交易的品种须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合作开办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我行负责客户银行账户与黄金交易账户绑定(指个人客户)、款项划拨和账户记账,协助客户办理黄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实物提货等;合作机构负责提供代理客户黄金交易的各项服务,使客户通过黄金交易系统实现黄金投资交易,对客户交易资金进行清算。
第六条为了规范我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我行就各部门在业务中的职责、分工作了详细的规定和具体安排。
具体如下:(一)个人金融部个人金融部是全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制订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需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时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2、负责根据市场需求做好新产品开发及新合作机构的准入工作;3、制订全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发展规划,组织各级分支机构开展市场营销及业务拓展工作,全面落实总行制订的经营目标;4、负责制订全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培训计划。
(二)总行计划财务部1、负责制订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会计科目管理规则;2、负责审核、报备业务收费标准以及申报缴纳税费、开具手续费发票;3、负责对因系统或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银金转账单边记账进行账务调整。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割原则第三章入库管理第四章出库管理第五章费用第六章二次结算第七章代理第八章质量纠纷处理第九章 IC卡管理第十章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割仓储系统安全、顺利、及时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成交合同的履约。
所称交割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合同契约,根据交易所的规则进行的实物交收行为。
第二章交割原则第三条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第四条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管理实行现货全额、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同一账户管理。
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中的实物可用于参与交易所现货全额、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履约。
第五条交易所指定仓库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其中金锭、银锭实行“择库存货、择库取货”原则;金条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目前取货地区为上海、北京、深圳地区;铂锭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目前存取货地区为上海、深圳地区。
第六条交易所交易的金锭、金条、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银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银锭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易所交易的铂锭为伦敦铂钯市场协会(LPPM)、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认可的或经交易所认定的合格铂锭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七条交易所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12.5千克、成色不低于99.5%的金锭;标准重量0.0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标准重量分别为0.5千克、1千克、3千克、4千克、5千克、6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铂锭;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银锭;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银锭及定向询价交割品种。
买卖黄金账务处理流程
买卖黄金账务处理流程
一、买黄金流程
1.客户下单购买黄金
2.确认购买数量和价格
3.支付购买款项
二、销售黄金流程
1.客户确定出售黄金
2.确认出售数量和价格
3.完成黄金出售交易
三、账务处理阶段
1.买方账务处理
(1)确认买入款项到账
(2)登记买入黄金交易记录
2.卖方账务处理
(1)确认卖出款项到账
(2)登记卖出黄金交易记录
四、财务对账
1.对比买卖双方账务记录
2.核对交易金额和黄金数量
3.确认账务无误
五、资金结算
1.完成买卖双方账务结算
2.确认结算款项到账
3.完成资金划转
六、交割黄金
1.安排黄金交割
2.确认黄金交接和存储
3.完成黄金交割流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交易业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竞价交易第三节 定价交易第四节 报价交易第五节 询价交易第三章 风险管理第四章 结算业务第五章 交割业务第六章 发票管理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第八章 信息管理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十章 争议与调解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及其他产品的交易、结算、交割和实物统一配送。
第三条交易所的交易模式包括竞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询价交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交易模式。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和履约担保型询价交易等模式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保证金存管银行、其他相关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所授权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对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并为国际会员及其客户提供服务。
国际中心、国际会员及其客户、国际中心保证金存管银行等其他相关参与者除应当遵守本规则外,还应当遵守国际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黄金(Au)、白银(Ag)、铂金(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七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各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详见各交易品种的合约表。
交易时间的调整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八条根据交易模式的不同,交易所的上市合约分为竞价交易合约、定价交易合约、报价交易合约、询价交易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等。
根据交割地点的不同,交易所上市合约分为主板合约和国际板合约。
建行贵金属交易规则
建行贵金属交易规则一、交易对象建行贵金属交易的对象为黄金、白银和铂金三种贵金属。
二、交易方式建行贵金属交易采用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两种方式进行。
1. 线上交易建行通过自有交易平台提供线上贵金属交易服务。
客户可通过手机APP、网页等方式进行交易,具备便捷、快速的特点。
2. 线下交易建行设立的营业网点也可提供贵金属交易服务。
客户可前往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包括买入、卖出、储存等操作。
三、交易时间建行贵金属交易时间为工作日的交易日,包括上午9:00至11:30和下午13:30至15:30。
具体的交易时间以建行公告为准。
四、交易费用建行贵金属交易的费用包括手续费和存储费。
1. 手续费建行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交易金额的手续费,手续费比例根据市场行情和交易品种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2. 存储费建行提供贵金属存储服务,存储费按照贵金属的种类和存储量进行计算,具体费用可在建行官网或营业网点查询。
五、交易限额建行规定了贵金属交易的最低交易限额和最高交易限额。
1. 最低交易限额建行规定的最低交易限额为一定克重的贵金属,具体限额根据市场行情和交易品种而定,可在建行官网或营业网点查询。
2. 最高交易限额建行规定的最高交易限额为一定克重的贵金属,具体限额根据市场行情和交易品种而定,可在建行官网或营业网点查询。
六、交易结算建行贵金属交易采用实物交割和现金结算两种方式进行。
1. 实物交割客户在购买贵金属后,可选择实物交割方式,即将贵金属实物交付给客户。
2. 现金结算客户在卖出贵金属后,建行将按照市场价值进行现金结算,即将相应的资金划入客户的指定账户。
七、风险提示贵金属交易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建行在此提醒客户注意以下事项:1. 市场风险贵金属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出现价格波动,客户需充分了解市场风险,并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2. 信用风险作为交易方,客户需注意合作方的信用状况,选择有良好信誉的机构进行交易。
3. 法律风险客户在进行贵金属交易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客户资金封闭运行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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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须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章 封闭运行
第五条 结算银行以国际客户编码为基础,绑定客户账户、 过渡户和国际中心账户。
第六条 国际客户资金在资金封闭体系内进行定向划转。 第七条 客户入金:国际客户通过交易终端系统发起入金申 请,国际中心系统把划转信息发送至结算银行,由结算银行将该 资金从客户账户划转至过渡户,然后再实时从过渡户划转至国际 中心账户。结算银行将成功划转信息发送至国际中心系统。 第八条 客户出金:国际客户通过交易终端系统发起出金申 请,经系统审核后将信息通过国际中心系统发送至结算银行,结 算银行根据国际中心信息从国际中心账户中扣除相应资金转至 过渡户,再实时划转至指定的客户账户中。结算银行将成功划转 信息发送至国际中心系统。 第九条 国际客户非绑定账户不得从事资金封闭运行业务。
(六) 其他违反国际中心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条 国际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国际中心责令其限期 改正。情节严重的,国际中心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 未开展资金封闭运行业务而对外进行虚假宣传。 (二) 违规开设过渡户和自有专用账户。 (三) 擅自修改系统参数或系统权限; (四) 设置的客户保证金比率低于交易所水平; (五) 利用非法手段挪用客户资金;
第二十八条 开发商在日常维护中发现异常情况的,须及 时向国际中心报告。
第二十九条 开发商须配合国际中心的监督检查工作,并 积极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国际中心承担具体业务管理职能,包括对国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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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结算银行和国际客户的业务指导等,并有权随时查询国际会 员代理专用账户和自有专用账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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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易金交海上黄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则总第一章交割原则第二章入库管理第三章出库管理第四章用第五章费二次结算第六章理第七章代质量纠纷处理第八章卡管理IC第九章则第十章附所金黄海上易交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割仓储系统安全、顺利、及时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成交合同的履约。
所称交割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合同契约,根据交易所的规则进行的实物交收行为。
第二章交割原则第三条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第四条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管理实行现货全额、及延期Au(T+5)交收交易同一账户管理。
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中的实物可用于参与交易所现货全额、及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履约。
Au(T+5)第五条交易所指定仓库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其中金锭、银锭实行择库存货、择库取货原则;金条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目前取货地区为上海、北京、深圳地区;铂锭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目前存取货地区为上海、深圳地区。
”第六条交易所交易的金锭、金条、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银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银锭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厂炼商或精货定的合格供认)LBMA.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易所交易的铂锭为伦敦铂钯市场协会()、东京工业品交易LPPM所()、纽约商品交易所()认可的或经交易所认定的合NYMEXTOCOM格铂锭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七条交易所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1的金锭;标准重量千克、成色不低于的金锭;标准重量千399.95%12.5克、成色不低于的金锭;标准重量千克、成色不低于99.5%99.99% 0.05的金条;标准重量分别为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534 0.561克、成色不低于的铂锭;标准重量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99.95%15的银锭;标准重量千克、成色不低于的银锭及定向询价交割99.95%15品种。
第八条对于及延期交收交易,基准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Au(T+5)千克、成色不低于的金锭。
标准重量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31的金锭可替代交割,并实行升水制度,升水标准根据交易所公99.99%告执行。
交收实物须为千克和千克整数倍。
31第九条参与现货全额交易,买方会员及客户需交纳买入实物全额资金,卖方会员及客户需将卖出实物全部存入指定仓库。
参与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买卖方会员及客户需交纳足额交易首付款。
会员及客户存入指定仓库的实物记入其剩余库存账户。
第十条交易所根据现货全额、及延期交收交易交割次序,Au(T+5)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交割。
买卖交易,交易所根据额全现货参加户及客员方会买卖第十一条.成交量实时逐笔进行交割处理。
每日交易所收市后,由交易所为参加及延期交收交易的交割双方进行交割处理,参加交易,Au(T+5)Au(T+5)应交割数量为到期合约净买卖交割量;参加延期交收交易,应交割数量为当日申报确立量。
交割买方的实物货权计入其买入货权账户。
第十二条会员及客户参加及延期交收合约实物交割前,Au(T+5)买方资金账户上应有足额资金(当日交易结束前分钟,客户足额资30金若不到位,由会员向交易所申报,按违约处理。
),卖方实物账户应有足额实物,若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构成交割违约。
对于交易Au(T+5)合约,交易所按合约成交时间顺序进行履约配对;对于延期交收交易合约,交易所按申报时间顺序进行配对。
由于交割违约方造成另一方配对不成功,则配对未成功方收取违约金。
第十三条构成交割违约,由交易所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同时交收终止。
7%第十四条若交割双方均违约,由交易所分别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的违约金,违约金归交易所风险基金,同时交收终止。
7%第十五条交易所每日交割处理结束后,向会员及客户出具会员“库存结算单,会员及客户应及时核对。
如有异议须在第二个工作日开”市前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交割储运部提出,逾期未提的视为30确认。
第十六条交易所对卖方会员及客户进行交割处理时,按流水逐笔根据先扣除买入货权账户实物,后扣除剩余库存账户实物原则进行。
卖存数量最小库,根据先扣除时物账户实存库有多个剩余户及客员方会的,余量再依次扣除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卖方会员及客户若提取剩余库存账户上的实物,则只能在其原存入指定仓库自提。
由于指定仓库实物储存不以会员单位对应摆放,若自提出库的实物与原存入实物产生重量溢短差,通过二次清算解决。
第十八条会员及客户参加现货全额交易成交后、参加及Au(T+5)延期交收交易当日交割处理后,买方会员及客户即可在交易端填写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或交割。
择期填写提货申请单时间在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分钟内暂停。
30第十九条会员及客户填写提货申请单时,应根据需要选择交提、自提、部分交提项,其中自提指会员及客户提取其自行存入指定仓库的实物,交提是会员及客户提取其买入货权账户上的实物,部分交提是指会员提取其部分剩余库存账户、部分买入货权账户上的实物。
对交易所统一收取运保费的实物,自提部分不计收运保费。
第二十条交易所实物存入提取为整条块,不切割。
千克金锭最1小提货量为千克;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量为千克,且提货量须为31 33千克的整数倍;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量为千克,且提货量须为12.512.5千克的整数倍;千克金条最小提货量为千克;千克银0.0512.50.05 15锭最小提货量为千克,且提货量须为千克的整数倍。
1515铂锭最小提货量为千克,提货量须为公斤的整数倍;若会员申31请铂锭提货量与指定仓库块重不匹配时,通过修改提货单及留存凑足块标重解决。
存条库.第二十一条有实物的指定仓库,申请提货当日可提取实物。
申请提货当日无实物的指定仓库,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的,提货时间为提货申请日后个工作日内,最多不超过个工作日。
交易所不承担统一调5 3运的,会员及客户通过重新填写提货申请单更改提货地或通过交易所与卖出方会员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买方会员及客户申请提货时,选择提货指定仓库,输入提货密码(自行设定位以内),并打印实物提货单。
会员及客户至10选择指定仓库提取实物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及凭证:实物出库申请单、实物提货单(或传真件)、卡、提货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输入卡密ICIC码、提货密码,系统识别无误后由指定仓库发货。
实物出库申请单只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第二十三条提货申请单可撤单。
对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的交割品种,申请交提当日撤单的不收运保费,申请交提次日起撤单的收运保费,若买方会员及客户申请提取实物后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提取期限内提取,系统将自动撤消本笔提货申请,对交提部分收取运保费。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银锭企业及开展进口金锭、铂锭业务的会员单位应填写《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指定存货人员登记表》留交易所备案,明确存货人身份,并及时通知变更状况。
第二十五条卖方会员及客户存入实物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指定仓库相关存货信息,尤其是对于由于不可预料原因导致在途实物取仓库与交易所及指定时及应内存入,时间当日工作仓库不能在指定得联系,确定解决办法,保证实物安全。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授权指定仓库办理与会员间的实物存入提取手续。
第三章入库管理第二十七条入库是指会员及客户将实物存入交易所指定仓库。
入库手续必须由在交易所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参加办理。
第二十八条会员及客户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交易所指定仓库相关存货信息,并将存入实物的质量证明书及装箱单传真至交易所,进口实物没有质量证明书的,需提供实物清单、装箱单并传真至交易所。
”“入库时应向指定仓库提交实物入库申请单、卡、指定已备案存货人IC有效身份证件、送交实物的质量证明书及装箱单。
实物入库申请单仅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第二十九条指定仓库负责对存货方的入库实物开箱进行毛重的核对,核对时指定仓库所称实物毛重与质量证明书所标明该块实物的毛重秤差在交易所规定范围内,指定仓库应接收,交易所按质量证明书所标该块实物的重量结算,超出规定范围的,指定仓库拒收,并填写问题报告单,由指定仓库与存货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报交易所。
”“交易所入库秤差规定范围金条克(含)内,金锭为克(含)±0.05±0.1内,铂锭为克(含)内。
±0.2交仓库向指定户及客员,会续手库物入实理仓库办指定第三十条.纳本批实物的入库费,入库手续完成后,指定仓库在实物入库申请单第二联加盖指定仓库收讫章作为存货回单。
第三十一条指定仓库将有该批实物的块号、重量、成色等信息输入指定仓库管理系统。
系统自动生成入库单,同时会员及客户剩余库存账户中增加相应实物数量,作为入市交易的库存。
会员可实时查询当前库存状况。
第四章出库管理第三十二条出库是指买卖方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其具有货权的实物。
第三十三条会员提取实物时,首先通过交易系统填写提货申请单,输入相关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提货申请单,会员打印。
第三十四条会员持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出库申请单、提货申请单或传真件、卡、提货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指定仓库提货,指定仓库核IC)(验提货会员卡、有效身份证件,无误后,在指定仓库管理系统中录IC入提货单号,由会员录入提货密码,系统校验成功,指定仓库即可按货单所列内容办理发货手续。
第三十五条实物出库时,在指定仓库管理系统中根据块号明细逐块录入选择出库实物块号(金条除外),系统自动判断库存状况,核实无误后打印出库票(一式两联)及块号明细。
提货方交纳出库费,指定仓库完员一同交会单清细号明块章后与讫加盖付联第二请单申库物出实在.成出库手续。
第三十六条实物整箱出库时,指定仓库可根据提货方需要整箱整发,亦可开箱核对。
第三十七条指定仓库负责对提货方的出库实物开箱进行毛重的核对,核对时指定仓库所称实物毛重与质量证明书所标明该块实物的毛重秤差在交易所规定范围内,提货方应接收,交易所按质量证明书所标该块实物的重量结算,超出规定范围的,会员应拒收,指定仓库负责填写问题报告单,由指定仓库与提货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报交易所。
”“出库秤差规定范围与入库秤差范围相同。
第三十八条实物出入库申请单由交易所统一制定格式,会员可通过交易所网站下载打印使用或根据标准格式自行印制使用。
第五章费用第三十九条交易所指定仓库执行统一仓储费率,清算重量为实物标准重量。
第四十条仓储费的收取由交易所代收代付,交易所向每个会员收取仓储费,并在每月的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到上一工作日)仓储费25结算日与会员、指定仓库清算。
第四十一条仓储费率的收取为:剩余库存元千克天;买入货· 1.8/权库存元千克天;实物出库日元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