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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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事业单位等实施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事业单位等实施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事业单位等实施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鄂价费[2008]209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事业单位等实施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8〕209号)各市、州、县物价局:为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的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其服务和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的部分重要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带有一定垄断性的,或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实施的,以及其他一些具有公益性、非盈利性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服务性收费的监管,将其纳入备案管理的范围,规范其收费行为,维护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主要包括:(一)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批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的服务性收费;(二)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举办的学历教育收费;(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收费;(五)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六)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中小学生自愿参加的学科竞赛活动收费;(七)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八)各级红十字会举办的救护培训收费;(九)省级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驻外省、市、区办事机构发生的服务性收费;(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需要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其他服务性收费。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上述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以及《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长令第52号)的规定,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矿山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1491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矿山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1491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矿山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矿山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1491号2013年12月26日)省安监局:《关于矿山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粤安监函〔2013〕446号)悉。

经研究,现就矿山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矿山救援服务收费项目矿山救援服务收费分为矿山技术救援服务收费和事故抢险救援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矿山技术救援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矿山技术救援服务主要内容:1.矿山救护队对所服务的矿山企业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协助消除事故隐患;2.矿山救护队协助所服务的矿山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职工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工作;3.参加审查所服务的矿山企业应急预案或事故预防处置计划;4.矿山救援协议明确的其他事项。

(二)矿山技术救援服务费收费标准具备三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为矿山企业提供技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1(《广东省矿山技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表》)。

已签订矿山救援协议并支付矿山技术救援服务费的矿山企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无需另行支付事故抢险救援费。

三、矿山事故抢险救援服务收费标准(一)矿山救护车、指挥车(包括装备车、气体分析化验车、宿营车)使用费收费标准:1.救援往返途中,按5元/车.公里计收(含往返的燃油费、路桥通行费等,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2.在事故救援现场,按200元/车.天计收(不足1天,按1天计算)。

(二)其他运输抢险救援物资的车辆发生的运输费用按实际收取。

(三)为便于抢险救援指挥开通卫星通讯时,通信费用按实际收取。

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短期培训收费管理,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机关以及由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短期培训收费的审批及管理,促进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陕西省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6〕6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以及由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及经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和省政府规章开展的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收费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申报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有下列依据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培训收费项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3、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4、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5、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四条符合第二、三条规定举办的培训班,经批准可以收取培训费。

如果上级或同级财政已经安排了相应培训经费的,不得再收取培训费。

第五条凡不具有行政职能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其收费一律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
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价行函[2011]2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1.31
【实施日期】2011.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价行函〔2011〕25号)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延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陕安监管函〔2010〕355号)收悉。

为保证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正常开展,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经研究,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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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2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2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20号各市物价局: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收费文件规范化管理,维护收费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断提高收费决策、管理和服务水平,决定废止收费文件104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山东省物价局废止收费文件目录山东省物价局2015年3月9日附件;font-size: 29px">山东省物价局废止收费文件目录序号文号发布机关文件名称1[1992]鲁价涉字第20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档案局举办《档案干部继续教育电视讲座》收费标准的批复2鲁价涉字[1992]第32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和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3[1992]鲁价涉字第3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博物馆开展有偿服务收费的批复4[1993]鲁价涉字第1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电教馆复制录制电教教材收费的批复5鲁价涉发[1994]14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电视会议正常运行经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鲁价涉发[1994]26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7鲁价涉发[1995]10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三项技能培训收费的批复8鲁价涉发[1995]12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训练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9鲁价涉发[1995]14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10鲁价涉发[1995]26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11鲁价涉发[1996]29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师范专科升本科考试收费标准和普通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12鲁价涉发[1996]35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学校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的通知》的通知13鲁价涉发[1996]73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商标代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4鲁价涉发[1996]17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的批复15鲁价涉发[1996]20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开发收费标准的批复16鲁价费发[1997]35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标准计量职工中专与美国杜波伊斯商学院合作办学学生培养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7鲁价费发[1998]5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辅导班收费标准的批复18鲁价费发[1998]13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中美合作现代职业外国语学校学生培养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19鲁价费发[1998]14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著作权登记费和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0鲁价费发[1998]21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人才流动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1鲁价费发[1998]28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省学校生产供应管理处办理高校进口教学仪器设备收取服务费的批复22鲁价费发[1998]39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有线电视台点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3鲁价费函[1998]7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收费标准的函24鲁价费发[1999]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25鲁价费发[1999]14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6鲁价费发[1999]30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27鲁价费发[2000]98号山东省物价局、农业厅关于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8鲁价费发[2000]115号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9鲁价费发[2000]181号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统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0鲁价费发[2000]40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林业种子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31鲁价费函[2000]9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收费年度审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32鲁价费发[2001]53号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33鲁价费发[2001]7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4鲁价费发[2001]8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35鲁价费发[2001]132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车队汽车出租价格的批复36鲁价费发[2001]16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济南铁路局有线电视台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7鲁价费发[2001]17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市人才招聘会门票收费标准的批复38鲁价费发[2001]29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地税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等问题的补充通知39鲁价费发[2001]34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出国预备学校外语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40鲁价费发[2001]40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1鲁价费发[2001]41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青少年摄影师预备资格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42鲁价费函[2001]8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招生收费有关问题的函43鲁价费发[2002]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梁济运河堤防养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44鲁价费发[2002]1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复制录制农业科技电视片收费标准的批复45鲁价费发[2002]5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46鲁价费发[2002]13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自学考试商务管理、金融管理专业收费标准的批复47鲁价费发[2002]17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48鲁价费发[2002]1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青岛建筑工程学院等高校学生公寓类别及收费标准的通知49鲁价费发[2002]24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种子检疫证明编号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50鲁价费函[2002]4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招生报名考试费的复函51鲁价费函[2002]108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青岛市中小学学生装价格问题的复函52鲁价费函[2002]133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有线电视收费问题的复函53鲁价费函[2002]13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安置退役士兵有偿转移费收费标准的复函54鲁价费函[2002]16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55鲁价费发[2003]9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56鲁价费发[2003]9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57鲁价费发[2003]14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学生用计算器价格的复函58鲁价费函[2003]3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曲阜师范大学日照学院变更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复函59鲁价费函[2003]8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公安专科学校面试体能测试收费问题的复函60鲁价费发[2004]6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61鲁价费发[2004]4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国际教育合作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62鲁价费发[2004]1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工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的批复63鲁价费发[2004]18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64鲁价费函[2004]4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5鲁价费函[2004]5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科技大学与法国高等计算机学院联合培养学生收费问题的复函66鲁价费函[2004]9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铁路局党校学员住宿费的复函67鲁价费函[2004]10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付费数字电视及数据广播节目收费问题的函68鲁价费发[2005]5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与新加坡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9鲁价费发[2005]6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批复70鲁价费发[2005]18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工会管理干部学院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批复71鲁价费发[2005]18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烟台职业学院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72鲁价费函[2005]2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73鲁价费函[2005]2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专升本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74鲁价费发[2006]4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滨州学院飞行技术专业招生体检收费标准的批复75鲁价费发[2006]7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的批复76鲁价费发[2006]8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问题的批复77鲁价费发[2006]11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专升本学生收费问题的通知78鲁价费函[2006]5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学费标准的复函79鲁价费函[2006]9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问题的批复80鲁价费发[2007]1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专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81鲁价费发[2007]17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业军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82鲁价费发[2007]29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中医药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83鲁价费发[2008]15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通知84鲁价费发[2008]10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85鲁价费发[2008]13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车载气瓶检验费收费问题的批复86鲁价费函[2008]1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刘公岛景区票价体制改革问题的复函87鲁价费发[2009]2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88鲁价费发[2009]3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89鲁价费发[2009]3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经济学院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0鲁价费发[2009]6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二手车市场交易及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91鲁价费发[2009]19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车载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92鲁价费发[2010]2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建筑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3鲁价费发[2010]1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4鲁价费发[2010]251号山东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5鲁价费发[2010]2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6鲁价费函[2011]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97鲁价费函[2011]1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8鲁价费函[2011]6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影视动画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99鲁价费函[2011]7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100鲁价费函[2011]8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实验中学中美高中课程班收费问题的复函101鲁价费函[2012]6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102鲁价费函[2012]12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103鲁价费函[2013]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妇幼保健档案IC卡工本费标准的复函104鲁价费函[2013]8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结束——。

山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鲁财综[2008]8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08〕83号)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市财政局、物价局: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经济环境,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省级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同时,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等所需要的经费,给予必要保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同时,对不履行行政职能、未发生征收额或已转为经营性收费的,均不得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原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对将取消的74项和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009年1月1日前征收的收费资金,仍按原规定渠道,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四、要认真落实已公布取消的各项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到物价、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对各级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

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03年6月19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0月30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18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急救医疗体系第三章急救医疗管理第四章职责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急救医疗管理,规范急救医疗活动,完善急救医疗体系,提升急救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急救医疗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症患者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进行的院前急救医疗、院内急救医疗和社会急救活动。

本条例所称院前急救医疗,是指由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院内急救医疗,是指设置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院内急救医疗机构)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紧急救治和监护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是指由非急救医疗人员现场实施的救护患者的活动。

第四条急救医疗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和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和运行经费补偿保障机制,建立与人民群众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急救医疗保障体系。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陕政发[2004]3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陕政发[2004]3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陕政发[2004]30号2004年7月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做好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发〔2003〕23号、国办发〔2003〕99号、陕政发〔2004〕2号文件要求,省政府对截至2004年3月底现行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04年6月14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废止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现通知如下:一、对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精神不符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1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部分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17件省政府规章,将予以修改后重新公布(目录见附件2,修改后的文本将在《陕西政报》公布)。

三、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自行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21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3)。

附件:1、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1件)2、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7件)3、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1件)附件1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1件)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时间1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办法1986.11.072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6.12.033 陕西省自学考试社会力量助学暂行管理办法1988.02.234 陕西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1992.04.115 陕西省农业环境管理办法1993.08.166 陕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4.09.047 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1994.12.158 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规定》办法1995.02.269 陕西省邮政管理办法1995.05.1810 陕西省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1996.04.0611 陕西省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管理规定1997.06.19附件2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7件)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时间 1 陕西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1981.10.232 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8.05.143 陕西省金融单位安全管理规定1989.12.304 陕西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规定1991.04.095陕西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1994.04.106 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1996.01.027 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1996.05.038 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998.03.209 陕西省种畜禽管理办法1998.07.2410 陕西省企业产权管理暂行办法1998.09.0611 陕西省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9.03.2512 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1999.10.0813 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2000.02.0114 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2000.07.1815 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2001.05.1716 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2001.09.1917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2002.01.11附件3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1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 1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的通知陕政发〔1990〕54号2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1〕142号3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放促开发工作会议七个规定性文件的通知中的陕西省智力引进和外向型人才培训的若干规定陕政发〔1995〕49号4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经营体制的通知陕政发〔1997〕41号5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省煤炭工业局审查煤炭经营企业资格的通知陕政字〔1997〕95号6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陕政发〔1998〕20号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建设和发展的决定陕政发〔1998〕59号8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陕政字〔1998〕45号9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0〕44号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八个规定的通知中的陕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陕政发〔2001〕48号11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果业局关于全面推进无公害果品生产、保障果品果汁安全出口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2〕56号12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厅等11个部门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3〕29号13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小汽车控购定编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1994〕81号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直单位设备购置、维修工程、车辆保险政府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50号15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技工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19号16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原油成品油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48号17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资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75号18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落实农村电影放映“2131”目标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56号19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七部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57号2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40号2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51号——结束——。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124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124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12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有关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精神,针对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我省112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修订规范,现将修订规范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医疗机构接到通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使用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的应及时进行标准数据库升级。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手术部分)附件2:《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其他部分)附件3:《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新增部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厅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附件1: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手术部分)序号财务分类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最高限价(元)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特定三级二级一级1G330100001局部浸润麻醉次50503020指手术室内进行手术的局部麻醉。

麻醉药品2G330100001a小局部浸润麻醉次5543指在治疗时进行的局部麻醉。

包括表面麻醉。

含麻醉药品。

3G330100002神经阻滞麻醉2小时200200150100包括颈丛、臂丛、星状神经等各种神经阻滞及侧隐窝阻滞术、恻隐窝臭氧注射等。

4G330100006血液加温治疗小时5543包括术中加温和体外加温5G330201041颅底肿瘤切除术次43703800包括前、中颅窝颅内外沟通性肿瘤、前、中、后颅窝底肿瘤(鞍结节脑膜瘤、侵袭性垂体瘤、脊索瘤、神经鞘瘤)、颈静脉孔区肿瘤;上颌外旋颅底手术;不含胆脂瘤、囊肿。

陕西省医疗收费项目及价格明细

陕西省医疗收费项目及价格明细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说明
11 (一)一般医疗服务
1101 1.挂号费
A 110100001 方便门诊
次1
1
1
1102 2.诊查费
含挂号费
C 110200001 普通门诊诊查费 C 110200002 专家门诊诊查费 C 110200002a 主任医师诊查费
次8 次 15
6.5
5
指医护人员提供(技 术劳务)的诊疗服务
中心ICU(RCU、CCU) 洁净监护病房床位费

60
48
B 110900004 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 日 80
64
指达到千级规定层流 洁净级别,有层流装 置、风淋通道的层流 洁净间,采用全封闭 管理,有严格消毒隔 离措施及对外通话系 统。要求具备普通病 房的床位设施。
指配有中心监护台、 心电监护仪及其它监 护抢救设施,符合ICU 、CCU标准的单人或 多人监护病房,相对 封闭管理。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本类说明:
1.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其它医疗服务项目,共计四类95项,子项目69项。总分 类码为1,二级分类码为11—14。
2.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如护理、抢救、注射、换药等。
财务 分类
编码
项目名称
计价 单位
最高限价(元) 三级 二级 一级
C 110200006a 普通门诊中医辨证论治 次 11
9
7
C
110200006b
主任医师门诊中医辨证 论治

18
C
110200006c
副主任医师门诊中医辨 证论治

15
C 110200006d 急诊中医辨证论治

陕西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的通知-陕价经发[2010]89号

陕西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的通知-陕价经发[2010]89号

陕西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的通知(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陕价经发〔2010〕8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公安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交通局、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施救企业的收费行为,加强对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的管理,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路清障施救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除因事故不能自行驶离而影响交通的事故车辆外,其余车辆实行自愿有偿服务。

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是指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企业在对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实施救援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

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二、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实行资格准入,收费实行《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管理制度。

交通和公安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审核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企业的资格,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和公安管理部门核准的相关资料,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核发《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

企业取得上述资格后,方可实施救援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清障施救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地价格、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清障施救服务企业的管理,依法履行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更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治理、改善和优化软环境建设的要求,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提高执法部门运行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免收部分证照类收费项目,所需工本费支出,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将不再体现政府职能和行为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45个收费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已经调整(或停止),予以取消(一)发展和改革部门1.招、投标法培训费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前培训费(二)公安部门3.养犬登记费4.养犬年度注册费5.违章非机动车保管费6.分合式自行车牌证工本费7.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证工本费8.《计算机机房安全合格证》工本费9.液化气储存、灌装许可证工本费10.液化气安全运输使用证费11.液化气槽车消防安全检测费12.经济警察训练费13.公安装备器材管理费14.机动车驾驶员年审费15.机动车交通违章电子监控工本费(三)教育部门16.高级中学自费生学费(四)水利部门17.四荒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五)卫生部门18.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19.大型医用设备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费20.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费21.《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工本费22.医院分级管理评审费23.《出生医学记录》工本费(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24.外来人员就业证工本费25.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26.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登记卡工本费27.就业前培训费(七)质监部门28.肉罐制品、调味品生产许可证费(八)动物卫生监督部门29.新兽药审批费30.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九)旅游部门31.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培训考试费(十)人事及编制部门32.增领或补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本费33.事业单位登记培训费34.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认定费(十一)工商部门35.工商管理 Ic卡工本费36.市场设施租赁费(十二)人口计生部门37.生育二胎社会负担费38.《生育服务证》工本费39.特批生育技术鉴定费40.计划生育手术费(十三)省直机关工委41. OA办公自动化培训费42. OA办公自动化培训管理费(十四)统计部门43.不参加培训人员《统计上岗证》工本费44.助理统计师岗位培训费45.统计专业大学自学考试助学收费二、下列12项省级批准的证照类工本费,予以免收,对其所需的工本费支出,改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一)商业部门1.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费(二)教育部门2.高中毕业证工本费(三)文化部门3.图书馆借书证费4.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警示标志牌工本费(四)新闻出版部门5.《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五)卫生部门6.孕产妇保健册工本费7.儿童保健手册工本费(六)公安部门8.计算机清除病毒软件软盘工本费(七)劳动保障部门9.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八)法制部门10.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九)旅游部门11.涉外经营单位定点标志牌工本费(十)政府采购部门12.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三、下列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的业务不再体现政府职能和行为,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公安部门1.驾驶员体检费2.机动车场地使用费3.船只看管费4.计算机解毒软盘拷贝费5.办理《犬免疫牌》免疫费(二)农业部门6.种子有偿转让服务费(三)卫生部门7.婚前检查费8.新生儿疾病筛查费(四)红十字会9.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四、有关工作要求(一)严格执行,确保政策落实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和实行免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及省政府规定履行行政审批及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這予以保障,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事务及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开支。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陕财办综[2013]154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陕财办综[2013]154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陕财办综[2013]154号)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按照国家关于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求,经对我省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10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是:(一)财政部门:会计电算化培训收费;(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级职业技术培训费;(三)卫生部门: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红十字会);(四)司法部门:少管所课本文具费。

二、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是:(一)公安部门:机动车异动变更收费,登机临时身份证明工本费;(二)财政部门:珠算技术等级鉴定费;(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四)农业部门:蚕种检验费;(五)交通运输部门: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牌证工本费。

三、取消上述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确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四、上述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12.24•【字号】陕价费调发[2002]134号•【施行日期】2002.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2]134号2002年12月24日)省红十字会:你会《关于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申请》(陕红发[2002]39号)收悉。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红十字会关于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函[2002]247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的复函》(陕财办综[2002]8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举办、社会各界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班收费标准:1、初级培训班(每期16个课时)50元/人·期;2、师资培训班(每期50个课时)120元/人·期;3、水上救护培训班(每期32个课时)140元/人·期。

上述费用包括培训用教材、实习教具、场地租赁、证书费等项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属事业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所收资金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收取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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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中府办[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0〕50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中山市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中山市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人民群众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全面普及应急救护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8〕2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向广大市民宣传自救互救应急知识”及“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切实开展群众性初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普及群众性应急救护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政府重视、部门职责明确、群众积极参与的初级应急救护培训新格局。

二、任务目标通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工作,使我市初级应急救护知识普及率和救护员培训发证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突发事件发生时,受灾人员及救援人员能够及时、正确地实施自救互救、防灾避险,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相关指标包括:(一)普通市民每150-300人中有1名接受过应急救护培训并考核合格成为红十字救护员;(二)普通企事业单位生产一线人员应急救护知识普及率达到20%,救护员培训发证率达到2%;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应急救护知识普及率达到40%,救护员培训发证率达到4%。

三、培训内容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初级的、群众性的现场急救知识和技能,分救护员培训和普及型培训两大类。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服发[2012]43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服发[2012]43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服发〔2012〕4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陕西省气象局:为进一步规范气象服务收费,满足社会对气象服务多层次的需求,参照外省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对气象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各级气象部门为农业、工矿、城建、交通运输、海洋开发、水利电力、环境保护、财贸、旅游、文化教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从业者(包括外资企业),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创收活动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服务,并符合自愿互利原则的,属于有偿服务,可以收费。

气象部门为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包括乡、镇政府和政府各职能部门)指挥生产、组织防灾抗灾而提供的气象服务和为军事、国防科学实验而提供的天气预报,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自动应答系统等手段向社会提供气象服务,不得收费。

二、取消以下气象服务收费项目(一)气象预报收费6项1、半年预报每份60元;2、短期预报(含警报传递)每月500-800元;3、区域预报每月150-300元(一个地市以内);4、跨区预报每月200-400元;5、全省分片预报每月300-500元;6、单项要素短时预报每项次5-10元。

(二)气象情报收费7项1、提供全省雨量表每份5-10元;2、提供区域雨量每份3-5元;3、提供全省旬、月雨量表每份15-20元;4、旬、月气象分析报告每份5-10元;5、提供区域旬、月雨量表每份10-15元;6、提供农业气象情报旬报每份8-10元;7、实时气象资料及传输服务费用面议。

陕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陕财办综[2007]88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陕财办综[2007]88号2007年12月27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在财政部公布的2006年度全国行政事业性目录的基础上,根据2007年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对我省目前正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整理,编制了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全省正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 部门│收费项目│管理方式│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一│ 公安│││┃┠──┼───┼─────────────────┼──────────┼────────────────┨┃││1.外国人签证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2003]┃┃││││392号┃┠──┼───┼─────────────────┼──────────┼────────────────┨┃││2.外国人证件费││同上┃┠──┼───┼─────────────────┼──────────┼────────────────┨┃││(1) 准予停留章│缴入地方国库│┃┠──┼───┼─────────────────┼──────────┼────────────────┨┃││(2)居留许可│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3)永久居留申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4)永久居留证│缴入中央国库│同上┃┠──┼───┼─────────────────┼──────────┼────────────────┨┃││(5) 出入境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6) 旅行证(含延期)│缴入地方国库│┃┠──┼───┼─────────────────┼──────────┼────────────────┨┃││(7) 准迁证│缴入地方国库│┃┠──┼───┼─────────────────┼──────────┼────────────────┨┃││3.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同上,国家计委价费字[1993]164号┃┠──┼───┼─────────────────┼──────────┼────────────────┨┃││(1) 护照(加页核定加注延│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293号┃┃││期)││┃┠──┼───┼─────────────────┼──────────┼────────────────┨┃││(2) 入出境通行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3) 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含签注)││┃┠──┼───┼─────────────────┼──────────┼────────────────┨┃││(4)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含签注)││┃┠──┼───┼─────────────────┼──────────┼────────────────┨┃││(5) 台湾同胞定居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835号┃┠──┼───┼─────────────────┼──────────┼────────────────┨┃││(6) 华侨回国定居证│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3]164号┃┠──┼───┼─────────────────┼──────────┼────────────────┨┃││(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含签注)││┃┠──┼───┼─────────────────┼──────────┼────────────────┨┃││4.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4]60号┃┠──┼───┼─────────────────┼──────────┼────────────────┨┃││(1) 户口簿│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2) 户口迁移证、准迁证││┃┠──┼───┼─────────────────┼──────────┼────────────────┨┃││(3) 暂住证卡││┃┠──┼───┼─────────────────┼──────────┼────────────────┨┃││5.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居民身份证法》、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6.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5]873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7. 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8.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4]783号┃┠──┼───┼─────────────────┼──────────┼────────────────┨┃│▲│9.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10.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缴入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1]67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79号┃┠──┼───┼─────────────────┼──────────┼────────────────┨┃│▲│11.驾驶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1]67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79号┃┠──┼───┼─────────────────┼──────────┼────────────────┨┃│▲│12. 驾驶许可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13.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二│ 外办│││┃┠──┼───┼─────────────────┼──────────┼────────────────┨┃│▲│1.护照费││┃┠──┼───┼─────────────────┼──────────┼────────────────┨┃││(1) 护照│缴入中央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466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2) 护照加急│缴入中央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466号┃┠──┼───┼─────────────────┼──────────┼────────────────┨┃│▲│2.认证费││┃┠──┼───┼─────────────────┼──────────┼────────────────┨┃││(1)认证│缴入中央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466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2)认证加急│缴入中央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466号┃┠──┼───┼─────────────────┼──────────┼────────────────┨┃│▲│3. 签证费││┃┠──┼───┼─────────────────┼──────────┼────────────────┨┃││(1) 代办外国签证(限于国家机│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关)││委计价格[1999]466号┃┠──┼───┼─────────────────┼──────────┼────────────────┨┃││(2) 代办外国签证加急(限于国家│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机关)││委计价格[1999]466号┃┠──┼───┼─────────────────┼──────────┼────────────────┨┃││(3) 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于国家机关)││委计价格[1999]466号┃┠──┼───┼─────────────────┼──────────┼────────────────┨┃││4.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1997]114号┃┠──┼───┼─────────────────┼──────────┼────────────────┨┃三│发改委│││┃┃│( │││┃┃│物价) │││┃┠──┼───┼─────────────────┼──────────┼────────────────┨┃││1. 证书工本费││┃┠──┼───┼─────────────────┼──────────┼────────────────┨┃││(1) 收费许可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06号┃┠──┼───┼─────────────────┼──────────┼────────────────┨┃││2、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4]56号┃┠──┼───┼─────────────────┼──────────┼────────────────┨┃四│ 人事│││┃┠──┼───┼─────────────────┼──────────┼────────────────┨┃││1. 人才流动中心收费││┃┠──┼───┼─────────────────┼──────────┼────────────────┨┃││(1)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53号、财预┃┃││││[2003]470号┃┠──┼───┼─────────────────┼──────────┼────────────────┨┃││(2) 协调调出调入争议│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53号、财预┃┃││││[2003]470号┃┠──┼───┼─────────────────┼──────────┼────────────────┨┃││2. 报名考试考务费││┃┠──┼───┼─────────────────┼──────────┼────────────────┨┃││(1)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69号┃┠──┼───┼─────────────────┼──────────┼────────────────┨┃││(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688号、财预┃┃││执业资格考试││[2002]584号┃┠──┼───┼─────────────────┼──────────┼────────────────┨┃││(3)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字[2000]27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434号┃┠──┼───┼─────────────────┼──────────┼────────────────┨┃││(4) 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5)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69号┃┃││试││┃┠──┼───┼─────────────────┼──────────┼────────────────┨┃││(6)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1060号┃┠──┼───┼─────────────────┼──────────┼────────────────┨┃││(7)经济师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8)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格考试││┃┠──┼───┼─────────────────┼──────────┼────────────────┨┃││(9)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资格考试││┃┠──┼───┼─────────────────┼──────────┼────────────────┨┃││(10)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1)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2)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3)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4)初级、中级出版专业技术│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698号┃┃││人员职业资格考试││┃┠──┼───┼─────────────────┼──────────┼────────────────┨┃││(15)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317号┃┃││考试考费││┃┠──┼───┼─────────────────┼──────────┼────────────────┨┃││(16)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317号┃┠──┼───┼─────────────────┼──────────┼────────────────┨┃││(17)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4]1108号┃┃││格考试││┃┠──┼───┼─────────────────┼──────────┼────────────────┨┃││(18)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6]22号┃┃││业水平考试考务费││┃┠──┼───┼─────────────────┼──────────┼────────────────┨┃││(19)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7]18号┃┃││试费││┃┠──┼───┼─────────────────┼──────────┼────────────────┨┃││(20)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7]41号┃┠──┼───┼─────────────────┼──────────┼────────────────┨┃││3.证书工本费││┃┠──┼───┼─────────────────┼──────────┼────────────────┨┃││(1)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69号┃┠──┼───┼─────────────────┼──────────┼────────────────┨┃││(2)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1060号┃┠──┼───┼─────────────────┼──────────┼────────────────┨┃││(3)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69号┃┃││合格证书││┃┠──┼───┼─────────────────┼──────────┼────────────────┨┃││(4)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69号┃┃││试合格证书││┃┠──┼───┼─────────────────┼──────────┼────────────────┨┃五│ 编办│││┃┠──┼───┼─────────────────┼──────────┼────────────────┨┃││1.事业单位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字[1999]192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433号┃┠──┼───┼─────────────────┼──────────┼────────────────┨┃六│ 林业│││┃┠──┼───┼─────────────────┼──────────┼────────────────┨┃│▲│1.森林植物检疫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6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2.绿化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林护字[1992]72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计委计价费┃┃││││[1997]2500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4. 林权勘测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5.林地补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6号┃┃│││户│┃┠──┼───┼─────────────────┼──────────┼────────────────┨┃│▲│6. 证书工本费││┃┠──┼───┼─────────────────┼──────────┼────────────────┨┃││(1) 种子生产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2) 种子经营许可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3) 林权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1]43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98号┃┠──┼───┼─────────────────┼──────────┼────────────────┨┃七│ 农业│││┃┠──┼───┼─────────────────┼──────────┼────────────────┨┃│▲│1.国内植物检疫费(含检疫证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2.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3.农药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523号, 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4.农药实验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同上┃┠──┼───┼─────────────────┼──────────┼────────────────┨┃│▲│5.新兽药审批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 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6.《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7.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8. 检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户│┃┠──┼───┼─────────────────┼──────────┼────────────────┨┃│▲│9.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 国家┃┃││费)││计委计价格[1995]225号, 财政部财┃┃││││预[1994]37号┃┠──┼───┼─────────────────┼──────────┼────────────────┨┃│▲│10. 农机服务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4]400号┃┠──┼───┼─────────────────┼──────────┼────────────────┨┃│▲│11. 证书工本费││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1) 种子生产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2) 种子经营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 兽药生产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4) 兽药经营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八│ 统计│││┃┠──┼───┼─────────────────┼──────────┼────────────────┨┃││1.统计专业职称资格报名考试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费字[1992]105号、财┃┃││││政部财预[2002]584号┃┠──┼───┼─────────────────┼──────────┼────────────────┨┃│▲│2.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财政部财规[2000]45号┃┃│││户│┃┠──┼───┼─────────────────┼──────────┼────────────────┨┃九│无委会│││┃┠──┼───┼─────────────────┼──────────┼────────────────┨┃││1.无线电管理费││┃┠──┼───┼─────────────────┼──────────┼────────────────┨┃│▲│(1)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费字[1998]218号┃┠──┼───┼─────────────────┼──────────┼────────────────┨┃│▲│(2) 无线电设备检测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费字[1998]218号┃┠──┼───┼─────────────────┼──────────┼────────────────┨┃十│ 交通│││┃┠──┼───┼─────────────────┼──────────┼────────────────┨┃│▲│1.公路养路费│缴入地方国库│交通部交工字[1991]714号,国务院国┃┃││││发[1996]29号┃┠──┼───┼─────────────────┼──────────┼────────────────┨┃│▲│2.内河航道养护费│缴入地方国库│交通部交工发[1992]672号┃┠──┼───┼─────────────────┼──────────┼────────────────┨┃│▲│3.公路运输管理费│缴入地方国库│交通部交公字[1986]633号,国家计委┃┃││││计价费[1997]2500号┃┠──┼───┼─────────────────┼──────────┼────────────────┨┃│▲│4.水路运输管理费│缴入地方国库│交通部交运字[1990]500号, 交运字┃┃││││[1990]136号, 国家计委计价费┃┃││││[1997]2500号┃┠──┼───┼─────────────────┼──────────┼────────────────┨┃│▲│5.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缴入地方财政专户│交通部交公路发[1994]686号┃┠──┼───┼─────────────────┼──────────┼────────────────┨┃│▲│6、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3]149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585号┃┠──┼───┼─────────────────┼──────────┼────────────────┨┃│▲│7.船舶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8.船舶证明签证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9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0.油污水化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1号┃┠──┼───┼─────────────────┼──────────┼────────────────┨┃│▲│11.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2.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3.船舶港务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1号┃┃│││户│┃┠──┼───┼─────────────────┼──────────┼────────────────┨┃││14.船员考试费(证书工本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计价格[2001]2717号┃┃│││户│┃┠──┼───┼─────────────────┼──────────┼────────────────┨┃十一│ 民政│││┃┠──┼───┼─────────────────┼──────────┼────────────────┨┃││1.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9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1602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523号┃┠──┼───┼─────────────────┼──────────┼────────────────┨┃││2.收养登记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社团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9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1602号┃┠──┼───┼─────────────────┼──────────┼────────────────┨┃││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字[1999]119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2115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5.殡葬收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9号┃┠──┼───┼─────────────────┼──────────┼────────────────┨┃十二│ 文化│││┃┠──┼───┼─────────────────┼──────────┼────────────────┨┃││1. 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1]925号┃┠──┼───┼─────────────────┼──────────┼────────────────┨┃││2.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同上│财政部财综[2006]15号┃┠──┼───┼─────────────────┼──────────┼────────────────┨┃十三│ 科技│││┃┠──┼───┼─────────────────┼──────────┼────────────────┨┃│▲│1.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58号┃┃│││户│┃┠──┼───┼─────────────────┼──────────┼────────────────┨┃十四│ 教育│││┃┠──┼───┼─────────────────┼──────────┼────────────────┨┃││1.义务教育杂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户│政部教财[1996]101号┃┠──┼───┼─────────────────┼──────────┼────────────────┨┃││2.义务教育借读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3.普通高中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4.普通高中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5.普通高中借读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6.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教育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2002]┃┃│││户│53号省政府陕政办发[2002]72号┃┠──┼───┼─────────────────┼──────────┼────────────────┨┃││7、普通高中择校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陕价费调发┃┃│││户│[2003]36号┃┠──┼───┼─────────────────┼──────────┼────────────────┨┃││8.中等职业学校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1996]┃┃│││户│101号┃┠──┼───┼─────────────────┼──────────┼────────────────┨┃││9.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0.高等学校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1.高等学校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2.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教财[1992]42┃┃│││户│号┃┠──┼───┼─────────────────┼──────────┼────────────────┨┃││13.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4. 报名考试考务费││┃┠──┼───┼─────────────────┼──────────┼────────────────┨┃││(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367号, 国家┃┃│││户│计委计价格[2000]572号┃┠──┼───┼─────────────────┼──────────┼────────────────┨┃││(2) 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缴入中央财政专户│财政部财综[1999]110号,国家计委计┃┃││考试││价格[1999]1199号┃┠──┼───┼─────────────────┼──────────┼────────────────┨┃││(3) 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同上┃┠──┼───┼─────────────────┼──────────┼────────────────┨┃││(4)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同上┃┠──┼───┼─────────────────┼──────────┼────────────────┨┃││(5) 剑桥少儿英语考试│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同上┃┠──┼───┼─────────────────┼──────────┼────────────────┨┃││(6)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同上┃┠──┼───┼─────────────────┼──────────┼────────────────┨┃││(7) 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226号┃┃││试│户│┃┠──┼───┼─────────────────┼──────────┼────────────────┨┃││(8) 高考(含成人高考)│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367号┃┃│││户│┃┠──┼───┼─────────────────┼──────────┼────────────────┨┃││(9) 研究生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财政部财综字[1995]16号,国家计委┃┃│││户│计价格[1995]346号,教财[1992]42号┃┠──┼───┼─────────────────┼──────────┼────────────────┨┃││(10)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教育部教财[1996]101号┃┃│││户│┃┠──┼───┼─────────────────┼──────────┼────────────────┨┃││(11)电大视听生考试和高等教│同上│发改价格[2003]2161号┃┃││育学历文凭考试费││┃┠──┼───┼─────────────────┼──────────┼────────────────┨┃││(12)CIT模块报告考核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3)CIT资格审查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4)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费│同上│同上┃┠──┼───┼─────────────────┼──────────┼────────────────┨。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价函[2008]5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5.20
【实施日期】2008.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辽价函[2008]54号)
省红十字会:
《关于开展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辽红办字[2008]5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3450号)的有关规定和近年来我省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培训教材的规定内容和辽宁省红十字会编制的《救护教学大纲》要求,初级培训班每名学员培训16学时,收费标准100元;师资培训班学员培训48学
时,收费标准300元。

培训不能达到规定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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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收费标准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陕价费调发[2002]13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12.24
【实施日期】2002.12.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群众性
现场救护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02]134号2002年12月24日)
省红十字会:
你会《关于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申请》(陕红发[2002]39号)收悉。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红十字会关于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函[2002]247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的复函》(陕财办综[2002]8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由各级红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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