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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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01•【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新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新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较重的,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合理配备人员。

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2023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 法规考试卷-含答案

2023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 法规考试卷-含答案

2023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法规考试卷姓名:部门:得分:一、选择题。

(3分*20题,共60分)1.最新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23年3月30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该条例自 A 起施行。

A.2023.7.1B.2023.5.1C.2023.9.1 C.2023.11.12.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江苏省消防条例》,该条例自 B 起施行。

A.2023.7.1B.2023.5.1C.2023.9.1D.2023.11.13.《江苏省消防条例》中明确,每年 C 为本省消防安全月,为消防日。

A.11月;1月9日B. 1月;11月9日C.11月;11月9日D. 1月;11月9日4.《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对建筑消防设施 D 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A.每月B.每季度C.每半年D.每年5.《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的排油烟管道等排油烟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并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处、穿越防火分区处设置防火阀;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者散热等防火措施; B 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A.每月B.每季度C.每半年D.每年6.《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 C 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A.每月B.每季度C.每半年D.每年7.《江苏省消防条例》明确,灭火救援应当贯彻 A 的原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单位专职消防队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设有与当地消防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中心联系的有线或者无线通信设备。

A.救人第一、科学施救B.安全第一、科学施救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D.救人第一、安全第一8.《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A 罚款。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知识题库(判断题300题)

安全知识题库(判断题300题)

安全知识题库判断题(一)安全法规1、《安全生产法》不仅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同时也适用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的管理。

(×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4、《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 )5、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但可以通过内部工作分工,确定其只部分负责。

(× )6、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7、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 )8、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 )9、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有关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服务机构负责。

(× )1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11、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 )12、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但从业人员有违章作业情形的除外。

(× )13、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错误解析:《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5 年 5 月 27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 年 5 月 26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合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辟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较重的,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合理配备人员。

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员资格证考试题及答案

安全员资格证考试题及答案

1、《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C )起施行。

A、2019年12月1日B、2020年6月1日C、2020年1月31日D、2020年8月1日2、《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31日审议通过,自( B )起施行。

A、2019年9月1日B、2019年10月1日C、2019年8月1日D、2019年6月1日3、( D )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A、无限空间B、有毒空间C、缺氧空间D、有限空间4、红线意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性( A )为代价。

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A、人的生命B、设备安全C、财产安全D、物的安全5、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C )A、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B、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C、A和B均属于D、A和B均不属于6、以下哪项属于《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列明,而《安全生产法》中未列明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A )。

A、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B、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C、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D、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7、以下属于有限空间的是( D )。

A、污水处理池B、酒糟池C、发酵池D、以上均属于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甘肃省安全生产35条措施具体内容

甘肃省安全生产35条措施具体内容

甘肃省安全生产35条措施具体内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常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学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新闻媒体单位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等的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过程和结果负责。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毗邻海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行业组织应当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的技术咨询服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正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为从 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 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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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与亮点
(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在结构编排(先写企业后写政府)、内 容篇幅(第二章23条占约50%)、条文规定 (第4条直接表述为责任主体)、宣传主体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 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 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6)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评估和检测检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必需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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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与亮点
1.6.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 (第23条)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建 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 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和财务预算,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和应急救援演练; (2)安全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购臵、改造、维护;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9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陈吉宁2019年5月30日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依法不需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八)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向本单位工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五)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六)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七)生产经营区域布局合理,并与生活区域之间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2012年安全生产法全文

2012年安全生产法全文

2012年安全生产法全文2012年安全生产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下面是该法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公民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现代化水平,防范事故灾害,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和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建立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防护的安全生产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推动安全生产科学发展。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推广经验和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设备和工艺的安全性能,提高劳动者安全生产的能力。

第六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的科学性、法制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条件第七条国家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综合安全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安全生产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第八条安全生产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气象、地震、环境、战区、自然灾害、安全生产设施和特种设备、职业卫生等因素,编制相应的专门规划。

第九条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节能规划和其他专门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安全生产规划应当纳入当地行政区域规划,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一条地方行政区域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确定安全生产区域划定,划定的安全生产区域有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保证生产设施的安全性能。

生产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和移交使用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生产设施完好、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安全技术措施是指遵循安全预想的规定,为预防和控制事故灾害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安全生产的管理、防护、预防、应急措施等。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新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新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较重的,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合理配备人员。

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二)厂(场)区道路平坦、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的交通、警示标志,管、线、栈桥的架设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三)生产需要的坑、口、壕、池必须加盖或者设置围栏,施工挖掘的坑、沟应当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四)在架空输电线路下,禁止起重机械作业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禁止使用房屋梁架作为起重支撑; (六)在空气流通不畅、容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可能造成人员窒息、中毒的场所进行作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具;(七)对大型设备发生堵塞的部位进行人工疏通作业,应当采取防坠入、防掩埋等安全技术措施,并设监护人员。

第三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一)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和电气线路绝缘必须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应当采用保护性接零或者接地,保护性接零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当分别敷设;(二)潮湿和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三)生产经营场所需用临时性的电气线路应当由电气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敷设,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拆除;(四)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五)机械设备的检修、故障排除、清理等作业,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停机并切断电源,悬挂警示标志。

第三二条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一)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二)禁止穿戴和使用易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鞋帽和工具;(三)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设施;(四)设备、设施应当装设超限报警、防爆泄压、保险控制以及防静电等安全监控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五)动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动火批准制度。

第三三条金属冶炼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一)在燃气输送、储存等易发生燃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燃气设施设备的检修制度;(二)冶炼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使用;(三)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不得设置人员聚集活动场所。

市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市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市安全生产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七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一)拟定安全生产规划和政策,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三)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五)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六)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七)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考试题

新《安全生产法》考试题

新《安全生产法》考试题一、单选题,每题5分,共计10题,总计50分。

1、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2021年()月()日施行。

[单选题] *A 第十九次,9月1日B 第二十九次,9月1日(正确答案)C 第十九次,12月31日D 第二十九次,12月1日答案解析: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次修正。

[单选题] *A 第三次(正确答案)B 第四次C 第五次D 第六次答案解析: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历程:1、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3、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4、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3、生产经营单位的()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单选题] *A 其他负责人(正确答案)B部门负责人C 主要负责人D 第一责任人答案解析:新安全生产法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单选题] *A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B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C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D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新安全生产法第4条做出条文修改,此条新增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注意全员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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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二)厂(场)区道路平坦、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的交通、警示标志,管、线、栈桥的架设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三)生产需要的坑、口、壕、池必须加盖或者设置围栏,施工挖掘的坑、沟应当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四)在架空输电线路下,禁止起重机械作业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禁止使用房屋梁架作为起重支撑;
(六)在空气流通不畅、容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可能造成人员窒息、中毒的场所进行作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具;
(七)对大型设备发生堵塞的部位进行人工疏通作业,应当采取防坠入、防掩埋等安全技术措施,并设监护人员。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和电气线路绝缘必须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应当采用保护性接零或者接地,保护性接零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当分别敷设;
(二)潮湿和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三)生产经营场所需用临时性的电气线路应当由电气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敷设,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拆除;
(四)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五)机械设备的检修、故障排除、清理等作业,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停机并切断电源,悬挂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
(二)禁止穿戴和使用易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鞋帽和工具;
(三)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设施;
(四)设备、设施应当装设超限报警、防爆泄压、保险控制以及防静电等安全监控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五)动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动火批准制度。

第三十三条金属冶炼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在燃气输送、储存等易发生燃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燃气设施设备的检修制度;
(二)冶炼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使用;
(三)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不得设置人员聚集活动场所。

第三十四条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防火标准的装配式活动房屋,作为集中住宿场所。

符合国家防火标准的装配式活动房屋作为集中住宿场所的,应当使用安全电压,冬季不得采用炉火方式供暖。

第三十五条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的工艺,以及光气、氯气、硫化氢、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岗位,应当确定专人操作;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适应的化工专业技术人员和电工。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开发新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专家对中试和工业化生产的工艺安全性进行鉴定。

第三十七条新建加油站、加气站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原有加油站、加气站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应当采取阻隔防爆、油气回收等安全技术措施,达到安全防护要求。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筑物拆除、土方开挖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气体顶升等作业施工项目,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方案,并对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的可靠性进行专家论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实施现场安全监护。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场所、设施设备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从事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空调设备安装等高处悬挂作业的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控。

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类别,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所用的吊具、吊篮等高处悬挂设备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吊具、吊篮必须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绳和安全锁,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四十一条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使用两个以上不足五十公斤压力罐装燃料的,应当分散使用,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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