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投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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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材料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张仁瑜
1前言
在我国,建筑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中国GDP中约有5万6千亿元固定资产是靠建筑业来实现的,全国每年约有2万3千亿元的基本建设投入,占GDP的20%左右。
中国每一万m2建筑的施工过程中,产生建筑废渣500~600吨。按此计算,中国每年仅建设施工所生产和排出的建筑废渣就有4000万吨。
2我国及世界主要国家对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
我国国家及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土渣管理办法》、《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等。
香港政府通过立法管制废物,《废物处置条例》是管制废物的法例,监管范围包括废物的发收集、处置及废物进出口。针对工人减费意识薄弱,为此香港政府于1998年制定了“废物减少纲要计划”,于1999年2月成立减少废物委员会,专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理。
日本的《废弃物处理法》(1970)、《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1977)、《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1991)、《再循环法》(1991制定,1997修订)、《推进废弃物对政策行动计划》(1994)、《建设再循环指导方针》(1998)、《推进建筑副产物正确处理纲要》(1998)《建筑工程用资材再资源化》和《由国家来推进采购环保产品等有关法律》(2000)、《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改进)废弃物处理法》、《促进废弃物处理指定设施配备的有关法律》、《促进再生资源利用法》(2000)。
日本对建筑垃圾的指导方针是:①尽可能不从施工现场排出建筑垃圾;②建筑垃圾要尽可能的重新利用;③对于重新利用有困难的则适当予以处理。
东京在1988年对建筑垃圾的重新利用率已达到了56%。目前在住宅小区的改造过程中,已能实现建筑垃圾就地消化,经济效果显著。
到2006年,日本对建筑垃圾的重新利用率已高达95%。
美国政府则制定了《超级基金法》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自1982年起,在ASTM C-33-82《混凝土骨料标准》中将破碎的水硬性水泥混凝土包含进了粗骨料中。大约在同一时期,美国军队工程师协会(Society of American Military engineers, SAME)也在有关规范和指南中鼓励使用再生混凝土骨料。
美国是较早提出环境标志的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而对建筑垃圾的填埋处理收费较高。如美国在混凝土路面的再生利用方面成绩斐然,1984年至1985年间,仅八个州就拆除和再生混凝土路面160英里。近几年来,联邦和各州政府的有关部门制定了各种利用废料生产建材的计划。同时,美国还注重激发人们对废料利用的关心。
如美国的CYCLEAN公司采用微波技术,可以100%的回收利用再生旧沥青路面料,其质量与新拌沥青路面料相同,而成本可降低1/3,同时节约了垃圾清运和处理等费用,大大减轻了城市的环境污染。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推行环境标志的国家,德国的每个地区都有大型的建筑垃圾再加工综合工厂,仅在柏林就建有20多个。德国钢筋委员会1998年8月提出了“在混凝土中采用再生骨料的应用指南”;法国利用碎混凝土和碎砖块生产出了砖石混凝土砌块,符合与砖石混凝土材料有关的NBNB21-001(1988)标准;英国颁布了英国标准指南6543《工业副产品及建筑与民用工程废弃物的利用》;北欧各国如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等于1989年实施了统一的北欧环境标志。
德国西门子公司开发的干馏燃烧垃圾处理工艺,可使垃圾中的各种可再生材料十分干净地分离出来,再回收利用,对于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燃气则用于发电,每t垃圾经干馏燃烧处理后仅剩下2~3kg的有害重金属物质,有效地解决了垃圾占用大片耕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