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燃气停止供气或更换气种审批办理规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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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燃气停止供气或更换气种审批办理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瓶装燃气停止供气或更换气种审批办理主体、设定依据、办理条件、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瓶装燃气停止供气或更换气种审批办理。
2 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设定依据
3.1《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的,应当报经当地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十日公告。
4 审批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5 审批条件或标准
5.1提交申报材料齐全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7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办结
8 申报材料
8.1停止供气或更换气种申请表,纸质材料A4纸,一式两份;
8.2供应用户保障用气措施方案,原件A4纸,一份;
8.3停止供气或更换气种报告,原件A4纸,一份;
8.4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A4纸,一份;
8.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一份;
8.6授权委托书,原件A4纸,一份;
(备注:提供复印件的请加盖公章,并提交原件核对。)9 承诺时限
承诺5个工作日
法定10个工作日
10 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 联系信息
11.1业务咨询电话:********
11.2督查科投诉电话:********
市效能办投诉电话: ********
11.3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
11.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区华莲路138号金融中心B3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