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燃气停止供气或更换气种审批办理规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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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燃气停止供气或更换气种审批办理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瓶装燃气停止供气或更换气种审批办理主体、设定依据、办理条件、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瓶装燃气停止供气或更换气种审批办理。

2 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设定依据

3.1《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的,应当报经当地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十日公告。

4 审批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5 审批条件或标准

5.1提交申报材料齐全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7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办结

8 申报材料

8.1停止供气或更换气种申请表,纸质材料A4纸,一式两份;

8.2供应用户保障用气措施方案,原件A4纸,一份;

8.3停止供气或更换气种报告,原件A4纸,一份;

8.4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A4纸,一份;

8.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一份;

8.6授权委托书,原件A4纸,一份;

(备注:提供复印件的请加盖公章,并提交原件核对。)9 承诺时限

承诺5个工作日

法定10个工作日

10 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 联系信息

11.1业务咨询电话:********

11.2督查科投诉电话:********

市效能办投诉电话: ********

11.3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

11.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区华莲路138号金融中心B3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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