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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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冀建质安函〔2021〕387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承德、沧州市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落实。

一、提高认识,严格程序。

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是有效预防和遏制建设工程火灾隐患的重要手段。

各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把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关口,切实从源头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

二、把握内涵,解决难题。

《通知》在开展既有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以及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方面提供了政策支撑。

各地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通知》内涵,“吃准吃透”政策实质,创新工作方式和程序,研究解决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我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相关政策出台前,各地主管部门要认真查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三、运用平台,提升效能。

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息化建设,综合运用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务服务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专家库管理等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冀建法改〔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6月2日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适用本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指南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指南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指南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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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事指南
一、总则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工作的管理,保障建筑防火和人员安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指南。

二、审查要点
1. 检查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审查消防安全通道、消防泉水位设计是否合理。

3. 审查消防区域隔离与防火隔离设计是否规范。

4. 审查消防设施布置、消防电源及自动灭火系统设计是否合格。

5. 审查疏散設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考虑人性化因素。

三、验收流程
1. 开工前验收:确认施工是否按设计进行。

2. 中期验收:确认主体结构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3. 竣工验收:检查所有消防设施是否完成并能正常使用。

4. 抽查验收:不定期对部分项目现场进行抽查。

五、附则
本指南用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如有修改请及时告知。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操作中还请结合各区(市)的具体法规政策执行。

消防验收技术导则

消防验收技术导则

消防验收技术导则一、前言消防验收是指对建筑物、设施等消防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测试、评估和确认,以验证其是否符合消防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本文旨在为消防验收提供技术导则,以确保建筑物和设施的消防安全。

二、消防验收流程1. 前期准备在进行消防验收前,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制定验收计划:根据建筑物或设施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制定相应的验收计划。

(2)明确验收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消防验收的标准。

(3)确定验收人员:确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担任验收人员。

2. 实地勘察实地勘察是指对待检查对象进行实地勘查,了解其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建筑结构:包括建筑材料、承重结构等。

(2)电气系统:包括电气线路、配电箱等。

(3)燃气系统:包括燃气管道、燃气灶具等。

(4)通风系统:包括通风管道、排烟设备等。

(5)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

3. 检查测试检查测试是指对待检查对象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以验证其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建筑结构:对建筑材料、承重结构等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

(2)电气系统:对电气线路、配电箱等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

(3)燃气系统:对燃气管道、燃气灶具等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

(4)通风系统:对通风管道、排烟设备等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

(5)消防设施:对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并能够有效地预防火灾的发生。

4. 报告评估报告评估是指将实地勘察和检查测试的结果整理成报告,并进行评估。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整理报告:将实地勘察和检查测试的结果整理成报告,包括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2)评估报告:对报告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并提出改进建议。

5. 确认验收确认验收是指对待检查对象进行最终的确认验收,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7.01•【字号】冀建质安函〔2019〕116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19〕1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和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各地已于6月30日前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承接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确保承接初期工作落实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承接初期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职责承接的严肃性,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承接初期出现的各种问题,专人专职负责,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后续工作衔接有序,平稳顺利。

二、抓紧落实机构和人员。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落实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要确保人员及时到岗到位开展工作;尚未落实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要结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机构和人员编制,抓紧向本级党委、政府请示汇报,积极争取编制部门支持,尽快满足工作需要。

三、强化人员业务培训学习。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立足当前工作实际,及时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业务学习,保证工作人员掌握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知识,熟悉具体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满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需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7月1日。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14]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14]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22)一、目的为了规范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保证安全验收评价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二、合用范围本导则合用于建设工程的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验收评价,以及已建成工程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安全评价。

三、基本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保障安全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标准规范为准绳,以技术方法为手段,以客观公正为原则以项目为单位,以专业为分类,以系统为整体,以风险为核心以资料为依据,以现场为核实,以专家为主体,以报告为成果四、安全验收评价的内容和要求(一)安全设计审查安全设计审查是指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验证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的过程。

安全设计审查应在建设工程的设计阶段进行,并在施工前完成。

安全设计审查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性质、规模、结构类型、功能用途等安全目标:包括工程的安全等级、安全指标、安全措施等安全分析:包括工程的潜在危(wei)险源、风险等级、风险控制措施等安全评价:包括工程的安全性能、安全可靠性、安全效益等安全设计审查的要求是:审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背景,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方法审查过程应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原则,确保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和合理性审查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审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二)安装调试检验安装调试检验是指对建设工程的设备、系统和部件进行安装、调试和检验,验证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运行条件的过程。

安装调试检验应在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进行,并在竣工前完成。

安装调试检验的内容包括:设备检验:包括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功能等系统检验:包括系统的组成、连接、参数、性能等部件检验:包括部件的材料、结构、尺寸、强度等安装调试检验的要求是: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背景,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方法检验过程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细致和及时反馈的原则,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检验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对检验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三)安全运行管理安全运行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的运行维护、检测监测、应急处置等进行管理,保证其符合安全要求和运行条件的过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加强和改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审验管理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审查验收工作应覆盖各类建设工程,做到应办尽办、程序合法、过程透明,不得擅自改变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不得随意取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

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向社会公开审查验收流程图、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申报材料和内容要求,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的技术指导,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主动靠前服务。

充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平台,实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在线办理;能够通过部门交换获取的信息,不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

结合实际积极推动开展联合审图和竣工联合验收。

二、强化技术要求各地主管部门要认真查阅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提交的建设工程资料,核对消防设计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内容,并作为抽查的依据。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河北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河北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一、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要求(一)一般要求1、设计文件应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关于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的深度要求。

设计文件应包括选用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

2、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总说明,各有关专业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3、设计文件应写明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编制单位,编制年月;写明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

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二)设计总说明1、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1)设计中贯彻的国家政策、法规;(2)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批准的批文;(3)工程设计依据;(4)建设单位提供的生产工艺等资料。

2、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1)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2)分期建设(应说明近期,远期的工程)的情况;(3)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总指标(1)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等指标;(2)其他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4、本工程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三)总平面1、设计说明书(1) 说明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位置,四邻已有和规划的建筑物与构筑物情况、场地内保留建构筑物的情况;(2) 说明建筑物、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3)说明功能分区;(4) 说明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

(5)说明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的确定;(6)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及主要设计技术条件。

2、设计图纸(1)区域位置图(2)总平面图: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和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间距;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

(四)建筑、结构1、设计说明书(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结构选型;(2)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层数、层高和总高度;(3)建筑物的功能分区、平面布局;(4)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等设计情况和所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5)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能反映建筑规模的总建筑面积以及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场所的座位数、车库的停车位数量等;(6) 对需分期建设的工程,说明分期建设内容和对续建、扩建的设想及相关措施;2、设计图纸(1) 平面图: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平面布置,房间功能和面积,安全疏散楼梯、走道,消防电梯,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2)立面图: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部件的可见部分;屋顶、及屋顶高耸物、檐口(女儿墙)、室外地面、等主要标高或高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1、总则1.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1.2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2.1.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2.2.4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2.1.5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1.6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2.1.7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1.8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2.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2.2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本级机关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2.2.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并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一、前言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是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的重要环节。

正确的消防设计能够保障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有效使用。

为此,制定本技术指南,旨在明确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原则、流程、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提高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消防设计审查1.总体原则消防设计审查是指对建筑物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有关消防安全的构造、布局和设施进行审查,以确保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审查的原则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审查内容2.1建筑结构审查的重点是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防火分区和消防间距的设置、楼梯间和安全出口的布置、疏散通道的宽度和材料选择等。

2.2消防设施审查的重点是消防水源、消防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疏散通道、消防口径和数量等。

2.3消防应急逃生设施审查的重点是火灾报警系统、消防广播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设备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2.4建筑物用途和危险性审查的重点是建筑物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并根据不同的用途和危险性等级,确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审查程序3.1提交审查申请申请人应按照规定,递交完整的消防设计图纸和相关材料,并填写审查申请表。

3.2技术审查审查机关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设计图纸进行技术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3审查意见及回复审查机关应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并要求修改或补充相关设计材料。

3.4审查合格经过几轮反复,直至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才能发出审查合格证明。

三、消防设计验收1.总体原则消防设计验收是指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完成后进行检查和验收,以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使用规范和技术标准。

验收过程应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2.验收内容2.1消防设施验收的重点是消防水源、消防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疏散通道、消防口径和数量等,确认其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2.2消防应急逃生设施验收的重点是火灾报警系统、消防广播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设备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确认其正常工作和有效性。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2.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邯郸市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报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局、肥乡区审批局、成安县审批局、曲周县审批局:为提高我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质量,强化建设工程火灾源头管控,守住消防安全底线,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我局抽取了部分区县2023年下半年办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项目共35个,集中开展了双随机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市局组成了3个检查组通过交流座谈、资料检查、专家辅助、现场抽查等方式,对受检项目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及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

同时,按照规避原则,对市内三家审查机构采取线上图纸互审的方式对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受检项目进行了图纸复审。

本次检查范围涵盖9个县区,其中消防设计审查工程8个(峰峰下半年无消防设计审查项目)、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9个、备案和抽查的建设工程18个。

经检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住建部58号令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发挥了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家作用,基本能够把住火灾源头管控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主管部门审批工作把关不严。

一是部分县区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练,档案资料把关不严,责任心不强,甘做“甩手掌柜”。

表现在:验收申请表未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多页的申请表、备案表未加盖骑缝章,有的甚至验收申请表不上传系统;备案项目错误使用《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填写内容不全、图纸及审图报告上传不全;审图报告时间早于规划证时间。

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建筑

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建筑

《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房屋建筑(一)房屋建筑建筑专业1 一般规定1.0.1建筑总平面应与经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及审批意见一致。

1.0.2个体设计的项目名称、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应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1.0.3建筑设计应以建筑通用规范和项目所属分类建筑设计规范为依据。

规范、标准应为现行的有效版本。

1.0.4 建筑设计应贯彻建筑节能国策,按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设计标准要求,作好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1.0.5 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应按各类建筑的无障碍实施范围进行无障碍设计。

2 建筑施工图设计内容和深度建筑施工图文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下简称《深度规定》)和《建筑制图标准》的要求。

2.1 总平面图2.1.1 总平面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2节规定,着重审查以下各点:1) 场地四界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等的位置;2) 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绿化带等的位置,以及主要建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3) 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名称、编号、层数、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4) 广场、停车场、运动场、道路、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护坡的定位坐标或相互尺寸。

2.1.2 竖向布置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2节规定,需标示以下关键标高:1) 场地四邻的道路、水面、地面的关键性标高;2) 建筑物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地下建筑的顶板面标高及覆盖土高度限制;3) 道路的设计标高、纵坡度、纵坡距、关键性标高;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的设计标高,以及院落的控制性标高;4) 挡土墙、护坡或土坎顶部和底部主要标高及护坡坡度。

2.1.3 当工程设计内容简单时,竖向布置图可与总平面图合并。

2.2建筑设计说明2.2.1 说明应符合《深度规定》高、主要工程做法及室内装修做法、门窗表及门窗性能要求、幕墙工程的性能及制作要求等,还应包括建筑防火、无障碍设计和建筑节能设计说明等内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1]29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1]29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1〕29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是勘察设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图审查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不断提高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质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现就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认定管理(一)审查人员配置应符合标准齐全到位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量的1/2。

允许审查机构中建筑、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可各有1人超过65岁,但不能超过70岁(荣获国家和省勘察设计大师称号的可不超过75岁),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审查人员包括专职审查人员和兼职审查人员。

专职审查人员是指仅受聘于审查机构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兼职审查人员是指从本审查机构以外单位聘用的非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只能为其所从业审查机构所依托勘察设计单位的人员,并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家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3、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且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量的1/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暂行规定(2020)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暂行规定(2020)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暂行规定(2020)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3•【文号】建质[2005]184号•【施行日期】2005.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部分地区经验,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各地要注重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设部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1、总则1.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输变电工程消防验收标准》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输变电工程消防验收标准》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输变电工程消防
验收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2.25
•【字号】2022年第19号
•【施行日期】2022.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关于发布《输变电工程消防验收标准》的公告《输变电工程消防验收标准》(编号为DB13(J)/T8456-2022)已经本机关审查并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现予发布,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2月25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试行)1 总则1.1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出台前,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做法,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导则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1.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统称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各级住建部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1.4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1.5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1.6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1.7 依法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备案的工程范围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2 消防设计审查2.1 依法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要求。

河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务服务系统操作指南

河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务服务系统操作指南

河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务服务系统操作指南河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务服务系统操作指南一、引言河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务服务系统是为了提高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政务服务的便捷化、高效化和智能化而开发的一套系统。

本操作指南旨在帮助用户正确操作系统,提供清晰的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录入。

二、系统登录1. 打开浏览器,输入系统网址,进入登录界面。

2. 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

3. 登录成功后,进入系统主界面。

三、新建项目1. 在系统主界面,点击“新建项目”按钮。

2. 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申请单位等。

3. 根据项目类型选择相应的审查验收流程。

4. 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按钮。

四、提交申请1. 在系统主界面,选择待办任务列表。

2. 找到需要提交申请的项目,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3. 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4. 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

五、审查验收1. 在系统主界面,选择待办任务列表。

2. 找到需要进行审查验收的项目,点击“审查验收”按钮。

3. 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应的审查验收表格。

4. 完成填写后,点击提交按钮。

六、查看审查结果1. 在系统主界面,选择已办任务列表。

2. 找到需要查看审查结果的项目,点击“查看结果”按钮。

3. 在结果页面中,可以查看审查意见和验收结论。

七、补正申请1. 在系统主界面,选择已办任务列表。

2. 找到需要补正的项目,点击“补正申请”按钮。

3. 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应的补正申请表格。

4. 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

八、系统设置1. 在系统主界面,点击“系统设置”按钮。

2. 可以进行用户管理、角色管理、流程配置等操作。

九、常见问题解答1. 无法登录系统:请检查用户名和密码是否正确,确保网络连接正常。

2. 无法提交申请:请检查项目信息是否填写完整,必填项是否有遗漏。

3. 审查结果错误:请联系系统管理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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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试行)1 总则1.1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出台前,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做法,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导则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1.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统称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各级住建部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1.4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1.5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1.6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1.7 依法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备案的工程范围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2 消防设计审查2.1 依法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要求。

2.2 建设单位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消防设计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3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住建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2.4 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住建部门出具受理凭证,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并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需省级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单独计算)。

2.5按照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要求,消防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

2.6 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对审查工作质量和结论负责。

2.7 住建部门不再进行独立的技术审查,直接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报告和其他申报资料出具审查意见,并与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

3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3.1 对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或者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时,除提供本导则2.2条所列资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3.2 市、县级住建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将申报资料报省级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3.3 省级住建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4 消防验收4.1 消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检查,并在检测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消防工程进行自验。

4.2 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检查,并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对检测检查工作质量和结果负责。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检查证明文件需经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

4.3 承担检测检查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有相应工作业绩。

4.4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自验小组,并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按下列程序进行自验:(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消防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审阅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三)实地查验消防工程质量,对消防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全面检查;(四)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参加验收各方项目负责人签署消防工程自验意见书。

参与消防工程自验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自验。

4.5 建设单位应在消防工程自验合格后,向住建部门提出消防验收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施工许可文件;(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五)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六)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七)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八)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4.6 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住建部门出具受理凭证,并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能够纳入联合验收范围的,按照联合验收要求执行。

4.7 住建部门应派出2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现场验收承办小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组织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按专业分组开展现场检查验收。

现场验收承办小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

住建部门应在完成消防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论告知建设单位,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重新申报消防验收;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并与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共享消防验收结果。

5 消防备案抽查5.1 对本导则第1.7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住建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按本导则第4.5条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5.2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5.3 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消防验收备案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5.4 住建部门应按照住宅5%、办公5%、人员密集场所50%、公众聚集场所50%、易燃易爆场所50%、厂房20%、其他5%的抽查比例,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时随机确定检查对象。

5.5 对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工作,并制作检查记录。

检查工作应按照本导则第4章要求进行。

5.6 对检查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住建部门申请复查。

6 资料归档6.1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资料实行纸质档案为主、电子档案为辅的档案管理制度。

6.2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7 附则7.1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7.2 住建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7.3 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有效期一年。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7.4 各市住建部门可参照本导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目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表格(式样)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通知书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印章)填表日期填表说明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名。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

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

未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

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附件2-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消审字〔〕第号:你单位申报的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受理凭证编号:),该工程为工程,位于。

经审查,意见如下:1、该工程消防设计合格,请按照审查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2、经此次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变更的,你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3、该工程竣工后应向我局申报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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