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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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水质管理,提高城市供水水质,满足城市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确保供水水质符合标准要求,保障安全供水,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取水头部、净水厂、供水管网(含用户受水点)水质管理和考核,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的质量管理和考核,以及水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各种能影响供水水质全过程的管理。

1.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评价标准

GB 15892 净水剂聚合氯化铝

GB/T7702.2 中国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CJ/T43 水处理用石英砂滤料

2.组织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公司水质管理分为公司、水厂、班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质安部是公司水质管理的职能部门。

2.1.1中心化验室负责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工作和管网水质检验,抽检水厂水质和对水厂及班组化验工作进行指导。

2.1.2水厂化验室负责原水、出厂水水质的检验,并对净化过程中的工艺水质量、取水口的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及时掌握源水变化情况,指导净水生产。

2.1.3班组按公司《净水工艺运行技术标准》控制制水净化过程中的各项技术指标(含公司制定的水质内控标准)。

2.2范围

公司水质管理主要包括:水源水质管理、水厂水质管理、管网水质管理、净水原材料质量管理、水质考核和事故处理等。

2.3职责

2.3.1质安部负责日常水质管理和水质监督。

2.3.2质安部每年组织一次水质分析会议。

2.3.3 中心化验室负责水质监测和业务指导。

2.3.4 公司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对制供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确保涉水人员持健康证上岗。

3.水源水质管理

3.1为防止水源污染,确保原水质量,公司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并定期对取水口上游水系水质状况进行调查检测。

3.2 经常清理取水口的藻类和漂浮物,不得有动物尸体。

3.3公司参加由市建设、环保、水务和卫生部门组成的市区水源检测网络,定期交流情况,交换水质资料。

3.4公司设专(兼)职水源保护人员,负责对水源取水口的检查防护,如有违反规定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3.5中心化验室和水厂化验室按规定的检测项目和频次,采集取水口原水水样进行检测,及时指导生产。中心化验室根据本地水质和水文特征,每年按丰、枯水期,分别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质情况进行两次调查检测。发现水源水质异常时,必须追踪检测,找出污染原因,向有关部门报告。

3.6中心化验室负责编写水源水质报告,报送有关部门。

4.水厂水质管理

4.1水厂的水质管理是公司水质管理的基础,水厂化验室、净水班组应严格

按照岗位职责,把好水质关,保证出厂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公司有关内控标准。

4.2水厂化验室按规定做好日常水质检验,发现异常立即采样复检,根据水质变化情况做混凝试验和加氯量试验,确定混凝剂、消毒剂最佳投加量,以指导净水生产。对生产中出现的水质问题,及时指导解决并报厂长、中心化验室和公司质安部。

4.3质安部要及时掌握生产过程中的水质状况,指导水厂解决水质问题。中心化验室加强对水厂化验室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水厂化验室应主动配合。

4.4净水班组要及时、准确填写水质的各种原始记录,健全各种台帐,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按操作规程进行净水工艺处理,搞好水质自检,接受质安部、中心化验室和水厂化验室的抽查。

4.5水厂化验室按规定及时向质安部、中心化验室报送有关水质报告、报表。

4.6水厂应定期召开厂级水质分析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切实解决存在问题,提高出厂水水质合格率。

4.7搞好净水生产场所(岗位)的卫生工作。

5.管网水质管理

5.1管网水水质的责任单位为管道安装维修部门;若因出厂水的原因造成管网水质不合格由水厂负责。

5.2新装管道消毒冲洗规定:

5.2.1安装前必须将管材和配件的内壁清除干净;

5.2.2安装过程中,当收工时,应将管口封堵,防止各类杂质污物或小动物进入;

5.2.3安装结束,应加氯消毒,浸泡不少于24小时,其含量不得低于5毫克/升;

5.2.4浸泡结束,进行管道冲洗,控制在一定的冲洗强度下,当浊度低于3NTU 以下时,停止冲洗;

5.2.5管道安装部门应根据中心化验室的检验报告,决定该管道是否可以并网运行;并作为竣工资料之一。

5.3管道维修,闸门水表更换的消毒冲洗规定:

5.3.1当不能放水冲洗时,必须将换用的管件和配件清除干净;

5.3.2维修、更换前,必须把工作坑内积(污)水排尽,以防倒灌;

5.3.3维修、更换结束,尽量实施冲洗排污,必要时可使用用户表内设施排放等。

5.4管网排污按每2万人设置一个排污点,根据检测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排污。

6.水质考核及水质事故处理

6.1公司对水质实行三级考核。

6.1.1公司级:考核指标为出厂水及管网水综合合格率。

6.1.2水厂、管道安装维修部门:

水厂:考核指标为出厂水综合合格率和四项指标合格率(浊度、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

管道安装维修部门:考核指标为管网水七项指标合格率。

6.1.3班组级:考核指标为出厂水余氯、浊度、色度及工艺水浊度等。

6.2水质事故按严重程度和影响大小分为轻微水质事故、一般水质事故、重大水质事故。

6.3轻微水质事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轻微水质事故。

6.3.1沉淀池出水浊度连续2小时超过7NTU或一次达10NTU;

6.3.2有一格滤池滤后水浊度连续2小时超过1NTU或一次达到或超过3NTU;

6.3.3出厂水浊度连续一小时超过1NTU或一次达到3NTU;

6.3.4出厂水余氯连续45分钟低于0.3毫克/每升或高于4毫克/升。

6.3.5轻微水质事故由水厂化验室负责考核,水厂厂长负责处理,发生水质事故后,水厂厂长应及时组织班组长、质量管理员及水厂化验室等有关人员进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水厂化验室负责作好水质事故分析和处理情况的记录。

6.4一般水质事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水质事故。

6.4.1供水主要管道的浊度连续两小时超过1NTU,连续一小时达3NTU以上;

6.4.2出厂水余氯连续90分钟低于0.3毫克/每升或高于4毫克/升,或一次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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