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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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练习题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刑法分则导学案

教师:郑迎平

一、单项选择题

1.彭某入室盗窃,窃得电磁炉后被主人方某发现,方某一直追到大街上。彭某与方某厮打,彭某被打倒在地,扔下电磁炉逃跑。对彭某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以盗窃罪既遂论处 B. 以抢劫罪既遂论处

C. 以抢劫罪未遂论处

D. 以抢劫罪中止论处

1.【答案】C

【解析】彭某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由于被迫放弃财物,属于抢劫罪未遂。盗窃罪虽然既遂,但是由于转化为抢劫罪了,所以最终不能以盗窃罪既遂论处。

2.方某外表俊朗但游手好闲,喜欢沾花惹草,得知吴某(女)是位富家小姐,便追求吴某,自称自己是某高官的儿子。吴某很快喜欢上方某,并给方某送了许多贵重礼物。两人相处时间长了以后,方某感到厌烦便离吴某而去。方某的行为属于()

A. 诈骗罪

B. 招摇撞骗罪

C. 侵占罪

D. 无罪

2.【答案】D

【解析】方某没有非法占有钱财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方某只是冒充高干子弟,但没有冒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招摇撞骗罪。所以,方某无罪。

3.孙某(男,15周岁)与李某(女,12周岁)谈恋爱。在恋爱期间两人发生了性行为,双方家长得知后杜绝了两人来往。对孙某的行为,认定正确的是()

A. 构成强奸罪,属于奸淫幼女

B. 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双方是自愿的

C. 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孙某的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D. 构成强奸罪,但不需刑罚处罚

3.【答案】C

【解析】根据2006年最高法院《未成年人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孙某不构成犯罪。B项的错误之处在于,孙某不构成强奸罪的理由不是因为双方是自愿的。

4.甲男与乙女恋爱7年,甲男提出分手,乙女坚决不同意。某日在同居屋内,乙女对甲男说:“你要真的抛弃我,我就上吊自杀!”甲男:“你总是这么吓我!我倒要看看!”乙女无奈便上吊。甲男不予抢救反而锁门外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男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 甲男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C. 甲男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 甲男构成遗弃罪

4.【答案】A

【解析】甲男与乙女争吵时,乙女要自杀,甲男对乙女的自杀产生教唆促进作用,这种先行行为产生了作为义务,而且能够救助不予救助,并锁门排除他人救助,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5.赵男与林女结婚,但对林女与前夫所生男孩小明心生厌恶,认为小明是他追求美好生活的最大障碍,便有心除掉。某日赵男带小明来到山中游玩,在一人迹罕见的山谷,赵男对小明说:“我去上个厕所,你在这不要动!”然后悄然下山。小明后被山中野狼吃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赵男构成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 赵男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C. 赵男构成遗弃罪

D. 小明的死亡是一起意外事件,因为小明是被狼吃掉的

5.【答案】B

【解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遗弃罪的区分在于,该行为对被害人生命的威胁是否达到现实而又紧迫的程度,被害人的生命对行为人的依赖程度大小。题中,赵男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6.王某与李某表面是朋友,但暗地里都想致对方于死地。某日王某送给李某一瓶有毒红酒。李某感觉该酒颜色和气味有点不对,怀疑有毒,没敢喝,而是送给了朋友刘某。刘某回家后饮酒中毒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打击错误

B. 王某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对象错误

C. 李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 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6、【答案】D打击错误是因为方法手段问题而出错,而题目中王某投毒方法本身没有错误,对象错误是指将甲对象误认为是乙对象而打击,而题目中王某也没有产生对象认识错误,李某明知红酒有可能有毒,还送给别人,放任他人死亡,属于间接故意杀人7. 警察孙某值班时上网看电影,接到一名男子甲报警求救电话:“歹徒正在杀害我朋友乙,请赶紧出警救助!”孙某能够出警但由于不忍中断看电影而故意不出警,后歹徒杀死了甲和乙。孙某的行为构成()

A.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B. 不作为滥用职权罪

C. 不作为玩忽职守罪

D. 过失致人死亡罪

7.【答案】B

【解析】首先,孙某是不作为犯罪。其次,孙某不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因为其不作为与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具有等价性。最后,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在于,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过失犯罪。滥用职权罪包括能够履行职责,故意不履行。孙某就属于这种情况。

8. 甲系某省民政厅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救灾款8万元借给亲友做生意。甲的行为构成()

A. 贪污罪

B. 挪用资金罪

C. 挪用特定款物罪

D. 挪用公款罪

8.【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规定,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定挪用公款罪。

9、甲为了评教授职称,先后抄袭他人作品4篇,后来果真被评上了教授,工资待遇比以前大有提高。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诈骗罪

B.盗窃罪

C.侵犯着作权罪

D.不构成犯罪

9、【答案】D

【解析】《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着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要构成侵犯着作权罪,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且这儿的营利是一种商行为;甲是为了评教授职称,才抄袭他人作品的,虽然评上教授后,工资待遇大有提高,但不是这儿的营利,所以不构成侵犯着作权罪。甲虽然欺骗了上级,获得了高工资,但还是以自己的工作换来的报酬,虽然自己的能力与待遇不符,只是轻微的行政违法,不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当然也不构成盗窃罪。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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