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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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武汉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武汉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供热采暖成为了城市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

为了保证供热系统运行的高效与稳定,武汉市制定了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旨在确保居民在冬季能够舒适地享受到合适的供热服务,同时促进能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

二、供热管理责任主体根据武汉市政府的要求,供热管理责任主体应分为供热企业和用户两个方面。

1. 供热企业供热企业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力量,负责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

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确保供热设备的安全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2)制定供热计量和收费标准,确保计量过程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3)及时进行供热系统的维修和检查,确保供热正常运行。

(4)及时响应用户的供热咨询和投诉,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做出回应。

2. 用户供热用户应当合理使用供热设备和热能资源,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转。

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按照供热企业提供的计量设备进行能源消费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2)及时缴纳供热费用并按时参与抄表和结算工作。

(3)如有供热设备故障或异常,应及时向供热企业报告,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三、供热服务质量为了保证供热服务的质量,武汉市采取了以下管理措施:1. 服务承诺供热企业应对用户提供的供热服务质量问题,做出书面的服务承诺,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予以解决。

同时,供热企业应向用户提供完整的供热服务流程,并确保执行过程的透明和规范。

2. 监督检查武汉市政府监管部门将定期对供热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供热设备的安全性和运行状况进行检测和评估。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服务质量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3. 用户评价为了了解用户对供热服务的满意度和意见建议,武汉市政府将建立用户评价系统,鼓励用户对供热服务进行评价和反馈。

供热企业应认真对待用户的反馈,及时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用户满意度。

四、能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为了推动能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武汉市提出了以下相关要求:1. 节能措施供热企业应采取必要的节能措施,以提高供热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
一、供热收费的适用范围
本收费管理制度适用于在供热期间内施工单位、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其他应用单位所使用的热源供热系统收费。

二、供热费用的计算
1、收费标准
供热费用根据实际热量而定,收取面积单价优惠收费。

根据政府部门
规定,每平方米每小时供热费的标准如下:
供热期间内:半年内(6月份~11月份)每平方米每小时供热费为
0.4元;半年后(12月份~5月份)每平方米每小时供热费为0.3元。

2、计量方式
采用自动供热计量系统,把热量按照台面积计算热价,实行热价核算,对热量进行收取。

三、供热收费的管理
1、收费方式
所有施工单位、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小区在使用供热系统时,应在供热期开始前于热源供热站交纳供热押金,并于供热期结束后按
照实际售价支付供热费。

2、收费计算
供热费用按照收费标准每月结算一次,清算日为每月的最后一天。

每月供热费用按照本月实际消费的热量计算:收费标准×月度平均热量。

3、缴费方式
使用单位可以通过现金、汇款等支付供热费用。

四、其他事项
1、供热收费管理。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热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4]208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热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4]208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热价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热价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4]208号)
荆州市、襄樊市、宜昌市、十堰市、咸宁市物价局,华电集团湖北公司、国电集团华中公司,各有关热电厂:
由于燃煤价格不断上涨,据我们调查,在我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精神,调整部分热电厂的供热价格之后,我省原煤价格平均每吨上涨50元,标煤每吨上涨70元以上。

为缓解供热电厂的经营困难,根据《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决定对我省热电厂供热价格统一上调每百万千焦2.3元,我局鄂价能交[2004]85号文未调整热价的热电厂及厂网分离电厂,这次适当多调,各厂调整后的热价见附表。

上述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结束——。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与供热系统经济运行、成本核算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与供热系统经济运行、成本核算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与供热系统经济运行、成本核算定价998元作者吴文广册数规格全四卷 16开精装出版社城市建设出版社2007年7月出版目录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与供热系统经济运行、成本核算、计量收费及设计施工、安装维修新技术新标准实用全书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与供热系统经济运行、成本核算、计量收费及设计施工、安装维修新技术新标准实用全书详细目录第一篇《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与配套规定第一章《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相关配套规定第二篇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与改革第一章热价制定的原则第二章热价的“两部制”第三章热价的调整第四章计量收费的补偿第五章国外供热计量与收费成果概况及我国城市计量供热改革进展第三篇供热系统的经济运行第一章供热管网运行技术经济分析第二章供热系统的节能分等第三章供暖系统的初调节第四章供热系统的运行调节第五章供暖系统经济运行的问题第六章供热系统常用运行指标第四篇集中供热设计内容深度要求与计算第一章概述第二章集中供热规划内容深度要求第三章集中供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要求第四章集中供热热力网设计内容深度要求第五章集中供热锅炉房设计内容深度要求第六章集中供热项目工程投资估算第七章集中供热能源效率计算第八章集中供热工程制图标准第五篇集中供热热负荷及热介质第一章集中供热热负荷确定原则及其要求第二章集中供热热负荷资料第三章集中供热热负荷图第四章集中供热热负荷计算第五章集中供热系统的热介质及其参数第六篇集中供热系统设计第一章集中供热系统的基本类型第二章集中供热系统的补水及定压第三章凝结水的回收与利用第四章集中供热系统的主要设备选择第五章集中供热系统设计中的其他问题第七篇集中供热管道的热补偿及强度计算第一章集中供热管道设计条件与设计基准第二章集中供热管道的热位移及热补偿第三章集中供热管道补偿器的推力计算第四章集中供热管道的风荷载计算第五章强度计算第八篇集中供热管道及其附件、保温设计第一章集中供热管道材料第二章集中供热管道组成件第三章集中供热管道组成件第四章集中供热管道及设备保温第五章集中供热管道及设备保温计算第九篇集中供热工程预算定额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一章常用图例及符号第二章定额应用第三章定额预算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实例及对照应用实例第十篇供热成本核算第一章概述第二章成本核算方法概述第三章成本核算的品种法第四章成本核算的分批法第五章成本核算的分步法第六章成本核算的分类法和定额法第七章作业成本法第八章标准成本法第九章成本报表和成本分析第十一篇供热计量技术第一章概述第二章计量供热设备与控制装置第三章计量供热系统的设计第四章计量供热系统的调节第五章计量供热系统的控制第六章热计量及其收费方法第十二篇热计量方法选择与计量标准第一章热计量方式及选用原则第二章热计量的收益第三章热计量投资费用的确定标准第四章热计量方式的确定标准第五章相关技术标准第十三篇集中供热施工、运行与维修第一章集中供热热源第二章集中供热管网布置与敷设第三章集中供热管道水力计算第四章集中供热热力站、热用户、中继泵站第五章集中供热系统的调节、检测与控制第六章集中供热管道直埋敷设第七章多热源联合集中供热第八章集中供热管道施工与安装第九章集中供热系统安全运行与维修第十章集中供热系统常用设备及部件第十四篇锅炉房的综合管理与标准第一章锅炉特性参数及其型号的意义第二章锅炉房热力系统及其构成第三章锅炉经济运行第四章锅炉房各种技术经济指标考评标准第五章锅炉检修管理第六章锅炉房日常管理第七章燃油燃气锅炉、电热锅炉及地热的应用。

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暂行)

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暂行)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鄂价能交[2002]94号| 发布日期:2002-06-01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各供热企业:为规范政府对供热价格的管理行为,理顺供热价格的形成机制,保护热力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价格法》和《湖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物价部门接此通知后,按《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本地区内供热单位的上年度实际供热成本和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测算,于2002年6月30日前报告我局。

《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和调整我省供热价格,提高集中供热的社会效益,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利益,促进城市统一供热事业的发展和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能源综合利用,根据《价格法》和《湖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特制定《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供热价格是指供热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燃料转化为热商品的价格,计量单位为“元/百万千焦”。

如采取其它供热计量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换算。

第三条供热价格属政府定价范畴,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企业的主管部门(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供热价格管理范围包括中央直属电厂、地方电厂和其它供热单位向社会供热(含供蒸气、热水)的出厂价格和供热公司的销售价格及价格行为。

第五条制订、审批热力销售价格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有利于供热事业的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3、充分考虑热用户的承受能力,有利于促进扩大社会用热需求;4、有利于规范供热价格行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第二章供热价格的管理权限、申报与审批第六条凡热电联产供热机组的供热价格(包括出厂价格和直接与用户的结算价格,下同)由省物价局审批。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能源局2021年3月25日附件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深化水电气暖行业市场化改革,进一步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一)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收费。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取消供水、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的相关收费。

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各类收费项目。

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物业服务主体接受委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集中供暖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与业主大会协商约定,严禁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费用。

武汉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武汉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武汉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武汉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该管理办法旨在确保武汉市的供热采暖系统运行安全、高效,并为居民提供舒适的供热服务。

2. 供热设施管理2.1. 供热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2. 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提供详细的设施规划和设计方案,并在建设过程中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验。

2.3. 供热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供热费用管理3.1. 供热费用的收取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3.2. 供热费用的计算标准应公平合理,并依据供热设施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3. 居民可通过正规渠道查询和申诉供热费用的收取情况,保障其合法权益。

4. 服务质量监督4.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供热供暖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服务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4.2. 居民可通过投诉渠道反映供热服务存在的问题,监督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和回应。

5. 安全管理5.1. 供热设施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5.2. 供热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情况。

5.3. 监督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和指导措施,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6. 管理措施6.1. 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供热采暖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

6.2. 供热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6.3. 监督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加强合作,共同推进供热采暖管理工作的改善和创新。

7. 法律责任7.1. 对于违反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督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7.2. 监督部门可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8. 结论据《武汉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武汉市将加强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管理,以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服务质量的提升和居民权益的保障。

热力公司供热收费管理制度

热力公司供热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热收费工作,保障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供热范围内的所有热用户。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供热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收费标准与办法第四条供热收费价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供热收费包括供热费和初装费两部分。

第六条供热费按月计收,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费,其他用户按实际使用热量计费。

第七条初装费一次性收取,用于供热设施安装、改造等费用。

第八条供热收费采取现金、银行转账、网上支付等多种方式。

第三章收费流程第九条热用户申请供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 供热申请表;2. 房屋产权证明;3. 身份证明;4.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供热客服部对热用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开具《供热申请受理回执》。

第十一条供热客服部组织相关部门对热用户提交的供热申请进行实测、复核,确认供热面积。

第十二条实测供热面积确认后,由供热客服部填写《热用户供热审批表》,并按审批流程报审。

第十三条《热用户供热审批表》审批结束后,供热客服部与热用户协商供用热合同条款,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十四条热用户按合同约定支付供热费用。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五条供热客服部负责供热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供热客服部应建立供热收费台账,详细记录收费情况。

第十七条供热客服部应定期对供热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核对,确保收费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供热客服部应妥善保管供热收费资料,防止遗失、损毁。

第十九条供热客服部应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供热收费工作情况。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对在供热收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个人和部门,给予批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本公司旨在确保供热收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为热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供热服务。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鄂价成规[2011]1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2.21
【实施日期】2011.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价成规[2011]1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2613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提高供水价格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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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为了完善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热价管理,根据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现引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省辖市、县城及乡镇连片供暖区域)供热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热价格(以下简称热价)是指城市热力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措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

第五条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有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一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

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

具备条件的地区,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

具体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章热价分类与构成第六条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

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第七条城市供热实行分类热价。

用户分类标准及各类用户热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一)供热成本包括供热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

供热生产成本是指供热过程中发生的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以及其他应当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供热期间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所产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襄阳市城市集中供暖暂行管理办法

襄阳市城市集中供暖暂行管理办法

襄阳市城市集中供暖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暖管理,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市民生活品质,维护供热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中供暖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研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暖。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集中供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中供暖的监督、协调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集中供暖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暖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尖峰锅炉等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热用户提供暖水、蒸汽等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企业,是指从事集中供暖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集中供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暖专项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城市供暖规划,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暖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暖专项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在已建成和即将规划建设的集中供暖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燃油、燃气等分散锅炉。

热用户因生产工艺对供暖压力、温度等有特殊需求,供热企业不能满足,确需新建分散锅炉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集中供暖管网范围内现有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除明确作为供暖系统调峰和备用使用或热用户因生产工艺有特殊需求,供热企业不能满足的天然气锅炉外,其余小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暖专项规划制定改造计划,逐步拆除,限期淘汰。

第九条在集中供暖管网已覆盖或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住宅小区,应当将用地规划红线内供暖设施纳入规划设计控制,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鄂价环资[2014]136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13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转发给你们。

为有序建立我省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经研究,现提出我省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建立。

凡制定或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城市,要同步建立起阶梯价格制度。

各地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时间,不得晚于2015年6月底。

二、居民分档气量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一、二、三档气量的价格水平按照1:1.1:1.4的比价关系安排。

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含用于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气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三、鉴于我省采暖用气不具备普遍性,不单独制定采暖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统一纳入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四、我省阶梯气价以年为周期,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五、实行阶梯气价后供气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一户一表”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以及减少与工商业交叉补贴等方面。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天然气市场稳定。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04.27
施行日期
2018.06.01
文号
鄂价法规〔2018〕46号
主题类别
价格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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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鄂价法规〔2018〕4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办〔2015〕99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向武汉市彻底下放定价权的通知》(鄂价法规〔2016〕1号)同时废止。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的制定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本办法的适用对
象为城市供热企业、城市供热用户、城市供热管理部门等相关方。

根据本办法,城市供热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应当根据能源成本、工资水平、环保设备更新等因素来确定价格水平,同时,价格应当根据供需关系进行调整。

城市供热企业应当定期公布
供热价格信息,保障用户知情权。

城市供热企业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开
展价格监管,同时,城市供热用户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监管权利,发
挥市场监督作用。

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服务,
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办法强调城市供热价格的公开、公正、公平,旨在为城市供热
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煤炭价格监测机制做好煤热价格联动工作的通知-鄂价能交[2009]258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煤炭价格监测机制做好煤热价格联动工作的通知-鄂价能交[2009]258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煤炭价格监测机制做好煤热价格联动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煤炭价格监测机制做好煤热价格联动工作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9]258号)
武汉市、十堰市、宜昌市、襄樊市、荆州市、咸宁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精神,结合我省情况,我局决定对我省热电联产的供热企业建立煤炭价格监测机制。

经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宜昌安能热电有限公司、宜昌美联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襄樊安能热电有限公司、国电长源沙市热电厂、武汉高新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十堰热电有限公司。

二、监测内容见附件。

三、请各地每月10日前将上月监测情况报省物价局能源交通价格管理处(今年9月份填报本年5、6、
7、8四个月情况)。

附件:煤炭价格监测表
二○○九年九月七日
附件:
煤炭价格监测表
单位:元/吨;千卡/千克;千克/吨
时间原煤产地热值数量出厂价格运费原煤到厂价格折不含税标煤价格供热标煤单耗
——结束——。

供热价格暂行管理办法

供热价格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为了完善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热价管理,根据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附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省辖市、县城及乡镇连片供暖区域)供热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热价格(以下简称热价)是指城市热力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

第五条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

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

具备条件的地区,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

具体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章热价分类与构成第六条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

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第七条城市供热实行分类热价。

用户分类标准及各类用户热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一)供热成本包括供热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2.23
•【字号】鄂发改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

鄂发改规[202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现将《湖北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同时废止。

对本次修改后的放开、取消或下放事项,请各地认真做好承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湖北省定价目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23日附件。

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鄂政发[2008]13号)的要求,政府决定安排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制定了《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鄂政发[2008]13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

为加强节能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资金分配与节能量挂钩,对项目建成后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促进形成稳定的节能工程能力。

第四条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直接产生的,可核查、可报告、可证实减少的能源消耗量,其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

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经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华能苏家湾发电公司供热价格的批复-鄂价能交函字[2001]76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华能苏家湾发电公司供热价格的批复-鄂价能交函字[2001]76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华能苏家湾发电公司供热价格的批复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华能苏家湾发电公司供热价格的批复
(鄂价能交函字[2001]76号2001年7月31日)
湖北华能苏家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向武钢供热价格的请示》(苏电财[2001]01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明确的热价管理权限,经审核报送的有关资料,确定湖北华能苏家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向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供热价格为每百万千焦25.98元(含税)。

如需使用减温减压器供热的,应实行单独计量,每百万千焦35.00元(含税)。

——结束——。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住宅产业》
【年(卷),期】2007(000)007
【摘要】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2页(P16-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95
【相关文献】
1.《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连载5)
2.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3.《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连载4)
4.《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连载2)
5.决战供热计量改革(新闻篇三)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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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的
通知
鄂价能交[2002]94号发布日期2002-06-01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各供热企业:
为规范政府对供热价格的管理行为,理顺供热价格的形成机制,保护热力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价格法》和《湖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物价部门接此通知后,按《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本地区内供热单位的上年度实际供热成本和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测算,于2002年6月30日前报告我局。

《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和调整我省供热价格,提高集中供热的社会效益,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利益,促进城市统一供热事业的发展和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能源综合利用,根据《价格法》和《湖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特制定《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供热价格是指供热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燃料转化为热商品的价格,计量单位为“元/百万千焦”。

如采取其它供热计量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换算。

第三条供热价格属政府定价范畴,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企业的主管部门(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供热价格管理范围包括中央直属电厂、地方电厂和其它供热单位向社会供热(含供蒸气、热水)的出厂价格和供热公司的销售价格及价格行为。

第五条制订、审批热力销售价格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利于供热事业的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
要;
3、充分考虑热用户的承受能力,有利于促进扩大社会用热
需求;
4、有利于规范供热价格行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第二章供热价格的管理权限、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凡热电联产供热机组的供热价格(包括出厂价格和
直接与用户的结算价格,下同)由省物价局审批。

第七条专门从事供热企业(单位)的供热价格由省物价局
委托所在地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专门从事供热企业(单位),若是只对一个固定用户供热,其供热价格可由双方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协商确定。

出现价格纠纷时,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九条凡属新建投产的供热企业,应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价格管理部门申报,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价格或向上一级物价部门报批。

第十条供热企业若提出调整价格申请,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按国家法律、法规正常经营情况下,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
2、政府给予补贴后仍有亏损的;
3、需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回报的,或满足国家政策规定需增加投入的。

第十一条供热企业需要调整价格时,应向有管理权限的价格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在提出的申请报告中,必须附有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三章热力价格的制定
第十二条制定供热价格应遵循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和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十三条供热出厂价格由供热成本、供热利润和供热税金及附加组成。

第十四条供热成本由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和合理损耗组成。

第十五条供热生产成本项目包括燃料、购入电力费、生产用水、材料、工资、福利费、提取折旧、修理费和其他费用等。

一般情况下,综合折旧费率按7%计提,大修理费按2.5%计提。

正常情况下,在确定和调整某一热电联产企业的供热价格时,生产成本按省内同规模类型供热生产设施的平均成本确定。

第十六条单独计算某一热电联产企业的供热生产成本时,应做好电、热产品成本的分摊。

在热、电联产过程中,只为电力或只为热力一种产品生产服务的车间或部门,其成本应全部分配给电力或热力产品负担;为电力和热力两种产品共同服务的车间或部门,成本应按一定的方法、比例加以分配。

具体方法如下:
1、变动费用部分,指热电厂为生产电力、热力直接耗用的燃料,应根据发电、供热实际耗用的标准煤量、厂用电量等经济指标为分配计算数据,按煤量的一定比例分摊。

按供热厂用电量计算的燃料成本,应由热力成本负担,此项费用根据年度计划发电燃料
单位成本或上月发电燃料实际单位成本乘以供热厂用电量计算,列入热力成本的“燃料费”项目。

并以相同数额冲减发电耗用的燃料费。

其计算公式为:
发电燃料费=实际燃料费总额×发电耗用标煤量/发电、供热耗用标煤量-供热厂用电耗用燃料费
供热燃料费=实际燃料费总额×供热耗用标煤量/发电、供热耗用标煤量+供热厂用电耗用燃料费
供热厂用电耗用燃料费=实际供热厂用电量×计划或实际发电燃料单位成本
2、固定费用部分:指热电厂除燃料费以外的其它各种费用。

可采取分项目测算分摊比例的方法,即将耗用材料和折旧按直接对象分别计入,共用部分按电、热耗用标准煤量比例分摊计算。

其余各项费用一律按电、热耗用标准煤量比例求得各自的分摊比例计算。

其余各项费用一律按电、热耗用标准煤量比例求得各自的分摊数额。

然后对以上部分分别按电、热产品加总,除以全部固定费用,即求出电、热产品固定费用各自的分摊比例,据此分摊各自应负担的固定费用。

第十七条供热财务费用按下列公式计算:
财务费用=P×(1+r)n×r/[(1+r)n-1]-P/n+Q
其中:P―长期贷款余额,一般按总投资的80%计算,扣除已还贷后余额;
r―利率,按国家规定的长期贷款利息标准取值计算;
n―长期贷款还款年限,一般按二十年取值计算。

Q―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和其它可计入财务费用的部分。

如热电厂全部资产的财务费用已计入电价,则在计算热价时不再计算财务费用。

第十八条供热利润,是指资本金回报,按资本金利润率计算,资本金利润率一般按不高于同期国家长期贷款利率4个百分点计算,近期暂按8%计算。

资本金数额一般按热力总投资的20%计算。

用计提的折旧偿还贷款本金。

第十九条供热税金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和计税方法计算。

第二十条供热公司(环节)的销售价格按供热成本、费用利润、税金计算。

第二十一条售热量按用户受热量加上一定比例的供
热损耗确定。

供热损耗率=(厂供热量―用户受热量)/厂供热量×100%
供热单位在对居民等用户供热中,将供热价格折算按供热面积和时间收取标准时,应将折算方法、取值和收取标准报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第二十二条供热价格按其压力和温度不同,实行等级差价。

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对新增的用户可一次性收取开户费、用于适当弥补供热管网的建设资金。

开户费由供热价格的批准部门审批。

第四章供热价格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供热的计价和计量点必须在同一位置。

第二十五条供热应鼓励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到户,减少中间环节。

通过各居民居住区(楼)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热费的,物业管理单位只能适当加收公共管网的损耗。

第二十六条各供热单位和用户要签定供、用热合同,确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各供热单位要将执行国家定价的有关情况
按年度报价格审批的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热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属湖北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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