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作居住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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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国内外埠人才)办理指南
一、受理部门
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企业服务部及上地分中心
二、办理依据
1、《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
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三、申报条件
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海淀区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1、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2、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3、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注: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四、申报材料
(一)注册
聘用单位在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网站
/bsfw/zxbs/201507/t20150714_51306.html在线办事栏目“工作居住证聘用
单位注册”事项中注册单位信息后,指派专人持以下材料到受理部门审核。(注:请妥善保管单位登录用户名及密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资质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新办
聘用单位注册审核通过后,由聘用单位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中为员工注册,审核员工填报信息并核查申报材料,核查无误后指定专人报送以下申报材料,并及时关注“系统”状态,通知可取证时,持聘用单位介绍信领取证件。
1、系统打印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在“申请单位”处填写意见、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聘用单位申请报告(写明单位和个人业绩、能力、贡献等基本
情况);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
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学位的需提供中级(含)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资质)证书和企业聘书原件及复印件(非公有制企业无需提供聘书);
(1)相关学历学位证书需经“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查验(建议提前查验)。如查询不到,需由相应机构出具认证报告;
(2)职称证书通过考试获得的,提供职称《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通
过评审获得的,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高级职称另需提供《任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在京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提供其中一项即可):(1)本人房产证或购房合同;(2)租房协议和租赁税票单据;(3)住单位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4)居住亲友住房的出具房产证及亲友双方签署诚信声明和双方身份证;(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合同2个月内到期的
先做续期);
7、最近6个月由聘用单位在京连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原件(由
代扣代缴聘用单位加盖财务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8、近期一寸同版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一张;
9、《诚信声明》,由本人及单位负责人手签字,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0、随往配偶的,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配偶在京工作单位劳动合同原件及复
印件;随往子女的,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符合计生政策(包括无子女)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随往子女系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二胎的提供二胎准生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离异的,子女由申请人抚养的,需出具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续签
持证人员在证件有效期满后,聘用单位继续聘用的,应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
续签手续;超过有效期限一个月未办理续签手续的,证件自然失效。申请办理续签应提供的材料:
1、系统打印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申请表》一式两份,在“申请单位”处填写意
见、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聘用单位申请报告(写明单位和个人业绩、能力、贡献等基本情况);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3、持证期间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持证期间由聘用单位在京连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原件(由代扣代缴聘用单位加盖财务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5、《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三)注销
1、单位注销证件: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聘用单位应在其离职之日起5日内在“系统”内申请工作居住证注销。对于持证人已离职而聘用单位未及时办理注销的按聘用单位虚假申报处理。
2、个人注销证件: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申请证件注销应提供的材料:《注销申请报
告》(写明原因、持证人手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四)聘用单位变更
在证件有效期内,原聘用单位与持证人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原聘用单位应在解除聘用(劳动)关系之日起5日内在“系统”中办理证件“注销”手续;新聘用单位和持证人应在离职之日起两个月内在“系统”中提交“聘用单位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如因新聘用单位试用期较长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聘用单位变更的,申请人可在离职2个月内,原聘
用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后,登录“系统”申请延期注销,对于申请人延期注销的聘用单位名称与申请聘用单位变更的单位名称一致的,其聘用单位变更申请不受两个月期限限制,个
人延期注销期最长为6个月。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