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连锁机构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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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连锁机构加盟合同
甲方:XXXX减肥院有限公司
乙方:某xxx...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自愿、互利双赢的原则,经过友好充分的协商就乙方加入甲方“XX”系列减肥产品的全国特约加盟店的具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XX”特约加盟店的基本条件:
1、减肥院面积在80平米以上,床位不得低于四张;
2、有一定的专业减肥产品操作手法和经验;
3、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
4、能积极协助甲方拓展业务,开发市场;
二、甲方确认乙方为“XX”系列产品是某xxx区唯一加盟院;
三、甲方包括甲方在乙方所在省的办事处向乙方的供货一律实行现款现货,款到发货,供货价为全国统一市级代理商供货价格;
四、乙方首批进货三千元即可加盟,同时享受“XX”产品加盟店价的九五折价格支持,如首批进货五千元可享受“XX”产品加盟店价的九折价格支持。
五、合约定金:
乙方需预付约定货款的10%作为合同定金,其余部分须在签订本协议起三天内将款汇
往甲方指定帐号。
如未能按时全额补足首批货款,甲方将视乙方违约,从合同订金中扣除50%,其余退
还乙方;如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反悔或擅自将乙方销售区转给第三方,在退还乙方合同定金
的同按其定金的50%赔付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补偿。合约定金做为乙方帐户最低浮动金。
六、如遇产品价格调整,以调整后的新价格通知单为准见附页价格表
七、甲方的权利、责任;
1、保证产品的质量,承诺产品绝不含有铅、汞、砷;保证供货及时充足;
2、甲方提供产品三证复印件及有关证书;
3、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4、免费向乙方提供宣传品;
5、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按有关规定退换
6、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营销方案、价格政策,同时对乙方的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八、乙方的权利、责任:
1、享有本合同书规定的垄断销售权:
2、乙方保证将通过合法的途径,合法的形式做好“XX”产品的销售工作;大力发展该区内加盟院工作。
3、乙方在经销产品期间,执行好公司规定的统一价格,不可擅自提高销售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不可低价倾销,损害公司及产品形象;
4、乙方必须保证“XX”产品的良好陈列和货品清洁;
5、保证完成销售任务。
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
营业证号:
签约日期:
乙方:地址:法人代表:营业证号:签约日期:
甲方:总部LOVE 减肥保养有限公司
乙方:加盟店
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书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1、“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减肥养护加盟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是love 减肥养护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服务标志、赢利模式、店堂样式、培训支持、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专业减肥保养及有关营运的包括技术培训、推广活动模式及广告宣传材料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2、“公司商标”:指称为love 减肥保养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品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3、“公司形象”:专业减肥保养加盟店应按要求使用love 减肥保养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使love 减肥保养形象的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模式下营运。
4、“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love 减肥保养加盟店。
5、“加盟金”:加盟金是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的费用,不论是本协议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它理由,甲方均不予返还。
6、“保证金”:保证金是指协议签定后,加盟店忠实地执行协议的担保费用,保证金不计息,协议期满解除协议时,加盟店无违约行为,总部应予全额返还。
7、“管理服务费”:为了使每个加盟店能严格按照总部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确保消费者获得真正的love 减肥保养的产品及服务,加盟店每个月须向总部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本协议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法人,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用、承包关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利。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在遵行加盟条件的前提下,经营决策由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但可以向总部咨询参考。
第三条:特许的给予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由总部开发并完善的经营技术资产、公司商标及公司形象的权利。
1、总部承诺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的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记号、样板、标签和招牌。
2、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公司店铺。
3、加盟店不得有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4、加盟店除为公司店铺经营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外,不得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也不能以任何形式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四条:加盟店址选择
1、加盟店铺设在乙方处。即地址为,原则上甲方在乙方的加盟店县级城市不超过4个,市级城市不超过8个,省会不超过16个,一线城市不超过20个。
2、特许加盟店由乙方选址并出资设立,甲方同意后开设。店面及店内装修按甲方提供的统一装修模式和风格装修,经营由乙方负责,自负盈亏。
3、特许加盟店桌、椅及主要装修材料,使用甲方指定生产厂家的产品和款式,由乙方自行采购。店内统一采用甲方指定的同一品牌的检测设备。
4、甲方统一提供服装、宣传品及其它附属设施、附件,并收取成本费。
5、总部不得在加盟店所在市辖区属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另外的公司店铺。
6、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在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设公司店铺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总部建议乙方追加建店,乙方表示无意再加建店时,总部可以让第三者再在同一区域经营加盟店。
第五条:追加建店
1、加盟店除第四条第一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公司店铺时,必须与总部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协议。
2、如该追加建店的条件符合经济、人才要求,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必须同意。
3、加盟店在签定了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协议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保证金及管理费。
第六条: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协议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或主要岗位人员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员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培训,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须的知识和技术。
3、加盟店开业前后,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须向加盟店派遣总部开发部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4、加盟店必需参加一年一次的定期总会和总会以外的经营者会议。总部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日期。
5、除经营者会议召开外,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加盟店进行指导及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