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2019年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范文word版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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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1】
答辩人:孙利娟,女,35岁,汉族,职工,住东平县地税局家属院。
因答辩人与山东泰美乐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泰美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案外人尚福朋对查封泰美乐公司机器设备厂房等提出异议,特答辩如下:
案外人尚福朋认为因泰美乐公司欠其285万元钱。
经法院判决后,20XX年在执行程序中,尚福朋已于泰美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将泰美乐公司所有厂房设备、附属设施等财产归尚福朋所有,折抵欠款285万元。
因此,东平县人民法院不应对其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查封。
答辩人认为上述说法完全错误,理由如下:
第一,案外人与泰美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属实。
案外人称泰美乐公司欠其285万元纯系不存在。
案外人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泰美乐公司,纯系泰美乐公司为逃避债务而做出的虚假诉讼,不应成立。
第二,即使案外人与泰美乐公司的债务是真实有效的,但双方在执行阶段的和解协议也是违法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案外人执行异议答辩状
案外人执行异议答辩状案外人执行异议答辩状案外人执行异议答辩状【1】答辩人:彭桃建,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桃水镇市桃水煤矿生活区0023号。
被答辩人:欧阳丽,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桃水镇桃水村对江组对江031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对(20XX)攸法预执字第175-1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答辩如下:一、裁定书是法院执行行为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20XX)攸法预执字第175-1民事裁定书,即人民法院在执行(20XX)攸法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过程中,就中止执行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另一份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虽然两份裁定事隔三年多,字号相同(抑或是文书中的笔误,可裁定补正。
),但内容不同(正如被答辩人所说的),恢复执行时是法院执行行为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二、被答辩人质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变更为欧阳丽”、“执行标的物不是株洲恒源油脂有限公司的股权,是欧阳丽创办的盛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的法律依据,答辩人认为:1、本案执行依据的调解书虽写了执行标的物是欧阳国忠留有的遗产之一即欧阳国忠在株洲市恒源油脂有限公司(下称恒源油脂公司)所占股金985000元之应享有的承包款,但并不等于“明确”这就是唯一的执行标的物。
因为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并且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本案中,20XX年12月17日,欧阳国忠因病去世,其生前留有攸县桃水镇桃水村对江组对江031号的一栋房屋及恒源油脂公司的股金变成遗产(在发生继承时遗产实际价值约有140万元),并由刘金芳、欧阳丽、欧阳波继承。
其中被答辩人欧阳丽继承遗产时实际价值(份额)应为140÷2÷3≈23.3(万元)。
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民事答辩状答辩人:XX,男,19XX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XXXXXXXXX。
被答辩人:陈XX,男,19XX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XXXXXXXXXXXXXXXXXX。
因被答辩人陈XX诉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答辩如下:一、本案涉案房屋至今仍登记在第三人XXX名下,被答辩人没有权属登记,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对涉案房屋亦不享有任何权利。
涉案房屋为XXX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在民事执行中,执行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答辩人无权干预执行行为。
本案涉案房屋经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19)豫0105执XXXXX号执行裁定书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这属于执行法院合法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案涉案房屋为不动产,其权利确认应当以登记为准,即本案涉案房屋的权属人为XXX,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合法的执行行为无权干预。
二、被答辩人在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前未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被答辩人提出执行异议,但未提交与第三人XX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合被答辩人的陈述,也不能确定其与第三人之间具有房屋买卖关系。
三、被答辩人在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前未合法占有涉案房屋。
因被答辩人与第三人XXX之间本身不具有房屋买卖关系,自然谈不上对房屋的合法占有。
并且在执行异议程序中,被答辩人也未向贵院提供任何证据,其单方面的声明无法说明涉案房屋目前的情况,也不符合常理。
执行异议书答辩状范本
执行异议书答辩状范本引言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执行人,特此向贵庭提交执行异议书答辩状,并对原执行申请提出异议,希望贵庭能够认真审查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一、背景阐述我与原执行申请人存在一起纠纷案件,经过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我应该承担特定的义务。
然而,原执行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我对其主张的金额、方式和程序等方面存在异议,因此特此提出执行异议。
二、异议事由1.异议金额:我对原执行申请人的主张金额存在异议。
根据我的计算,原执行申请人所要求的金额存在明显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且与原审判决不符。
我请求法庭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情况重新核算金额,并对执行申请作出合理裁决。
2.异议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原执行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执行,存在违法行为。
例如,他未向我告知执行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时间,也没有提供相关的执行证据。
在没有充分了解情况的情况下,原执行申请人擅自进行了强制执行,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我请求法庭能够对执行程序进行重新审查,并撤销该次执行。
3.异议方式:原执行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不当的执行方式,对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他以恶意的方式侵犯了我的财产权利,损害了我的利益。
我请求法庭能够对其执行方式进行重新评估,并采取合理的执行措施。
三、证据提交为了能够充分维护我自身的合法权益,我特此向贵庭提交以下证据: 1. 相关财务文件:包括相关款项的收据、支出凭证等,以证明我对执行申请人的主张金额存在异议。
2.证人证言:我将邀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原执行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我将提交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以证明原执行申请人的执行方式不符合合法合规的要求。
四、请求裁决基于上述的异议事由及相关证据,我请求贵庭作出以下裁决: 1. 对原执行申请的金额进行重新计算,并根据事实和法律判定执行申请。
2.对执行程序进行重新审查,并撤销原执行的结果。
3.对执行方式进行重新评估,并采取合理的执行措施。
执行异议答辩状
执行异议答辩状执行异议怎么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执行异议答辩状,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执行异议答辩状1答辩人:陈xx,女,xxx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城关镇紫微街紫微路四组。
因上诉人赖家庆与被上诉人陈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陈xx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财产保全、执行以及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概况。
陈xx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xx年4月22日判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6日调解终结。
因被执行人苏琼、曾巧艳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陈xx于20xx年8月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确定的起诉日(20xx年11月6日)止的给付金钱义务是4192808元。
被执行人苏琼、曾巧艳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老赖,至今仅有苏琼的司机代为执行13.5万元,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苏琼20xx年开始向陈xx借钱,20xx年3月18日与原宁冈县地产公司(早已名存实亡,由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接管)联合投资开发受让了本案三宗土地,因苏琼没有资质,登记在原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苏琼是土地实际权利人之一,享有60%份额。
一审法院在审理陈xx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xx 年12月11日作出了(20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对20xx年3月18日苏琼与江西省宁冈县地产公司联合在现井冈山市(原宁冈县)龙市镇投资开发的、登记在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宁国用(99)字第306号、(20xx)字第3027、(20xx)字第3028号土地中苏琼所享有的60%份额(约270万元)予以冻结。
(有接管单位提供、盖章的《联合投资开发土地》、《土地出让合同书》证实。
60%份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股份,另40%是井冈山市原宁冈县地产公司的)。
20xx年12月一审法院到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和送达上述裁定书时,所冻结的土地档案中没有证实上诉人与苏琼转让的一个字、一份文件,也没有人说己转让。
执行异议答辩状3篇
执行异议答辩状3篇异议答辩状一般由被告一方提交,用于对原告起诉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立场。
下面是三篇异议答辩状的参考内容。
异议答辩状一原告起诉我被告侵犯其商标权一事,本人对此提出异议。
首先,本人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我所经营的品牌名称与原告的商标名称虽然相似,但并没有构成商标侵权。
其次,原告在起诉过程中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我侵犯了其商标权。
按照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侵权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被侵权商标与原告商标相同或相近,侵权商品与原告经营的商品类似或相同。
而原告未能在起诉中明确证明这两个前提条件,在此情况下,本人无法被认定为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最后,本人认为原告的起诉行为是有恶意的,其目的仅仅是为了打击本人的经营,并无真实的商标侵权行为存在。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支持我被告的异议答辩。
异议答辩状二原告声称本人侵犯其著作权,要求本人赔偿损失,本人对此提出异议。
首先,本人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所声称的著作权对象并未达到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只有个人或单位创作的作品才能被保护为著作权对象。
而原告所声称的“产品说明书”并非个人或单位创作的作品,无法被保护为著作权对象,因此本人也不存在对该作品的侵犯行为。
其次,原告在起诉中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我侵犯了其著作权。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侵权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涉及实物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等行为,以及对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而原告未能在起诉中明确证明这两个前提条件,因此本人无法被认定为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最后,本人认为原告存在诈骗行为,其所提出的起诉均为无根据的指控,要求法院认定原告的起诉行为已构成诈骗,并作出相关处理。
同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支持我被告的异议答辩。
异议答辩状三原告声称本人侵犯其肖像权,并要求本人赔偿损失,本人对此提出异议。
执行异议之答辩状(通用16篇)
执行异议之答辩状(通用16篇)执行异议之答辩状篇1答辩人:陈,女,x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城关镇紫微街紫微路四组。
因上诉人赖家庆与被上诉人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陈诉、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财产保全、执行以及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概况。
陈诉、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x年4月22日判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7月26日调解终结。
因被执行人、曾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于x年8月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起诉日(x年11月6日)止的给付金钱义务是4192808元。
被执行人、曾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老赖,至今仅有司机代为执行13.5万元,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x年开始向陈借钱,x年3月18日与原宁冈县地产公司(早已名存实亡,由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接管)联合投资开发受让了本案三宗土地,因没有资质,登记在原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是土地实际权利人之一,享有60%份额。
一审法院在审理陈诉、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x年12月11日作出了()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对x年3月18日与江西省宁冈县地产公司联合在现井冈山市(原宁冈县)龙市镇投资开发的、登记在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宁国用(99)字第306号、()字第3027、()字第3028号土地中所享有的60%份额(约270万元)予以冻结。
(有接管单位提供、盖章的《联合投资开发土地合同》、《土地出让合同书》证实。
60%份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股份,另40%是井冈山市原宁冈县地产公司的)。
x年12月一审法院到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和送达上述裁定书时,所冻结的土地档案中没有证实上诉人与转让的一个字、一份文件,也没有人说己转让。
裁定书送达后,并未提出自己所拥有的60%份额已转让给上诉人或者申请复议,当时上诉人(与是十多年的要好的朋友,知道欠债)知道冻结也未申请复议。
由于执行法院没有及时采取评估、拍卖措施,x年10月31日上诉人乘机对()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执行标的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异议答辩状
执行异议答辩状答辩人:姓名,女,汉族等联系方式。
答辩人:姓名,女,汉族等联系方式。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答辩人执行异议一事,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债务人去世时无遗产,并对外拖欠债务高达……万元因被执行人生前将家中的所有积蓄用于项目建设,家中早已没有任何财产,没有给答辩人留下任何遗产。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生前向商业银行贷款……万元、银行贷款**万元、以及欠个人债务,所有债务累计高达……万元。
2023年*月,答辩人接到原被执行人挂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电话通知,支取了被执行人生前建设施工的工程款。
但该项目因被执行人前期负债垫资较大,答辩人就将该笔工程款归还了被执行人欠款。
以上两笔款项均用于工程欠款,并且现仍有大量债务尚未清偿。
答辩人并未继承案涉款,没有将该笔款项私自占有,而是归还了债务人被执行人生前的其他欠款,符合法律规定。
二、判决已生效,被执行人属于已去世的债务人,判决中并未要求答辩人承担给付义务,异议人所述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现有法院的判决书可以证明被执行人的债务大于遗产,答辩人并没有继承,故要求答辩人承担给付义务无法律依据。
三、执行期限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案从……就进入执行程序,申请追加答辩人的执行期限届满期限为……,被答辩人在2024年向贵院申请追加答辩人为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执行异议申请书答辩状
执行异议申请书答辩状答辩人(被执行人/异议人):[答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具体信息]住所地/注册地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答辩人因[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申请执行[案号]一案中,针对[申请执行人/其他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现依法提出答辩如下:一、答辩人基本情况说明答辩人系本案的被执行人,因[简要说明案件基本事实及执行情况,如合同履行情况、法院判决或裁定内容、执行标的物等],现正处于执行程序中。
答辩人始终秉持诚信原则,积极面对并解决纠纷,但在执行过程中,因[具体说明异议人认为存在的问题或异议点,如执行标的错误、执行行为违法、执行财产权属争议等],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
二、针对异议事项的答辩意见1.关于执行标的的异议[如异议涉及执行标的,则详细阐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权属关系、是否存在错误执行等问题,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例如:“执行标的物[具体标的物名称]实为答辩人合法所有,并非[申请执行人/其他当事人]所主张的财产,有[具体证据,如产权证、购买合同等]为证,故请求贵院依法纠正执行标的错误。
”]2.关于执行行为的异议[如异议涉及执行行为,则具体说明执行行为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等,并指出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之处,提出合法合理的异议理由。
例如:“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具体行为,如查封、扣押、拍卖等]的执行行为违反了[具体法律规定或程序要求],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立即停止该执行行为,并依法予以纠正。
”]3.其他异议事项[如异议还涉及其他事项,如程序违法、证据不足等,亦应逐一进行说明,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
]三、结论及请求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其他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
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其异议申请,并继续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案。
同时,答辩人也愿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与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争取早日实现案结事了。
案外人异议答辩状-docx
执行异议答辩状答辩人:xx,男,汉族,19x’x年x月10日生,贵州省xx人,住xxx,身份证号:xx。
被答辩人:xx,男,汉族,195x年10月1日生,贵州省xx人,住xx,身份证号: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11月17日生,贵州省xx人,住xxx,身份证号:xx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对xxx人民法院(2018)xx执保字第50号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答辩如下:一、二被答辩人对被执行房产50%的所有权系其所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被答辩人称购买被执行房产时,被执行人未成年无独立经济来源,因此被执行房产50%的所有权应归二被答辩人所有明显错误。
二被答辩人与执行人系父子、母子关系,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被执行房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分别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故被执行房产50%的所有权系被执行人所有。
二、二被答辩人称将被执行房产50%的所有权“暂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明显不能成立。
首先,我国不存在“暂时”不动产登记制度。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答辩状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答辩状尊敬的法院:我系被申请人王某的代理律师,亦系王某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申请书答辩状。
现就此案涉及的问题向贵庭阐述我方的观点和理由,请求贵庭予以支持和采纳。
首先,就异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阐述。
原告李某在执行程序中对我方提起异议,理由是我方所持举证不足,不能确认债务真实性。
然而,从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原告在债务形成过程中曾明确承认债务关系的存在,而且在最初的借款合同中签字确认了债权债务关系,这为执行案件提供了确凿的证据。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我的当事人也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了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和金额。
其次,对于原告对我方提供的证据所提出的异议,我方亦进行了合理的解释和辩护。
原告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但是根据我方所持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收据等证据,贵庭应当认定我方提供的证据是充分、确凿的。
原告所指称的不足主要是因为当事人自身对于借款行为的内情缺乏了解,因此对申请人来说,无法主观上确认该债务是否存在。
然而,根据我方提供的合同和借据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言,原告的异议并不具备合理的事实和依据。
此外,原告还提出了法律适用的异议。
原告认为我方对于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存在问题,但是事实上,我方所持的合同和法律规定之间不存在明显的不一致。
根据相关法规,贷款合同的起草方可以设定适当的借款利率,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我方所持的借款合同中亦设定了明确的利率和违约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最后,根据上述的理由和观点,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我方请求贵庭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支持执行程序的继续进行,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和金额。
同时,我方亦愿意继续提供必要的证据和相关资料,简化程序对于此案的审理。
总之,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和理由,以及对原告提出的异议进行的合理解释和辩护,贵庭应当判断异议不成立,并支持执行程序的继续进行。
我方将继续配合执行法院的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维护正当的权益。
执行异议答辩书
执行异议答辩书答辩人:孙利娟,女,35岁,汉族,职工,住东平县地税局家属院。
因答辩人与山东泰美乐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泰美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案外人尚福朋对查封泰美乐公司机器设备厂房等提出异议,特答辩如下:案外人尚福朋认为因泰美乐公司欠其285万元钱。
经法院判决后,2011年在执行程序中,尚福朋已于泰美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将泰美乐公司所有厂房设备、附属设施等财产归尚福朋所有,折抵欠款285万元。
因此,东平县人民法院不应对其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查封。
答辩人认为上述说法完全错误,理由如下:第一,案外人与泰美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属实。
案外人称泰美乐公司欠其285万元纯系不存在。
案外人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泰美乐公司,纯系泰美乐公司为逃避债务而做出的虚假诉讼,不应成立。
第二,即使案外人与泰美乐公司的债务是真实有效的,但双方在执行阶段的和解协议也是违法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作为泰美乐公司在其公司资产未进行评估拍卖程序的前提下,将所有财产转让给一个债权人,该行为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应视为无效。
综上所述,案外人的异议不能成立,请求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申请。
此致东平县人民法院答辩人:孙利娟2012年12月16日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以下无正文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以下无正文。
保定律师拟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答辩状》
保定律师拟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答辩状》答辩人(一审原告):A,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XX镇XX村XX号。
因上诉人B不服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4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下简称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现答辩如下: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在错误。
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是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不得再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该处的异议应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执行异议,不应理解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的规定,明确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即本案诉讼。
上诉人将“执行异议”理解为包括“执行异议之诉”存在根本错误。
㈡一审法院在(2016)高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最后部分明确告知了答辩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答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系对该《执行裁定书》内容的正确执行。
㈢一审法院如果按照上诉人的上诉事由不受理答辩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受理答辩人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审理程序不存在任何瑕疵。
二、一审判决不违背物权法及物权法立法本意。
㈠答辩人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没有以自己是涉案房产的物权人作为事由;否则,答辩人就不会在《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第二项中请求判决确认涉案房产由答辩人所有。
㈡一审判决也没有以答辩人是涉案房产的物权人为由作出判决结果,而是在第4页认定答辩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应在另一案件中处理。
异议之诉答辩状范文
异议之诉答辩状范文尊敬的法官:我作为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指控和诉讼请求提出异议,并在此作出答辩。
我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的观点和理由。
原告指控我违反合同约定,但事实并非如此。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应根据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原则达成协议。
而在本案中,我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未违反约定。
我认为原告对合同的解读存在误导和片面性,我并未违背合同规定,因此原告的指控是不成立的。
原告主张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疏忽和失职,导致了损失的发生。
然而,根据事实,我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我的义务,并没有存在疏忽和失职的情况。
在合同中,我已明确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并按照约定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了工作。
因此,原告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第三,原告要求我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损失,这是不合理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损害赔偿应当以损失程度、责任程度和过错程度作为衡量标准。
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我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同时也未能证明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因此,原告要求我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损失的主张是不合理和过分的。
我希望法庭能公正审理本案,并依法判决。
我愿意配合法庭的调查和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我的无罪和无过失。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
总结起来,我对原告的指控提出了异议,并对每一项指控进行了辩解和反驳。
在本案中,我认为原告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缺乏证据支持,并且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原则。
因此,我要求法庭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法庭的审理和关注。
执行异议答辩状9篇
执行异议答辩状9篇执行异议答辩状 (1) 答辩人:住址:答辩人就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作的《执行异议书》,答辩如下:公司为提供的担保有效,根据《承诺书》的约定,公司愿意承担债务,《承诺书》的约定已经构成债务承担。
首先,《担保书》上的公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盖。
相对于来说,答辩人是公司的外部人员,而《担保书》的生成过程是公司内部行为,答辩人显然不可能知道该担保是否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然而,第16条的规定属于公司的内部要求,旨在希望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尤其谨慎,以免因担保不慎,给公司造成损失。
如果将第16条的规定理解为对担保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则有牵强附会之嫌。
事实上,第16条的规定并非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而是规范公司内部关于担保的意思决定程序。
因此,从立法目的角度出发,第16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的规定,而非强制性的规定。
退一步讲,即使如XX公司所说该《担保书》无效,但是答辩人无法获知该《担保书》的生成过程是否由股东会参与,在获取《担保书》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担保书》上盖章,占该公司股份80%的大股东签字。
因而从形式上讲,答辩人完全可以认定提供的担保是合格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据此,基于答辩人无法获知该担保书的生成过程,加之答辩人目睹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章和蒋伟签字,对于该公司内部行为,答辩人始终处于善意第三人的角色,继而无过错。
执行异议答辩状3篇
执行异议答辩状3篇异议答辩状1。
尊敬的法官:非常感谢法院给予我的审理机会,我要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进行异议答辩。
首先,原告主张我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进行货物发运,而事实上,我们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发货时间约定。
所有一直以来我们的交易,都是依据市场情况和双方协商确定的。
其次,原告声称我的货物并不符合双方协议中规定的标准和质量,而这一指控也是毫无事实依据的。
我的货物由专业人员进行检验,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甚至比双方协商时要求的还要高。
最后,原告要求我做出赔偿,但是这种要求也是完全不合理的。
我的货物完全符合双方协议,而且在交付后也得到了另一方的确认。
因此我认为,原告的要求不应该被采纳。
综上所述,我认为原告主张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同时也没有法律依据。
我请求法院能够采取公正的态度,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敬礼!异议答辩状2。
尊敬的法官:在这里,我要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进行异议答辩。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原告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完全是子虚乌有的。
原告声称我未按照双方协议的要求履行义务,事实上,我的每一项工作都是依照协议履行的。
我按照协议要求提供了必要资料,完全满足了原告的要求。
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我在交易中有所过错。
所以,我认为原告的指控完全是没有根据的。
最后,原告要求我支付违约金,但这种要求也毫无依据。
在交易中,我一直按照协议进行操作,并没有发生任何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我的义务全部履行到位,原告的指控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我请求法院能够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给予公正的判断。
敬礼!异议答辩状3。
尊敬的法官:非常感谢法院能够给我这样的机会,我要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行为进行异议答辩。
首先,原告指出我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在我的测试证明中,产品不存在任何问题,可以正常使用。
其次,原告提出要求我赔偿损失,而这种要求也是毫无依据的。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于未经证明的诉求,法院是不能受理的。
最后,我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出于恶意的。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成功范文)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原告(申请执行人):****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第三人(被执行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答辩人因****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答辩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 民初 **** 号,提出答辩如下:一、被答辩人已丧失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
20**年8月22日被答辩人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县法院也收到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县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异议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根据本案的事实,被答辩人在**县法院没有作出异议裁定后,没有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被答辩人20**年5月14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已违反法定程序,被答辩人丧失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二、被答辩人提出的“异议”超过法定15天期限,已丧失了提出异议的权利。
20**年4月4日**县人民法院向被答辩人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被答辩人对**公司的债权予以确认,在20**年4月20日之前提出异议法定期限的15天之内被答辩人没有提出书面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第(3)项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天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被答辩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被答辩人已丧失了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答辩人与河北**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0**年4月3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冀0528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电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999800元货款和5000元的保全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带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1)答辩人:厦门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厦门公司与上诉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一审受理及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正确,其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答辩人现针对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一审受理及审理本案的程序合法。
答辩人以上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不需分别起诉。
首先,本案为执行异议诉讼,诉讼是针对执行裁定。
正是因为一审法院裁定中止对本案争议车辆的执行,答辩人才就执行裁定诉请许可执行。
其次,本案当事人间之争议法律关系为执行裁定的效力争议而不是争议车辆的物权关系争议,因此提起执行异议诉讼不会违背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再者,本案起诉并未实际损害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上诉人的执行异议在同一份裁定书中出现,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别起诉有悖于诉讼效率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徒增当事人诉累,缺乏起码的必要性。
总之,本案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
被上诉人未能充分理解何为执行异议诉讼之诉讼标的,其上诉状中所称之相关理由毫无法律依据。
二、一审认定“被告(上诉人)对申请执行事项提出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原告(答辩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正确”完全正确。
一审判决作出此项认定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诉争车辆同为原判决之诉讼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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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1)
答辩人:厦门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厦门公司与上诉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一审受理及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正确,其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答辩人现针对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一审受理及审理本案的程序合法。
答辩人以上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不需分别起诉。
首先,本案为执行异议诉讼,诉讼是针对执行裁定。
正是因为一审法院裁定中止对本案争议车辆的执行,答辩人才就执行裁定诉请许可执行。
其次,本案当事人间之争议法律关系为执行裁定的效力争议而不是争议车辆的物权关系争议,因此提起执行异议诉讼不会违背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再者,本案起诉并未实际损害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上诉人的执行异议在同一份裁定书中出现,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别起诉有悖于诉讼效率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徒增当事人诉累,缺乏起码的必要
性。
总之,本案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
被上诉人未能充分理解何为执行异议诉讼之诉讼标的,其上诉状中所称之相关理由毫无法律依据。
二、一审认定"被告(上诉人)对申请执行事项提出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原告(答辩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正确"完全正确。
一审判决作出此项认定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诉争车辆同为原判决之诉讼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
如何处理呢?自然是"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这可由民诉法意见第258条印证:执行员"......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