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
户口迁入深圳的流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深圳这座现代化大都市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
拥有深圳户口,不仅可以享受到更多的社会福利,还能在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获得便利。
本文将详细为您介绍深圳户口迁入的流程。
一、户口迁入深圳的条件1. 具有深圳市户籍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2. 在深圳市有合法稳定住所;3. 在深圳市有合法稳定就业;4. 持有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5.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 未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户口迁入深圳的流程1. 准备材料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准备好以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证明(如有);(4)出生证明(如有);(5)学历证明(如有);(6)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7)房产证或租赁合同;(8)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办理居住证若您还未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请先到当地公安机关或社区工作站办理。
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近期免冠照片;(4)居住地址证明;(5)单位或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就业证明。
3. 选择落户方式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选择以下落户方式之一:(1)家庭团聚落户:适用于直系亲属之间;(2)购房落户:适用于在深圳市购买房产的申请人;(3)人才引进落户:适用于具备一定条件的优秀人才;(4)积分落户:适用于积分达到规定标准的申请人。
4.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当地公安机关或社区工作站。
具体提交方式如下:(1)网上申请:登录深圳市公安局网站,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请;(2)现场申请:携带材料至当地公安机关或社区工作站现场提交。
5. 审核与公示公安机关或社区工作站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将您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6. 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公示期结束后,若无异议,公安机关或社区工作站将为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具体操作如下:(1)领取《户口迁移证》;(2)携带《户口迁移证》至原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3)将《户口迁移证》及相关材料提交至深圳市公安局;(4)领取新的户口本。
投靠子女落户深圳业务办理须知详情
投靠子女落户深圳业务办理须知详情一、申请条件(一)被投靠人本市户口当前有效且连续满8年。
(二)申请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夫妻双方须一并提出申请(离异的除外)。
配偶系国(境)外人员的,可单独申请。
(三)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成员。
(四)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申请人配偶已入户本市的,须按照夫妻投靠条件和要求办理随迁。
在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如申请人属于离异、丧偶再婚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现配偶可以提出放弃一并迁入申请。
二、申请材料(一)申请人及随迁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三)下列父母子女关系认定材料之一:1.被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2.体现亲子关系的户口簿。
3.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公证书。
4.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
老人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派出所的,应由各自户籍地派出所出具亲子关系证明;只有一方派出所证明的,提交《结婚证》予以认可。
其他单位出具证明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公章的,予以认可。
5.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或乡(镇)政府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列明所有关系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6.反映亲子关系的人事档案履历表。
7.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四)遇有下列情形,还需提供相应材料:1.申请人离异,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2.申请人丧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
3.申请人配偶系国(境)外人员的,核验国(境)外身份证件。
亲子关系证明中未体现该配偶身份信息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交验原件(身份证只核验原件,不收取复印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译本。
三、申请程序(一)网上申办1.申报方式申请人可关注“深圳公安”公众微信号,实名注册后根据系统提示填报信息,拍照上传申请材料。
深圳户口随迁流程
深圳户口随迁流程
深圳户口随迁是指在深圳市内迁移户口的一项行政手续。
户口
随迁是指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区,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
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以下是深圳
户口随迁的具体流程。
首先,申请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迁移证明等。
确保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以便顺利进行户口随迁手续。
接下来,申请人需要到原户籍地的派出所办理迁移证明。
在办
理迁移证明时,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
等材料。
派出所工作人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信息的
真实性。
随后,申请人需要携带迁移证明和相关材料到目标地的派出所
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同样需要填写相关的
申请表格,并提交迁移证明、身份证、居住证等材料。
派出所工作
人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户口登记手续。
在整个户口随迁流程中,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申请人需要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避免因为材料问题而导致流程受阻。
其次,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避免因超时而影响迁移流程。
最后,申请人需要耐心等待派出所的审核和办理手续,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以便顺利完成户口随迁流程。
总之,深圳户口随迁流程并不复杂,只要申请人准备充分、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就能够顺利完成户口迁移手续。
希望以上内容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祝您顺利办理户口随迁手续。
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05]125号
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05]125号2005年8月1日)第一条为提高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居住在本市的非深圳户籍的人口。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依照以证管人和以房管人相结合的原则、人口管理重心下移与社区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强化证件和居住管理,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暂住人口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全市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公安部门负责全市暂住人口的户政管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市综治部门负责协调各区、各职能部门做好出租屋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市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国土房产、教育、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暂住人口的证件和居住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口的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区域内暂住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及综合协管队伍开展工作。
第七条街道人口综合管理办公室领导本辖区的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和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开展日常工作。
第八条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代办暂住人口登记申报、证件发放等具体事项,定期向街道、区人口办及相关部门提供暂住人口证件与居住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九条暂住人员应当在本市居留满7日以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暂住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应将申报信息传输至公安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深发改[2010]117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6.30【实施日期】2010.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发改[2010]1172号)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深圳市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附件:深圳市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实施办法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深圳市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市户籍迁入政策的执行力度,全面畅顺在深存量人才和赴深发展人才的入户渠道,大力吸引人才落户深圳,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中《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技术技能迁户人员自愿以自然人身份个人申请办理我市户籍迁入手续。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进行宏观调控,将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深圳市户籍人口机械增长年度计划内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检查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工作,落实全市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计划指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开展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代理业务的人事(劳动)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负责申报技术技能迁户人员的资格审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深圳户口市内迁移条件及流程
深圳户口市内迁移条件及流程
随着深圳市经济发展的不断提升,深圳居民想要在深圳市内进行户口迁移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有关深圳户口市内迁移条件及流程的要求,本文将会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迁入深圳市内的条件
1.入深圳市内的第一个前提是,迁入者必须是深圳市户籍本地人;
2.必须在深圳市合法就业的个人/家庭;
3.应当购买和缴纳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如有);
4.符合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件;
5.符合深圳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1.申请人首先应到落户地址所在街道或社区村(居)委会办理入
户登记;
2.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学历证明、就业证明、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如有)、免税证明(如有)等。
3.签订迁入深圳合同,准备申请落户的相关材料,包括住址确认函和房屋租赁合同;
4.携带上述材料,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备案表》;
5.到落户地址所在街道或社区村(居)委会出具《迁入登记备案表》公证书;
6.准备《临时居住证》申请材料,办理《临时居住证》;
7.然后去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机关办公室,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8.办理完手续后,取得《户口迁移证》和《户口簿》;
9.把《户口迁移证》和《临时居住证》拿到银行,办理本地开户手续。
以上就是深圳户口市内迁移的条件及流程,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如果您想要在深圳市内迁移户口,那么一定要先了解并遵守上述条件和流程,以免影响您的迁移计划。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0.24•【字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口管理新机制,使户口管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衔接,与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控制人口增长、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以暂住户口、蓝印户口、常住户口为体系的户籍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市人口增长实行计划指标控制,招调干部工人实行“先市内后市外”的方针和入户深圳经济特区适当从紧,宝安、龙岗两区适当从宽的政策。
第四条本市计划部门负责人口增长的宏观调控、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人口政策,按年度制定并向组织、人事、劳动、公安部门分别下达暂住户口指导性计划指标和蓝印户口、常住户口指令性计划指标。
第五条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分别负责对招调入常住户口或申办蓝印户口的在职干部、工人及在本市注册的私营企业主的资格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六条本市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审批结果,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分别办理暂住户口或蓝印户口或常住户口,并负责对未在本市签定劳动合同的非职工身份(含工商个体户)的人员申办蓝印户口或常住户口进行资格审核和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办理各类户口须缴交证件工本费和城市增容费。
工本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城市增容费标准由市政府另定。
深圳户口市内迁移条件及流程
深圳户口市内迁移条件及流程
深圳市内迁移,是指由深圳本市与本市各个区(不含岭南新区)之间进行户籍迁移。
一、深圳市内迁移条件:
1. 转入地点和转出都为深圳本市(不含岭南新区)的各个区;
2. 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统一落实于转入地;
3. 户籍迁移前6个月内本人没有进行过其他户籍登记;
4. 户口本人及家庭成员未在其他地方报到;
5. 如果申请人是未成年人,需要有法定监护人同意;
6. 申请人有正当户口迁移的用途,并且有能力满足本人及家庭成员在迁移后正常生活的必要条件;
7. 对就学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支付学费的保证不能少于一年。
二、深圳市内迁移流程:
1. 本人到转入户口地的公安分局出具《深圳市内迁移申请表》(签注后),同时带上本人的身份证件;
2. 本人至其他部门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如公安、财政、税务、居委会等;
3. 转入部门负责审核证明材料;
4. 转入、转出部门签字确认完成申请;
5. 提交申请材料给转出地公安部门;
6. 转出地公安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信息,确认无误后,责令交接起草相应凭证并且办理注销;
7. 在转入地办理户口登记,并根据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16〕5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深圳市。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入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户籍迁入以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存量置换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安排、准入条件和审批入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人口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按年度制定,重点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全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迁入年度计划之内。
第六条户籍迁入划分为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四个类别。
本规定所称人才引进迁户,是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纳税迁户,是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迁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军转干部安置、军人家属随迁、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招生和驻深机构人员入户等。
本规定所称居住社保迁户,是指对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深圳市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或合法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牵头研究提出非户籍人口入户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市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深圳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条件及程序
深圳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条件及程序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标志性城市,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和外来人口。
其中不少年龄较大的父母也随之迁入深圳,希望能和子女团聚生活。
然而,户籍问题却困扰着他们,他们不得不面对户籍迁移的问题。
那么,深圳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有哪些条件和程序呢?下面我们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一、条件1.符合深圳市户籍迁移政策,居住年限达到规定标准;2.有子女在深圳市(特区)工作、生活,并且有稳定的住所;3.子女必须持有深圳市户籍或深圳市居住证;4.被迁移人必须有固定住所,并且能够提供住所证明;5.被迁移人及子女均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步骤及程序1.咨询和申请户籍迁移需要先咨询当地派出所并填写申请表,确认迁移意向和具体手续。
2.提供证明材料被迁移人和子女需准备身份证、户口簿、住所证明等证件材料。
其中,住所证明需提供近三个月的水电费单、物业管理费单、房屋租赁合同等。
3.申请审核材料准备完毕后,当地派出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将进行户口申请的下一步手续。
4.户口申请户口申请包括上报、审批和核发等环节。
申请单位为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申请人携带申请表、证件和证明材料,在派出所操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申请手续。
5.领取新证户籍迁移完成之后,当地派出所会颁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并告知迁移后的新住址和户籍乡镇、派出所等信息。
三、注意事项1.户籍迁移签署协议要明确,应当区分迁移人和子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应当确保迁移人和子女住所的合法性,避免出现各种法律问题;3.迁移时应当仔细核对相关证明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4.在迁移前,应当提前了解迁移地区的户籍政策和户口迁移行政流程,以便尽早准备好相关材料和手续,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总之,户籍迁移是一项非常严谨的行政程序,需要各方协调、配合和努力。
在迁移过程中,迁移人和子女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准备好申请材料和手续,以便顺利完成户籍迁移。
2023年本科生入深户条件
2023年本科生入深户条件
截至目前(2022年11月),深圳市政府还没有公布2023年本科生入深户的具体条件。
不过,根据以往的政策和趋势,可以做出一些猜测。
以下是可能的入深户条件:
1. 毕业院校:在深圳市内重点高等院校或者国内重点高等院校
毕业的本科生,可享受优先落户政策。
2. 学历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该学历证书已被教育部
认证。
3. 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无年龄上限。
4. 就业情况:深圳市居住证持有人的直系亲属在深圳市就业并
缴纳社保连续2年以上;或者在深圳市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在深圳市就业并缴纳社保连续2年以上。
5. 联合申请:符合条件的夫妻、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可联合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件仅仅是个人的猜测和推测,并不能代表最终的官方政策。
具体的入深户条件还需要等待深圳市政府官方发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深府办[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0〕7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畅顺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渠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及《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05〕1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深圳市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外来务工人员可按深圳市招收技术工人办法申请入户。
第三条凡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纳入深圳市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列入本办法适用对象。
第四条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对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进行宏观调控,将积分入户工作统一纳入深圳市户籍人口机械增长年度计划内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劳动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审核办理达到规定分值外来务工人员的招工入户手续。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
1+5文件要求
1+5文件要求
“1+5”文件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
具体是指:《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暂住人员就业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其中,《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凡年满6—15周岁,有学习能力,父、母在深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暂住人口子女,可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
(一)适龄儿童出生证、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原籍户口本、在深居住证或暂住证;
(二)适龄儿童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和购房合同,或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提供的租房合同登记、备案材料;
(三)适龄儿童父母持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和社会保障证明,或者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
(四)适龄儿童父母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五)适龄儿童原户籍地乡(镇)以上教育管理部门开具的就学联系函,或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
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执行本条规定;本办法施行以后使用教育规划用地新建的民办学校,按本条规定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就读。
此外,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的儿童就读,按以上规定办理。
出国留学来深工作人员、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等各类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待遇的人员,其非深圳户籍子女就学按现行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毕业生户籍迁入操作指引
办理毕业生户籍迁入操作指引
温馨提示:依照国家及广东省户口迁移治理规定,毕业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凭《就业报到证》和《一般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申请表》,直接迁出户口,出具《户口迁移证》。
毕业生到我市公安机关办理迁户前,应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网站上下载打印《一般高校毕业生接收申请表》,持该表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迁移证上迁往地址能够是深圳市任何地址,如:深圳市某某区某某派出所)。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记录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和完善人口效劳治理的假设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16〕5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假设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
二、入户条件
1.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提交入户材料真实有效。
2.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无刑事犯法记录。
三、依照自身情形,选择办事指引
深圳市人民政府自2018年6月11日正式启动一般高校应届毕业
生引进和入户“秒批”效劳,依照以下情形选择办事指引:。
深圳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改革和完善人才引进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适用本办法。
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人才引进工作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原则上采用积分核准制,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引进的市外人才进行多元评价、综合计分。
拟引进市外人才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人才引进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并对人才引进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检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并办理经审批同意引进人才的入户手续。
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计划生育情况。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
市地税、深圳国税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纳税情况。
市科技创新、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第二章立户登记及业务受理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七条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第八条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府[2005]12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8.01【实施日期】2005.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2005年8月1日深府[2005]125号)《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暂住人员就业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使我市人口管理水平与城市发展水平、发展定位相适应,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工作思路(一)高度重视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总量增长过快,结构不尽合理,而管理体制和手段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是我市人口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快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既是应对我市严峻人口形势的迫切需要,更是推进我市国际化进程的客观要求。
(二)明确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和人口发展客观规律,合理控制人口总规模,逐步调整人口结构,实现人口规模、结构和素质与产业、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发展机制。
理顺人口管理体制,整合人口管理资源,创新人口管理手段,提高人口管理能力,将人口管理切实覆盖到每一个社区,每一个单位。
建立适合我市市情需要的长效人口管理机制。
(三)坚持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是人口发展与人口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与城市人口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人口管理模式和调控手段,遏制人口规模过快膨胀;二是人口管理与人口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体现管理,创造便民利民和安居乐业的环境,保持城市人才竞争力;三是人口管理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推进产业结构、城市空间结构和人口结构的联动调整,建立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调控机制;四是人口管理与城市综合管理和建设和谐社区的有机结合,形成人口管理的强大合力,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本市。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入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产业政策和人口管理政策制定。
年度计划应当与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及重大建设项目对人才的需求相适应,并重点满足四大支柱产业、重大建设项目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暂住人口入户和市外人才迁户的政策措施,确保我市户籍迁入政策的贯彻落实。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招调工实施办法和年度职业目录,按计划办理招调工的工作。
市人事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引进办法及年度专业和岗位目录,按计划办理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调入干部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各类人员的入户手续。
第六条户籍迁入应当遵循以引进高素质人才为核心,以调整人口结构为目标,以在深圳有稳定工作和居所的暂住人口优先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准入条件和审核入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本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迁入年度计划之内。
第七条户籍迁入划分为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和政策性迁户三个类别。
前款所称技术技能迁户是指从我市现有暂住人口中根据年龄、工作年限、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选招、选调入户和从市外引进应届毕业生或其他符合入户条件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前款所称投资纳税迁户是指在深圳投资并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
前款所称政策性迁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符合政策的人员入户深圳,包括夫妻分居、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等。
2016最新深圳入户政策:《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全文
2016最新深圳入户政策:《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篇:2016最新深圳入户政策:《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全文2016最新深圳入户政策:《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全文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16〕5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深圳市。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入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户籍迁入以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存量置换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安排、准入条件和审批入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人口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按年度制定,重点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全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迁入年度计划之内。
第六条户籍迁入划分为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四个类别。
本规定所称人才引进迁户,是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纳税迁户,是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迁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军转干部安置、军人家属随迁、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招生和驻深机构人员入户等。
本规定所称居住社保迁户,是指对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深圳市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或合法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
深圳市深户办理迁入派出所代管户
深圳市深户办理迁入派出所代管户深圳市深户办理迁入派出所代管户服务对象本市户籍居民.受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市内移居:1、具有本市户籍.2、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公安机关提出.市内迁移项目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迁入自有房产立户、挂靠家庭户、迁入集体户、迁入派出所代管户等几类情形,需满足相关条件:1家庭立户:尚未立户,且有规范的门楼牌地址的住宅用途房产,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设立家庭户:a.申请人配偶、子女享有超过50%产权;b.申请人配偶、子女享有50%产权及以下产权,经其他产权人书面声明同意;c.申请人亲友的合法房产,经所有人产权人书面声明同意;d.申请人向市区政府合法承租的公共租赁房屋;2迁入家庭户:因居住、房产变更、婚姻状况变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等事由,可以申请办理户口市内迁移,迁至家庭户,具体包括:a.结婚、离婚、收养情形办理配偶、未成年子女互相分户或并户;b.迁至本人配偶、子女住宅用途房产或向市区政府合法承租的公共廉租房立户;c.配偶户口在本市家庭户,另一方户口在集体户的,应办理并户,迁入配偶家庭户内;d.父母与成年子女相互投靠被投靠人属挂靠成员的按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办理e.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f.迁至亲友房产立户.3集体立户: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合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单位注册登记地址与房产地址一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设立集体户:a.设立集体户口时,该单位必须有录聘用在职人员30人以上,且单位或法人代表在注册登记地址有合法产权;b.市、区政府“直通车”企业及非法人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工作站、物业管理处等,不受单位人数及房屋产权限制,可直接在注册登记地址立户;c.符合市政府规划重点发展的技术创新型产业新能源、生物医药、网络信息单位和辖区重点或大型企业,经分局业务科领导批准后,不受单位人数及房屋产权限制,可在注册登记地址立户.4迁入集体户:本人因工作单位变动、原挂靠家庭户解除挂靠等原因,在本市无家庭户立户和迁入家庭户条件的,可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现单位集体户.5迁入派出所代管户按本规范规定不能自行立户且无迁入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条件的,可迁入原户籍所在派出所代管户.申请材料1、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提交个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属丧偶的,收取死亡证明材料真实合法,窗口申请的用A4纸竖向复印,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网上申请的提交电子版3、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本市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真实合法,窗口申请的用A4纸竖向复印,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网上申请的提交电子版4、劳动年龄段申请人的待失业证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真实合法,窗口申请的用A4纸竖向复印,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网上申请的提交电子版5、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真实合法,窗口申请的用A4纸竖向复印,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网上申请的提交电子版6、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真实合法,窗口申请的用A4纸竖向复印,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网上申请的提交电子版7、在职人员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未设立集体户的证明真实合法,窗口申请的用A4纸竖向复印,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网上申请的提交电子版8、社保局出具的社保清单由公安机关自行向社保局审核社保信息,无需提交社保清单纸质材料由公安机关自行向社保局审核社保信息,无需提交社保清单纸质材料填报须知真实合法,用A4纸竖向复印.受理标准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关注“深圳公安”公众微信号或登陆深圳市公安局民生警务,实名注册后根据系统提示填报信息,拍照上传申请材料.2.审核公安机关对申报信息及申请材料进行预受理审核.申报信息、审批进度、办理通知等相关信息将会通过“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告知,也可在微信公众号“个人中心”查询审批进度、在办业务等.需申报人配合的,将会电话通知,请保持通讯畅通.3.现场核验材料及办理.公安机关预审核通过后,申报人收到微信公众号推送的办理通知,持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预约前往户政窗口现场核验材料,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如属不需到现场审核的,邮政速递派送证件.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通过拟迁入地户政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办理机关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3.审查对已受理的申请,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办理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查验.4.办理结果对审查合格的申请,拟迁入地户政窗口予以办理移居户口登记,申请人确认签名,打印户口簿.结果样本。
深圳户口政策
深圳户口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关于鼓励店铺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调干”)和接收留学人员。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境)留学生,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办理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的调干业务、以个人身份申请的调干业务和接收留学人员业务。
区(含新区)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办理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的调干业务。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需求情况,结合人才存量、结构、需求,定期制定并发布深圳市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
第五条年度引进人才数量根据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总量调控。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状况、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以及拟引进人员的教育程度、技术技能水平、市场认可程度等综合要素对人才引进择优审批,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人才引进需求。
第二章立户登记第六条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应办理人事立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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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
深府…2005‟125号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本市。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入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产业政策和人口管理政策制定。
年度计划应当与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及重大建设项目对人才的需求相适应,并重点满足四大支柱产业、重大建设项目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暂住人口入户和市外人才迁户的政策措施,确保我市户籍迁入政策的贯彻落实。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招调工实施办法和年度职业目录,按计划办理招调工的工作。
市人事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引进办法及年度专业和岗位目录,按计划办理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调入干部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各类人员的入户手续。
第六条户籍迁入应当遵循以引进高素质人才为核心,以调整人口结构为目标,以在深圳有稳定工作和居所的暂住人口优先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准入条件和审核入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本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迁入年度计划之内。
第七条户籍迁入划分为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和政策性迁户三个类别。
前款所称技术技能迁户是指从我市现有暂住人口中根据年龄、工作年限、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选招、选调入户和从市外引进应届毕业生或其他符合入户条件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前款所称投资纳税迁户是指在深圳投资并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
前款所称政策性迁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符合政策的人员入户深圳,包括夫妻分居、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等。
第八条技术技能迁户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教育部和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
(二)国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在职人员,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国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
(三)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获得深圳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员;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
(六)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人员;
(七)取得深圳市高级职业资格、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以上人员;
(八)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
前款第(一)、(二)、(三)、(六)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在45周岁以下;第(四)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第(五)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在48周岁以下;
第(七)、(八)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九条投资纳税迁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
(三)在深圳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24万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
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第(二)项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第(三)项的纳税人,第(四)项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连续3年以内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者,迁户时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
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迁户时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第十条政策性迁户,实行审批入户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凡连续在深工作满3年,并按规定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费
者,办理迁户手续时,其年龄界线可按进入深圳工作并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时的实际年龄计算,但其在满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达到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如属超龄调入人员,按规定由调入单位依照超龄年限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等的核验或实测实操的考核工作,由已办理劳动、人事立户的用人单位报相关职能部门按干部调配、招调工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迁户及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属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分别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在年度计划总量中实行审批入户。
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投资纳税人员,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的税款不予计算。
第十六条有关人员迁户时,除应当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并符合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干、招调工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各类迁户人员应当先行到下列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深圳市户籍迁入指标卡,然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一)符合技术技能迁户条件的人员,根据各自情况按规定向市、区人事、劳动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投资纳税迁户人员中,属人事、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人员,并且符合我市现行的招调工、调干条件者,应分别向市、区人事、劳动部门申请办理;
(三)投资纳税迁户人员中不符合招调工、调干条件的,可直接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入户。
到公安部门申请入户的人员,则不能享受连续工龄待遇,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
(四)符合政策性迁户条件的人员,按不同迁户类别分别向公安、人事、劳动、民政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投资纳税迁户人员办理入户手续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和纳税证明。
第十九条符合本规定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同时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迁入。
第二十条按本规定迁入本市的人员,均应当按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时,应当达到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满15年的缴费年限,才能享受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规定和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办法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