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冀卫药政函〔2012〕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月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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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总结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总结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总结篇一: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总结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总结XX年我院在市区卫生局的领导下,积极宣传,科学布置,严格监测,稳步推进实施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集中采购,成绩明显,现总结如下;一、健全机制,广泛宣传XX年12月我院开始进行基本药物制度培训宣传工作,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基本药物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副院长负主要责任,通过责任分工,科学组织在医院及乡村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活动,印制条幅10余幅,发放宣传单2万余份,制作宣传版面20期,开办培训班4期,培训80多人次,为顺利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奠定了基础。

为实行药品集中采购,我院健全和充实了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新的工作制度和章程,落实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

二、详细盘点库存药品,做好分类管理XX年12月31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登记造册,核对账目,清理药柜药架,更新和完善电脑收费系统,建立了基本药物价格体系。

XX年元月1日起实施了基本药物全覆盖,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同时建立了药品价格公示制度,设立价格信息公示栏,群众举报箱,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价格对照栏,认真接受患者和群众的监督。

配备了专门的上集中采购管理人员,制订了医院基本药物用药目录,每月通过药事工作会议,研究制定供药计划,保证医疗用药安全。

三、开展合理用药培训,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开办了多期合理用药知识培训,制订了《处方管理制度》《处方点评制度》《双十制度》、《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制度》等,定期公示医师使用抗菌药物排名表,落实奖惩措施,规范和提高了医疗质量水平,促进了基本药物制度的开展。

四、实行药品集中采购,加强监测报告我院对所使用的200余种基本药物实行上集中采购,通过河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平台,统一购药,零差率销售。

并对所有药品进行监测评定。

及时上报报表,数据资料。

与各医疗机构进行自查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了该项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五、推行绩效考核,实现预期目标为了促进基本药物制度和医疗质量的全面提高,我院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冀卫医函〔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8〕2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为推进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7〕49号),针对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重点监控药品三级监管体系建立省、市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医疗机构三级监管体系,组织实施重点监控药品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一)省卫生计生委及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定期(原则上每年一次)对各市及医疗机构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按一定比例抽查医疗机构处方/医嘱点评情况。

委托省医院药学质控中心开展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及使用管理相关培训,提高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工作水平。

(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应组织成立区域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组织,定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组织相关专家对重点监控药品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按照一定比例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含省直医疗机构)涉及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内品种的处方/医嘱进行专项点评,通报医疗机构和医师应用重点监控药品情况及不合理用药情况,并对出现超常处方的医师采取警告、限制处方权、取消处方权等措施。

对于执行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不力的医疗机构,要进行通报并督促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约谈医疗机构负责人。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补充申报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单位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补充申报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单位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补充申报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冀中医药[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补充申报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单位的通知(冀中医药〔2012〕62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中医院: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中医药事业的决定》(冀政〔2011〕99号,以下简称《决定》),发挥我省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特色优势,打造一批中医药服务品牌,根据《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实施方案》(冀卫中〔2012〕4号),省财政厅、省卫生厅下发《关于申报中医药专项项目情况的通知》(冀财社〔2012〕16号),在全省开展了“市、县级中医医院重点中医专科”项目申报工作。

全省141个市、县中医医院中医专科进行了申报。

经研究,决定将上述申报的141个中医专科作为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单位,纳入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项目库。

为进一步完善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项目库,达到《决定》提出的省、市、县中医医院建设重点中医专科的目标,现开展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单位补充申报工作。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尚未纳入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项目库的政府办县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名单见附件1),未达到《决定》要求建设5个国家级、省级重点中医专科目标的政府办地市级中医医院(名单见附件2)。

二、专科名称1.肺病科2.脾胃病科3.脑病科4.心血管科5.血液病科6.肾病科7.内分泌科8.风湿病科9.肝病科10.外科11.妇(产)科12.儿科13.皮肤科14.眼科15.耳鼻咽喉科16.肿瘤科17.骨伤科18.肛肠科19.老年病科20.针灸科21.推拿科22.康复科23.急诊科24.传染病科25.神志病科26.重症医学科27.护理学28.预防保健科三、申报名额县级中医院申报1个;地市级中医医院按照未达到5个国家级、省级重点中医专科建设目标的数量进行申报(具体名额见附件2)。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开展提高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开展提高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开展提高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冀卫农基[2012]3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开展提高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农基〔2012〕38号)各设区市卫生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要求,进一步扩大重大疾病救治病种,做好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减轻患重大疾病参合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省卫生厅制定了《提高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广泛深入宣传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认真组织做好重大疾病的医疗救治工作。

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优化工作程序,实施便民服务、及时结算补偿费用。

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健全管理规章制度,按照卫生部下发的相关疾病临床路径,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保证罹患肺癌等重大疾病的参合患者及时得到医疗救治。

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试点工作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卫生厅2012年12月7日河北省开展提高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提出的“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

河北省医改办、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关

河北省医改办、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关

河北省医改办、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冀医改办[2017]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5.23【实施日期】2017.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医改办、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医改办〔2017〕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局),食药监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国税局,中医药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现将《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医改办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17年5月23日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字〔2016〕1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落实“两票制”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医药行业政策汇总表

医药行业政策汇总表

时间政策或规划2010年2月《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0 年7 月新《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2010 年7 月《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2010 年10 月《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生产工艺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等7个技术原则2010 年10 月2010 版《中国药典》正式执行2010 年10 月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11 月《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2010 年11 月《关于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2010 年12 月降低部分单独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2010 年12 月《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2011 年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 年5 月《2010~2015 年全国医药流通行业发展规划》主要内容1、强化区域卫生规划。

2、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3、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4、改革公立医院运行机制。

5、建立公立医院监管机制。

6、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1、更为细致地对污染物进行了划分。

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更为严格,其主要指标均严于美国标准,发酵类企业的COD(化学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和总氰化物排放要求与最严格的欧盟标准接近。

3、将启用“基准排水量”来确定排放是否达标。

《通知》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国有企业等非盈利性机构必须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并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从工艺、质量控制、非临床研究评价技术、临床研究评价技术、风险控制能力、风险效益评价技术、风险管理计划等方面规范和指导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

1、增加收载品种提升权威性2、提高药品安全性检测门槛3、加强中医药质量标准制定4、原有技术标准要求大幅提高1、强化了管理方面的要求(1)提高了对人员的要求。

(2)明确要求企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射剂和基本药物接受委托生产品种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射剂和基本药物接受委托生产品种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射剂和基本药物接受委托生产品种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冀食药监安[2011]308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射剂和基本药物接受委托生产品种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方案》的通知(冀食药监安〔2011〕308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变更的监管,进一步提高药品生产质量,国家局在2007年8月10日印发了《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决定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

为落实《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规范基本药物生产秩序,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国家局在2009年11月19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安[2009]771号),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

为落实省增补基本药物监管要求,河北省局在2011年3月4日印发了《关于加强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品种监督管理的通知》(冀食药监办(2011)59号),要求开展省增补基本药物品种的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

现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在产注射剂和基本药物品种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已基本完成。

为落实国家局有关注射剂和基本药物品种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文件精神,完善注射剂和基本药物品种质量监管工作,有效保证接受委托进行生产的注射剂和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省局决定对接受委托生产的注射剂和基本药物品种进行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

请你局将本文转发给辖区内企业,并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一、各市局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获得批件且在产的2012年1月1日后批件到期注射剂和基本药物受托生产品种的工艺核查,品种列表见“注射剂和基本药物受托生产品种核查汇总表”(附件一)。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时期振兴中医药事业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时期振兴中医药事业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时期振兴中医药事业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02.24
•【字号】冀卫[2012]4号
•【施行日期】2012.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时期振兴中医药事业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冀卫〔2012〕4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振兴中医药事业大会精神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中医药事业的决定》,切实加快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按照厅党组要求,对“十二五”时期中医药主要工作目标任务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形成了《分解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报送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19〕6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19〕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全省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经研究决定对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25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二、对22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三、对14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对宣布废止和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3.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河北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4日附件3.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航空摄影和遥感资料统一管理的通知(办字〔2011〕14号)将“省测绘局”修改为“省自然资源厅”,全文共6处。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2010年6月28日)一、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从2010年4月30日起,59个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在省统一采购限价公XXX实施前,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药品(包括2010年4月30日前已采购库存的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

省统一采购限价公XXX实施后,要在省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内(其中包含配送费用,下同)实行零差率销售。

其中现行采购价格高于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的必须降至公布的采购限价;现行采购价格低于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的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省采购限价之内,通过谈判确定的本区域内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统一采购价格,要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在改革中,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及增补的非基本药物原来的销售价格、进价、实行零差率后的新价格张榜公布,并在收费窗口悬挂12358举报电话温馨提示牌,方便群众监督执行。

二、加强基本药物价格动态监测和跟踪调查。

各试点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对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品种、数量、结构和价格的监测分析,以及跟踪调查反馈工作。

对于实际成交价与省统一采购限价相差悬殊的,或价格调整后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反映,并提出对策建议。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河北康达有限公司等企业延续核准农药制剂生产资格的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河北康达有限公司等企业延续核准农药制剂生产资格的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河北康达有限公司等企业延续核准农药制剂生产资格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18•【字号】冀发改工化[2008]1258号•【施行日期】2008.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河北康达有限公司等企业延续核准农药制剂生产资格的意见(冀发改工化[2008]1258号)有关农药制剂生产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精神,经审核,同意河北康达有限公司等十六家企业延续核准其农药制剂生产资格。

一、本次农药制剂生产企业延续核准有效期为五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制剂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我委提出申请。

逾期未通过延续核准的企业获得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自动取消。

二、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将厂房、生产设备、分析检测设备、污水处理装置等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

三、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质不准转让,企业更名须报我委批准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未经批准更名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企业将不具备合法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四、农药制剂(加工、复配)企业新增原药需重新核准。

附件:2008年河北省农药延续核准企业名单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八日附件:2008年河北省农药延续核准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生产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注册资金│├──┼───────┼──────┼─────────┼─────────┼─────┤│1│河北康达有限公│制剂(卫生用│保定市天鹅中路118 │保定市高开区东区│568万元│││司│药)│号│││├──┼───────┼──────┼─────────┼─────────┼─────┤│2│河北古城香业集│制剂(卫生用│河北省清苑县城建设│河北省清苑县城建设│5893.6万元│││团股份有限公司│药)│路580号│路580号││├──┼───────┼──────┼─────────┼─────────┼─────┤│3│河北绿风肥业集│制剂(加工)│河北省徐水县史端乡│河北省徐水县史端乡│2360万元│││团有限公司││南营│南营││├──┼───────┼──────┼─────────┼─────────┼─────┤│4│保定益康制香有│制剂(卫生用│河北省涞水县南关永│河北省涞水县南关永│915万元│││限公司│药)│安大街221号│安大街221号││├──┼───────┼──────┼─────────┼─────────┼─────┤│5│保定容秦卫生保│制剂(卫生用│河北省容城县津保路│河北省容城县津保路│1580万元│││健用品有限公司│药)│容秦工业园118号│容秦工业园118号││├──┼───────┼──────┼─────────┼─────────┼─────┤│序号│企业名称│生产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注册资金│├──┼───────┼──────┼─────────┼─────────┼─────┤│6│保定燕赵制香有│制剂(卫生用│高阳县邢南工业区19│高阳县邢南工业区19│500万元│││限公司│药)│8号│8号││├──┼───────┼──────┼─────────┼─────────┼─────┤│7│保定农药厂│制剂(加工、│保定市清苑县石桥乡│保定市清苑县石桥乡│560万元││││复配)│西石桥(高保路西石│西石桥(高保路西石││││││桥开发区)│桥开发区)││├──┼───────┼──────┼─────────┼─────────┼─────┤│8│保定市亚达化工│制剂(加工)│107国道徐水县交警│徐水县青苗营村西│500万元│││有限公司││队南侧│││├──┼───────┼──────┼─────────┼─────────┼─────┤│9│保定市地芭化工│制剂(加工、│保定市东风东路225 │保定市东风东路225 │506万元│││有限公司│复配)│号│号││├──┼───────┼──────┼─────────┼─────────┼─────┤│10│顺平县农药厂│制剂(加工、│顺平县火车站│顺平县火车站│500万元││││复配)││││├──┼───────┼──────┼─────────┼─────────┼─────┤│11│河北省徐水县农│制剂(加工、│徐水县遂城工业园区│徐水县遂城工业园区│500万元│││药厂│复配)││││└──┴───────┴──────┴─────────┴─────────┴─────┘┌──┬───────┬──────┬─────────┬─────────┬─────┐│序号││││││││ 企业名称│生产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注册资金│││││││││││││││││││││││││││││├──┼───────┼──────┼─────────┼─────────┼─────┤│││││││││徐水县吉利仿生│制剂(加工)│徐水县康明北路│徐水县康明北路││││ 农药有限公司││││ 500万元│││││││││││││││││││││││ 12 ││││││││││││││││││││││││││││││││││││││││││││││││├──┼───────┼──────┼─────────┼─────────┼─────┤│││││││││高碑店市田星生│制剂(加工、│高碑店市五一南路2 │高碑店市五一南路2 ││││物工程有限公司│复配)│号│号│ 500万元│││││││││││││││││││││││ 13 ││││││││││││││││││││││││││││││││││││││││││││││││├──┼───────┼──────┼─────────┼─────────┼─────┤│││││││││涿州市翔翊华太│制剂(加工、│涿州市松林店镇│涿州市松林店镇││││生物技术有限公│复配)│││ 520万元│││司││││││││││││││││││││ 14 ││││││││││││││││││││││││││││││││││││││││││││││││├──┼───────┼──────┼─────────┼─────────┼─────┤│││││││││涿州市桃园农药│制剂(加工)│涿州市西皋村东│涿州市西皋村东││││厂││││ 505万元│││││││││││││││││││││││ 15 ││││││││││││││││││││││││││││││││││││││││││││││││├──┼───────┼──────┼─────────┼─────────┼─────┤│││││││││北农(海利)涿│制剂(加工、│涿州市东城坊镇(中│涿州市东城坊镇(中││││州种衣剂有限公│复配)│国农业大学涿州农业│国农业大学涿州农业│1505.51万│││司││科技园区)│科技园区)│元││││││││││││││││ 16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冀政字〔2016〕4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冀政字〔2016〕4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冀政字〔2016〕4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我省对与《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相关的省政府文件进行了衔接清理。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对142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42件)河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8月24日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42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通知(冀政〔1983〕161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的通知(冀政〔1985〕55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县城及以下地区征收水资源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87号)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程维高同志在河北省第四次省辖市市长城市问题研讨会上讲话》的通知(冀政〔1990〕112号)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作的通知(冀政〔1991〕84号)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冀政〔1996〕23号)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冀政〔1996〕85号)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58号)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冀政〔2001〕34号)1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建设经济强省的决定(冀政〔2001〕37号)1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冀政〔2002〕22号)12.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2〕55号)1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3〕31号)1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3〕35号)1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冀政〔2004〕8号)1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6号)1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04〕43号)1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我省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冀政〔2004〕126号)1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冀政〔2004〕141号)2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2005〕35号)2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0号)2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冀政〔2005〕63号)2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66号)2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05〕70号)2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2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6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指导的通知(冀政〔2006〕22号)2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冀政〔2006〕81号)2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2006〕110号)2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冀政〔2006〕116号)3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冀政〔2007〕42号)3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7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政〔2007〕57号)3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7〕82号)3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2008〕13号)3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31号)3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3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76号)3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9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2009〕102号)3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10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政〔2010〕45号)39.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十项措施的通知(冀政〔2010〕68号)4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政〔2011〕71号)4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2〕54号)4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14〕30号)4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函〔1997〕28号)4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04〕36号)4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05〕33号)4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06〕39号)4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冀政函〔2007〕12号)4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化“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冀政函〔2007〕23号)4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07〕38号)5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的通知(冀政函〔2007〕68号)5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10〕49号)5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曹妃甸工业区、京唐港区、渤海新区和唐山湾生态城海域使用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冀政函〔2010〕135号)5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安全质量保证机制等五个文件的通知(冀政函〔2011〕95号)5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1〕31号)5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乐亭新区海域使用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冀政函〔2011〕172号)5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13〕53号)5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14〕37号)5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4〕46号)5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字〔2015〕24号)6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冀政传〔2004〕1号)6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一九八九年省辖市城市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89〕41号)6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界定城市规划区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90〕32号)6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公务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6〕26号)6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办〔1999〕4号)6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3号)6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0〕49号)6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1〕22号)6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2〕12号)6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2〕15号)7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2010年)的通知(冀政办〔2003〕1号)7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4〕12号)7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河北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冀政办〔2005〕1号)7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5〕8号)7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5〕14号)7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冀政办〔2006〕10号)7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2006〕44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6〕14号)7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冀政办〔2007〕31号)7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8〕5号)7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2008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8〕12号)8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实施计划(2009-2012年)的通知(冀政办〔2009〕9号)8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冀政办〔2010〕4号)8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五届中国国际生态建筑建材城市建设博览会暨第三届河北省城市规划建设博览会筹办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10〕6号)8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0〕22号)8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工的意见(冀政办〔2010〕26号)8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1〕11号)8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2〕5号)8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2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2〕11号)8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2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2〕12号)8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粉煤灰综合利用、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关系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1993〕175号)9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地下水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1995〕130号)9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1999〕38号)9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0〕6号)9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1〕32号)9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2〕4号)9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冀政办函〔2004〕37号)9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改革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冀政办函〔2005〕29号)9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函〔2006〕65号)9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冀政办函〔2007〕1号)9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14号)10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函〔2007〕38号)10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8号)10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5号)10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冀政办函〔2011〕46号)10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56号)10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57号)10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58号)10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110号)10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冀政办字〔2012〕31号)10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字〔2003〕69号)11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改革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办字〔2004〕222号)11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办字〔2006〕40号)11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北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办字〔2007〕53号)11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办字〔2010〕9号)11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办字〔2010〕72号)11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划拨财政供养人员社会保险费及落实社会保险基金优惠利率的通知(办字〔2012〕41号)11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办字〔2000〕107号)11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办字〔2004〕164号)11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省城市化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和2005年全省城市化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办字〔2005〕4号)11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字〔2005〕33号)12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05〕81号)12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4号)12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办字〔2006〕84号)12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7〕71号)12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北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办字〔2008〕77号)12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各设区市城市住房保障责任目标的通知(办字〔2009〕2号)12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字〔2009〕7号)12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9〕66号)12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城市专项规划工作的通知(办字〔2009〕65号)12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城市规划设计集中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9〕88号)13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办字〔2010〕20号)13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北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办字〔2010〕46号)13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1号)13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办字〔2011〕69号)13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办字〔2011〕78号)13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1〕84号)13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办字〔2012〕53号)13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7·21”洪涝重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办字〔2012〕96号)13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深入推进质量兴省战略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办字〔2012〕103号)13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48号)14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冀政办传〔2003〕209号)14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传〔2007〕103号)14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冀政办传〔2014〕103号)——结束——。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9.06•【字号】冀卫医[2012]110号•【施行日期】201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的通知(冀卫医〔2012〕110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为加强细菌耐药监测,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2007年以来,我省相继建立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以下简称“两网”)。

“两网”的建立和运行,为及时掌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形势,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扎实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充分发挥“两网”对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更加及时、准确反映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两网”专家委员会,扩充“两网”监测单位为更好地指导全省“两网”监测工作,准确掌握和及时分析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我厅成立河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专家委员会,分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两个专家组(附件1),负责与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和卫生部合理用药委员会及各监测单位的协调联络,对各监测单位进行培训和指导,汇总分析相关信息,向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报告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同时,为全面掌握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细菌耐药情况,我厅在原有“两网”监测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充监测单位,分别确定46家医院作为国家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监测单位,63家医院作为国家级和省级细菌耐药监测网监测单位(附件2、3),按照卫生部统一的技术方案(附件4、5),认真开展监测数据和信息报送工作。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采购和配备使用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采购和配备使用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采购和配备使用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冀卫药政[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采购和配备使用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冀卫药政〔2012〕9号)各设区市卫生局:为规范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采购和配备使用工作,省卫生厅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研究制定了《关于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采购和配备使用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卫生厅反映。

河北省卫生厅2012年8月27日关于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采购和配备使用的若干意见(试行)为规范我省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下同)的采购和配备使用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和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二、村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由所属乡镇卫生院负责代购,村卫生室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三、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应及时将村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配送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代为验收。

四、村卫生室应定期到所属乡镇卫生院采购所需基本药物,原则上应在领取药品时向乡镇卫生院支付基本药物货款。

五、乡镇卫生院须按实际购进价格向村卫生室供应基本药物,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费用。

六、村卫生室按要求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应在《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中乡村医生用药范围内选购。

七、乡镇卫生院应及时了解辖区村卫生室用药需求,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并适当增加药房(库)使用面积,满足村卫生室药品周转库存需要,确保村卫生室药品供应。

八、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室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和考核,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冀政函[2012]140号•【施行日期】201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2〕14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9月29日河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为巩固扩大三年医改(2009-2011年)阶段性成果,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既定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维护和增进全省人民健康为宗旨,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的基本路径,着力在全民基本医保制度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完善和公立医院改革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努力实现从打好基础向提升质量、从形成框架向制度建设、从试点探索向全面推进的转变,加快形成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保障,不断提高全体人民健康水平,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总体目标。

加快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通过支付制度等改革,明显提高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继续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效运转,增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有序开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不断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社会力量办医取得积极进展;切实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有效改善基层人才不足状况,充分发挥中医药服务功能;不断提升药品安全水平,逐步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理顺医药价格体系;进一步提高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实现资源共享;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对医药卫生的监管得到加强。

卫生院乡村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卫生院乡村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卫生院乡村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卫生院乡村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为了保障事情或工作顺利、圆满进行,预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方面进行安排的书面计划。

方案要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卫生院乡村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卫生院乡村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1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理”),进一步筑牢基层网底,提升基层服务能力,依据市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市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践行新时期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聚焦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推进县域医共体和乡村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行机制,逐步构建职责清晰、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运转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群众就医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在认真总结我市20xx年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基础上,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聚焦解决突出问题,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重点,在20xx年全面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

通过乡村一体化管理,实现村卫生室的人员、财务、药械、业务、准入退出、绩效考核等统一由乡镇卫生院管理,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逐步落实基层首诊制度。

有效解决好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主要任务和分工乡村一体化管理要在市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实施,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人员、财务、药械、业务、准入退出、绩效考核等予以规范管理。

(一)科学规划设置1.合理设置村卫生室。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常住人口在500人以上)设置1所村卫生室,常住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可不再设立村卫生室,人口500人以下且步行不超过15分钟的相邻行政村,原则上可联合设置1所村卫生室。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部署,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

新一轮医改以来,我省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切实加强基本药物配备,着力保障基本药物供应,不断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持续完善配套政策,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减轻了群众的用药负担。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医改不断深化,在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面,仍存在着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目录与推进基本药物制度不吻合、缺乏使用激励机制、仿制品种与原研品种质量疗效存在差距、保障供应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还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需要认真研究谋划,不断完善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加快予以解决。

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的配备、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政策,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切实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管理。

1.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基本药物采购平台药品目录。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规范常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优先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统一执行全省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种、剂型、规格、厂家。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审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审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审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15•【字号】冀卫医函〔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审核评价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22〕3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属委管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和2022年度全国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价有关工作安排,现就做好我省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数据上报及实证材料准备申报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的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的通知》(冀卫办医函〔2022〕68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客观、完整地完成网上数据报送。

同时,按照《河北省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实证材料申报要求》(附件),做好实证材料准备。

二、实证材料报送(一)高级别实证材料报送。

2022年9月9日下午17:00前,申请5级及以上级别电子病历的参评医疗机构要将实证材料按要求上传至平台。

同时,将实证材料刻录成光盘(或U盘)直接邮寄至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

(二)低级别实证材料报送。

2022年9月9日下午17:00前,申请4级及以下级别电子病历的参评医疗机构,由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政、中医、妇幼处(科)分别负责收集辖区内综合及专科、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妇幼保健机构实证材料,统一刻录光盘(或U盘)后,分别邮寄至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处、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处。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7.30•【字号】冀卫医[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冀卫医〔2012〕8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促进临床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人员培训。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重要性的认识,组织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我省《目录》的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二级以上医院要加强对医师和药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对考核合格的药师,可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调整采购目录。

我省《目录》共涵盖临床常用的138种抗菌药物品种。

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医院级别和临床实际,从《目录》中遴选品种,及时调整本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并于2012年8月31日前,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发部门备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冀政办字〔2015〕113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1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6日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为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

药品集中采购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

每一家医院为一单独采购用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集中管理,每个县(市、区)为一采购用户,其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可以设区市为一采购用户。

采购用户的开户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由省药品采购机构统一发放用户名。

三、药品采购方式(一)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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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月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
为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展情况,自2010年起我们建立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月报制度。

此项制度实行以来,大部分县(市、区)能够一以贯之地认真、及时、准确的填报有关情况,但也有一些县(市、区)对月报工作重视程度不高、把关不严,填报数据不准确、反复修改、上报不及时等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全市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上报省厅。

为确保月报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时间要求。

每月2日是月报工作的重要时间节点,各县(市、区)须在每月2日前,将本地上一个月《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情况月报表》,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市卫生局药管处。

除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外,不应以任何理由延误。

二、认真审核数据。

数据的准确性是月报工作的关键。

不准确的数据将会影响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的判断,从而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县(市、区)必须进一步加强月报数据审核工作,坚持具体工作人员、科室负责同志和单位分管领导“三级”把关制度,杜绝弄虚作假、敷衍应付、违背逻辑常理等问题的发生。

三、强化数据分析。

要充分认识月报工作的重要性,摆脱月报工作“二传手”的被动局面,认真汇总分析上报的数据,不仅要及时上报市卫生局,也应及时报送本单位有关领导,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要善于从月报数据中及时发现问题和苗头,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严防问题不断扩大和深化,确保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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