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冀卫药政函〔2012〕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月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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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月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

为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展情况,自2010年起我们建立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月报制度。此项制度实行以来,大部分县(市、区)能够一以贯之地认真、及时、准确的填报有关情况,但也有一些县(市、区)对月报工作重视程度不高、把关不严,填报数据不准确、反复修改、上报不及时等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全市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上报省厅。为确保月报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时间要求。每月2日是月报工作的重要时间节点,各县(市、区)须在每月2日前,将本地上一个月《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情况月报表》,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市卫生局药管处。除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外,不应以任何理由延误。

二、认真审核数据。数据的准确性是月报工作的关键。

不准确的数据将会影响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的判断,从而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县(市、区)必须进一步加强月报数据审核工作,坚持具体工作人员、科室负责同志和单位分管领导“三级”把关制度,杜绝弄虚作假、敷衍应付、违背逻辑常理等问题的发生。

三、强化数据分析。要充分认识月报工作的重要性,摆脱月报工作“二传手”的被动局面,认真汇总分析上报的数据,不仅要及时上报市卫生局,也应及时报送本单位有关领导,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要善于从月报数据中及时发现问题和苗头,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严防问题不断扩大和深化,确保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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