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附件有车辆交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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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一.合同目的
甲方为乙方提供有偿的车辆租赁服务。
二.租赁车辆
乙方从甲方处租赁的车辆为: 壹辆;车型: ;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
注:所租车辆状态以双方确认车辆交接清单(见附件)为主。
三.甲方应提供的证件及信息:行驶证、保险单据。
补充说明:
四.租期:
自年月日开始租期至年月日结束租期止。自《车辆交接清单》确认的车辆移交之日起计算。
五.租金及交付日期
车辆押金:元(大写:元整)
租车费用明细:
车辆租金:元/月;租赁期限为:月;每月付租金;
租金总计费用:元(大写:)。
甲方以上费用包含的有:租赁期限内的车辆基本租金、保险费、车辆检验费用、车辆定期保养的材料费及人工费;
乙方所需自行承担的有;租赁期限内的车辆租金费用。
甲方收款账号及开户支行:。
六.保证金、提前解约违约金
(一)下列情形出现时,出租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1.在发生交通违章情形时,承租方须自行处理,如承租方未主动交纳罚款的,出租方有权代交交通违章罚款并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部分,出租方有权追偿。
2.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时,出租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
3.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如有未结算的款项,例如:租金、提前解约违约金等,出租方有
权从保证金中扣除。
4.租期到期,承租方交还租赁车辆,出租方确认无交通违章信息、无违法行为、车辆内配备物品无损坏等情形后7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
七.车辆保险及理赔
(一)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车辆都已投保了以承租方为受益人的交通责任强制险、车损险、司乘(每座保额不低于1万)、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50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二)承租方承租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须到约定的地点进行修理。
(三)在承租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被抢、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承担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最高三个月)的车辆租金总额、保险理赔(若有)以外的重置车辆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承租方须在事故结案一个月内如实提供事故证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损失清单以及有关修理费用等单据。涉及人员伤亡的,承租方应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判决书等相应单据。否则,视为承租方自愿放弃索赔权益并承担相关损失。
(五)承租方承担一切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部分的费用,承租方该项赔付义务不因各方合作的终止而灭失。
(六)若涉及第三方责任,承租方须协助出租方及保险公司追讨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费用。
八.承租方须知
(一)承租方的驾驶员,应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二)承租方应对租赁期间对租赁标的物的侵权或违法造成的其他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得擅自调整、拆卸车辆发动机装置。
(四)不得用租赁车辆参加各类竞赛及作测试使用,不得运送易燃、易爆、易腐蚀品,不得在坏损或非正式路面上行驶,凡因上述原因造成车辆损坏或公安部门的扣车、对车主罚款等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五)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归还车辆,出租方根据《验车单》验收车辆。
(六)应按出租方要求,在规定里程内到指定地点,对租赁车辆进行保养和检测。
(七)租赁车辆期间,由于承租方原因致使车辆牌照、证件丢失,除支付补办牌照、证件
的全部费用外。
九.出租方违约
(一)出租方因其自身原因倒闭破产,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所承租车辆的,出租方按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经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标准,且出租方拒绝在承租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替换车辆的,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十.承租方违约
(一)承租方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各项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承租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车辆时;
(3)转卖、抵押、典当、转借或确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上述情况时;
(4)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的修理、停运等损失,承租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3.擅自改装、更换、增设它物,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承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取回车辆。
4.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租赁车辆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5.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如现场被告知(比如违反规定停放车辆,被贴条等),应及时处理;如非现场被告知,出租方可发出书面通知(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承租方交通违章信息,承租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自行交纳罚款。如拒绝接受处罚,承租方应承担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二)承租方出现上述违约责任情形出租方解除合同时,在承租方不按照出租方要求归还车辆时,出租方有权利用备用的车辆钥匙将租赁车辆取回,对于车辆中的物品出租方有权留置或返还,由此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对无法确定应当由某一方承担的责任,出租方和承租方可按照各自承担50%损失的原则进行处理。
十一.车辆归还
车辆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解除后,承租方应按其与出租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若有)和各种证件交还出租方;还车时车辆的轮胎、工具、随车证件、附件和设施处于双方认可的状态(正常的车辆磨损除外),车况的确认以《验车单》为准。如还车时车辆存在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的,承租方负责维修或补齐,出租方自车辆及其设备、证件完好归还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
十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同意提请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十三.合同生效及有效期
(一)本合同自各方本人/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承租方全部租赁车辆到期还车并结清全部费用止。
(二)合同一式贰份,各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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