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体系介绍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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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体系

金融体系定义及构成

什么是金融体系:指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管理体系。

金融体系的构成:大部分西方国家是众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存的格局,其中,银行机构居支配地位。这种金融体系的特点:以中央银行为核心。我国金融决策体系基本框架中还包括: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

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银行三大类。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投资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等。

我国金融中介体系的构成

目前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业协作的金融中介机构体系格局。

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银行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监管机构,也是金融市场的积极参与者。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中央银行的职能:1、发行的银行的职能,所谓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是国家货币的发行机构。它集中货币发行权,统一全国的货币发行。目前世界上除了少数国家(如美国、日本等)的铸币由财政部发行外,大都是由中央银行负责货币的发行。2、银行的银行的职能,(1)集中存款准备金;(2)组织全国范围内的资金清算;(3)充当最后贷款人。“最后贷款人”是指在商业银行发生资金困难而无法从其他银行或金融市场筹措时,中央银行对其提供资金支持。最后贷款人可以发挥以下作用:一是支持陷入资金周转困难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免银行挤提风潮的扩大而最终导致整个银行业的崩溃;二是通过为商业银行办理短期资金融通,调节信用规模和货币供给量,传递和实施宏观调控的意图。

3、国家的银行的职能,(1)代理国库;(2)充当政府的金融代理人,代办各种金融事务;(3)对国家财政给予信贷支持;(4)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金融管理法规。

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向政府经济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支持的重点项目提供长期融资,以支持和促进经济发展。

中国进出口银行: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出口信用银行,主要服务对象是: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以及推动国内优质企业对外发展。营运资金主要来源于向境内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农业政策性银行,运营资金目前主要用于粮棉油收购等流动资金贷款,其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的定义:以经营工商企业存款贷款、个人储蓄和消费信贷为主要业务,以利润为其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机构,是历史上出现最早的银行。

商业银行的作用体现在:(金融中介的作用)充当企业之间的信用中介、充当企业之间的支付中介、变社会各阶层的积蓄和收入为资本、创造信用流通工具。在其业务活动中,商业银行成为银行券和存款货币的创造者。虽然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券的权利后来被取消了,但其在组织支票转账基础上对存款货币的创造,则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商业银行的全部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本和吸收的外来资金两部分:自有资本,即权益资本,包括:股份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外来资金包括:被动负债,存款;主动负债,,向中央银行借款、向其他银行借款、货币市场拆借、发行中长期金融债券等。

商业银行的业务:通过银行负债业务所聚集的货币资金加以运用,是银行取得收益的主要途径。包括:

现金资产:1.库存现金:指银行金库中的现钞和硬币;在中央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存款被称为银行准备金。同业存款:托收过程中的资金。这些项目称为“一级准备”,即它们构成银行安全性的第一道防线。2.短期证券:主要有国库券、政府机构短期证券、市政短期证券、高品质的商业票据和银行承兑汇票等。这些项目称为“二级准备”,即它们构成银行安全的第二道防线。3.贴现、贷款等资产:贷款是商业银行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提供给借款人使用的一种借贷行为。按贷款的方式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投资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等。

重点介绍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按主管部门不同区分:1.经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2.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资、合资租赁公司;3.商务部批准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出资人:

第一类: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具备: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年连续盈利;

第二类: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年连续盈利;

第三类: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第四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注册资本金: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业务范围:融资租赁业务(包括经营租赁业务);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利率按存款基准利率执行);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租赁标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规定为“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外商投资、合资融资租赁公司

出资人与注册资金: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设立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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