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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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班车转让协议

出让杨丕林(简称甲方住址:

身份证号:电话:

让人:乐祖(简称乙方住址身份证号:电话:

甲方和乙方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就从江——天柱车25%的股份买卖达成以下协议,现签订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甲方将其拥有产权的一辆牌号贵HA3389客运班车25%的股份出售给乙方,甲方保证出售的车辆没有债权债务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乙方同意购买甲方上述车辆。

二、该车25%股份作价人民币87800.00元整(大写捌萬柒仟捌佰圆整,包括四月份的利润和跑车周转金)。签订协议时付款67800.00元(大写陆萬柒仟捌圆整)。余款在车辆手续过户、车站收入银行卡帐户更变手续办完后即刻付清。

三、该车辆协议签订前因该车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车祸事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由甲方完全承担。该车辆在协议签订后因该车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车祸事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概由乙方完全承担。到期乙方若不能付清车款,甲方有权不交付该车辆。

四、乙方要求甲方在购车之日三天内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甲、乙双应协助甲方办理车辆有关手续。

五、乙方购买车后,五月份自己开车,甲方做好现驾驶员的更变工作。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的桉照总价人民币的30%支付对方的经济损失。

七、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天柱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证明人:

2017年4月18日

客运班车进站协议书

甲方:从江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洛香高铁汽车站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车属单位:运营线路:

为规范进站客运班车经营秩序,加强对进站客运班车管理,保障旅客合法权益,确保客运班车安全、正点、有序,为广大旅客提供诚信、优质、方便、舒适的满意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甲方所隶属的集团公司要求,甲方、乙方自愿签订进站经营协议书。

第一条进站方式

甲方按照国家汽车客运站的规定和集团公司要求,为乙方提供站内服务,统一编排发车班次和时间,统一配发旅客,统一售、检票服务。乙方自愿将(牌照号)座客运班车一辆,进入甲方站发车,服从甲方站客运班车统一管理。乙方需按其现有审批的运营线路自始至站止进行客运营运。

第二条售票结算及费用提取

1、甲方每月4日前,将班车售票收入分队列报,按规定上报集团公司或告知经营者,乙方凭甲方开具报单,于日统一到甲方结算。集团公司按国家汽车客运站规定提取相关费用。

2、结算报单必须注明发车时间或过路时间、起止站点、结算金额(大小写)等。涂改、丢失、损坏、过期、无印章一律作废。

第六条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拒和集团公司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外,甲、乙双方均不能违约否则责任自负。

2、如果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时,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约方负担,直至终止协议。

3、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及本协议规定的行为,致使甲方社会名誉、市场声誉、旅客信誉及甲方经济损失,按甲方和甲方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并由乙方承担相就赔偿责任。

4、乙方在处理交通和商务事故以及由乙方原因引起的各种纠纷的经济损失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

5、甲方违约金由甲方财务部门向乙方支付;乙方违约金由乙方直接交纳现金或甲方在票款中直接扣除。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作附加条款。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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