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保证党务信息公开透明度,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特制订本法。
第一条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
口头申请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
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
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二)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三)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当于作出公开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根据党组织的批复意见搞好公开。
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石国资[2012]5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石国资〔2012〕58号)委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委领导的要求,现就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概念和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主要包括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两方面的内容,而政务公开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
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事前公开信息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外,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公开内容,特制定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如下:(一)市国资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事程序;(二)市国资委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市国资委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制建设,履行社会责任,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情况;(四)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情况;(五)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六)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及公开招聘有关情况;(七)市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办法、项目及结果;(八)国有企业招商活动、项目建设等;(九)市国资委机关党建、工会工作情况;(十)市国资委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十一)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十二)市国资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人事管理情况;(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国资委直属机关深入推进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国资委直属机关深入推进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14•【文号】•【施行日期】2011.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国资委直属机关深入推进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部分京外在京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完善公开、民主、规范的基层党建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央下发的《关于党的基层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0]29号)(以下简称《意见》)、全国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印发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深入推进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深入推进国资委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推进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既是加强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要战略任务,也是今年国资委直属机关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要深刻领会贺国强同志在全国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全面把握《意见》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推进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2011年底在全国基层党组织中全面实现党务公开的目标要求,把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认真抓紧抓好。
二、结合实际,科学有效地制定推进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的实施方案。
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京外在京企业党委(总支、支部)是推进党务公开的主体,要结合工作实际,突出单位特色,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使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资委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资委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4•【文号】•【施行日期】2019.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国资委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厅局、改革办,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国资委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办公厅2019年7月4日国资委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9年,国资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国资委的有关工作部署,围绕统筹推进发展、改革、监管和党建等方面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切实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增强工作实效。
一、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加强重要政策、重点工作、重大事件发布和解读,以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媒体通气会、接受媒体采访、书面发布等形式主动对外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落实政务舆情回应主体责任,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回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解疑释惑。
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完善重大政务舆情共享、协同联动、快速反应机制。
二、持续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一是国资监管信息公开。
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中央企业主业信息,中央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信息,中央企业集团重组、名称变更信息,中央企业2018年度和2016-2018年任期考核A级企业名单及中央企业负责人2018年度和2016-2018年任期薪酬情况信息,联系企业领导人员及外部董事任免信息,巡视组巡视反馈情况及巡视整改情况信息。
根据需要公开国有资产损失调查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关信息。
指导产权交易机构做好国有产权交易、国有企业增资扩股项目的信息披露和结果公告,指导中央企业做好去产能公示公告,指导中央企业公开履行社会责任信息。
党务公开相关制度汇总
党务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党支部要结合实际,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组织建设作风及党风廉政建设体系,建立党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做到党务公开制度化。
第二条党支部要把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党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做到组织、领导、实施、考核四落实。
第三条凡是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都要充分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根据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经过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进行公开,公开的方法:利用公开栏、印发征求意见稿、召开会议和通过网络等适当形式进行。
第四条公开期限一般每季一次,适时公开内容适时公开。
对公开后收集到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要注重公开的实效和时效,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每期公开都要填写党务公开内容拟稿、审核、审批及意见建议收集办理登记册,公开一次、填写一次,全面记载党务公开的内容及效果意见建议整改情况。
第六条党支部要对党务公开工作加强督查,督促下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反馈落实整改。
第七条督查情况要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及时向责任单位反馈。
必要时,要根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意见予以督办。
第八条党支部要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务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到位;公开的形式是否便于党员群众监督;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必要时可采取问卷调查和民意测验的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
党务公开宣传教育制度第一条将宣传教育贯穿党务公开的全过程,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国资委机关党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国资委机关党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鲁国资党办[2011]3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国资委机关党务公开制度》的通知(鲁国资党办〔2011〕3号)各党支部:《山东省国资委机关党务公开制度》已经委党委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10月26日山东省国资委机关党务公开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0〕29号)和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实施办法〉的意见》(鲁直机党工字〔2011〕66号)要求,切实提高委机关党务公开水平,使机关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党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一、党务公开的原则(一)服务大局,促进发展。
坚持服从服务于国资监管和省管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围绕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努力营造科学发展、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发扬民主,广泛参与。
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机关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积极稳妥,注重实效。
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向党员公开,并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和社会公开。
二、党务公开的目的通过实行党务公开,使机关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党组织与党员群众的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进一步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增强,为加强国资监管、推进省管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鲁国资党[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国资党〔2011〕51号)各省管企业党委:现将《山东省省管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2011年8月23日山东省省管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权利,改进党的作风,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山东省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实施办法》,省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在省管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全面推行党务公开工作。
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不断提高省管企业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创造力,巩固党在国有企业的领导地位,为省管企业科学、和谐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目标要求。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党务公开制度体系和务实高效的党务公开工作机制,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党组织与党员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职工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中心,促进发展。
坚持服从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心任务,牢牢把握企业“转方式、调结构”工作主线,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稳步推进基层组织党务公开,为省管企业营造科学发展、和谐稳定的环境。
党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党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依申请公开方式和程序(一)提出申请。
公开权利人向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机构咨询相关申请手续,填写《党务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申请。
(二)受理。
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各支部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
(三)答复。
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要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公开权利人。
公开决定书应当注明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间。
1、应当全部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予以公开;2、可以部分公开的,制作部分公开决定书,予以公开。
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3、应当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向公开权利人说明理由和依据;4、一时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党和国家秘密范围的,制作暂缓公开决定书并告知公开权利人;5、已主动向社会和内部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6、属于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
(四)延长时间1、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党组织可以将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延长30个工作日,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将延长的理由及延长后的期限告知公开权利人。
2、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党组织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开权利人中止的理由。
(五)个人或组织要求查阅已公开过的党务信息,各支部应当给予协助查阅。
第二条依申请公开的要求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鸡场乡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二)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三)明确写明申请的目的。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不予答复的党务信息(一)党组织已经主动向党员、组织和群众公开的党务信息;(二)党组织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党务信息;(三)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与执法执纪等有关的党务信息。
第四条监督保障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各党(总)支部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设立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公众对各党组织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查处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现将《济南市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28日济南市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济南市政务公开工作规则》精神,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落实“五公开”(一)公文办理程序落实“五公开”。
各处室拟制公文时,应明确界定该文件公开属性,区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三类。
拟不予公开的公文,应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并经分管领导同意。
没有明确公开属性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的,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制作文件时,需在文件附注部分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或“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等字样。
对公开发布的文件,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公开属性确定信息公开属性。
(二)会议办理程序落实“五公开”。
建立由利益相关方、企业负责人、中介机构、专家等列席会议制度,委机关每年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办公会议不少于2次。
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热点的会议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时,主办处室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报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根据需要,一般每次可邀请利益相关方、企业负责人、中介机构、专家等1-2名。
以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落地见效,充分保障职工群众知情权。
国有企业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国有企业党务政务公开制度篇一:14关于推进省管企业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转发、、《关于推进省管企业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矿井党委、机关党支部:现将集团关于转发省国资委党委《关于推进省管企业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办〔20XX〕11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分公司综合办20XX年10月2日关于转发省国资委党委《关于推进省管企业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现将省国资委党委《关于推进省管企业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豫国资组宣〔20XX〕1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国、、集团综合办20XX年9月29日(电子公文)关于推进省管企业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一步增强党务工作透明度,拓宽党内监督和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推动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建立公开、民主的党务工作机制,根据河南省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河南省党务政务公开任务分解意见》,结合省管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意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立足点,通过推行党务公开,扩大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增强党的工作和党内事务开放性和透明度,充分发挥广大党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加强对党内权力的监督,促进党内民主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着力提高省管企业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深化企业改革、推动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基本原则(一)发扬民主、广泛参与原则。
尊重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党员群众,做到党的事务让群众知晓、让群众参与、让群众监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资委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资委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7.11•【文号】国资厅办函[2003]81号•【施行日期】2003.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资委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厅办函[200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中央企业,委内各厅局、直属单位:国资委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监管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精神,现就做好国资委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信息化工作的方针、目标和原则(一)工作方针。
加强网络建设、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积极有效地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强化服务宗旨,确立为政府和企业的服务方向;突出网络建设、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工作主线,履行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管理通道、技术基地、决策依托和信息枢纽的职能,建立由委内各厅局、中央企业、国家重点企业、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联系的行业协会等组成的信息网络体系。
(三)工作原则。
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先内后外、先上后下、循序渐进、逐步升级的工作步骤,统筹考虑各方面的应用需求,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2.统一标准,加强管理。
执行统一的技术与管理标准,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基础、业务系统等资源,实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库系统的建设、开发、维护。
3.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将可公开的信息共享,实现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授权访问、资源共享。
根据不同的对象,通过专网在国资委内部及国资委系统实现共享,或通过国资委互联网站向社会公开。
4.合同管理,专款专用。
委内各单位的共用与专用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网站建设、计算机及辅助设备购置等,由国资委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化办公室)按年度提出预算报国资委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经费专款专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苏国资[2006]146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国资〔2006〕146号)各监事会,委机关各处室:《省国资委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省国资委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省国资委是省政府特设机构,依照《公司法》规定,对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27户省属国有企业行使股东会职权。
自组建以来,省国资委一直高度重视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高依法履职水平,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4]12号),现就深入开展省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为目标,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具体意见》的各项要求,坚持科学履职、民主履职、依法履职,提高省国资委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更好地为全省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1、依法公开原则。
政务公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应公开的事项,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制度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15•【字号】•【施行日期】201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制度目录第一章公开内容第二章质量要求第三章报送与签发第四章不得公开的内容第一章公开内容第一条凡州国资委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公开或依申请予以提供,有特殊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二条关于重要国资国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情况,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宏观管理方面的思考和建议。
第三条关于推进干部队伍建设、思想政治、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方面的做法、经验、成效和建议等。
第四条关于国资国企阶段性工作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州场发展态势等。
第五条关于深入推进国资国企体制改革,建立依法管理与运行机制取得的新进展、新经验;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需注意把握的问题、对策、建议。
第六条关于推进国资国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现状、主要做法、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第七条编制公开州国资委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编制州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九条州国资委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委领导成员及分工。
第十条单位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办公时间和其他联络方式。
第十一条委机关各科(室)对本部门制作、形成、获得或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其它与国资国企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二章质量要求第十三条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第十四条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必须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实事求是,全面真实,防止以偏概全。
第十六条主题鲜明,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炼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工作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一、概述本工作制度旨在规范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便利的获取渠道和途径。
二、信息公开的范围1. 国有企业应依法和依规对以下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经营管理信息;- 重大决策信息;- 经济运行信息;- 重要事项信息;- 企业财务信息;- 监督管理信息;- 公共服务信息等。
2. 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1. 国有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息:- 在企业官方网站设立信息公开栏目;- 发布信息公开通知、公告;- 在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 创新信息公开方式,如通过手机APP等电子渠道提供信息的获取。
2. 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国有企业要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疑问和关切,提供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四、信息公开的程序1.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和权限,并制定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
2. 国有企业应建立信息公开申请和处理的制度,规定信息公开申请的途径、要求和流程,并保证申请者的合法权益。
五、信息公开的监督和评估1.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监督和评估制度,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纠正不规范的行为。
2. 监督和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地对国有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评估结果。
六、信息公开的保密和例外情况1. 国有企业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保密。
2. 在涉及国家安全、商业利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下,国有企业可以依法对信息公开做出例外处理,但应开展严格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注:以上仅为简要说明,具体工作细则和流程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时间:2009-02-12 文章来源:国资委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2009]18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委内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为了提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二月五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国资委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国资监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资委在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国资监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信息,是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对其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按照《条例》的有关要求,国资委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办公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沪国资委办[2008]642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国资委办[2008]642号)各处室、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委主任办公会议(2008-13)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公开操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切实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国资委在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指: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从市国资委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实施。
其中,日常工作由委办公室牵头协调,政策法规处、监察室、信息中心和保密办具体实施。
各职能处室按照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领导小组1、领导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工作;2、负责委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国资委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国资委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05•【字号】晋国资办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国资委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国资办发[2008]8号)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各直属单位:现将《山西省国资委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山西省国资委信息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山西省国资委信息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中保委[2003]4号《关于严禁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委信息化工作规则》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为加强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信息管理,保障信息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公开信息第一条为提高省国资委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省国资委应依法就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公开的信息,是指省国资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成立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组,由委办公室、宣传和群众工作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教中心负责信息公开的技术工作。
第四条宣传和群众工作处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收集工作;组织编制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办公室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省政府门户网站“省长信箱”中确定由省国资委承办的信息批转有关部门办理。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201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201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06•【字号】黑国资办[2012]79号•【施行日期】201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201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黑国资办〔2012〕79号)各出资企业、机关各处(室、局):经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省国资委201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请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省国资委201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2年省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黑国资办〔2011〕75号,以下简称《国资信息公开办法》),围绕省国资委中心任务,以强化机关政务公开意识,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突出政务公开实效为基础,以全面反映国资监管信息为主线,不断提升省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促进国资监管工作科学规范、良性发展。
一、加强政务公开基础工作(一)严格落实《国资信息公开办法》。
机关各处(室、局)要着力推进《国资信息公开办法》的落实,政务公开办要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和程序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切实保证我委政务公开效果。
(二)梳理规范省国资委政务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办要对现有信息公开制度梳理修订、有机整合,做到制度规定全面、规范、系统、协调。
在此基础上将信息公开方面的相关制度办法合编成册,下发至出资企业、机关处(室、局),便于工作中遵照执行。
(三)规范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程序。
一是严格文件的公开程序。
机关各处(室、局)起草文件时,拟稿人要明确政务公开意见,处(室、局)负责人要认真审核,办公室要进行复核,最后经委领导审批后由信息中心在政务公开目录中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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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机关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公开申请人的范围
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是指各级党组织依据公开申请人的申请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党务信息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的公开申请人,是指依法享有向党组织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权利的党员申请人。
公开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要求获取党务信息的,按本制度向相关党组织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党员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党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该党组织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该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所需党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能够依照进行查询;
(三)明确载明申请的目的。
第二条公开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一)办公地址:丁香路716号D座
(二)联系电话:68639966转7232
(三)电子邮箱:******************.cn
第三条公开方式和程序
(一)提出申请
公开申请人应填写《国资委机关党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
可向国资系统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简称“党务公开办”)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公开申请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党务公开电子邮箱即可;
2、书面申请。
公开申请人可通过信函方式书面提出申请。
(二)受理
公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要求的,党务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应登记并受理。
(三)答复
党务公开办在受理公开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制度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条件的以电子阅览、抄录、复制等方式公开依申请的党务信息,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制作决定书,送达公开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公开申请人可以获得该党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可以部分公开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公开申请人不予公开;
4、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公开申请人。
能够确定该信息受理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公开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申请人更改、补充
申请;
7、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党务信息,应当对外公开并指引告知公开申请人。
(四)答复时限
1、对公开申请人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公开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公开申请人,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公开申请人。
(五)其他
1、应当对外公开但未公开的党务信息,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
2、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公开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应公开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个人或者组织要求查阅已公开的现行文件,已经移交浦东新区档案馆的,应当向浦东新区档案馆提出,由档案馆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不予答复的党务信息
(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和其他禁止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或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三)与执法执纪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执纪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事项;
(四)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事项;
(五)已经主动向党员、组织和群众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国资委机关各级党组织依据公开申请人的申请公开其党务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本制度由国资系统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