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机构业务解析及工作人员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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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从业资格、执业证书:取得从业资格,可由所在证券公司递交

申请,申请取得执业证书。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2.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对基金的募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的公司。基金公司主要收入来源就是管理费。

●证券投资基金的依法募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按设立方式划分,有封闭型基金、开放型基金;有契约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按投资对象划分,有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期权基金、房地产基金。

3.基金托管机构:是指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直接控制和管理基金财产

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示进行具体资金运作的基金当事人。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

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资产收取托管费,基金托管机构是商业银行。

4.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基金

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国内基金销售机构有商业银行、证劵公司、证劵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等。

5.营销人员: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测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

员工,经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可以取得证券经纪营销执业证书成为营销人员,此类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以外的证券经营业务活动。

6.证券经纪人:是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

这就是说,在证券交易中,广大的证券投资人相互之间不是直接买卖证券的,而是通过证券经纪人来买卖证券的,并向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佣金)。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经纪人,法人经纪人是依法注册的具有一定资历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其资格和个人经纪人相同。根据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证券经纪人需通过专项测试。

7.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销售人员应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

书”。

●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行、专业

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销售

业务管理的人员应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各级分行及营业网

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从

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

销售人员从业测试成绩合格证。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的,可豁免基金销售人员从业测试。

8.证券投资咨询人员: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

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或取得资格但未在证

券、期货咨询机构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

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方可申请取得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9.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公司应当将公司总部、证券营业部中签订劳动

合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实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同一人员不得同时申请注册

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

10.证券分析师:将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中签订劳动合同、取得

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实际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同一人员不得同时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

11.保荐人、保荐机构:即证券公司,保荐人是主办、二板市场的一

种特有的证券公司。这种证券公司的特点从其名称“保荐”二字即可反映出来,即保荐人既是担保人,又是推荐人。具体而言,保荐人就是为二板市场的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请承担推荐职责,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职责(除此以外,为了配合好推荐和担保工作,保荐人的职责还包括辅导、监督以及调查、报告、咨询和保密等)的证券公司。担保职责是保荐人最具特点的职责。

12.保荐代表人

(1)保荐代表人是证券公司员工,是上市后备企业和证监会之间

的中介,相当于这家企业的代表,向证监会作担保推荐企业

上市。保荐代表人的人数,也成为衡量一个券商投行实力的

指标。2014年1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了保代资格证。

(2)要求:

●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

过项目协办人;

●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测试且成绩合格

有效;

●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保荐代表人需定期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保荐代表人未

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

保荐代表人资格。

(4)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管理。

13.投资主办人: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证券

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应当在协会进行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监管

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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