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危险品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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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非危险品保函
关单号:提/运单号:
船名/航次:箱型/箱量:
托运人:收货人:
装货港:卸货港:
货物英文品名:货物中文品名:
货物件数:货物包装:
货物毛重:货物净重:
货物外观与性状描述:
货物主要用途:
上述货物系由本公司作为托运人出口至国外。
本公司特此声明并保证,上述货物为一般化工品,非易燃、非易爆、非腐蚀性、非有毒有害物质、非氧化剂、非麻醉品、非精神性药品、无放射性,亦非用于制造化学武器的原料,
不属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所列之危险品。本公司已对上述货物进行了
适合海上运输要求的包装,并已由本公司装箱施封,同时也将该货物的学名及其化学分子式在包装上加以正确标识;本公司保证随后将该批货物的性质及其相应的防范措施以书面形式通知贵方。
本公司同意,本公司虽已按上述要求将货物进行包装、书面通知,并不代表贵方业已准确了解该货物的危险特性或同意接受订舱出运;即使贵方知道该货物的危险特性并已同意接受订舱装运的,贵方及贵方代理人或贵方委托的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仍有权得以在该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其它运输工具、货物或周围环境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本公司特此声明并保证,如因本公司未按上述要求将货物进行妥善包装、或因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人之故未按上述要求通知贵方或通知有误的,或因申报不实或有误,贵方及贵方代理人或贵方委托的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得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本公司并保证承担贵方任何因上述原因而导致的一切损失、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或行政当局决定由贵方和/或贵方代理人、受托人、受雇人承担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及其利息、罚款、罚金、诉讼费或仲裁费、调查费、对方律师费及贵方或贵方代理人、受托人、受雇人因处理索赔或接受调查、进行申辩而支出的律师费等)均由本公司承担。
本公司特此确认,因本保函而发生的纠纷,本公司接受贵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并适用贵方住所地法律。贵方有权对管辖法院和/或前述法律适用另行作出选择。
托运人公司名称:(公章)
托运人公司负责人:(签名)
经营地址:
电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