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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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遗产“活起来”《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公布全国有工业遗产近千处

工业遗产“活起来”《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公布全国有工业遗产近千处

工业遗产“活起来乃《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公布全国有工业遗产近千处面对工业遗产保护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工信部近日出台《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国家工业遗产认定和保护利用。

工信部指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有较强的公益属性,同时工业遗产又有较高的经济社会价值,促进丁业遗产合理利用既是国际通行的准则也是实现工业遗产更好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穿过动力管道改造的空中廊桥,来到洋溢着上世纪工业化气息的广场看一出时装展览,在煤池改建的场地里参加一次沙滩派对,逛一逛老仓库里贩卖记忆的怀旧市集,最后坐在老厂房改造的咖啡馆里回味这一段短暂的旅程……老厂房、老设备、旧产品、旧车间,这些曾承续工业文明、书写现代化进程的工业遗产,承载着行业和城市的历史记忆和文化积淀。

如今,在保护好这些丄业遗产的前提下,通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一大批老物件儿又重新“活”了过来。

全国现有工业遗产近千处“早就听说这里有个火车头广场,是个既有鲜明工业特色又散发着时尚气息的好地方,但一直没抽出时间过来。

今天特地约了几个朋友来看看老蒸汽机车车头、曾经的火车专运线,顺便拍几张美照,感觉挺好的。

”在751D•PARK时尚设计广场内,刚拍完照的王女士笑着对记者说。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751D•PARK,在国家工业遗产——国营751厂基础上改建而来。

在这里,曾经的北京市首个螺旋式湿式煤气储罐(现名79罐)经过特殊处理保留了铁锈的颜色,摇身一变成为了工业风浓重的发布会场;脱硫塔改成了时尚回廊、动力管廊改为廊桥一空中步道、裂解炉及附属工艺区域改为动力广场....如今,751D•PARK已成为不少游客参观、游玩的好去处。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工业文化遗产研究所副所长周岚向记者介绍,类似国营751厂这样的地方在全国还有很多。

今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全国工业遗产开展了摸底调查,对改革开放前建成的,具有较高价值的工业遗产项目进行了梳理。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尚存工业遗产近千处,主要形成于几个重要阶段,一是古代手工业时期,二是清末洋务运动和民国民族工业时期,三是新中国成立后至60年代,四是从6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期。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未来,我国将更加重视工业遗产保护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为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更多的人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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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工业遗产开发利用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
南京长江机器制造厂经过保护性改造,现已成为南京工业遗产博 物馆,展示了中国工业发展的历程,并成为当地重要的旅游景点 。
上海市杨浦区
杨树浦发电厂经过功能转型,现已成为城市绿肺和公共休闲空间 ,融合了工业元素和文化创意产业。
湖南省长沙市
长沙机床厂经过综合开发,现已成为集文化、创意、科技于一体的 工业遗产园区,吸引了众多游客和投资者。
认定标准
国家工业遗产的认定需满足历史、科技、 文化、社会和艺术等五个方面的标准,具 体包括产业规模、技术水平、历史地位、 社会影响和保存状况等方面。
VS
认定程序
国家工业遗产的认定需经过企业自评、地 方推荐、专家评审和公示公告等环节。
保护措施与政策支持
保护措施
对国家工业遗产进行原状保护,不得随意改变其外观和内部结构,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其历 史、文化和价值。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国家工 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2023-11-07
目 录
• 背景介绍 • 国家工业遗产认定与保护 • 国家工业遗产的开发利用 • 地方工业遗产的管理与实践 • 国际合作与交流 • 结论与展望
01
背景介绍
工业遗产的定义与重要性
定义
工业遗产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社会价值和 经济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
地方工业遗产认定与保护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
南京长江机器制造厂被认定为江苏省首批工业遗产,该 厂始建于1937年,是中国最早的雷达研制单位之一,具 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工业遗产留住时代记忆

工业遗产留住时代记忆

工业遗产留住时代记忆作者:卢娜周一泽来源:《财富生活·上半月》2022年第04期北京冬奥会上最受摄影记者们欢迎的是什么?除了可爱的吉祥物、奋勇夺冠的运动员和热情周到的志愿者之外,或许还当数被外媒盛赞为“工业迪士尼”的首钢滑雪大跳台。

这片“白天赛博朋克,晚上未来主义”的出色场馆,不仅见证了谷爱凌、苏翊鸣等中国代表队选手们凌空而起的优美身姿和来之不易的奖牌,更用四座出镜率极高的废弃冷却塔讲述着属于北京的城市工业记忆。

年长者,或被“工厂大院”“工厂子弟”这些已经略显遥远的词汇牵动,唤起对那个时代的集体记忆;年轻者,或被满载赛博朋克元素和“废土风”的冷硬工业感所吸引,萌生前往游览体验的渴望。

本期,我们就跟随心中那团被点燃的冶炼之火,一同来一场工业“赛博”之旅——“飞翔吧理想,就乘着那金色的翅膀。

”配着选手们飞越大跳台的照片,首钢滑雪大跳台总设计师张利在朋友圈晒出这样一行文字。

他笔下的金色翅膀,掀起的不仅是送运动员们登上领奖台的好风,更是大跳台所在的首钢园从工业遗址向“新首钢高端产业综合服务区”转型的新风。

首钢园西临永定河,背倚石景山,总面积约8.63平方公里,约有12个故宫那么大。

它是“冬奥板块长安街金轴核心区”的西部起点,更是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的重要组成部分。

1919年建厂的首钢,以发展钢铁业为主。

最鼎盛时期,首钢的利税占到北京整座城市的四分之一。

炼铁厂累计产铁达19795万吨,职工高峰时达到26万人。

高炉里熔炼出来的铁水,映红过首钢人意气风发的面庞,也照亮过中国大工业时代的一段光辉岁月。

时移事易,在世纪之交,曾经荣耀的城市支柱陷入了成为首都头号污染源的尴尬境地。

不论是企业自身的发展,还是市民生活、城市品位的提升,都在催促“首钢老大哥”做出抉择。

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成功后,为了兑现绿色北京、绿色奥运的庄严承诺,首钢实施了史无前例的大搬迁,成为中国第一个由中心城市转移到沿海发展的钢铁企业。

热火朝天的场面归于寂静,留下高炉、烟囱、管道与一片工业园区,计划变身为由工业主题园、文化创意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区、总部经济区和综合配套区这五个主要功能区组成的“新首钢”(即首钢园)。

国内外工业遗产保护比较研究

国内外工业遗产保护比较研究

国内外工业遗产保护比较研究目录1. 内容概括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文献综述 (3)1.3 研究方法和目的 (5)2. 国内外工业遗产保护的概况 (6)2.1 国外工业遗产保护概述 (7)2.1.1 国外工业遗产定义与意义 (8)2.1.2 典型国家的工业遗产保护经验 (10)2.2 国内工业遗产保护概述 (11)2.2.1 国内工业遗产的定义与重要性 (12)2.2.2 中国工业遗产保护的现状和特点 (13)3. 国外工业遗产保护的模式和策略 (15)3.1 由政府主导的保护模式 (16)3.2 社区参与的保护策略 (17)3.3 公私合作模式的应用 (18)3.4 法律和政策支持下的保护 (20)4. 国内工业遗产保护的模式和策略 (21)4.1 地方政府与企业共同参与的保护模式 (22)4.2 采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经济模式 (24)4.3 借助数字化技术进行遗产保护的策略 (25)4.4 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的作用 (26)5. 国内外工业遗产保护的比较 (28)5.1 保护理念和方法的对比 (29)5.2 政策支持与法律框架的比较 (30)5.3 技术和资金支持方面的差异 (31)5.4 保护实践中的挑战与策略的适用性 (33)6. 工业遗产保护的展望 (34)6.1 未来保护趋势和挑战 (35)6.2 创新性保护方法和技术的开发 (37)6.3 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重要性 (38)1. 内容概括本文档旨在深入探讨工业遗产在国内外保护观念、实际措施和政策层面的异同,通过历史背景、国际保护标准如《下塔吉尔公约》与国内法律框架的对比,进一步分析影响工业遗产保护深入程度的社会经济因素。

文章将阐述工业遗产保护概念的全球分布,其次梳理各国如何针对工业遗产的价值识别、分级分类以及保护等级制定相应策略。

围绕着遗产保护修复技术、公众参与、教育培训与可持续发展策略等方面进行详细比较。

本文档还关注于文化多样性和地方特定环境对工业遗产保护可能产生的影响,力图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指导如何更有效地全球化背景下推进工业遗产的保护与修复工作。

遗产旅游视角下东北地区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

遗产旅游视角下东北地区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

工业遗产承载着东北地区社会发展的脉络。

遗产旅游的方式有助于工业遗产的保护与活化利用,对促进东北地区的文脉传承和区域振兴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遗产旅游的视角出发,以东北地区工业遗产为研究对象,梳理其历史成因与价值,针对其现状特征,从遗产地旅游框架构建、提升旅游者游憩体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等角度,提出遗产旅游视角下的东北地区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策略,以期为今后工业遗产的活化利用提供参考。

工业遗产,遗产旅游,东北地区,保护与利用The industrial heritage reveals the context of social development innortheast China. Heritage tourism contributes to the protection and active utilization of industrial heritage and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promote the cultural heritage inheritance and regional revitalization in northeast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eritage tourism, this article takes the industrial heritage in northeast China as research object, telling its historical causes and values. Considering its current situ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building a heritage tourism framework,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wayto enhance tourists’ recreational experience, and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erms of tourism, this paper proposes industrial heritage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strategies in northeast China, hoping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activation and utilization of industrial heritage in the future.industrial heritage, heritage tourism, northeast China,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中图分类号:TU984 ■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049/j.urp.202006006■ 文章编号:2096-3025(2020) 06-0046-08作者信息赵志庆安庆龙王清恋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寒地城乡人居环境科学与技术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教授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寒地城乡人居环境科学与技术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硕士研究生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寒地城乡人居环境科学与技术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博士研究生摘要关键词Abstract Keywords 赵志庆 安庆龙 王清恋ZHAO Zhiqing ;AN Qinglong ;WANG Qinglian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of Industrial Heritage in Northeast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eritage Tourism遗产旅游视角下东北地区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业遗产是一类具有历史价值、技术价值、社会意义、建筑或科研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因此对其进行保护与活化利用,对于传承人类先进文化、彰显城市的底蕴和特色、推动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各级政府应制定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和要求 ,并加强对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共同推动工业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03
工业遗产的修复和保护
修复原则和方法
真实性原则
修复过程中应保持工业遗产的真实 性和历史原貌,不得随意改变或虚 构。
完整性原则
修复时应注重保护工业遗产的整体 性和环境,包括与工业生产相关的 设施、设备、工具、文献等。
各级政府应建立工业遗产认定和评定的专业机 构,明确评定标准和程序,并严格按照程序进 行认定和评定。
经认定的工业遗产应当及时公示,并建立档案 ,永久保存。
保护与利用
工业遗产的保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真实 性和完整性得到充分保护。
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发挥其文化、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促进产 业升级和经济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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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性原则
修复后的工业遗产应具有可持续发 展的潜力,能够继续发挥其历史、 文化、社会和经济价值。
多学科合作原则
修复涉及多学科领域,如历史、考 古、建筑、机械等,需要多学科专 家合作完成。
保护措施和制度
建立工业遗产名录
划定保护范围
通过普查、推荐等方式建立全国工业遗产名 录,并实行分级保护。
根据工业遗产的重要性,划定核心保护范围 和建设控制地带,限制对遗产的破坏和改变 。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总则 • 工业遗产的管理 • 工业遗产的修复和保护 • 工业遗产的开发和利用
01
总则
立法目的
1
保护国家工业遗产,传承工业文明,弘扬工业 精神,丰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涵。

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

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

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业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工业遗产的妥善保护和合理利用,传承工业文明,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工业遗产,是指1840年中国近代工业产生以来,具有历史、科技、艺术、社会价值的近现代工业文化遗存。

工业遗产包括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

物质遗产包括车间、作坊、厂房、矿场、仓库、码头桥梁道路等运输基础设施、办公楼、住房教育休闲等附属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他构筑物等不可移动的物质遗存,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生活用具、历史档案、商标徽章及文献、手稿、影像录音、图书资料等可移动的物质遗存。

非物质遗产包括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号、经营管理、企业文化等工业文化形态。

第三条工业遗产的重点为:(1)新中国成立前(1840~1949年)的民族工业企业、中外合办企业;(2)新中国成立后五、六十年代“一五”及“二五”期间建设的重要工业企业;(3)文革期间及“三线”建设时期建设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4)改革开放以后建设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企业。

第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持续性。

第五条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同级工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应当积极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立法,健全保存、保护和利用工业遗产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文物、工业、历史、文化、社会、城乡规划、房产、建筑、国土资源、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委员会为工业遗产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规划、保护、利用等有关事项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弘扬和加快培育新时代中国工业精神,推动江苏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夯实工业文化发展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工业遗产,是指在江苏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工业遗存。

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

物质遗存包括作坊、车间、厂房、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相关的生产教育、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陈列室、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第三条江苏工业遗产管理主要涉及遗产保护、利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江苏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和企业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推荐、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国家工业遗产项目,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我省的国家工业遗产项目的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工业旅游、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省级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探索发展新模式。

第二章认定程序第六条申请江苏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物项丰富,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江苏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中国的发端,对中国、江苏历史具有重要影响,与中国、江苏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二)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三)具备丰厚的工业文化内涵,对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广泛的认同,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四)其规划、设计、工程、建筑等方面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风貌特色,对工业美学和现代工业设计等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五)目前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发展工业文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业遗产,是指在中国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遗存。

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国家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

物质遗存包括作坊、车间、厂房、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第四条开展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或本企业国家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七条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历史或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与中国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二)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三)具备丰富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广泛认同;(四)其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风貌特色,对工业美学产生重要影响;(五)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制度

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制度

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制度
首先,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工业遗产的界定标
准和保护范围。

这包括确定哪些工业遗产具有保护和利用的价值,
以及如何界定其保护范围和等级。

这需要考虑到历史、文化、技术、艺术等多个方面的价值因素,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和流程。

其次,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保护机制和措施。

这包括建立
工业遗产的档案资料,加强对工业遗产的监测和保护,采取必要的
修缮和维护措施,确保工业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同时,还需要
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和管理机构,确
保工业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

此外,利用管理制度也是工业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

工业遗产
的合理利用可以通过开发文化旅游、文化创意产业、历史教育等方
式实现。

因此,管理制度需要规范工业遗产的利用方式和条件,鼓
励社会力量参与工业遗产的开发利用,推动工业遗产与城市发展和
经济建设相结合。

最后,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这包括建
立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机构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工业遗产的保
护和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确保工业遗产的长期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总的来说,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制度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从界定标准、保护措施、利用方式和监督评估等多个方面
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定,以实现对工业遗产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这对于传承工业文明、促进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更新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对历史和文化遗产的尊重和传承。

工业遗存相关管理法规

工业遗存相关管理法规

工业遗存相关管理法规嘿,朋友!咱今天来聊聊工业遗存相关管理法规这事儿。

您知道啥是工业遗存不?就好比那些曾经热闹非凡、机器轰鸣的老工厂,如今虽然不再生产,但它们留下的厂房、设备、铁轨啥的,可都是工业遗存。

这管理法规呀,就像是给这些工业遗存穿上了一件“保护衣”。

为啥这么说呢?您想想,要是没有法规管着,那些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的老物件,是不是可能被随意破坏、拆除?就像一个没人管的孩子,容易学坏走偏不是?比如说,有个老旧的钢铁厂,里面的高炉那可是见证了当年钢铁生产的辉煌。

要是没有法规约束,有人觉得这高炉占地方,二话不说就给拆了,那多可惜呀!这可不仅仅是拆了个高炉,那是拆掉了一段历史,一段记忆啊!法规也规定了怎么合理利用这些工业遗存。

难道就让它们在那荒废着?那多浪费!比如说,可以把老厂房改造成创意产业园,让艺术家们在里面尽情发挥,创作出各种新奇的作品。

这就好比给一位退休的老将军重新赋予了新的使命,继续发光发热,难道不美妙吗?还有啊,对于那些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工业遗存,法规更是像个严厉的“保镖”,不许任何人轻易去动它们。

这就好像珍贵的文物,得小心翼翼地保护着。

要是有人违反了这管理法规,那可不得了!得受到应有的惩罚。

不然,大家都不把法规当回事儿,那这工业遗存不就乱套啦?咱国家这么大,工业遗存到处都有。

有了这管理法规,才能让它们得到妥善的保护和利用,让后人也能知道咱们先辈们是怎么奋斗的,怎么创造出那些辉煌的工业成就。

这管理法规,不就是给咱们的工业历史安上了一道保险吗?让那些曾经的辉煌,不会在时间的长河中消失得无影无踪。

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所以说,工业遗存相关管理法规太重要啦!咱们得重视,得遵守,让这些工业的“宝贝”一直留存下去!。

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传承和弘扬工业精神,促进工业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遗产,是指在江苏省范围内形成的,具有历史、科技、艺术、社会价值,经认定的工业文化遗存。

第三条工业遗产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全省工业遗产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申请认定江苏省工业遗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在江苏工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二)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在工业技术发展进程中具有开创性;(三)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在工业建筑、工业产品等方面具有独特的美学特征;(四)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能够反映特定时期的社会风貌和人文精神;(五)产权明晰,保存状况良好。

第六条认定江苏省工业遗产,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推荐;(四)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认定建议名单;(五)认定建议名单在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 个工作日;(六)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公布认定名单,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三章保护管理第七条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工业遗产进行保护管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江苏省工业遗产保护档案,对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保护监督,对发现的破坏工业遗产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8.11.05
•【文号】工信部产业〔2018〕232号
•【施行日期】2018.1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工信部产业〔2018〕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11月5日。

工业遗产博物馆管理制度

工业遗产博物馆管理制度

工业遗产博物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工业遗产博物馆的各项工作,保护和传承工业遗产,促进文化与旅游产业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业遗产博物馆是指以工业遗产为主要收藏、展示内容的博物馆,是对工业文化和工业历史的重要载体和传承机构。

第三条工业遗产博物馆管理制度的制定遵循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工业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促进其科学、合理的利用。

第四条工业遗产博物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文化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博物馆的监督和指导,保障其正常的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工业遗产博物馆设立有董事会(理事会)、博物馆管理部门、研究机构和文化教育部门。

第七条董事会(理事会)是工业遗产博物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博物馆的发展规划和重要事项的决策。

第八条博物馆管理部门是博物馆的日常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博物馆的基本运作和管理。

第九条研究机构是博物馆的学术支持机构,负责工业遗产的研究和展示内容的策划。

第十条文化教育部门是负责博物馆的文化传播和教育活动的机构,促进工业遗产的普及和传承。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十一条董事会(理事会)应当制定工业遗产博物馆的发展规划,对博物馆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并对博物馆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二条博物馆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博物馆的日常经营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博物馆的日常运作,包括藏品收藏、保管、展示、安全管理等。

第十三条研究机构应当进行与工业遗产相关的研究工作,制定展览策划方案,并对展示内容进行科学的策划和设计。

第十四条文化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工业遗产相关的文化传播和教育活动,促进工业遗产的普及和传承。

第十五条博物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博物馆的正常秩序。

第十六条博物馆应当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促进工业遗产的国际传播。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工业遗产博物馆的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自筹收入、文化事业基金等渠道。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蔡武二00九年八月十日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文物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物认定,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确认为文物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应当认定为文物。

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四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指导意见,明确文物认定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普查中发现的文物予以认定。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文物普查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文物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相关政策

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相关政策

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相关政策
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相关政策是为了保护和维护我国珍贵的工业文化遗产,
将其再利用和转化为可持续发展的资源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首先,为了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相关政策应当明确工业遗产的定义和范围,并制定评估和鉴定标准,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来负责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

其次,政府应加大对工业遗产保护的投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修复和保护有
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工业遗产。

政府还可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工业遗产保护的投资,通过与企业、社区合作,实现保护和再利用的双赢。

同时,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的保护
机制和法规,提升工业遗产的管理和维护水平。

此外,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工业遗产的再利用。

可以给予税收减免、土地使用优惠等经济刺激措施,以鼓励和支持工业遗产的传承和再开发。

最后,政府应加强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工业
遗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举办展览、讲座等活动,让公众了解工业遗产的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激发社会各界的保护热情。

综上所述,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相关政策应当从定义和范围明确、资金支持、管理和监督、激励措施、宣传教育等方面综合考虑,以促进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工业遗产保护制度

工业遗产保护制度

工业遗产保护制度简介工业遗产保护制度是一种为保护和传承工业遗产而制定的制度框架。

它包括法律法规、政策、管理机构等方面的内容,旨在对具有历史、科技、文化价值的工业遗产进行保护、修复、利用和传承,以促进历史和现代工业文明的传承与发展。

在现代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工业遗产作为一种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被视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业遗产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对于传承工业文明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还能够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城市更新、提升文化形象,成为国家和地方重要的发展战略与政策。

工业遗产的定义与分类工业遗产是指工业时代以来的技术、设备、建筑、遗址等与工业发展相关的物质和非物质遗产。

根据其特征和性质的不同,工业遗产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工业建筑遗产:包括工厂、仓库、车间、办公楼等用于工业生产和管理的建筑物。

2.工业设备遗产:包括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工艺设备等与工业生产过程相关的设备。

3.工业遗址遗产:包括已废弃或改造的工厂、工地、矿山等工业遗址。

4.工业技术遗产:包括工业生产和管理中所产生的技术、工艺、制度等非物质遗产。

工业遗产保护制度的重要性保护历史记忆工业遗产作为工业时代的见证,承载着历史的记忆和经验。

保护工业遗产可以帮助人们了解和重新认识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事件、人物和技术成就,弘扬工人阶级的精神风貌和工业劳动者的价值。

促进经济发展工业遗产保护制度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新动力。

通过对工业遗产的修复和利用,可以成为旅游业的重要资源,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

工业遗产也可以作为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和地区的经济增长注入新动力。

提升城市形象工业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相结合,可以改善城市的形象和功能,提升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保护修复的工业遗产可以成为城市的地标性建筑,塑造城市的文化特色和城市记忆。

通过工业遗产的利用,可以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工业遗产保护制度实施的挑战与对策资金与技术缺乏工业遗产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专业技术支持,而这在一些地方可能比较匮乏。

浅谈工业遗产认定文物及申报文物保护单位——以贵州开阳丹砂采冶遗址为例

浅谈工业遗产认定文物及申报文物保护单位——以贵州开阳丹砂采冶遗址为例

专题策划 / Special Subject Planning浅谈工业遗产认定文物及申报文物保护单位——以贵州开阳丹砂采冶遗址为例何先龙(开阳县文化和旅游局,贵州 开阳 550300)摘 要: 运用类比的方法,把属于新型文化遗产的工业遗产按《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先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再逐级申报为市县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乃至世界文化遗产,是加强我国工业遗产保护最有效的法律手段之一。

通过工业遗产认定文物和申报文物保护单位,可以有效提高工业遗产保护的级别和法律效力,进而保持其原真性和完整性,达到更加全面有效保护的目的。

关键词:工业遗产;认定文物;申报文物保护单位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Discussion on Industrial Heritage Identified as Cultural Relics and Declaring Cultural Relic Conservation Units——Taking the Ruin of Cinnabar Mine at Kaiyang Guizhou as an ExampleHE Xianlong(Tourism Administration of Kaiyang County, Kaiyang Guizhou 550300, China)Abstract: Using the method of analogy, heritage cultural relics departments at or above the county level shallidentify the industrial heritage, which belongs to a new kind of cultural heritage, as the immovable cultural relic by the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law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n, they shall be declared for city and county, provincial cultural relics, and even the world cultural heritage. It is one of the most effective means of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law of industrial heritage. By identifying cultural relics of industrial heritage and applying for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 the level and legal effect of industrial heritage protection can be effectively improved, so as to maintain its authenticity and integrity and achieve the purpose of more comprehensive and effective protection.Keywords: industrial heritage; identified cultural relics;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units作者简介:何先龙(1964-),男,本科,主要研究方向为贵州地方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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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发展工业文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业遗产,是指在中国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遗存。

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国家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

物质遗存包括作坊、车间、厂房、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第四条开展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或本企业国家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历史或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与中国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
(二)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三)具备丰富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广泛认同;
(四)其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风貌特色,对工业美学产生重要影响;
(五)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第八条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同意,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向公司总部提出申请,由公司总部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第九条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
(一)遗产产权证明;
(二)图片、图纸、档案、影像资料;
(三)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保护与利用规划;
(五)其他可以证明遗产价值的文件、材料。

上述材料内容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国家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

第十一条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

国家工业遗产标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第十二条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

第十三条鼓励各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相关规划,通过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

第十四条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

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

有关情况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有关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国家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国家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调整按原申请程序提出。

第十七条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有关中央企业公司总部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国家工业遗产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情况等。

第十八条国家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工业文化。

第十九条加强对国家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手段,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十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国家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工业博物馆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一条支持利用国家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

第二十二条鼓励利用国家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小镇(街区)、创新创业基地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

第二十三条鼓励强化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学术研究,加强工业遗产资源调查,开展专业培训及国内外交流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第二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或本企业的国家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报告检查、评估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公众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公众发现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

第二十六条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并无法修复,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国家工业遗产名单中移除,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第二十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工业遗产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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