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使用许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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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小学

校车使用许可管理制度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x'x 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校车使用许可制度规范如下:

一、校车使用许可条件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

(一)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市、区)属学校使用校车,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由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行驶路线原则上不跨区县;市属学校使用校车,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包括: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附件1);

2.校车标牌申请表(附件2);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民办学校还应提供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4.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5.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7.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复印件;

8.校车安全

管理制度;9.租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校车,需提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证、运营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10.随车照管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1.其他需提供的材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报有关部门审查时,申请人需同时交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二)审核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的当日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并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相关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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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校车标牌发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校车使用许可的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并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向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发放校车标牌时,应当审核并将以下证明、凭证存档: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原件;

5.《校车标牌申请表》原件。

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

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以及校车标牌的换发、补(换)领、收回等相关业务,按《x'x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规范校车驾驶资格审批和校车标牌发放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办理流程办理。

四、校车使用许可吊销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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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校车驾驶资格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核表》(附件3),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驾驶证;3.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4.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校车行驶线路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三)校车停靠站点

校车停靠站点的设置应优先考虑公交站点。若校车停靠站点附近—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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