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检查晚自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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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检查晚自习规定

为营造我院良好的学习氛围,培养大一新生的学习自觉性和认识学习的重要性,强化大二和大三学生学习纪律,我院要求除大四外必须进行晚自习。为了保证我院学生自习的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一、晚自习基本纪律

1.按时参加晚自习,不早退、不旷晚自习;

2.晚自习有重要事情,需要按照学院上课请假程序请假;

3.每周晚自习由我院学生会学习部负责检查,同时做好检查记

录;

4.对于旷晚自习节数较多者,按照学校旷课节数计算并给与相关

处分。

二、检查对象:

除大四学生和当晚参加选修课学习的学生外,我院所有安排自习的学生全部例行检查。

三、负责部门

由学生会分管副主席负责,学习部具体执行。

四、检查细则

1.学生分会学习部每天进行检查,学生会学习部每晚(有自习的晚上)进行常规检查一次,每周集中检查一次,每月另抽查一次。

2.晚上自习开始前10分钟检查人员在办公室集合,自习开始后去各班级检查,晚自习结束前20分钟去各班抽查。

3.每周的检查人员由学生分会学习部成员组成,每组二人,集中

检查和每月抽查的工作人员全由学生会成员组成。

4.每组负责检查一次,常规检查至少两个组。

5.检查时要求:

1)检查人员必须配戴好校微和工作牌,同时携带晚自习检查表,检查结束须有班级负责人签字;

2)检查人员须态度友善,在工作过程中做到有理、有利、有节;3)请假者必须有请假条,并经系部签字盖章,无故不到到者视为缺到;

4)如班上有值班人员或校学生会学习部成员未参加早晚自习,班级干部或班上负责人应对检查人员说明;

5)每晚负责人员须在学院晚自习检查表上签字,如对检查人员工作不认同并拒绝签字者,请于当日联系院学生会学习部负责人,并做合理的说明。

6)如全班因系活动或校活动而未安排早晚自习,应提前与学生会学习部作出书面申请。

7)在检查人员到来后才进教室的同学视为迟到。在检查人员离开之前还未进教室的同学视为缺到。(检查人员将其填写在备注一栏)

五、晚自习通报

每月检查之后,由学生会学习部统计结果,将旷晚自习较多者并于第二月初报到学生科,由学生科出榜通报。须通报的班级如下:

1、有十个或十个以个迟到者的班级。

2、有五个或五个以上无故未到者的班级。

3、有过半或以上人数迟到和提前早退的班级。

对无故旷自习节数较多但未达10次者在全院通报。

注: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生会学习部;

本制度已经经主席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院学生会学习部

201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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