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变质变相互转化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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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变质变相互转化的规律

事物的量变与质变的相互转化是自然界、社会和思维认识的发展所固有的一个普遍的客观规律,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之一。它的威力渗透到一切事物的内核,揭示出事物发展的辩证过程(怎样从量变到根本的质变,旧质是怎样消灭和新质是怎样诞生的);规划了客观事物从一种较低级的较简单的发展阶段到另一种更高级的更复杂的发展阶段的转化和一种质态飞跃到另一种质态的途径和形式,描绘了自然界、社会和人类思维认识经常更新的灿烂的画面。辩证唯物主义者的发展观一向认为:自然界和社会中的发展过程的真实面貌是量复到质量的,飞跃式的转化,绝对不是像形而上学和一切唯心主义者所臆造的那样。

形而上学的发展观违背事物发展的真实过程,否认发展是量到质的飞跃式的转化,否认事物有根本的质变。他们把事物的复杂发展简单而轻率地概括为仅仅是量变的增加或减少。因而就导致他们对很多问题得不到正确解决,把事物弄得孤立和破碎。他们结果不能自圆其说的时候就籍助什么“造物力”、“绝对观念”或者臆造什么条条来,屏蔽事物的真象。

辩证唯物主义发展观和形而上学发展观是两种针锋相对的发展观,贯串了整个哲学史中。哲学发展史是记满了发展性质的斗争史。

科学的发展和物质生产的高潮逐渐粉碎了形而上学的发展观,并准备了量到质的互相转化的,辩证性质的科学发展观。到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时代,就彻底完成了哲学中伟大的革命变革,第一次阐明并论证了自然界和社会发展的最普遍的客观规律,即量变到质变的转化规律,自此,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观就用全新的面貌和一切形而上学的发展观作更深刻的斗争。

一、事物的量和质、量和质的统一

(1)事物的质:质的事物本身的一种规定性,这种规定性是由事物和现象的内部规律性所决定的,所产生的,规定了事物本身固有的特征、特性,这种规定性并把这一事物和其他事物区分开来,因此质又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区别性。因而质也决定了事物存在形式的一定的不同点和稳定性。质,本质、实质、性

质等,就根本意义上理解是同意义的概念。所以如果破坏了事物的质就等于破坏了事物的本身,这是无可臵疑的。

区分和确定这一事物与那一事物的质,就是要找出该事物的主要的带有决定的因素的特征和特性,这些特征和特性一定能归结原事物的质,这种该事物的质能区分世界中一切他事物,它只表示说事物的特征和主要属性。尽管在该事物中还可找到一些其他属性和方面,但它决不影响该事物的本质属性,对该事物的质的变化没有决定性的单义和影响。由此可知,事物的质的变化,就是事物的本质的,主要的特征和特性的变化,而不是事物本身某些次要的,非本质的困素和特点的变化,这些次要的变化和消灭不会引起事物质的根本变化。

自然界和社会中的一切事物和现象都具有它本身所固有的特征和特性,这种受事物内部规律性(矛盾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事物的规定性的特殊性能把世界一切事物这别开来。所以任凭客观世界怎样错综复杂,人们都可通过事物的质去揭示它,认识它。

客观世界和事物的质的揭示认识,是通过该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进行的,本质属性是质的表现形式。事物藉肋于本质属性而同外界事物,联系着又区别着,所以说本质属性是该事物同它周围世界唯一固有的质的表现。

但是应该注意,质的规定性和区别性不能把它绝对化和概念化,因为客观世界处于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处于一种物质的存在形式到另一种物质存在形式的不断转化和过渡的过程中。因此,质的规定性在客观事物变化的专河中就具有相对的性质,就有它的相对性。由此可知,事物之间的质的区别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质的规定性的相对性。这在同类型的事物的共同特点中可找到证明。这一问题把它提升到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中去理解就清楚不过了,这一问题的实质就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的关系,就是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其共性是矛盾存在于一切过程中,并贯穿于一切过程的始终……”。(毛主席《矛盾论》)

根据上述,我们还可以把质的性质由它所固有的规定性,区别性和相对性而进一步引申来认识。应该首先明确的,认识质的一切性质都是要建筑在“质具有客观的性质”这一基础上的,否则就失去方向和准绳。由于客观世界和事物具有多样性,那么事物的质当然也具有多样性,有了这个质的多样性,我们

就很方便的区别事物的类型和属性,就能区别有机物和无机物,动物和植物,男人和女人等。但是尽管这种多样性是五彩缤纷的,而仍是统一的,这是由于事物的内部矛盾的规律性所决定的。

上面,我们已经把质和质在事物运动中的性质表现作了一些阐述,现在我们来寻找一下质的规定性的来源,对质的认识会得到进一步的明确。质的规定性的来源主要是事物内部矛盾的特殊性(在事物矛盾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在其联结点上,在其总体上,以及在矛盾的各个方面和主要方面的特点和特性)。毛主席在《矛盾论》里精辟地指出:“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这就是世界上诸种事物,所以有千差万别的内在的原因,或者叫做根据。”(人民出版社单剧本13页),从毛主席这一精辟的分析中,我们对质的认识就获得深刻的启示和理解。同时也要知道,事物之间的固有联系,对事物的规定性的县体表现也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

到此我们就能够认识质的全部意义,并对事物的质获得较深刻的理解和应用。

(2)事物的里:量也有它的规定性。量的规定性是由数目,速度,程度、尺度、容积、大小、高低规模等等事物表现形式来表示的。量的规定与该事物的质的规定性相适应的,事物有怎样的质的规定性就一定有怎样的量的规定性,就是说一切事物的有存在不仅有质而且有量。但应该分清质和量不是等量齐观的,同一事物可以具有不同的量,量的在大小、多少等等在一定程度内不会改变同一事物的质,因此量的规定性有时被称为外部的规定性。

在自然界和社会中,一切事物的存在都可认识到质和量的规定性相适应的,例如诸社会经济形态,相互间不仅有生产关系的性质的质的不同,而且在量的规定性上也具有不同,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工农业的增长速度,产品的数量以及劳动者文化福利的状况等等。

量的规定性,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事物可以通过一定的计算方式来衡量,该事物里量的成分,如日常常见的度量衡一类的东西,就是用来专门计量的多少,大小的。但是有些事物就无法通过什么方式来核算它的量,而是要通过一些比较等方法来认识它,如生产力的水平,人们的觉悟程度等等。

从量的规定性的认识,我们应该知道,不能把量视为事物和现象的各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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