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诉状(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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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诉状(离婚诉讼)
以下是给大家分享的关于被告上诉状(离婚诉讼),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上诉状
上诉人:陈xx,女,汉族,1xx1年x月12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xx村。
被上诉人:刘xx,男,汉族,1xxx年x月25日生,住郑州市xx 区xx路办事处xxx村1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民一初字第3x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判令离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xxx1年恋爱至xxx2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两人共同度过了漫长而又甜蜜的热恋岁月。两人从相识、相知到相爱,关系从恋人到夫妻,两人的感情也随着甜蜜爱情的浇灌,由热恋到结婚,双方相互了解,性格相投,爱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
登记结婚不久,即xxx2年4月2x日,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感情不但没有破裂,反而使被上诉人更加关心、爱护、体贴上诉人,双方恩恩爱爱、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礼的殿堂,即xxx3年4月举行了婚礼,这些都是铁的事实,这些事实不会随着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也不会因为被上诉人的母亲劝说被上诉人离婚甩掉累赘而改变。
被上诉人在先后离婚诉讼中,均系母亲被迫而实施,被上诉人的表里不一,内心对上诉人及和上诉人温馨浪漫的共同生活非常思念、牵挂之恋,根本不愿意弃这个以前曾经拥有温馨的家,根本不愿意和上诉人离婚,导致今天两人离婚只是被上诉人父母被迫所致,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双方相互思念,如果人为的把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拆散,还不如成全被上诉人和上诉人,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查明,人为的认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显然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债务为23xxx.x0元,错误。
1、上诉人向其父亲先后借款共计115x00元的共同债务,应依法认定。
上诉人于xxx2年4月2x日发生交通事故,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xxx2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治疗费104xx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诉人母亲看到上诉人伤情严重,就制止被上诉人不准到医院陪护上诉人,在住院期间,所交的医疗费自然只能向自己
的父母借款。出院时,共向其父亲借款110000元整,而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于xxx3年3月2x日才向上诉人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xx300元。而一审判决连最起码的先后时间不予考虑,就径直对上诉人先后向其父亲陈喜拴借款共计115x00元因被上诉人未签名、系父女关系不予认定,明显错误。2、上诉人获得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系上诉人的个人财产。
上诉人因交通事故致残,且在事故中承担重要责任,获得的赔偿费用xx300元仅是总费用的40%。我国婚姻法第1x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上诉人获得40%的赔偿费用应系上诉人的个人财产。而一审判决混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获得赔偿的费用xx300元和共同债务115x00元相互冲抵后,就是共同债务,显然错误,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后,予以改判。
三、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拥有的四层楼房因拆迁而获得的补偿费1x万元的共同财产不予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xxx2年4月10日登记结婚,俩人为了有一个温馨而又美满的家庭,于xxx2年10月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栋十里铺村建设了栋400平方米的二层楼房,该楼房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共同建设的(有建筑许可证为证); xxx5年初,因规划被拆迁,政府对该房屋补偿了1x万元人民币(每平方米400元),该房屋拆迁补偿费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所有。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再三申请法院
对该楼房拆迁补偿进行调查,而一审法院对该楼房的建设时间、坐落位置、拆迁时间、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的多少不予查明,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四、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举行婚礼时收取的礼钱5x00元不予查明,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举行婚礼时,收取的礼钱5x00元,系被上诉人个人占有,在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对此也予以认可,而一审判决对此不予查明,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
五、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居期间所需的抚养费只字不提、人为的不予查明,明显错误。
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后,被上诉人母亲为使自己的儿子摆脱累赘,为使其再找到一个漂亮而又能干的妻子,不顾街坊邻居的劝阻和嘲笑,于xxx3年x月底把上诉人驱出家门,遗弃上诉人。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上诉人系被上诉人的妻子,因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从遗弃之日起至今的抚养费,即从xxx3年x月1日至xxx年10月31 日期间的抚养费,每月为x00月,抚养费共计24000元。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遗弃至今的抚养费不予查明、人为的回避,显然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六、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一次补偿x000元抚养费,不足以维持上诉人的正常生活,明显太低,应予增加。
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致大脑偏瘫,虽伤残程度仅为八级,但劳动能力已完全丧失,现上诉人仍需要继续治疗,每一年所需费用25000元左右,而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抚养费仅为x000元,该费用还不够维持上诉人半年生活所需的费用(含医疗费)。因此,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抚养费明显太低,应予增加,或者按每年支付抚养费一次(每月按x00元,每年为xxxx元),至上诉人再次结婚日止或恢复劳动能力日止。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11月2x日
相关知识:
婚姻法离婚上诉程序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不答辩的不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