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完整版)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22年修正)模板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履行监理职责,维护监理行业的良好形象,保障国家利益。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委托监理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实施预审、审查、监督等监察管理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监理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按照国家水利工程建设设计规范执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应当了解工程设计方案,进行预审,审查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监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规划、设计和有关标准规范。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应当及时发现、纠正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施工符合安全、环保和质量要求。
第三章监理机构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具备资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确保监理工作的高效、规范和精细化。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接受监督检查,保障监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监理人员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国家规定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严守工作纪律,保护相关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监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监理责任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监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标准化。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向监理委托人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违法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监理委托人和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和法律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完整版)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8-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建设监理活动,提高建设监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监理定义]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和安全生产等进行的管理。
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工程移民安置监理。
工程移民安置监理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强制监理范围] 水利工程建设依法实行监理制度。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项目(包括配套和附属工程)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满足上述条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开展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铁路、交通、矿山、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有水土保持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理。
第五条[从业原则]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委托监理合同。
第六条[监理市场]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应当开放、公平、竞争有序。
任何部门、地区不得非法排斥、限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承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公正、独立、公平地开展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288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28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一、前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以下简称“监理规范”)的制定,旨在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提高工程施工质量,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本监理规范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活动。
二、监理机构及人员资质要求1. 监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具备水利工程监理资质;(2)有一定的监理工作经验,并具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监理工作基础条件。
2. 监理人员应具备下列资质要求:(1)具备相关工程技术背景和知识;(2)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理规范和标准;(3)了解项目管理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监理规范1. 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应包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测试、验收和评估,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 监理程序(1)合同签订前,监理机构应与施工单位和业主进行充分沟通,明确监理工作的职责和任务;(2)在工程施工前,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工程资料的审核和整理;(3)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定期巡视施工现场,检查施工质量和安全状况;(4)监理人员应及时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相应的监理报告;(5)工程竣工后,监理人员应进行最终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3. 监理报告监理人员应及时出具监理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监理报告应准确、客观,给出合理的建议。
4. 施工质量和安全监控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5. 监理成果评估和总结完成监理任务后,监理机构应对监理活动进行总结和评估,包括监理成果的质量、监理工作的效果和监理人员的绩效。
四、监理合同1. 监理合同的内容监理合同应明确监理工作的范围、任务、工作期限、费用和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2. 监理合同的签订监理合同应由监理机构与业主和施工单位签订,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完整版)
21
暂停施工申请报告
CB21
承包[ ]暂停号
22
复工申请表
CB22
承包[ ]复工 号
23
变更申请报告
CB23
承包[ ]变更 号
24
施工进度计划调整申报表
CB24
承包[ ]进调 号
25
延长工期申报表
CB25
承包[ ]延期 号
26
变更项目价格申报表
CB26
承包[ ]变价号
27
索赔意向通知
E.3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目录
E.3.1承包人用表目录
表E.3.1承包人用表目录
序号
表格名称
表格类型
表格编号
1
施工技术方案申报表
CB01
承包[ ]技案 号
2
施工进度计划申报表
CB02
承包[ ]进度 号
3
施工图用图计划报告
CB03
承包[ ]图计 号
4
资金流计划申报表
CB04
承包[ ]资金 号
5
施工分包申报表
表以承包人为填表人。当填表人为监理机构时,即以“监理”代之。
②当监理工程范围包括两个以上承包人时,为区分不同承包人的
用表,“承包”可用其简称表示。③[ ]:年份。[2003]表示2003
年的表格。④“放样”:表格的使用性质,即用于“放样”工作。
⑤“ 号”:一般为3位数的流水号。
如承包人简称为“华安”,则2003年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报送的第3次放样报表可表示为:
48
验收申请报告
CB33
承包[ ]验报 号
49
报告单
CB34
承包[ ]报告 号
(完整版)水利监理实施细则
(完整版)水利监理实施细则水利监理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 - 总则第一条 - 目的和依据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水利工程的监理活动,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水利工程的监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水利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督、质量检验等环节。
第三条 - 定义1. 水利工程:指包括水库、水渠、堤坝、泵站等水利设施和相关设备的建设工程。
2. 监理:指监督和管理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活动,确保水利工程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3. 监理单位: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水利工程监理资质的组织或机构。
第二章 - 监理组织及人员第四条 - 监理组织的选择和审批1. 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根据监理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监理单位。
2. 监理单位的选择应经过严格的评审和审批程序,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
第五条 - 监理人员的资格和要求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职称和从业经验,具备水利工程监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监理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独立、公正和客观的工作态度。
第三章 - 监理活动第六条 - 设计审查1. 监理单位应对水利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满足工程实施的要求。
2. 设计审查结果应书面反馈给建设单位,并提出必要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 施工监督1. 监理单位应对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操作符合设计要求,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2. 监理单位应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的问题和隐患,对施工单位提出必要的整改要求。
第八条 - 质量检验1. 监理单位应进行水利工程的质量检验,包括施工材料的验收和工程质量的抽检。
2. 质量检验结果应记录并报告给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要求进行追责和整改。
第四章 - 监理报告和文件归档第九条 - 监理报告1.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详细记录监理活动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范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规(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国水利部二○○二年八月目录前言 (2)目录 (3)1 总则 (5)2 名词术语 (5)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6)3.1监理单位 (6)3.2监理机构 (7)3.3监理人员 (9)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11)4.1 施工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11)4.2 主要监理工作方法 (12)4.3 主要监理工作制度 (12)5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13)5.1监理机构自身准备工作 (13)5.2施工准备监理工作 (14)6 施工实施阶段监理工作 (16)6.1 工程开工 (17)6.2工程质量控制 (17)6.3工程进度控制 (19)6.4工程投资控制 (21)6.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25)6.6合同的其他管理工作 (26)6.7信息管理 (37)6.8 工程协调 (40)6.9工程验收与移交 (40)7 保修期阶段监理工作 (41)7.1工程保修 (41)8 其他 (41)8.1奖励 (41)8.2赔偿 (41)附录 (42)附录1《监理规划》容及编写要点 (42)附录2《监理实施细则》容及编写要点44 附录3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 (47)附表………………………………………附表 A 施工企业提交的申请表…………附表 B 监理机构审核表…………………附表 C 监理机构汇报表…………………附表 D 监理机构部用表………………1 总则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管理,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行为,明确监理单位和各级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权限和义务,促进监理工作质量和监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章,特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我国境实行建设监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监理程序、方法和具体工作容上可适当简化。
1.0.3 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需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等级证书,按照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围承担监理业务。
(完整版)(SL288-201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监理组织 (5)3.1监理单位 (5)3.2监理机构 (6)3.3监理人员 (7)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12)4.1 基本工作程序 (12)4.2主要工作方法 (12)4.3主要工作制度 (13)5 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15)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15)5.2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15)6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18)6.1开工条件的控制 (18)6.2工程质量控制 (18)6.3工程进度控制 (24)6.4工程资金控制 (28)6.5施工安全监理 (33)6.6 文明施工监理 (34)6.7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35)6.8信息管理 (39)6.9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 (42)7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46)附录A监理规划编制要点及主要内容 (47)附录B监理实施细则编制要点及主要内容 (50)附录C 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 (53)附录D 监理报告编制要求及主要内容 (58)附录E 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 (61)标准用词说明 (177)条文说明 (179)1总则1.0.1为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其他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可参照施行。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盖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等应分别依据#关专业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
1.0.3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应按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
监理业务委托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1 总则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施行。
1.0.3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1.0.5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等目标,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1.0.7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1 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3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 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1.0.8 监理单位为实施施工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1.0.9 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1.0.10 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或高效工作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监理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
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2 术语2.0.1 水利工程 water resources projects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土保持、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统称。
2.0.2 监理单位 supervision unit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发包人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1 总则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小型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1.0.5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等目标,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1.0.7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1 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3 经批准的工程式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 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1.0.8 监理单位为实施施工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1.0.9 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1.0.10 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或高效工作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监理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
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2术语2.0.1 水利工程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土保持、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统称。
2.0.2 监理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发包人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精品文档)水利项目监理规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1 总则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小型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1.0.5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等目标,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1.0.7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1 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3 经批准的工程式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 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1.0.8 监理单位为实施施工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1.0.9 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1.0.10 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或高效工作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监理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
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2术语2.0.1 水利工程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土保持、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统称。
2.0.2 监理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发包人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共68页文档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二年八月目录前言 (2)目录 (3)1 总则 (5)2 名词术语 (5)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6)3.1监理单位 (6)3.2监理机构 (7)3.3监理人员 (9)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11)4.1 施工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11)4.2 主要监理工作方法 (12)4.3 主要监理工作制度 (12)5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13)5.1监理机构自身准备工作 (13)5.2施工准备监理工作 (14)6 施工实施阶段监理工作 (16)6.1 工程开工 (17)6.2工程质量控制 (17)6.3工程进度控制 (19)6.4工程投资控制 (21)6.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25)6.6合同的其他管理工作 (26)6.7信息管理 (37)6.8 工程协调 (40)6.9工程验收与移交 (40)7 保修期阶段监理工作 (41)7.1工程保修 (41)8 其他 (41)8.1奖励 (41)8.2赔偿 (41)附录 (42)附录1《监理规划》内容及编写要点 (42)附录2《监理实施细则》内容及编写要点44 附录3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 (47)附表………………………………………附表 A 施工企业提交的申请表…………附表 B 监理机构审核表…………………附表 C 监理机构汇报表…………………附表 D 监理机构内部用表………………1 总则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管理,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行为,明确监理单位和各级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权限和义务,促进监理工作质量和监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章,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实行建设监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监理程序、方法和具体工作内容上可适当简化。
1.0.3 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需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等级证书,按照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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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二年八月目录前言 (2)目录 (3)1 总则 (5)2 名词术语 (5)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6)3.1监理单位 (6)3.2监理机构 (7)3.3监理人员 (9)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11)4.1 施工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11)4.2 主要监理工作方法 (12)4.3 主要监理工作制度 (12)5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13)5.1监理机构自身准备工作 (13)5.2施工准备监理工作 (14)6 施工实施阶段监理工作 (16)6.1 工程开工 (17)6.2工程质量控制 (17)6.3工程进度控制 (19)6.4工程投资控制 (21)6.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25)6.6合同的其他管理工作 (26)6.7信息管理 (37)6.8 工程协调 (40)6.9工程验收与移交 (40)7 保修期阶段监理工作 (41)7.1工程保修 (41)8 其他 (41)8.1奖励 (41)8.2赔偿 (41)附录 (42)附录1《监理规划》内容及编写要点 (42)附录2《监理实施细则》内容及编写要点44 附录3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 (47)附表………………………………………附表 A 施工企业提交的申请表…………附表 B 监理机构审核表…………………附表 C 监理机构汇报表…………………附表 D 监理机构内部用表………………1 总则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管理,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行为,明确监理单位和各级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权限和义务,促进监理工作质量和监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章,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实行建设监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监理程序、方法和具体工作内容上可适当简化。
1.0.3 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需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等级证书,按照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1.0.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持证上岗。
1.0.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或委托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1.0.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强调合同管理,发挥监理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等目标控制等方面的专业化管理作用,并注重加强计算机辅助监理工作。
1.0.7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1 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
3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相关文件。
4 项目法人和有关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监理合同等合同文件。
1.0.8 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在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独立、公正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等目标的监督和管理承担合同责任。
1.0.9 监理单位为实施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检查、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2 名词术语2.0.1监理单位是指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
2.0.2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直接承担监理合同实施责任的组织机构。
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2.0.3监理人员是指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人员。
2.0.4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应经项目法人同意后,由监理单位委派;是监理机构的第一责任人。
2.0.5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登记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
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监理工程师可负责工程项目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在授权范围内的监理文件签发权。
2.0.6 监理员是指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
监理员承担现场具体监理工作,不具有审批、指令等监理文件签发权。
2.0.7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实施的监督与管理。
施工监理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实施阶段监理和保修期阶段监理。
2.0.8 监理服务是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及行使合同权利的过程。
2.0.9监理规划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在监理大纲的基础上编制的用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基础性文件。
2.0.10监理实施细则是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规划编写的,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中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2.0.11 保修期是指工程移交证书签发之日开始,至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保修责任终止之日止的一段时间。
是工程建设项目向项目法人移交后,施工企业对所移交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缺陷应承担的缺陷修复、补建直至重建责任的合同期限。
2.0.1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3.1 监理单位3.1.1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应采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3.1.2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守法、诚信、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并应遵守下列规定:1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2 必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等级和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接建设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3 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施工企业、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4 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5 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6 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3.1.3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易程度、现场条件等因素以及监理合同的要求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委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监理人员。
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事先征得项目法人的同意。
3.1.4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将监理人员及时派驻到监理工地,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项目法人同意。
3.1.5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监理工程的风险程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3.1.6监理单位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要求,制定规章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3.1.7 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各级监理人员进行检查与考核,并建立考核手册。
监理单位应制定监理人员奖、惩制度。
3.1.8 监理单位要根据有关资格年检的规定,认真、如实填写年检表,提交包括项目法人的书面评价意见在内的有关材料,按时参加年检。
3.1.9 两个和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成立监理联营体,联合承揽监理业务。
监理联营体须有联合监理协议,并在监理投标时提交。
联合监理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一个监理单位为责任方。
监理联营体资质按照较低一方的资质认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责任方派出。
3.2 监理机构3.2.1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监理机构。
监理机构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3.2.2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施工企业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审核权。
3、工程建设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工程设计文件的核查权。
只有经监理机构核查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的处置权。
7、对工程建设实施中技术问题的建议权。
8、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9、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涉及关键线路和影响较长工期时,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项目法人同意。
10、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的检查、检验、确认权。
11、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检查、监督权。
12、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3、对施工企业按合同规定提交的设计图纸的审批权。
14、工程款计量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项目法人不应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15、要求施工企业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的建议权。
3.2.3 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姓名、监理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项目法人并通知施工企业。
需要调换监理工程师时亦应通知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
3.2.4监理机构须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建立监理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3.2.5 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通讯、交通、生活及检测设备和仪器,独立进行监理及检测工作。
3.2.6 监理机构未征得项目法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资料。
3.2.7 监理机构和工程建设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
项目法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定,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施工企业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3.2.8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应将履行合同期间从项目法人处领取的设计文件、图纸、规范等如数归还项目法人,并履行保密义务。
3.2.9 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中项目法人的授权范围行使权限。
项目法人不能擅自变更监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决定。
3.3 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系岗位职务,实施注册管理制度,均须持证上岗。
3.3.2 监理人员守则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科学、求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做到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公正廉洁。
2 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的技术、知识,熟悉掌握建设工程合同文件、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全面履行义务,正确运用权限,谨慎、勤奋、高效的开展监理工作。
3 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突出监理服务观念,了解和掌握工程施工第一手资料,在授权范围内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4 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业务有关的技术和经济秘密,并应妥善做好项目法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5 不得与工程施工企业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除工作联系以外的其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