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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以及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必须落实以人为本的方针,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实行责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方针,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和监察检查制度,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法律制裁,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其主管、班子成员、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履行各自职责,实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班子成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应当赋予安全管理工作以充分的重视,树立安全文化,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不得以工作量、时间等为由擅自减少或者撤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防护措施和人员。

第七条企业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维修、保养和保管生产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得违章作业。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管理人员,专职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报告企业负责人或者主管指定人员。

第九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实行立案登记、全面调查、认真处理、公开通报和彻底整改的原则,保证事故处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实。

第十一条国家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应用和宣传教育。

第二节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节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节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相关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章共计28条。

主要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的资格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特殊资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要求以及对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特殊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工艺的安全要求;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危险性作业的特殊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负有的义务;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共同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别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的特别规定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对主要负责人的要求等。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

保障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是关键。

从近年来发生的安全事故看,大都与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有直接关系。

因此,《安全生产法》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出了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则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不少导致多人死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这不仅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极为惨痛的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有的甚至成为不安定因素的诱因。

安全生产法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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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全文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法人的合法权益,实行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安全活动,适用于安全事故的救援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保护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合法的财产权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侵占、非法拆除他人的生产经营设施。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应当履行责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本单位或者本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借任何理由或者以任何方式免除或者减轻。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完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形势评估、监测、预警、预测、预报和应急预案建设制度,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发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安全活动,应当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相互协作、相互配合。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各级主管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班子成员,一岗双责。

第七条属于国家工作范围的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履行经济行政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职责,消防、矿山、安全监察等监察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分工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条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私人所有制和其他非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安全生产期间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对本人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直接威胁或者存在直接违法行为的指令、命令,向直接上级或者聘任单位提出安全报警。

第十条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其工作环境进行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和评估,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所在工作岗位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并且应当进行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做到事故发生前没有预见到的,应当迅速组织抢救被困人员和营救伤员。

2-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法
安全监督人员业务能力考试题库题目编写
序 号
题目标题
1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
2 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源头防范的方针。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
3 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
7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8
依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
依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依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
12 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阻挠。
13
依据《安全生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 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依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
14 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
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20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戴、使用。
21
依据《安全生产法》,劳务派遣单位无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
22
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更换 维修制度。
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
依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全面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水平。

第三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安全条件下进行的,使用和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必要的管理、技术、劳动防护措施等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常态化管理过程。

第四条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进步和推广先进合用技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

鼓励和支持使用高端装备和设施,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推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的激励、约束和惩戒机制。

第七条使用和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认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并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八条使用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

第九条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纠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行为。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实施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的精准监管和评估,更好地激励和约束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和推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健全标准信息公示、评审、修订和发布制度。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当量评估和安全生产技术监测、评价、预警体系,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证生产安全。

第十四条国家支持和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提升等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高。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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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国家的根本性质和重要政治任务,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 加强对企业和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 依法加强安全监管, 推动全社会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向好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技术改造, 提高安全生产设备和技术水平, 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

第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三)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四)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和专项治理活动, 发现和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五)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协调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六)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并配合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第八条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标准化管理, 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标准。

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制定:(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科学、合理、可行, 符合技术进步的要求;(三)便于推广和实施, 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体系, 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022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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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防范事故、减少危害、保障安全的生产活动,包括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造施工、矿山开采、农业生产、商业服务、文化体育和社会生活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行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责任制,实行企业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职责的制度。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科技进步和安全技术研究,促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提高。

第五条国家加强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认真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六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体系,保护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品,依法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购买产生危(wei)险的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和维修,对生产活动过程中浮现的危(wei)险因素和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查和整改,对违法安全生产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活动,认真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发现危(wei)险和违法安全生产行为及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并积极参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生产安全监管第十条国务院负责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对事故易发、事故重大的行业、领域、企业和重点部位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失职溺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评价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和管理经验,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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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最新版)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的安全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促进科技与安全生产相结合。

第四条国家支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鉴定等机构和组织发挥作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第六条国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和物质保障。

第八条全社会各个方面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养安全生产文化。

第二章安全生产设施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确保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和材料,严禁使用过期、伪劣产品。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的更新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情况,并定期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02年70号主席令

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02年70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江泽民主席于2002年6月29日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政府的职责(1)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都要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有关法律、法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对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按规定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设施、场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计划;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意识等。

(2)各级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对本级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负有领导和督促的责任;包括乡、镇政府在内的各级地方政府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3)县级以上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做好安全生产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

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搞好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等。

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特别要注意尊重科学,探求和把握规律,运用安全目标管理、事故预测、标准化作业、人体生物节律等安全生产的现代化管理方法,更为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2年考纲要求: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定,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分析从业人员的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本章知识点(重点)汇总:(安全生产法每个条款都视为重点)1.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注律制裁.2.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4《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六先”:A,安全意识在先B,安全投入在先C,安全责任在先D,建章立制在先E,隐患预防在先F,监督执法在先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其享有最终决定权.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8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6项基本职责.9撤职处分,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能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10工会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11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12《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监督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13《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包括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14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A,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B,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C,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15公安部负责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负责道路建设等工作:铁道部负责铁路运输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筑地安全的监督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16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依法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等专门业务的技术服务活动. 17中介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科学,事实就是,客观公正的工作.18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类: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等实行安全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检验制度。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推广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加强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提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发布、报告、通报、查询等机制,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预案体系、指挥体系和保障体系,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和程序,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国家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并予以公布。

二、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什么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拓展内容:《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最新)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行为,以及与安全生产行为相关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方针,坚持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相统一,加强安全现状分析和风险评估,促进安全生产技术的进步和安全文化建设,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的分级负责制度,强化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职责。

第五条国家支持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设备更新,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最终责任。

其他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对本部门或者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管责任、生产责任和事故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任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管理措施,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准备和应急救援准备,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划和标准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建设安全生产的目标和任务,并按照规划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情况,制定行业安全生产规划和技术标准。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和备案制度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等特种工艺、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需要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1.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财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化、全民化、法制化,鼓励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安全生产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重要职责,必须纳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和组织体系,实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生产措施,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七条有关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应当指定组织对产品、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和消防设施等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第八条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事故责任,保障事故损失的迅速控制和恢复重建。

第十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公布,及时通报和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进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访客和协作单位,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三条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卫生、环保和防火标准,不得损害职工、公众和社会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机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消除事故发生的条件和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该法律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责任与义务、监管与管理、违法与处罚等内容,是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基础。

一、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包括四个方面,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风险防范与控制、加强事故应急管理和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的基础,也是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

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和权限,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验收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

实行风险防范与控制是预防事故的重要措施。

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和应急预案,强化日常管理,加强安全技术措施,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事故应急管理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关键环节。

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和应急处置措施,加强事故监测和信息报告,做好应急响应,控制事故扩大和扩散,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是推动安全生产监管透明化和公开化的重要手段。

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向政府和社会公开安全生产信息,接受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责任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司法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公民义务和律师职业责任等。

企业主体责任是指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过程负责,确保安全生产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和监督,保障员工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政府监管责任是指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制定和落实,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确保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和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公民义务是指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尊重安全标准和规定。

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条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社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和增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培育形成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法治文化氛围。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社会共治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

第五条国家将安全生产纳入国家生产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安全产业政策,提高社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强安全生产装备研发和应用,促进安全生产工艺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国家推动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第八条国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健全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力量建设,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国家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制度,及时、准确、公正地查明事故原因,推动事故预防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国家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信息,引导社会公众科学应对安全生产风险。

第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煤矿、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物流运输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国家加强对特种设备、高危作业、高处作业、爆破作业、消防安全等易发生事故行业和环节的监管,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专业水平。

安全生产法2002版

安全生产法2002版

安全生产法2002版安全生产法是国家为了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所制定的一部法律。

其中,2002年版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现行的法律,以下将针对该法进行详细阐述。

安全生产法2002版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责任。

该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始终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四个基本原则。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责任。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法律也进行了明确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规定,以确保安全生产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安全生产法2002版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工具和措施。

法律明确规定了预防事故的管理措施,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以及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等。

法律还规定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和程序,确保对事故的及时处理和责任追究。

此外,法律还强调了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性,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管理。

安全生产法2002版促进了安全生产建设和发展。

法律提出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具体措施。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鼓励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安全意识,促进安全文化建设。

通过上述措施,法律希望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引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强安全管理,推动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法2002版还加强了对特定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

法律对煤矿、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等特定领域的安全生产进行了重点规定,加强了对这些领域的监管力度,确保关键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

虽然安全生产法2002版在推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法律的执行和监管力度还不够强大,个别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意识不强,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此外,法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国际安全生产标准接轨,提高安全生产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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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一、《解释》共17条, 涵盖了安全生产犯罪的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 重从轻处罚情节运用、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
二、《解释》明确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 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
《安全生产法》核心解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 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核心解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生产法》核心解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 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有关的国际公约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面向全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较大市人 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公布; 面向本行政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较大市人民 政府审议通过; 省长、主席或市长签署令公布; 面向本行政区。
《安全生产法》核心解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 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 位不再重复提取。
安全生产 国家标准(GB

安全生产 行业标准(AQ

安全生产 地方标准
安全生产有关的 国际公约
安全生产地方法规 (如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地方规章 (如上海----办法)
安全生产法规表现形式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面向全国。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GB )
《安全生产法》核心解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_2
2020/8/8
目录
一、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二、安全生产法核心解读
一.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宪法
安全生产专项法等
安全生产基本法
安全生产相关法等

(如矿山安全法)
(如安全生产法)
(如劳动法)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如劳动防护用品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主要负责人—实际决策人(包括授权人或委托人)
公司制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CEO) 非公司制企业:厂长、经理、矿长等(行政“一把手” )
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负全 面责任

《安全生产法》核心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 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 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 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安全生产法》核心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 产。
《安全生产法》核心解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
国务院各部、委、局等审议通过 ; 部门首长签署令公布; 面向全国。
安全生产地方法规
安全生产地方规章
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二.安全生产法核心解读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的调整重点
《安全生产法》核心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 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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