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进工伤保险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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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杭政办函[2007]148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地税局等部门拟订的《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地税局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函〔2007〕48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需分包时,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5bbe939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bd.png)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永政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和中央、省驻永有关单位:《永州市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6日永州市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抵御风险能力,提升工伤保险保障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统一规范。
建立统一规范、高效便民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实现服务均等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精准化。
职责明晰。
建立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边界清晰的分级管理责任制,强化市、县两级政府对工伤保险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属地责任。
缺口分担。
贯彻落实省级调剂金制度,我市基金出现缺口时及时申请使用调剂金,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同时建立基金缺口分担机制。
强化考核。
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推进各地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工伤待遇支付、基金监管等各项工作责任落实。
优化服务。
全面提升我市工伤保险行政工作和经办服务的质量、水平,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提升信息化、便利化程度,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经办信息的查询、共享,进一步提升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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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09.24•【文号】•【施行日期】2018.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
当前,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信息化建设滞后、便民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部党组关于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部署,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正行风、树新风,打造群众满意的人社服务”总体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坚持远近结合,深化标本兼治,切实提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规范化、便利化、信息化,切实提升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满意度、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下放省级人社部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
目前仍在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2019年开始,全面下放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
(二)全面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受理事项进驻大厅。
目前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受理事项还未进驻大厅的,要按照服务事项集中办理、“一窗通办”的要求,从2019年开始全面进驻大厅,实现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受理事项“只进一扇门”和“一窗受理”。
(三)切实清理取消重复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各地要按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业务协同办理的要求,全面梳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事项所需证明和材料,切实减证便民,取消不必要或重复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03488db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b3.png)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6月28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称《条例》),解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障问题,推进上述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条例》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实行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对于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权益的高度重视,是工伤保险对各类职业人群实现全覆盖、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的重大举措。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
二、明确参保范围,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保工作按照《条例》的规定,我省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事业单位等组织)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https://img.taocdn.com/s3/m/e31f9a83d1f34693dbef3e1f.png)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7]148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13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
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1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地税局等部门拟订的《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地税局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函〔2007〕48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2b08751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ab.png)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9•【字号】甬政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甬政发[20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职工基本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
我市自1993年开始探索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参保范围逐步扩大,参保人员逐步增加。
至今,全市参保单位已超过3.5万家,参保人数超过118万人。
但是,目前仍有相当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合法的工伤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由此引发的未参保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的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各地政府和各用人单位要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打造“平安宁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重视工伤保险工作,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范围对象和目标任务凡我市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我市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目标任务为:通过2-3年的努力,到2008年底,全市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人数达到182万,力争突破200万,实现我市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发[2004]3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发[2004]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dd705db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a1.png)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发[2004]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
我市自1993年开始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1998年实施《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来,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缺陷。
《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工伤保险政策、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它对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率先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执行《条例》列入重要日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贯彻实施中需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一)关于统筹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本级和县(市)分级统筹。
自2004年5月1日起,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含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本级统筹;各县(市)分别实行统筹;鄞州区暂单独实行统筹。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6ab2f66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cc.png)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冀劳社[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8]63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使工伤保险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信心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根本需要。
从2004年全省实施工伤保险统筹以来,我省各地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
覆盖范围逐步扩大,目前参保人数已达到500多万人,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受益人群不断增多,保障作用日渐明显。
但是,各地扩面进展很不平衡,仍有部分单位没有参保,工伤职工医疗和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工伤问题引起的职工上访、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数量明显增多;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等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讲稳定的高度,把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当作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今年工伤保险的各项任务。
二、以农民工参保为重点,全面推动扩面工作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特别是煤炭生产、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化工等高风险行业必须依法在年内参加工伤保险,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2214eba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aa.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8•【字号】苏政办发[2008]95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9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令42号),全面推进我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工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所有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农民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每个用人单位应分别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农民工较为集中、流动性较大的建筑、商贸、餐饮、旅店等行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探索适合行业特点的缴费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煤矿企业在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同时,可为从事高危险作业、特殊工种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制定。
三、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领取的予以暂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不得生产施工。
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农民工发生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跨地区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提出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招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的,所有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3854f45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cb.pn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3.09•【文号】人社厅函〔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同舟计划”实施两年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分省区市项目参保率情况详见附件1)。
但工作中还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工作进展不平衡,有12个省份新开工项目参保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部分地区过于依赖行政强制力的集中推动,确保项目参保工作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尚未启动等。
为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建筑项目“先参保、再开工”政策成效,完成“ 同舟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业工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这不仅是当前工伤保险扩面的中心任务,也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建筑业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围绕项目参保模式积极推进政策创新和管理服务创新,着力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同时,为灵活就业人员、分享经济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参保管理工作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3]2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b407f40ae87101f69e31954a.png)
用 人单 位在省 内跨 市( 州) 统筹 地 区整体 搬迁后 。 工 伤 职 工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f 聘用) 关系, 并 同 时 终 结 工 伤
保 险关系时 . 工 伤 职 工 的 一 次 性 工 伤 医疗 补 助 金 和 一 次 性 伤
残就 业补助金 待遇 . 由 迁 入 地 以 统 筹 地 区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为基 数 , 按 照《 工伤保 险条例》 等 规 定 的渠 道 予 以 支 付 。
见. 请一并贯 彻执行 。
一
、
各统 筹地 区要按 照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社 会 保 险 法 》 、
二、 事业 单位 、 社会 团体 、 民办非企业单 位 、 基金会 、 律 师 事务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组 织 的 工 作 人 员 遭 受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职业病 的 , 其工 伤范 围 、 工伤认 定 、 劳动能 力鉴定 、 待 遇 标 准等按 照《 工伤 保险条例》 规定执行 。 三、 参 照公务 员法 管理 的事业单 位 、 社 会 团体 工 作 人 员 因工 作 遭 受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职 业 病 的 , 按 照{ 1 - 伤保险条 例》
构 要 加 强 对 事 业 单 位 等 组 织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政 策 宣 传 和 相
工 伤保 险待 遇支 付 问题 的请 示 》 ( 成人 社报 f 2 0 1 2 1 3 2 6号) 收
悉。 依 照《 工 伤保险条例》 等规定精神 , 结合我省工作 实际 , 现
批 复 如下 :
第 六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四、 本 通 知 自下 发 之 日起 施 行 。 凡 此 前 文 件 与 本 通 知 规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9ecb23e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09.png)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晋市政办[2007]143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07〕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实施工伤保险以来,我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稳定健康的发展,为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多保障的工伤保险体系,增加补充性商业保险,提高职工工伤补偿水平显得尤为迫切。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府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工伤保险补充保险工作,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积极和商业保险公司联袂,在参加法定工伤保险的基础上,积极建立商业性补充保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及工伤补充保险工作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市委、市政府根据预防安全事故,合理减轻政府和企业负担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工伤是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劳动风险,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支付保险企业积极探索意外伤害保险对工伤保险补充保险的新途径。
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我市创建省文明和谐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工伤保险补充保险的重要性,切实把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管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补充保险工作的督导,各用人单位要由法人代表挂帅,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相关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狠抓落实,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抓好此项工作,协调推进工伤保险补充保险工作的开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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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12.23•【文号】人社厅发[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是最近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对于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新《条例》的宣传工作,及时引导职工群众全面准确地学习领会该法规,有力推动新《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现将《〈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新《条例》的宣传普及和舆论引导工作。
各地在宣传新《条例》的活动中,要深入了解广大群众对实施新《条例》的意见和建议,注意总结和把握宣传过程中成功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研究出现的问题。
重要情况及时向我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是《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它的修订实施,是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
它的颁布实施,对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0f5e6755acfa1c7aa00ccc3.png)
本意见 自2 1 0 0年 2月 2 日起 施 行 .至 2 1 年 2月 1 0 05 9 E有效 。 t ’
四川 省 人 民 政府 办公 厅 二 0— 0年 二 月 二十 日
度. 对重点行业 、 重点企业加强工 资支付监 控。开展农 民工工
( 十三 ) 二 强化 资金 监 管 。对 地震 重 灾 区 农 村 劳 动 力 就 业
( 十三 ) 高社会保 险覆盖面 。加 大对农 民工参加基本养 提 老保 险 、 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工作力度 , 做好农 民工基本养
老保 险关 系转 移 接 续 工 作 大 力 推 进 农 民工 “ 安 计 划 ” 期 平 二
( 二 ) 定 劳 动关 系 。 提 高 重灾 区农 村 劳 动 力 就 业 劳 动 十 稳
( 二十 ) 掌握基本情 况。重灾区政府要摸清本辖 区内农 村
劳动力数量 、 技能水平 、 就业 现状和求职愿望等基本情况 。建 立人力资源库 . 制定转移输出规划
( 二十一) 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重灾县政府主体责任 。 政府 主要领导亲 自抓 、 分管领导具体 抓 , 相关部 门明确任务 、 落实 责任。对 口联 系市( )省级部 门和驻外办事处要积 极配合 . 州 、
种 形 式 解 决 好 重 灾 区 家庭 困难 的人 员 外 出 务工 前 期 费 用
( 十八 ) 搞好农 民工公共服务 。重灾 区县级以上政府要建 立健全农 民工公共服务体 系.向外 出务工人员全面提供政策 咨询 、 就业信息 、 就业指导 、 职业介绍 、 交通运输 、 证照 办理 、 文 化娱乐等服务 。重灾 区培训学校和劳务公 司要建立健全外 出 务工人员档案 , 实行定员定岗联 系和跟踪服务。要及时加强与 务工人 员和务工企业 的沟通联 系 , 期 回访 . 定 排忧解 难 . 促进 稳定就业
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文件
![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4bb0279b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bb.png)
新业态是指面对新技术、新业务、新模式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形态,包括但不限于共享经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这些新业态的出现,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和变革,也为就业市场带来了新的动向和挑战。
在新业态中,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因为新业态通常具有工作地点灵活、工作方式多样、用工相对不稳定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容易面临更多的安全风险,一旦发生工伤,往往会给从业人员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问题,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以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落实社会责任,推动新业态的健康发展。
一、《关于推进新业态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一份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该文件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新业态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新业态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文件要求,所有从事新业态工作的职工都应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不论其从业形式与用工方式如何,只要是在新业态中有持续从业的职工,都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完善新业态职工工伤认定机制。
文件明确了新业态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规定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工伤认定程序,以确保新业态职工工伤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认定和保障。
3. 加强新业态职工工伤预防和康复。
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新业态职工工伤预防和康复机制,加强对新业态职工工伤预防措施的宣传和监管,同时加大对新业态工伤职工的康复支持和服务力度,使其尽快康复返回工作岗位。
通过这份政策文件,新业态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得到了明确的改革方向和政策保障,为新业态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关于完善共享经济领域劳动保障的意见》共享经济作为新兴业态,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劳动保障问题。
为了解决共享经济领域的劳动保障问题,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完善共享经济领域劳动保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0号,2003年11月1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0号,2003年11月13日)](https://img.taocdn.com/s3/m/c56e8cc5bb4cf7ec4afed05b.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0号(2003年11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375号令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宣传工作,现将《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宣传和学习。
一、确定宣传重点,大力宣传《条例》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保障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要突出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和参加工伤保险的重大意义,宣传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使用人单位自觉履行缴费义务,使广大职工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宣传计划,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各地要根据宣传提纲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003年12月上旬,各地要举办集中宣传活动。
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到公共场所、企业和社区设立宣传点,接受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材料,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并尽可能邀请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政策解答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
三、加强部门配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工伤保险工作。
要加强与安全生产、卫生、人事、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医疗服务机构、医疗康复机构等有关单位的宣传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集中报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先进典型和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危害,从维护职工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宣传动员全社会关注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干部和具体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要带头学习,带头搞好宣传,并注意了解职工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反映,及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9499530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1c.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375号令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施行。
《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全面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为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条例》是工伤保险的重要行政法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学习《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进行思想发动,制定学习计划,保证学习质量。
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工伤保险业务人员,要熟悉《条例》的内容,理解《条例》的各项条款,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准确性。
同时,还要组织企事业单位进行学习,让广大管理者和职工了解《条例》的主要精神,自觉地遵守《条例》,推动工伤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
我部将组织专项培训,推动学习《条例》活动的深入开展。
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工作。
我部将于近期印发《条例》宣传提纲。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电台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持续广泛地宣传《条例》。
要注重政策宣传与典型事例宣传相结合,深入企业、街道和社区,向企业负责人和广大职工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将《条例》精神宣传到每一个用人单位和职工,让社会各界理解与支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c70f99d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c7.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
我省自1991年开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参保覆盖面依然偏窄,各地的操作程序也不够规范,工伤争议案件仍在逐年增加。
《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我省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条例》的贯彻执行列入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一)省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雇工工资总额乘以其缴费费率之积。
统筹地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费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04f7206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92.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浙政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些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截至2008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261.8万人,超额完成了省政府提出的“参保缴费人数力争达到1200万人”的工伤保险扩面阶段性目标任务。
但是,当前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工伤保险扩面工作难度加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在部分用人单位不能得到及时足额的保障;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支付办法还不够完善等。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巩固和扩大前一阶段工伤保险扩面成果,有效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享受工伤待遇。
要进一步推进尚未参保的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风险行业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全面启动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各类服务业企业职工参保工作,争取在两年内基本实现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及时做好国家和我省为扩大内需新建的道路交通、水利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和各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增的劳动用工尤其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现建设项目启动与职工工伤参保同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c01ab51a10a6f524ccbf85f6.png)
(一)目标任务
认真做好《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科学制订相关配套政策,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二)基本原则及统筹内容
以“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为原则,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内容为“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
二、具体政策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本《意见》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
本市范围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绍兴市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参照当地有关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具体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确定。
(五)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设
全市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加快工伤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做到全市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
(四)待遇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实施和调整。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统一确定为绍兴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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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进工伤保险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安全生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范围对象和目标任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依法为其全部职工(含雇工及临时聘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目标任务是。
从现在到xx年,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力争达到106万人,基本实现全市工伤保险全覆盖。
二、进一步强化工伤保险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潍坊市工伤保险覆盖计划表》(附后)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计划,逐级分解指标,责任明确到人,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考核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扩面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煤炭、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行业企业要认
真履行社会职责,积极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在xx年底前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执行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贯彻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确保在xx年底前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要在xx年3月份前完成全部工伤保险参保工作。
劳动保障、安监、建设、煤矿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和政策,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时,应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必备条件之一。
凡不能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给予行政处罚。
(三)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建筑施工项目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制定,年内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确保全市建筑行业农民工xx年前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积极探索完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体系,切实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四)推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不断完善工伤保险费率与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紧密联系的浮动机制,积极支持工伤和职业病预防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引导和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减小或化解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进行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最大限度地降
低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帮助他们尽可能恢复工作生活能力。
三、建立完善工伤保险工作长效机制
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必须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参与、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伤保险工作长效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安监、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要建立工伤保险联合监察执法工作机制,把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作为联合监察执法工作重点,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理;建设、安监、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每季度互相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以及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风险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展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督促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用人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民政部门要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把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年检范围。
各部门要从以人为本、保障劳动者安全生产权益的高度,把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作为到本部门办理相关业务的条件之一,以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参保。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切实可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