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模拟法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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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故意杀人罪模拟法庭案例

刑事诉讼故意杀人罪模拟法庭案例

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开庭地点:苏州科技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出庭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审判员万国全、袁大星;书记员:李琳;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杜君豪;3.被告人:于文清;4.辩护人:祝鼎超,助理:李佳,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5.证人:陈妍、王晓娇。

案由:故意杀人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

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

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

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

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

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

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

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

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

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

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身伤害 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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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案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1款、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7条、第195条规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一案,现在开庭。

(法锤敲响)传被告熊海山到庭(被告人熊海山入座)法警将被告人熊海山押解到被告席。

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审判长: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熊海山:熊海山。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熊海山:1990年4月20号。

审判长:什么民族?熊海山: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长:出生地为何处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审判长:什么文化程度?熊海山:高中。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熊海山: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161号。

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行政处罚?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现因什么犯罪被逮捕?熊海山: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熊海山:2006年12月18 日审判长: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熊海山:收到了。

审判长:何时收到?熊海山:2007年3 月18 日。

审判长:带被告人冯明启出庭(法警带冯明启出庭)法警将被告人冯明启押解到被告席。

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冯明启:冯明启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冯明启:没有。

审判长:何时出生的?冯明启:1990年6月8日。

审判长:什么民族冯明启: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冯明启: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长:出生地?冯明启:兰州市安宁区。

审判长:文化程度?冯明启:高中。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冯明启:学生。

审判长:家庭详细住址?冯明启: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95号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冯明启:没有。

审判长:现因何罪被逮捕?冯明启: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冯明启:2006年12月18日。

刘某某、江某故意伤害案

刘某某、江某故意伤害案

刘某某、江某故意伤害案文章属性•【案由】故意伤害罪•【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犯罪时均未满十六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方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对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正文刘某某、江某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6月22日7、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江某认为闽侯县某中学的秦某是与被告人江某在网上发生过争吵的人,遂进入秦某所在的教室对其进行殴打后离开。

10时30分许,两被告人再次进入教室,对秦某头部等处进行殴打。

约三分钟后,两名被告人第三次进入教室,用脚踢打秦某腹部等处。

经闽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秦某所受的伤是外力致使脾破裂属于重伤,评定为六级伤残。

2011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江某家长共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17720元。

2011年9月5日,被告人向闽侯县公安局祥谦派出所投案。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江某故意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殴打致一人重伤,评定为六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江某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犯罪时均未满十六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方的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两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法对两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希望被告人应吸取教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院评论本起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暴力事件。

就该案起因而言,被告人江某误认为被害人系在网上骂他的人,在不问清事情的情况下,冲动叫上同学冲到被害人班级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缺乏冷静思考与理性对待,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

模拟法庭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共25页文档

模拟法庭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共25页文档

人员列表:审判长1名审判员1名人民陪审员2名书记员1名被害人1名公诉人2名被告1名辩护人2名证人5名刑事模拟法庭剧本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吕芳芳):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张文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张文:我叫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张文: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张文:2007年12月6日收到。

审判长: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欧煦,人民陪审员马云锋,彭新颖组成,由欧煦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吕芳芳担任法庭记录;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文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尧冯俊贤出庭为被告人张文辩护。

故意伤害法律案例(3篇)

故意伤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李某系同村村民,因土地承包问题存在纠纷。

2019年3月15日,李某因酒后与张某发生口角,遂对张某进行殴打,致使张某身体多处受伤。

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二、案件经过2019年3月15日晚,李某与张某因土地承包问题发生争执。

争吵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拿起酒瓶砸向张某。

张某躲闪不及,头部被酒瓶击中,当场倒地。

李某见状,继续对张某进行殴打,致使张某身体多处受伤。

周围村民见状,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李某控制,并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

经医院检查,张某头部、胸部、腰部等多处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三、案件处理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进行刑事拘留。

李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悔过。

随后,检察机关对李某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张某对李某的悔过态度表示接受,但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

四、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客观方面: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致人轻伤以上。

(3)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

2.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本案中,李某因酒后与张某发生口角,情绪激动,拿起酒瓶砸向张某,致使张某头部、胸部、腰部等多处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致人轻伤以上,侵犯了张某的身体健康权。

【模拟法庭控辩双方】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例分析

【模拟法庭控辩双方】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2013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钱亮因餐馆小老板赵四欠其送货款三万多远一直未与其结算,故叫上孙发去和赵四谈结算的事。

到了餐馆后,钱亮和赵四谈事,孙发拿出刀子(折叠单刃不锈钢水果刀,刀刃有七八厘米长)比划了两下,让在小餐馆吃饭的一、两桌人赶紧离开,并在赵四的胸口打了几拳,让他赶快还钱,后赵四与钱亮口头达成还款协议,三人一起出了小餐馆。

三人出来后,在离餐馆不远的一条小巷内,刘虎从台阶上跳下来,拦住了他们,问赵四咋了,赵四没吭声。

钱亮跟刘虎吵了起来并撕打在一起,在撕打过程中,孙发上去和钱亮一起打刘虎,后孙发叫钱亮赶紧走,随后二人回了钱亮住处。

回到住处后,孙发告诉钱亮,他将刘虎捅了,后得知刘虎死亡。

经法医鉴定:1、损伤机制:死者全省可见多处创口,集中于胸腹部、左下肢及腰背部,典型创口其形态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口一钝一锐,创道深达心脏,据此推断致伤物为有一定长度且较锋利的单刃刺器。

2、死亡原因:死者系心肺破裂,心源性失血休克死亡。

辩题控方观点:被告人钱亮与孙发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的共同犯罪辩方观点:被告人钱亮与孙发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的共同犯罪(为便于比赛,本案被告人仅定钱亮一人,孙发为另案处理)《公诉词》审判长、审判员、旁听公民们:钱亮故意伤害罪一案,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

被告人钱亮今日被押上庄严的人民法庭,接受正义对邪恶的审判。

为惩罚刑事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7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本公诉人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钱亮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存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2013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钱亮跟被害人刘虎因争执而厮打,在撕打过程中,孙发加入和钱亮一起厮打刘虎,在殴打过程中,孙发将刘虎捅伤并造成其死亡。

经法医鉴定:1、损伤机制:死者全身可见多处创口,集中于胸腹部、左下肢及腰背部,典型创口其形态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口一钝一锐,创道深达心脏,据此推断致伤物为有一定长度且较锋利的单刃刺器。

法律辩论赛刑事案例(3篇)

法律辩论赛刑事案例(3篇)

第1篇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原告(甲)与被告(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乙持械将甲打成重伤。

甲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案件事实:甲、乙系同一小区的邻居,平日关系尚可。

近日,因甲在装修时未征得乙的同意,在公共区域搭建了临时搭建物,导致乙家中采光受到影响。

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拆除搭建物,但甲以各种理由推脱。

在一次争执中,乙情绪失控,持一把铁棍将甲打成重伤。

原告(甲)主张:1. 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乙的行为给甲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要求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被告(乙)辩称:1. 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 乙在争执过程中,甲有激进行为,乙的行为是出于自卫,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

辩论赛双方观点:原告方观点:1. 乙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乙在争执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到甲,但仍然实施了伤害行为,其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

2. 乙的行为造成了甲的严重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3. 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乙的行为给甲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方观点:1. 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甲在争执过程中有激进行为,乙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属于正当防卫。

2. 乙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庭审笔录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控辩双方进场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敲法槌)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任翔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被:任翔。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被:1993年5月8日审:民族?被:汉。

审:籍贯?被:宁夏银川人。

审:文化程度?被:高职。

审:家庭住址?被: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人。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或刑事处分?被:没有。

审:何时被逮捕?被:11月11日。

审: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被:十天前。

审:银川市西夏区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李金金、卢仕岷、边国鹏组成,由李金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琼担任法庭记录,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玥、张惠出庭支持公诉,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晓梅、冯鑫出庭为被告人任翔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刑事诉讼故意杀人罪模拟法庭案例(精选.)

刑事诉讼故意杀人罪模拟法庭案例(精选.)

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开庭地点:苏州科技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出庭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审判员万国全、袁大星;书记员:李琳;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杜君豪;3.被告人:于文清;4.辩护人:祝鼎超,助理:李佳,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5.证人:陈妍、王晓娇。

案由:故意杀人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

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

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

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

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

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

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

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

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

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

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故意伤害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因与被害人张某有经济纠纷,在争执过程中,故意用拳猛击张某头部,导致张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以下是该案件的具体分析。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基本情况:王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无业。

2. 被害人基本情况: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某公司职员。

3. 案件经过:- 2020年3月,王某与张某因某工程项目合作产生经济纠纷。

- 2020年4月,双方在某咖啡厅会面协商解决纠纷,但未能达成一致。

- 2020年5月,王某在张某下班途中,故意用拳猛击张某头部,导致张某头部受伤。

- 案发后,张某立即报警,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案件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2. 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他人身体,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故意。

-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张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后果。

3.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罚。

-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有经济纠纷,属于矛盾激化型犯罪。

五、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某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六、案件启示1. 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应依法维权,避免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2.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 公民应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模拟法律审判案例分析(3篇)

模拟法律审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关系,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20年6月,李某某在自家的阳台种植了花卉,由于管理不善,部分花卉枯萎,根系蔓延至张某某的房屋外墙。

2020年8月,张某某的房屋外墙受到损害,导致房屋漏水,给张某某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某协商,要求其赔偿损失,但李某某以种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赔偿其房屋维修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张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当支持?三、法院审理(一)被告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自家的阳台种植花卉,由于管理不善,导致花卉根系蔓延至原告张某某的房屋外墙,造成原告房屋受损。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张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当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的房屋受损,导致其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张某某有权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某在自家的阳台种植花卉,因管理不善,导致花卉根系蔓延至原告张某某的房屋外墙,造成原告房屋受损。

被告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原告张某某因房屋受损,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有权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房屋维修费用人民币5000元;2. 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侵权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法律问题。

(一)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自家的阳台种植花卉,因管理不善,导致花卉根系蔓延至原告张某某的房屋外墙,造成原告房屋受损。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案例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案例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案例
1. 案件名称:盗窃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明在商场内盗窃了一部手机,被保安发现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小明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2. 案件名称: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李与被害人小张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争执,小李持刀将小张刺伤。

小张被送往医院抢救,小李被警方抓获。

3. 案件名称: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王在家中贩卖毒品,被警方抓获。

经过检查,小王家中发现大量毒品和相关工具。

4. 案件名称:强奸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刘在夜间在公园内强奸了一名女性,被路过的市民发现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小刘抓获。

5. 案件名称: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张因为一些原因与被害人小李发生了争执,小张持刀将小李杀害。

小张被警方抓获。

6. 案件名称:走私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王在海关处走私了一批珠宝,被海关人员发现并抓获。

经过检查,小王涉嫌多次走私。

7. 案件名称:抢劫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李在路上抢劫了一名女性的钱包,被路过的市民发现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小李抓获。

8. 案件名称:诈骗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王通过网络诈骗手段骗取了多名受害人的钱财,被警方抓获。

经过调查,小王涉嫌多次诈骗。

9. 案件名称:非法拘禁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张因为一些原因将一名男子非法拘禁在家中,被路过的市民发现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小张抓获。

10. 案件名称:妨害公务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李在警方执行公务时妨碍了警方的工作,被警方抓获。

经过调查,小李涉嫌多次妨害公务。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3篇)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误会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与嫌疑人张某原本是邻里关系,平日里并无矛盾。

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误会却将两人的关系推向了破裂的边缘,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某日,李某在自家门口发现了一堆垃圾,疑似有人故意丢弃。

李某遂打电话向物业管理处投诉,并询问附近居民是否知道是谁所为。

此时,张某恰好经过,误以为李某是在指责自己。

张某心中愤愤不平,遂与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情绪激动,出手打了李某一耳光。

李某被打后,怒火中烧,回手推了张某一把。

双方随即扭打在一起,张某在激怒之下,拿起一把水果刀刺伤了李某的腹部。

李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三、案件审理案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经调查,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考虑到张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且被害人李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张某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因误会而伤害了李某,给双方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误会引发的冲突:本案中,张某误以为李某在指责自己,从而引发了冲突。

这表明,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学会冷静思考,避免因误会而产生不必要的冲突。

2. 情绪控制的重要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情绪激动,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这说明,在遇到冲突时,我们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避免冲动行事。

3. 法律意识的淡薄:张某在误伤李某后,虽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但仍然选择逃避。

这反映出部分人法律意识的淡薄,需要加强法制教育。

4. 邻里关系的维护: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原本是邻里关系,却因一场误会而反目成仇。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故意伤害 五5法庭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故意伤害 五5法庭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故意伤害(新)良乡小学五5少年法庭一、庭审准备阶段书记员:(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二)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王昊天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报告完后坐下)审判长:(敲响法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昊天到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审判长:被告人王昊天,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被告人:是。

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哪里?现在的职业是什么?被告人:我今年14周岁,家住房山区良乡阳光小区,逮捕以前是房山区良乡55中初二5班的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这次你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原因被拘留、逮捕的?被告人:是因为我把李硕给扎伤了,涉嫌故意伤害,在2015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被告王昊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被告人:于2015年5月4日收到。

审判长: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昊天故意伤害一案,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进行审理。

模拟法庭剧本(精选五篇)

模拟法庭剧本(精选五篇)

模拟法庭剧本(精选五篇)第一篇:模拟法庭剧本【案例】王东(已满18周岁)和李鬼(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均系化名)均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的学生,两人是老乡,平时总在一起玩,且均喜欢上网,平时没事总泡在网吧里,但是上网需要很多钱。

王东和李鬼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靠打工勉强供他们上学,已经拿不出多余的钱供他们玩乐了。

2009年1月20日下午5点左右,王东和李鬼从网吧出来,身上仅有的20块钱只够让他们吃顿晚饭了,接下来的日子该怎么过呢?两人合计了一下,决定铤而走险,找个有钱的同学,抢点钱。

当天晚上8点左右,王强和李鬼埋伏在学校附近的一条小路上,外出的同学陆陆续续回学校了。

突然隔壁班陈刚引起了他俩的注意,听说陈刚家挺有钱的,开学的时候还是他爸爸开小车把他送到学校的,他俩决定就找陈刚下手。

王东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和李鬼一起悄悄地从陈刚后面跟了上去,随后两人互相使了一下眼色,李鬼冲上去一手搂住陈刚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

陈刚想反抗,王东举起手中的砖块威胁说:不要动,我们是求财的,再动我砸死你!两人把陈刚拖进了边上的树林,逼陈刚把身上的钱拿出来,陈刚不肯,李鬼就随手给了他一个耳光,陈刚还是不肯,王东举起手里的砖头就砸在他头上,流血了,陈刚不敢反抗了,李鬼上去从陈刚的上衣口袋了搜出了50元现金。

这时,前面好像有人(注:系附近某电子厂员工杨阳上中班回家路过)经过,王东和李鬼拿着钱赶紧逃走了。

陈刚找到同学胡军,把自己被人抢劫的事情告诉了他们,胡军随即拿出自己的手机报警了。

民警迅速展开了调查,两个小时后,民警在学校附近的网吧里把正在上网的王东和李鬼抓获,两人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法医鉴定:陈刚头部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法庭场景和演员]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审判席(3人)书记员席(1人)公诉人席(2人)辩护人席(2人)法定代理人席(1人,设置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被告人席(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法警席(2人)第一阶段:开庭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法律辩论赛刑事案例(3篇)

法律辩论赛刑事案例(3篇)

第1篇案名:张三故意杀人案背景:本案涉及张三因与邻居李四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张三持刀将李四杀害。

案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各方对张三的行为定性及法律责任存在争议。

辩论双方:正方:主张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反方:主张张三构成故意伤害罪辩论过程:一、开场陈述正方代表: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正方团队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理由如下:1. 张三与李四存在土地纠纷,张三持刀将李四杀害,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

2. 张三的行为导致李四死亡,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结果。

3. 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反方代表: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们反方团队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理由如下:1. 张三与李四的纠纷是土地纠纷,并非人身攻击。

2. 张三持刀将李四杀害,但并未预见到李四会因此死亡。

3. 张三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二、质辩环节正方代表对反方代表的质辩:尊敬的反方代表,您提到张三与李四的纠纷是土地纠纷,但这并不能否定张三具有杀人故意。

事实上,张三在纠纷中持刀攻击李四,明显具有杀人故意。

反方代表对正方代表的质辩:尊敬的正方代表,您认为张三具有杀人故意,但我们认为这并没有充分的证据。

事实上,张三在纠纷中持刀攻击李四,但并未预见到李四会因此死亡,因此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三、自由辩论环节正方代表:首先,我们同意反方代表关于土地纠纷的表述,但这并不意味着张三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事实上,张三在纠纷中持刀攻击李四,这种行为本身就具有杀人故意。

反方代表:我们承认张三持刀攻击李四,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他是否预见到李四会因此死亡。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结果。

而本案中,张三并没有预见到李四会因此死亡,因此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正方代表:尊敬的反方代表,您提到张三没有预见到李四会因此死亡,但我们认为这是对案件事实的误解。

事实上,张三在纠纷中持刀攻击李四,明显知道这种行为可能会造成李四死亡,因此具有杀人故意。

法律故意伤害罪经典案例(3篇)

法律故意伤害罪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因与被害人李某某在一场商业活动中产生纠纷,心生怨恨。

同年6月,张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对李某某实施报复。

经过一番策划,张某某等人于6月15日将李某某约至某KTV包厢,在饮酒过程中,张某某等人对李某某进行了殴打,致使其受伤。

后李某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其伤情为轻伤二级。

二、案件经过1. 犯罪预备阶段2018年5月,张某某因与李某某在一场商业活动中产生纠纷,心生怨恨。

张某某认为李某某在商业活动中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且在后续的协商过程中,李某某态度强硬,让张某某倍感愤怒。

为了报复李某某,张某某开始策划实施故意伤害。

2. 犯罪实行阶段2018年6月,张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对李某某实施报复。

他们首先确定了实施报复的时间和地点,然后购买了作案工具。

6月15日,张某某等人将李某某约至某KTV包厢,在饮酒过程中,张某某等人以李某某为报复对象,对其进行了殴打。

在殴打过程中,张某某等人使用了拳打、脚踢、手持酒瓶等手段,对李某某的身体进行了严重的伤害。

3. 犯罪后果李某某被殴打后,立即感到身体不适,随后被送至医院治疗。

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在治疗期间,李某某遭受了巨大的身心痛苦,同时,其家庭、工作等方面也受到了严重影响。

三、案件审理1. 侦查阶段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掌握了张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并对其进行了逮捕。

2. 审判阶段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李某某,致使其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对张某某进行了审判。

3.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某在犯罪过程中,有预谋、有组织地实施犯罪,犯罪情节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

同时,考虑到张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法院依法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

法律援助案例故意伤害(3篇)

法律援助案例故意伤害(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25岁,汉族,某市人,无业。

被害人王某,男,22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2019年5月,张某因琐事与王某发生争执,持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案件经过1. 犯罪事实2019年5月的一天,张某与王某在某市某酒吧喝酒。

酒后,张某因琐事与王某发生争执,双方互不相让。

张某情绪激动,持刀将王某刺伤。

王某被刺伤后,张某逃离现场。

经鉴定,王某所受损伤为重伤。

2. 侦查过程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查工作。

通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锁定了张某为犯罪嫌疑人。

2019年5月,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3.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三、法律援助1. 法律援助申请被害人王某因受伤,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诉讼费用。

王某的家属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 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王某家属的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

经审查,王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 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了一位有经验的律师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投入到案件的调查和辩护工作中。

四、辩护策略1. 审查案件事实律师首先审查了案件事实,发现张某在犯罪过程中,对王某的伤势有过一定的认识,但并未预见到可能造成王某重伤的结果。

2. 分析证据律师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分析,认为证据存在一定的瑕疵,如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部分鉴定意见存在争议等。

3. 提出辩护意见基于以上分析,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张某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在犯罪过程中,对王某的伤势有过一定的认识,但并未预见到可能造成王某重伤的结果,其主观恶性较小。

法律现场模拟案例分析(3篇)

法律现场模拟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本案发生在我国某中等城市的一所中学,涉及一名初二学生小明(化名)与三名同年级学生小刚、小丽和小王之间的校园暴力事件。

2019年3月15日,放学后,小明因课堂上的小摩擦与三名同学发生争执,随后演变成一场肢体冲突。

小明在冲突中受伤,事件迅速在学校和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19年3月15日下午,小明在课堂上因作业问题与小刚发生争执。

课后,双方情绪未平复,小明在校园内追逐小刚,双方发生推搡。

此时,小丽和小王路过,见状加入其中,对小明进行殴打。

2. 事件升级在殴打过程中,小明受伤,头部鲜血直流。

其他同学见状,纷纷上前制止,但未能阻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小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3. 学校介入事件发生后,学校迅速介入调查。

校长亲自组织召开会议,要求各部门积极配合调查,严肃处理此事。

同时,学校通知学生家长,要求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4. 警方介入根据学校调查结果,警方认为该事件已构成校园暴力,遂介入调查。

警方对参与殴打的小刚、小丽和小王进行了讯问,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校园暴力的成因(1)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家长过于溺爱孩子,导致孩子缺乏责任感,性格孤僻,易与他人发生冲突。

(2)学校教育不足:部分学校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重视不够,导致学生缺乏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

(3)社会环境影响:网络、影视作品等不良信息对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使其产生暴力倾向。

2. 校园暴力的危害(1)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校园暴力事件会使受害者产生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甚至导致身心残疾。

(2)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校园暴力事件会破坏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

(3)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校园暴力事件会引发社会关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3. 处理校园暴力的措施(1)加强家庭教育:家长要关注孩子的成长,培养孩子的责任感、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

(2)加强学校教育:学校要重视学生的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德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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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经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被告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ﻫ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ﻫ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ﻫ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张文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张文:要当面鉴定下,我当时头一黑就上去打了马涛几下.
公诉人:张文,你头一黑,部位倒是认的挺准的,专挑人的弱点打.ﻫ辩护人:反对, ,我要纠正的是我的当事人所说的头一黑并不是公诉人所说的看不见东西,而是在被害人的嘲笑和长期受到被害人侮辱的情况下情绪失控.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ﻫ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反对有效.
公诉人:被告人,我想再问你,一个人身上有那么多部位,比如胸啊,腿啊,为什么你专挑眼睛呢,难道你一开始就是想让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吗?ﻫ张文:没有啊,我当时真的不知道啊,不要冤枉我啊!
公诉人:不知道?不知道你还把被害人打成眼部致残,,即使被害人嘲笑被告人,这也不能构成被告人伤害的理由.况且在马涛没有出手的情况下,被告人用拳头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眼部严重受损,.被告的行为很明显是故意伤害.我的问题暂时问完了.
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模拟法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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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ﻫ书记员(吕芳芳):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ﻫ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ﻫ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张文:听清楚了。ﻫ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ﻫ(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ﻫ(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ﻫ张文:我叫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ﻫ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
张文:没有。ﻫ审判长:被告人张文,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ﻫ张文:2007年12月6日收到。
审判长: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欧煦,人民陪审员马云锋,彭新颖组成,由欧煦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吕芳芳担任法庭记录;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文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尧冯俊贤出庭为被告人张文辩护。被告人张文,你听清楚了吗?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文进行发问ﻫ辩护人:审判长,我需要发问。ﻫ辩护人:张文同学,请你认真的看看,到底当天嘲笑你说你自闭,逼你脱裤和长期欺辱你的那个人是否在法庭上呢?指出来给我们看看ﻫ张文(很怕怕的抬起头,望着马涛,头又低了下去,然后不断颤抖的指着马涛):是他,就是他
公诉人:被告人张文,事发当时,你是否出手袭击了被害人?ﻫ张文:恩....当时...
公诉人: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ﻫ张文:是的
公诉人:被告人,你为什么要袭击被害人马涛.
张文:因为他总是欺负我.....ﻫ公诉人:所以,你就出手报复被害人是不是?
张文:不是啊,他当时真的有对我....(然后就哭了)ﻫ公诉人:你当时是怎样袭击被害人马涛的?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张文:听清楚了。ﻫ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文: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下面由我代表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
甬检刑诉(2007)第100号
被告人张文,男,汉族,现年18岁(生于1988年1月1日),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被告人张文涉嫌故意伤害案,经鄞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文有下列犯罪事实:ﻫ被告人张文,今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途径浙江万里学院附近空地上的一条小路,遇见她的同班同学,即被害人马涛,事发当时,只因马涛取笑被告人自闭,被告人张文用拳头就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马涛眼部受损,经鉴定,左眼残疾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严重的打击,被告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严重的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欣荣 厉明侠
我的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ﻫ张文:有,我并不是故意伤害他的,我不认可公诉人对我的指控.ﻫ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张文,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ﻫ张文:听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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