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案例分析考查报告以及课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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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认为,利安达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1. 认定利安达为责任主体的依 据在于:第一,利安达与天丰节能于 2010 年 4 月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时, 尚未发生股权纠纷,三名会计师均在利安达正常执业,该协议从形式到实质均不 存在法律瑕疵。第二,虽然利安达内部股东就公司控制权进行诉讼,但其作为法 人主体始终存续,本案所涉报告也均是以利安达名义出具。第三,业务收入转入 利安达公司账户,利安达作为独立人格的法人享有对该业务收入的所有权,之后 的资金划转属于公司的收益分配。第四,利安达在公司内部治理已陷入失控局面, 审计条件发生重大不确定性情况下,利安达管理层基于利益与风险考虑作出妥 协,放弃对天丰节能项目实施正常管控并加盖公章,应视为利安达对天丰节能项 目的确认。第五,从申辩材料看,利安达已于 2 月 27 日取得所谓被姜某扣留的 转制必要材料,但仍在 3 月 28 日盖章出具了《自查报告》并由黄某辉签字,此 时利安达所称受胁迫情形并不存在。利安达在执行天丰节能 IPO 审计业务中未勤 勉尽责,有违对外部报告使用人的信赖义务,破坏证券市场管理秩序;2. 利安 达 2013 年 2 月提交的 IPO 审计报告是独立的审计报告,其使用了以前年度审计 底稿代替 IPO 审计底稿,并不意味着使用以前年度审计报告代替 IPO 审计报告, 因此,2010 年、2011 年财务报告加盖公章是否真假与 IPO 审计报告无关,亦与 本案认定无关;3. 天丰节能报送虚假申请文件行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证券 市场诚信基础和投资者信心,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利安达 IPO 审计底稿(2011 年)无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无“风险 评估汇总表”或其他风险评估底稿。
利安达 IPO 审计底稿(2012 年)具体审计计划中将“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索引至 C47,但未见该份底稿。2012 年“风险评估汇总表”中将销售收款循环评 估为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最高风险,并将对报表的影响描述为虚增营 业收入和虚增应收账款;将固定资产循环评估为高风险,对报表的影响描述为虚 增资产,涉及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但总体应对措施仅描述为“控制测试及 实质性测试”,也没有就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
已陷入失控局面,审计条件发生重大不
(2)保持独立性
确定性情况下,利安达管理层基于利益
与风险考虑作出妥协,放弃对天丰节能
项目实施正常管控并加盖公章。
2、评价客户诚信问题
天丰节能公司在“应收账款”“银
(1)询问为客户提供专业审计 行账户”“固定资产”“第三方交易事
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
项”上均存在诚信问题,而利安达事务
业执照住所地。2013 年 2 月 17 日 IPO 审计报告和后续《自查报告》均是在被项 目组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业务收入亦转入姜某账户,利安达不应为项目组的违 法执业承担法律责任;2. 2010 年、2011 年财务报告加盖的是已作废的公章,利 安达不应对两份年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2013 年的审计报告和《自查报告》不能 够反映本案的基本事实;3. 天丰节能的行为尚未对社会公众产生实质损害,违 法行为显著轻微。
















函 证 不 可 靠
















函证应该尽量在该项目组成 员的视线范围之内
问题四
事前:获取或编制固定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合计 数核对是否相符。
事中:1 实地检查重要固定资产,确定其是否存在,确定是否存在已报废但未核 销的固定资产;
自查底稿以及 IPO 审计底稿中均没有注册会计师核对天丰节能与河南天丰钢 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建设)等关联方的往来明细账、现金日记账、 银行日记账的记录,也没有访谈上述关联方的记录。
自查底稿显示,走访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强捷)没有访 谈记录,底稿中仅取得一份“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财务数据”的 说明,未加盖重庆强捷公章。该说明后附的明细清单为天丰节能对重庆强捷的往 来明细账,会计师未对双方交易进行核查。同时,会计师未对天丰节能向安阳宏 午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宏信达公司、自贡东方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与利 安达 IPO 审计底稿中记录的差异进行核查。
利安达 IPO 审计底稿(2010 年—2012 年)中没有舞弊风险评估的相关底稿。 二、IPO 审计时应收账款函证过程未保持控制,对明显异常回函没有关注, 替代程序未得到有效执行,违反《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 九条、第二十三条和《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 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虚构客户、虚增收入的行为。 利安达 2010 年函证的 20 家应收账款客户中有 1 家为虚假客户(即天丰节能 虚构的客户),10 家存在虚假销售(即天丰节能以该客户名义虚构销售),IPO 审计底稿中留存了此 11 家客户中 7 家的询证函回函。2010 年天丰节能虚增对上 述 11 家客户的销售收入 1,079.61 万元,利润 390.49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3.47%。利安达 2012 年函证的 51 家应收账款客户中有 5 家为虚假客户,2 家存 在虚假销售,IPO 审计底稿中留存了这 7 家客户的询证函回函。2012 年天丰节能 虚增对上述客户的销售收入 495.64 万元,利润 165.15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2.33%。 三、IPO 审计时银行账户函证程序缺失或未有效执行,银行账户函证范围存 在遗漏,函证未保持控制,未回函的银行账户和异常的询证函回函未予追查,对 获取的明显异常的银行对账单未予关注,也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违反《审计 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在建设银行新乡牧野支 行开立的 41001557710050203102 账户 2011 年末实际余额比账面余额少 3,000 万 元的事实,以及天丰节能伪造银行询证函回函、伪造银行对账单的事实。 四、对固定资产的审计程序未能有效执行,检查固定资产新增发生额时,未
自跟函

注册会计师 从对询证函 的设计、发 出及收回的 控制情况, 对银行指定 部门的胜任 能力、独立 性、授权回 函情况、对 回函项目的 了解及其客 观性以及天 丰节能施加 的限制或回 函中的限制 这些方面来 评价函证的 回 可靠性 函































利安达 2010 年 IPO 审计底稿中仅有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审计程序表”, 虽标有程序执行索引号,但未见相关底稿。2011 年 IPO 审计底稿中没有任何执行 关联方审计程序的记录。2012 年 IPO 审计底稿没有执行其他实质性审计程序的记 录,关联方关系及披露没有审计结论。
六、自查时关联方核查程序未有效执行,对客户的走访流于形式,部分结论 没有底稿支持。
2 对外购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审核采购发票采购合同等; 3 检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对外购的固定资产,通过审核采购合
同、发票、保险单、发运凭证等资料,抽查其入账价值是否正确。
2、
事务所
如何加强业务质量控制
利安达存在的问题
明确责任,加强事务所内部治理
利安达在审计期间公司内部治理
事前
(1)使员工承担责任
目组强调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 的影响描述为虚增营业收入和虚增应
性,指派更有经验的审计人员, 收账款;将固定资产循环评估为高风
提供更多的督导,增加审计程序 险,对报表的影响描述为虚增资产,涉
天丰节能未能如愿 IPO,利安达及其相关注册会计师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要求:
1.针对证监会认定的问题三(银行账户函证)和问题四(固定资产审计),分析 讨论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2.针对利安达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讨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如何加
强审计业务质量控制。
分析(可以加页):
(2)询问客户同行等第三方 所没有在开展审计工作前对其诚信问
(3)从数据库中搜索客户背景 题和风险做出评估。
信息
事中 1、 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
2012 年“风险评估汇总表”中将
(1)当财务报表层次存在重大 销售收款循环评估为财务报表层次的
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向项 重大错报风险,最高风险,并将对报表
自查底稿结论称“项目组核查关联方财务报告、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明 细以及现金银行账款科目明细表、往来科目明细表”,但自查底稿中未见关于上 述情况的任何记录。
针对以上违法认定,利安达提出了陈述申辩理由:1. 天丰节能项目是以姜 某为首的项目组非法控制利安达期间负责的业务,以黄某辉为代表的利安达存续 股东在利安达失控期间及恢复控制权后均对该项目毫不知情,从未参与项目的审 计、复核及业务收入分配,且项目组的办公地点及审计底稿存放均不在利安达营
任务一:案例分析(60 分)
案例资料: 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节能)成立于 2007 年, 是一家专门从事绿色节能板材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其母公司河南天 丰集团已有 20 多年的历史,拥有钢结构、钢铁贸易、冷弯机械、节能板材、钢 结构节能建筑开发等五个业务板块,天丰节能是其中的一个子公司,主营为节能 板材。该公司主要产品包括金属面聚氨酯节能板、岩棉节能板、保罗板等新型节 能板材及采用该等材料制造的节能环保型集成房屋和工业门。其在四川和新疆分 别设立两个控股子公司四川天丰节能板材和新疆天之丰节能板材。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利安达),系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节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以下简称 IPO)证 券服务机构。 2013 年 4 月 15 日,证监会派出的 IPO 财务专项检查第六小组进驻天丰节能 的总部现场——河南省新乡市开展现场检查,在进驻现场后的第三天,核查人员 便发现了异常。随后,证监会立刻对天丰节能立案调查。2014 年 2 月 12 日公布 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21 号显示,利安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利安达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天丰节能 IPO 和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 计业务专项核查工作时未勤勉尽责,2013 年 2 月 17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和 2013 年 3 月 28 日出具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天丰节能板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落实〈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 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IPO 审计底稿中计划类工作底稿缺失或没有在计划中对评估出的重大错 报风险作出恰当应对,没有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没有对舞弊风险进行评估和计 划应对,违反《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五条、第六条和《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利安达 IPO 审计底稿(2010 年)无计划类工作底稿,无总体审计策略、具体 审计计划、重要性水平确定表等;无“风险评估汇总表”或其他风险评估底稿。
1、问题三 注


册 会

计 师 亲







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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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





基 本





款 开





行 查





并 打



《 已



立 银



结 算





》,










银 行














要求银行指定部门作出回
不 回 函
应或再次寄发询证函,若 函
不回,就由项目组成员亲 证
关注原始凭证异常情况,盘点时未关注大额进口设备及构件,未核对设备编号, 检查付款凭证时没有关注合同异常,违反《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虚增固定资产 2,581.3 万 元。
五、IPO 审计过程中,未有效执行关联方识别和披露的审计程序,违反《审 计准则第 1323 号—关联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能发现 天丰节能通过第三方公司隐瞒关联交易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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