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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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自主 报价。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本条为强制条款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 提供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 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
4.3.3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规则; 2 企业定额。或参考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
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确定原则:投标人自主 报价。
同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 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招标投标法》第41 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 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的规定, 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4.2 招标控制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3 投标价
4.8 竣工结算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1 一般规定
本节共13条,其中强制性条文5条,对工程量清
单计价各阶段的共性问题做了规定。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规费和税金组成。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 的原则。
由于各投标人拥有的施工装备、技术水平 和采用的施工方法有所差异,招标人提出的措施 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 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投标时可根据自身编 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措施 项目,并可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
此条为强制条款,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特点和作用 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因此, 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
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最 高限价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可向 招标人提出未按规定编制地具体内容,并可提 出更正要求。若招标人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办理 情况投标人不满意的,投标人应按招投标监督 机构规定的时限在开标前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程量清单计价费率及其他相关计价依据和办法; 6 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 合理的施工方案。
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 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符合该
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并应包括招标文件 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则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章共9节68条,是09《规则》的重中之重。
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投标 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 现场签证到竣工结算办理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全部 环节。主要章节如下:
4.1 一般规定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分项综合单价 A+A1+A2
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基础综合单价的组成
项目
其中
计算式
合价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一定范围内的 风险费
分项直接工程费 a+b+c+d A a b c
d
分项管理费
(a+c) ×费率
A1
分项利润
(a+c) ×费率
A2
分项综合单价 A+A1+A2
4.1.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 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 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 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 量的计量不得违背本规则3.1.2条规定。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设备,按暂 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 清单按本规则第4.1.5、4.1.6和4.2.3条的规定计 价。
4.2.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 估算;
2 暂估价中的材料、设备单价应根据省、市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 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 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人。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 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4.2.3 招标最高限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规则; 2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4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设工程工
4.1.9 材料、设备的暂估价应计入分部分项工程 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内。
4.1.10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政府和省级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为不可竞争费。
4.1.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对工程计 价风险实行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发包人 承担工程量清单计量不准、不全及设计变更引 起的工程量变化风险,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的 风险内容、幅度内自主报价的风险。
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计价费率中规 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 3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4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 设计或施工方案; 6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7 市场价格信息或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 程造价信息;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 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及自主确定的综 合单价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符 合该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并应包括招 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设备, 按暂估价计入综合单价。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自主报价的材料、 设备单价可按当期市场价格水平适当浮动,但 不得过低(高)于市场价格水平。
3 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 要求估算。
4.2.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的规定 计算。
4.2.8 招标最高限价应在招标时公布,并不得上 调或下浮。公布的最高限价,一般应包含总价及分 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 税金。招标人应将招标最高限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 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1.7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则第 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计价内容和要 求。
由于其他项目清单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 标报价和竣工结算时要求不一样,因此本条具 体规定了其在不同实施阶段的计价原则。
4.1.8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 材料、设备暂估价的,其单价可根据省市造价 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 确定,并反映当期市场价格实际水平。提供专 业工程暂估价的按有关计价依据确定。
∑(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 或按“项”“次”计
(1+2+3)×费率
5 工程不含税造价 1+2+3+4
6 税金 工程造价
5×税率 5+6
4.1.3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分部分 项工程综合单价按下表组成:
以直接工程费为基础综合单价的组成
项目
计算式
分项直接工程费 a+b+c+d
其中
4.1.12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计价风险应遵 循以下原则:
1. 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得要求对方承担所有风险、无 限风险。
2. 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因市场波动导致的风险,应约 定主要材料、设备的种类及其风险内容、幅度。约定 内的风险由承包人自主报价、自我承担,约定外的风 险由发包人承担。
3. 法律、法规及省级或省级以上政策规定的强制性价 格调整导致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 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 人修改。
4.3 投标价
本节共8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其中强制性 条文2条。对投标报价的编制规定做了更加具 有可操作性的完善,对于编制“投标报价”做 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
4.3.1 除本规则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 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 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合价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一定范围内的 风险费
A a bc
d
分项管理费 A×费率 A1
分项利润
(A+A1) ×费率
A2
分项综合单价 A+A1+A2
以人工费为基础综合单价的组成
项目
计算式
分项直接工程费 a+b+c+d 分项管理费 a×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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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合价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一定范围内的 风险费
A a bc
d
A1
分项利润 a×费率 A2
本条文为原有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的不同计价方式和包含的 内容。
4.1.6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 按照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为不可 竞争费。
本条为强制条文
本条文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对于安全文 明施工费,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 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目费用参 与市场竞争。
4.3.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 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或 调整。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 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按本规则第4.1.5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 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本规则第4.1.6条的规定确 定。
增补或调整的措施项目在报价单中应单列并 予以说明。
∑(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 或按“项”“次”计 ∑(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 或按“项”“次”计 (1+2+3)×费率
1+2+3+4
5×税率 5+6
4.2 招标最高限价
本节共9条,强制条款两条。全部为新增条 文,这是此次新规范的最大亮点之一。并且本 节对于编制“招标控制价”做了更加具有可操 作性的完善,对于编制“招标控制价”做了更 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
本条是新增的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 单在招标阶段的作用以及在竣工结算阶段的确 定原则。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一个 预计工程量。
发、承包双方工程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经发、 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 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
4.1.5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 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 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 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 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 承包人自主控制的管理费、利润等风险由承包人承 担。
5. 以上四款原则应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4.1.13 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按差价计列。 差价不计入综合单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
序号
内容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2 措施项目费
3 其他项目费 4 规费 5 工程不含税造价 6 税金
工程造价
计算式 ∑(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
4.2.1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 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招标最 高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 算审批或核准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 招标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本条为强制条款,规定了编制和使用招标 最高限价的原则。
4.2.2 招标最高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 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工 程招标代理人编制。
本条文为原有条文,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 价时,项目工程造价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即工 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
4.1.2 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见下表:
序号
内容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计算式 ∑(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
2 措施项目费
∑(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 或按“项”“次”计
3 其他项目费 4 规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报价的最重要依据之一是 该项目的特征描述,当出现招标文件中分部分 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 时,应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为准;当 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 的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 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 单价。
投标人在自主决定投标报价时,还应考虑招 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幅度)以及相应的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 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招标文 件规定的范围内时,综合单价不得变更,工程 价款不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