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价环资规[2011]4号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最新)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供电配套费标准(最新)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供电配套费标准⼀、南京市180—230元⼆、上海市市外环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2007年11⽉)三、南昌市95——115元;四、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2005年)五、昆明市100(架空线)—115元(保障住房88)(全电缆)(2011年7⽉)六、西安市95元(可调10%)(2010年8⽉)七、⼭东临昕 100元(可调10%)(2011年1⽉)⼋、武汉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市、⼗堰市为每平⽅⽶107元,其他省辖市为每平⽅⽶97元(2010年2⽉)九、威海92元(可调10%)(2010年1⽉)⼗、⼭东淄博103元(可调10%)(2010年)⼗⼀、安徽省合肥暂定135元(可调10%)(2010年12⽉)2000年以来,为妥善解决城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监管问题,上海、天津、⼭东等14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收费政策。
⽬前外地的收费标准为:普通居民住宅建筑⾯积每平⽅⽶(按照与主城区远近、住宅区建设项⽬规模⼤⼩、电缆架设⽅式等不同)⼀、南京市180—230元;⼆、上海市外环(2007年11⽉)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三、南昌市95——115元;四、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关于长春市收取住宅⼩区供电配套设施⼯程费长春市政府:你市向省政府呈报的《长春市政府关于批准〈长春市电⼒建设⼯程费为电⼒建设配套费的实施办法〉的请⽰》,由省政府转给我委承办,经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关于收费项⽬及收费范围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以及改收费性质,将其规范为住宅⼩区供电配套设施⼯程费。
该收费内容包括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均由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程专业规划,负责组织统⼀设计,统⼀建设,实⾏电⼒⼯程服务收费“⼀费制”,除此项收费外,电⼒部门不得再向开发住宅⼩区项⽬收取任何费⽤(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以外)。
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高可靠)

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浏览次数: 469次字号: [大] [中] [小]一、电价标准依据《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电网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54号),武汉市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以下销售电价标准:1、湖北省电网(武汉市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1.88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类别用电0.8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用电1.5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含中小化肥)1.3分钱,其他类别用电1分钱。
5、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2、湖北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1.88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类别用电0.8分钱。
4、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协议供电价格不在省网销售电价之列。
享受协议供电政策的电解铝、化成箔、铁合金生产企业及三峡坝区移民安置企业,其用电价格在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规定基础上,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98分钱;基本电价执行最大需量计费的提高3元/千瓦/月、执行变压器容量计费的提高2元/千瓦/月。
(一)城乡居民“一户一表”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报装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03〕(二)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6号)文件规定,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23号)文件规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如下:1、普通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130元。
湖北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1 总则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城镇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节能、环保、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新建住宅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方案和供配电设施用房的设计应与新建住宅详规设计同步。
1.0.4 本标准不含新建住宅公建设施计量装置以下部分,该部分(电梯、车库、水泵、消防、道路照明等)供配电设施宜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1.0.5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宜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2 引用的设计标准、规程规范引用的主要设计标准、规程规范有:GB311.1-1997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1094-1994 电力变压器GB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942-1993 低压电气外壳防护等级GB50011-200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45-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1994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60-1992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1-1997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6450-86 干式电力变压器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订)DL/T 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404-1997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DL/T 599-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103-1999 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DL/T 5231-2001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DL/T5216-2005 35~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21-2005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728-2000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DL/T791-2001 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JB/T10088 6~220kV 级变压器声级JB/T7113-199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JGJ/T16-19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NDGJ96-1992 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537-2002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GB/T17467-1998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SD320-89 箱式变电所技术标准以上设计标准、规程规范若有更新的版本,则应按新版本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鄂价费规[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4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鄂发〔2010〕2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25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办文〔2011〕2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建制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11〕2号)文,在建制镇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建制镇配套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经研究,现对建制镇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制镇的配套费原则上应低于所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
市、州范围内各县(市、区)建制镇配套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差别,但同一县(市、区)辖区范围内各建制镇配套费收费标准应保持一致。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上报的建制镇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情况,按照综合考虑、统一平衡的原则审核后予以批复。
二、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应将各建制镇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和本辖区拟征收建制镇配套费的建制镇具体名单等有关材料,报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审核;各市、州将审核后的各县(市、区)建制镇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意见和名单统一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后分市、州发文执行。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为加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征收和使用行为,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以下简称“建设价格”)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公司修改制定了《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1.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3.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附件1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管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征收和使用行为,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以下简称“建设价格”)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即公司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建设价格》执行。
第三条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供电单位,应在受理用电报装的营业厅醒目位臵公布省物价局《建设价格》文件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费用收缴和使用原则: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年度平衡。
第五条工程作为配网建设项目,实行专项计划管理,统一流程,统一标准、分级审批、明确时限。
鄂价环资规[2011]151号附件
![鄂价环资规[2011]151号附件](https://img.taocdn.com/s3/m/f5d58b747fd5360cba1adb7f.png)
附件: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一.监测费(一)采样/测试收费标准3土壤、固体物品、底泥采样注①当烟道气或工艺尾气温度>150℃,加收20%费用。
②高空作业,距地面5米加收10%费用(以后每增加5米加收10%费用)。
③在生产废气监测中,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工艺尾气,加收50%费用。
④开设监测孔、管道内的点位设置、监测频次和项目按国家标准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内容执行。
⑤有毒、有害土壤样品采样加收50%费用。
不含剖面挖掘人工费。
⑥夜间河流采样,或者大于50米宽的河流采样加收50%。
⑦地下水采样不含打井费用。
⑧流量、噪声夜间监测加收50%。
⑨现场采样及监测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夜间监测住宿以及安全措施等工作条件,由委托方解决。
受委托单位提供监测车、船、住宿可按实际情况收费。
(二)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注:①复杂基体、痕量分析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②放射、有毒、“三致”物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放射性动物样品按上述标准3倍收费。
(三)分析测试收费标准*含定性分析,如需图谱协商收费注:①样品量不足5个的,按5个收费。
②分析需使用原子吸收、等离子色谱、原子荧光、测汞仪、离子发射光谱仪、气相色谱、色-质联机、液相色谱、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法等大型仪器的,样品总数少于(不含)10个时加收30%,样品总数为50个样(不含5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90%收取,样品总数100个样(不含10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③放射、有毒、“三致”物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④未知样品的定性分析和鉴定,协商收费。
监测收费说明:1. 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点”―监测点位,“项”―监测项目,“个”―样品个数,“样”―单个样品(含单独的保存方式), “次”― 监测次数,“孔”―专门设置的监测孔“断面”―监测断面,“每个数据”―每个有效监测数据。
监测点、监测断面、样品个数、监测次数、监测项目均按照国家发布的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
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鄂价费规[2011]4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5.26
【实施日期】2011.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规〔2011〕4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鄂发〔2010〕2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25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办文〔2011〕2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建制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11〕2号)文,在建制镇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建制镇配套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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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定稿)

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公司所辖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的项目实施工作,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号,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湖北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鄂电司发展〔2010〕88号)、《湖北省电力公司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12号)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33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商为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的永久性用电报装项目,建设目标是为新建住宅区内居民安装“一户一表”,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如商场、学校、物业办公、电梯、加压泵房等),不在鄂价能交〔2010〕33号文件和本细则范围之列,遇有上述用电报装项目,另行按《武汉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鄂电司汉供营销〔2010〕41号)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三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为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的永久性用电报装,按《收费标准》向公司支付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公司负责实施供电到户的总称。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的建设范围,包括上级电源出线至“一户一表"电表箱(含电表及电能量采集系统)或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止的所有电力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
第四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建设费)是指根据鄂价能交〔2010〕33号文件,由公司向武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的专门用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的资金。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

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做好公司所辖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的项目实施工作,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号,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湖北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鄂电司发展〔2010〕88号)、《湖北省电力公司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12号)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33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商为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的永久性用电报装项目,建设目标是为新建住宅区内居民安装“一户一表”,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如商场、学校、物业办公、电梯、加压泵房等),不在鄂价能交〔2010〕33号文件和本细则范围之列,遇有上述用电报装项目,另行按《武汉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鄂电司汉供营销〔2010〕41号)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三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为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的永久性用电报装,按《收费标准》向公司支付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公司负责实施供电到户的总称。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的建设范围,包括上级电源出线至“一户一表”电表箱(含电表及电能量采集系统)或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止的所有电力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
第四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建设费)是指根据鄂价能交〔2010〕33号文件,由公司向武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的专门用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的资金。
武汉供电局有关技术问题回复

武汉供电局有关技术问题回复(一)开闭所位置选择:(1)、公用变开闭所按省公司要求,必须设在地面上独立建筑物内(要求坡屋顶、防水、隔热)。
也可以结合商铺来设置,但不能放在住宅正下方和毗邻处。
a) 武汉按省标DB42执行。
b) 对地上架空层内设变电所问题,要满足DB42要求,正上方和毗邻不能为住宅。
(2)、专用变开闭所(即高压中心配电房)无要求一定要设在地面上,可以设在地下室内,由甲方自行维修,不作规定。
(二)变配电所设备选型问题(均采用微机保护装置)。
(1)公用变开闭所也应选中置式开关柜(安全问题)。
(2)专用变开闭所应选用中置式开关柜。
(3)对小容量开闭所(二及三级)可选用环网柜,对变电所内部高压柜可选用环网柜。
(4)开闭所内高压柜操作电源采用交流操作,操作电源采用UPS(1~2KV A),仅用PT可靠性差一些。
(对大型开闭所采用电容储能电源)(5)公用变的变压器容量,可以按省标达到1000KV A。
(6)高压电缆选择应考虑载流还应考虑动、热稳定的要求综合选择电缆截面。
(三)计量问题(1)高压公用开闭所内不设计量,仅设考核用电表(在上级开闭所内),低压在户电表箱内抄表到户。
(2)专用变电所内的动力分表设置问题:a)对综合楼、办公楼等建筑仍要设电力分表(消防泵、电梯等)。
b)对纯商业、酒店建筑可以不设电力分表(为一个电价)。
(3)小区内公建项目用电量大于100kW的项目,另外按合同约定收费。
应在收取住宅配套费时扣除此部分的面积。
(4)住宅小区内的公用照明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容量,不另行收费(楼内照明--含在配套面积内),可以接入到公用变内。
(5)公建设置的基本容量,原则上按60W/m2标准配置--(指专用变容量、电梯、物业、商业等)。
(1)开闭所与公变配电房可共用建筑物,中间相对隔开。
(2)开闭所与公变配电房共建筑物设置时,应分别设置在不同房间内,便于维护(省标—7.1.8条)。
开闭所及公用变配电所消防问题:(1).对独立式开闭所等变配电所:可以不设计火灾报警及气体消防系统(但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均采用干式无油设施),应配设消防其他设施并满足规范要求。
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

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浏览次数: 469次字号: [大] [中] [小]一、电价标准依据《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电网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54号),武汉市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以下销售电价标准:1、湖北省电网(武汉市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分钱,其他类别用电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含中小化肥)分钱,其他类别用电1分钱。
5、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2、湖北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分钱,其他类别用电分钱。
4、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协议供电价格不在省网销售电价之列。
享受协议供电政策的电解铝、化成箔、铁合金生产企业及三峡坝区移民安置企业,其用电价格在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规定基础上,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分钱;基本电价执行最大需量计费的提高3元/千瓦/月、执行变压器容量计费的提高2元/千瓦/月。
(一)城乡居民“一户一表”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报装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03〕(二)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6号)文件规定,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23号)文件规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如下:1、普通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130元。
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高可靠)

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浏览次数: 469次字号: [大] [中] [小]一、电价标准依据《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电网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54号),武汉市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以下销售电价标准:1、湖北省电网(武汉市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分钱,其他类别用电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含中小化肥)分钱,其他类别用电1分钱。
5、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2、湖北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分钱,其他类别用电分钱。
4、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协议供电价格不在省网销售电价之列。
享受协议供电政策的电解铝、化成箔、铁合金生产企业及三峡坝区移民安置企业,其用电价格在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规定基础上,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分钱;基本电价执行最大需量计费的提高3元/千瓦/月、执行变压器容量计费的提高2元/千瓦/月。
(一)城乡居民“一户一表”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报装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二)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6号)文件规定,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23号)文件规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如下:1、普通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130元。
鄂价费规[2011]27号
![鄂价费规[2011]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1231a0d7cd184254b353532.png)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2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县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已由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77号)予以明确。
按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经批准设立的房屋交易机构对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转让手续费应按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新建住房每平方米1.5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3元。
二、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费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具体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73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地现行实际执行标准低于鄂价房服[2006]27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关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严格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收费,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附件2)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调20%收取。
四、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标准执行;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附件3)有关规定执行。
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 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公司所辖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
程的项目实施工作,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 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 号, 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湖北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供电 配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鄂电司发展〔2010〕88 号)、 《湖北省电力公司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 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12 号)和《湖 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财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33 号)文件精神,结 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建住宅供电配
概算资料,将批复意见书复印件、
工程设计与概算副本交公司发展策划部。公司发展策划部负 责与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联系,落实项目的投资立项和资金计 划,取得投资立项和资金计划批复意见后,以文件转发给相 关部门。 同时,配电部办理交接签收手续,将全套资料原件交用 电报装受理部门,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启动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启动时间由报装受 理部门确定,启动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一是接到公司发 展策划部“已取得省公司发展策划部下达的该项目投资和资 金计划”的书面通知;二是报装受理部门已按《合同》,收 到该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的首期建设费款项。 二、工程建设的施工安排和项目管理 新建住
见。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物资配送 公司物流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物资到货验收,并配送到施 工单位。 四、工程建设项目收费资金总额确认与收取 由公司有关报装受理部门负责,在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 套工程竣工的同时,对应收取的建设费额度进行复核。供电 配套工程最终结算收费面积应以武汉市国土房产测绘中心 出具的《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房屋平面图)中的测定面 积为依据,按新建住宅、公建设施实际面积和配置容量,重 新计算应收建设费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填制《新建 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金额确认书》(见附 6),报公司 营销部审查同意后生效(一式四联:一联交住宅项目建设单 位;一联由பைடு நூலகம்装受理部门留存;一联交公司营销部;一联交 电费管理中心作记账依据)。 报装受理部门负责,根据审查同意的《新建住宅供电配 套工程建设费金额确认书》,在送电前通知住宅建设单位缴 付建设费尾款,资金实际到账后方可安排送电。 五、供用电合同签订与装表 城区供电单位辖区的项目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远 城区供电单位辖区的项目由所属客户服务分中心负责,根据 外部供电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小水电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1 / 1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小水电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环资[2011]3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3.15
【实施日期】201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小水电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环资[2011]36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一些“代管”、“自管”县(市)供电企业将划转省电力公司经营。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现就水。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有
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8.14
•【字号】鄂价环资[2014]101号
•【施行日期】2014.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有关问题
的指导意见
(鄂价环资〔2014〕1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2011〕4号)实施以来,保障了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顺利建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办〔2014〕48号)精神,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下放到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管理。
为确保管理权限下放后,电力报装市场的稳定和价格政策的合理衔接,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执行政府定价,实行属地管理。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应于2014年9月15日前出台新的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2011〕4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实施主体,应将收取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
程建设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根据本地情况,欲将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的,报省物价局批准后,开展试点工作。
湖北省物价局
2014年8月14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电力仪表厂住宅楼价格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电力仪表厂住宅楼价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4.29
•【字号】鄂价房服函[2002]40号
•【施行日期】2002.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电力仪表厂住宅楼价格的批复
(鄂价房服函[2002]40号2002年4月29日)
国家电力公司武汉电力仪表厂:
你们《关于合建住宅楼进行核价的请示》(武电仪字[2002]第003号)悉。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9]29号)、省物价局《湖北省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鄂价房地字[2000]23号)文精神,鉴于你单位实际情况,经现场评估和成本审核,同意你单位与湖北胜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建的住宅楼按平均价1800元/㎡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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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鄂价环资规[2011]4号)
各市、省直管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号)自2010年2月10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行为,保障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继续实行统一价格(收费)、统一维护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省辖市、省直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收费)按本通知执行。
二、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1、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4千瓦/户配置;
2、6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8千瓦/户配置;
3、120平方米至150平方来(含150平方米)的按12千瓦/户配置;
4、150平方米以上的按l6千瓦/户配置。
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原则上按每平方米60瓦的标准配置。
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1、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计收: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元,其它省辖市为每平方米97元,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90元。
住宅小区内公用照明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容量,不另行收费。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按上述标准的85%收取。
2、用户对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超过1瓦,收费标准提高1%。
3、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建设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伏安(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另行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4、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伏安(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合同约定工程费用的,收取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应扣除相应的计费面积。
5、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政策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范围,包括从电网供电电源接入点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或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设备购置、监理、施工等费用,不含供配电设施设备用房、通道的建设费用。
供电企业负责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投入使用后所有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五、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住宅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
六、供电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实行合同管理,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义务。
供电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向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主要材料和设备配置规格、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供电配套工程竣工时间等基本内容;应根据住宅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制订小区配电计划,按期实施,确保住宅配套供电。
住宅建设单位应在办理项目建设施工用电的同时办理住宅配套供电手续,及时签订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向供电企业提供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建设规划和施工设计方案;明确约定提供的供配电设施用房、通道及交付时间、住宅项目工程竣工送电时间等基本内容;按时交纳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积极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施工。
七、住宅建设单位在签订供电配套工程合同后10日内办理交费手续。
第一次交纳建设费总额的20%,用于前期及设计费用;第二次在正式下达供电配套工程施工通知后5日内,交纳建设费总额的70%,用于工程的直接费用等;第三次于供电配套工程正式验收合格送电前结清尾款。
八、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统一收取、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专款专用。
供电企业应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的管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电力公司每年3月1日前应将上年度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收支情况报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将根据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九、供电企业应制定新建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标准,按照统一规范的建设标准组织好施工,确
保工程质量;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电力供配电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进行招标采购。
十、新建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四到户”管理,即由供电企业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十一、供电企业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应在营业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十二、供电企业应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2月10日起执行。
此前已通过供电部门审定供电方案,并且委托其进行供电设施建设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或合同(协议)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201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