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工程险附加保险条款(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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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国东、张新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康国东、张新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康国东、张新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8【案件字号】(2021)豫14民终5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文超许长峰王颖萍【审理法官】闫文超许长峰王颖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康国东;张新华;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当事人】康国东张新华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康国东张新华【当事人-公司】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建华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高金丰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李齐化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建华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高金丰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李齐化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建华高金丰李齐化【代理律所】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康国东【被告】张新华;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一、关于康国东是否与国人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相一致外,另查明:二审期间,经康国东与张新华对账结算,双方确认康国东已经支付给张新华医疗等费用共计352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康国东是否与国人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问题。

本案中,国人建筑公司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根据国人建筑公司向付桂英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付桂英与康国东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以及本院对康国东、付桂英的调查,能够证明国人建筑公司将涉案工程的土建劳务部分分包给了康国东,康国东关于劳务分包合同是其与付桂英个人之间签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阳光财险附加个人现金丢失保险条款(2014版)

阳光财险附加个人现金丢失保险条款(2014版)
(五)若是公务出差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公务出差旅行的证明;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 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 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为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现金遗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由于被保险人保管不善、自行遗失等遗漏或疏忽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六)已经从酒店、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个人现金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 (八)非随身携带,且未寄存于登记入住的酒店内,或未存放于由酒店提供的上锁保 险箱; (九)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私人所有的现金,但暂由被保险人保管的投保人或其他人 的钱财以及被保险人将用于公务支出的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等除外。
2、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 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经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包括香港、 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保险金额、免赔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 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及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于保险单 或保险凭证上载明。投保人应于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约定 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付保险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阳光保险公司的财产一切险条款

阳光保险公司的财产一切险条款

阳光保险公司的财产一切险条款
本条款适用于阳光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财产一切险业务,以下简称“本险”。

第一条保险范围
本险承保被保险人所有财产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火灾、爆炸、盗窃、抢劫、风暴、暴雨、暴雪、地震、水灾、泥石流、雪崩、塌方、海啸、核辐射等意外事件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及其修复费用等。

第二条保险责任
本险对因保险范围内的意外事件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家属因意外事件而导致的人身伤害赔偿及其诉讼费用。

第三条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可根据财产价值和风险程度自行选择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应当与被保险物的实际价值相符。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险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选择的具体时间段,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期间结束前,被保险人应当向阳光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续保或重新投保。

第五条保险费用
本险保险费用应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被保险物的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计算。

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缴纳。

第六条保险赔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范围内发生意外事件造成直接物质损失时,应及时通知阳光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阳光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对受损物进行勘验、估价并进行赔偿。

第七条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在申请投保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阳光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八条保险合同纠纷解决
因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险的其他事项
本险的具体细节和事项以保险合同为准,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阳光财险附加学生幼儿医疗保险条款(2014版)

阳光财险附加学生幼儿医疗保险条款(2014版)

4、转院治疗者须提供转出医院的转院证明;
5、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
6、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医疗费用收据:
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交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当赔付 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时,保险金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退还收据原 件。保险人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退还收据原件。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 确定。
性传播疾病:指发生在生殖器官的内源性或外源性通过性行为或非性行为传播的传播性 疾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 者不受本款 90 日等待期的限制)初次罹患特殊病种疾病(系指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 管理机构正式颁布的特殊病种疾病,此类疾病门诊规定治疗项目已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 围)需门诊诊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
(6)非病人学术教育或职业培训的一部分或与之相关;
(7)非试验性或研究性。
4、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 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或挂床住院。若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离开保 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十二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保险人仅对该日以前住院治疗负 保险责任。
诊费用,在扣除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等)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 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特殊病种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免赔额 100 元后,对其余额按下表规 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且最高赔付金额以住院及特殊病种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保 险金额的 25%为限。

阳光车险条款1(060105以前)

阳光车险条款1(060105以前)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修车场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四)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车身单独划痕、车灯单独损坏、倒车镜单独损坏、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三)玻璃单独破碎;(四)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保险车辆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五)减值损失;(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阳光财险眼科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 版)

阳光财险眼科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 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眼科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 版)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 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在 10 周岁(含)至 55 周岁(含)之间,在保险人认可的眼科专科医院或经卫生 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可实施 LASIK、PRK 手术、白内障超声乳化术及人工晶体植入术的医疗机 构进行 LASIK、PRK 手术或白内障超声乳化术及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合同 的被保险人。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 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手术眼睛虽未失明但近视屈光度绝对值较术前增加 大于1.00D(不含),或者手术眼睛远视屈光度绝对值较术前增加大于6.00D(不含),保险人 按本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该只手术眼睛的保险金额的40%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手术眼睛近视屈光度无改善或者近视屈光度绝对值 较术前增加小于1.00D(含),或者手术眼睛远视屈光度绝对值较术前增加大于2.00D(含) 但小于6.00D(含),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该只手术眼睛的保险金额的25%给付保 险金。
第七条 本合同的 PRK 手术保险责任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接受 PRK 手术发生意外,且因该意外导致下列情形之一,保 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 PRK 手术保险责任终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 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 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阳光财险附加旅程缩短保险条款(2014版)

阳光财险附加旅程缩短保险条款(2014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程缩短保险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或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旅行期间,因发生下列事故之一而须提早结束旅程返回原出发地,对被保险人已预先支付但未使用并且无法退还的交通费、住宿费或相关旅游产品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身故,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宜继续旅程须立刻返回原出发地就医者;(二)被保险人遭遇劫机或被劫持;(三)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身故,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四)被保险人境内经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庭财产遭受火灾、爆炸、水管爆裂、自然灾害,或盗窃(须经当地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五)已计划的旅游目的地或途经地突发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六)已计划的旅行目的地或途经地突发流行疫病;(七)已计划的旅行目的地或途经地突发暴乱或自然灾害。

责任免除第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旅程缩短或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知的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旅程缩短的本附加险保险责任列明的情况;(二)被保险人不愿意继续原定旅程或由于经济原因无法继续旅程而引起的损失;(三)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四)当必须取消或缩短部分旅程时,被保险人未立即通知宾馆酒店、公共交通承运人、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公司而造成的损失,或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五)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因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时已存在的任何病症或症状而导致身故或罹患突发性重病;(六)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七)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因主险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身故、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八)由恐怖活动或恐怖威胁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九)根据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在事故发生地进行治疗而被保险人坚持返回原出发地治疗的受伤或疾病;(十)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阳光产险财产险各险种承保实务资料

阳光产险财产险各险种承保实务资料

财产险各险种承保实务为明确财产险业务各险种承保管理规定,理顺承保流程,特制订本承保实务。

本实务中未尽之处,以总、省公司下发的各险种核保指引为准;如与总、省公司下发的各险种核保指引有冲突之处,则以本实务为准。

第一部分企业财产保险一、非银行渠道业务(一)对于所有的新保业务、简单赔付率超过60%或承保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续保业务、保险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以及重大业务和特殊风险业务,应对标的进行现场风险查勘,并在承保前将核保工作表以及风险查勘报告、现场验标照片上报省公司财产险部,得到批复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二)承保财产一切险必须提前上报省公司财产险部,不得擅自使用该条款进行业务拓展。

(三)机器损坏险必须首先承保财产险,不得单独承保;在系统出单时,需要单独录入,不得以任何附加险的形式录入系统。

(四)承保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的费率不得低于辽宁省行业协会规定的《辽宁省财产险类最低年费率表》。

承保以下标的时,禁止使用《辽宁省财产险类最低年费率表》中的费率:1.占用性质为四级以上工业的标的;2.危险品及特殊危险品仓储企业;3.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普通类商业企业(纯房屋建筑类标的除外)。

(五)利润损失险必须附加于财产险或机损险,不得单独承保,并与财产险或机损险的保额相加适用一个核保权限和自留额。

二、银行渠道业务(一)使用保监会颁布的试点行业费率时,须提前上报省公司财产险部,严禁私自使用该条款及费率进行展业承保工作。

如获准使用该条款和费率,应严格执行条款及费率。

(二)满足以下条件的业务,可不进行现场风险查勘工作,但必须提供完整的资产评估报告:1.三级以下工业(含)、普通类及仓储类标的;2.建筑结构为钢结构(彩钢板除外)、钢、钢混结构及混合结构。

(三)免赔设置,原则上执行核保指引相关规定。

但满足上款规定且单独承保建筑物的可不设置免赔额(率)。

三、现金保险、计算机保险(一)提前上报省公司财产险部,严禁私自承保。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条款条款((20120122版)总则总则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1版)》(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以下各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 通译和标题条款通译和标题条款本保险合同主要包含明细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普通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以及此保险合同包含的其他条款和以此为基础做出的批单条款,各部分内容均应作为整体理解。

如果本保险合同某一部分有任何词汇或表达被赋予特定意义,则该词汇无论出现在保单哪一部分均应表达该特定意义,除非该意义与上下文不符。

如果保险合同中使用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外的词汇来代表本本保险合同的风险投保方和赔偿方,兹经双方同意,上述词汇的意义应当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相同。

如果本保险合同各条款、规定、条件之间有任何解释上的冲突,应当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在此基础上以最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准。

如果本保险合同任何条款被相关法律认定无效,不能执行,本保险合同将视为无此条款,而保险合同其他部分应当保持完全效力。

标题仅为易于查阅用途。

兹约定,相应的保险合同条款不应仅仅按照其标题来解释。

2. 法律赔偿责任条款法律赔偿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受被保险人雇用过程中,在从事业务或因工出差过程中,遭受意外或患职业病而致人身伤害(包括因此引起的死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失赔偿等。

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来执行。

3. 基层保险条款基层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为基层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有其他类似保障的保险(比如工伤保险)存在,被保险人依法有权优先选择从本保险合同获得赔偿。

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工程险附加保险条款(2014版)

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工程险附加保险条款(2014版)

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工程险附加保险条款(2014版)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险附加保险条款(2014版)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以下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扩展类1.错误或遗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除非因被保险人故意,否则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存在延迟、错误或遗漏向其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标的的价值变化或其他有关信息的情况而拒绝赔偿。

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不可控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因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任何场所无法履行保单或批单中规定的任何保证或条件而受影响。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条款本保单是一张第一赔偿限额保单,当最后工程造价超过原预估总工程造价时,所有赔款会按照理算后总数全额赔付,不作比例赔付处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第一保单条款本保险单为第一保险单,保险人同意在处理本保险单相关赔案时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存在相关的其它保险单,本保险单首先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5.管理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需予以修复时,被保险人除修复费用外,业主为修复工作所发生的合理的管理费用,但施工合同金额内的管理费不属本条款赔偿范围。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___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6.灭火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保单承保的风险引起的下列损失:(1) 灭火过程中的费用(2) 清理水和其他物质的费用(3) 清理费用(4) 暂时性防护设施建造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___万元。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附加险(定稿)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附加险(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附加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下列附加险是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被保险人死亡,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作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和相关工作过程中以及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者因公往返施工现场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并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至出院之日或90日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保险人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年度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其他方请求给付或者赔偿。

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险列明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注及其他约定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从事下列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矿山开采,包括从事煤矿、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的企业或组织。

其中煤矿采掘企业必须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非煤矿采掘企业必须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

(二)烟花爆竹生产,指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的企业或组织。

(三)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业或组织。

(四)危险品,指依法设立且取得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危险货物储存、运输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以及液化气充装站等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作业企业或组织。

(五)人口密集型场所,指涉及到旅游风景区、影院、剧场、车站、商场、网吧、酒店等行业的企业或组织。

(六)其他高危行业高危岗位。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符合国务院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其雇员的人身伤亡、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第三者的财产损失,经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以下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2014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2014版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 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 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 “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 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 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阳光财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条款

阳光财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条款001——附加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

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1. 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2. 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3. 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4. 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双方进一步同意:1. 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单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

本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

2. 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特别条件。

本保险单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但保险人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3. 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人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其承担。

4. 保险人可随时注销本保险,并将该注销通知以挂号信寄至被保险人最近提供的地址。

届时,保险人按比例退还未到期部分的附加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财产综合险附加维修养护车辆责任保险费率表(2014版) 保险条款开发

财产综合险附加维修养护车辆责任保险费率表(2014版) 保险条款开发

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综合险附加维修养护车辆责任保险费率表(2014版)
一、年基准费率
1.5‰
二、调整系数
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调整系数
2、每次事故每车责任限额调整系数
3、每次事故免赔调整系数:根据保单约定的免赔方式确定,若同时约定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则取两者调整系数较高值。

不约免赔时该系数为1.1。

每次事故免赔率调整系数
4
6、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根据被保险人上一年度赔付率,进行划分
年保险费=年基准费率×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调整系数×每次事故每车责任限额调整系数×每次事故免赔调整系数×公共消防情况调整系数×防灾防损设施情况调整系数×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
四、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短期保险费(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阳光财险附加绑架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 版)

阳光财险附加绑架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 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绑架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四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可选部分是在投保人已选择基本部分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的部分,若可选部分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可选部分不产生任何效力。

阳光农险电厂财产基本险附加险

阳光农险电厂财产基本险附加险

阳光农险电厂财产基本险附加险一、扩展类(一)标准条款1.冰雹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冰雹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暴雪、冰凌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雪、冰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冰冻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沙尘暴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沙尘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因保险标的附近、周围、底部的挖掘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地壳自然变异、地层收缩引起地面突然下陷下沉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由于设计错误、不符合施工要求、工艺不善或材料缺陷造成的损失;(二)由于地震、水箱或水管漏水、渗水引起地面下陷下沉造成的损失;(三)海水、河水侵蚀造成的损失;(四)回填土的沉降或移动、建筑物的正常沉降造成的损失;(五)因保险标的座落地址附近拆除、挖掘及其他施工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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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险附加保险条款(2014版)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以下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扩展类1.错误或遗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除非因被保险人故意,否则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存在延迟、错误或遗漏向其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标的的价值变化或其他有关信息的情况而拒绝赔偿。

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不可控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因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任何场所无法履行保单或批单中规定的任何保证或条件而受影响。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条款本保单是一张第一赔偿限额保单,当最后工程造价超过原预估总工程造价时,所有赔款会按照理算后总数全额赔付,不作比例赔付处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第一保单条款本保险单为第一保险单,保险人同意在处理本保险单相关赔案时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存在相关的其它保险单,本保险单首先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5.管理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需予以修复时,被保险人除修复费用外,业主为修复工作所发生的合理的管理费用,但施工合同金额内的管理费不属本条款赔偿范围。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___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6.灭火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保单承保的风险引起的下列损失:(1) 灭火过程中的费用(2) 清理水和其他物质的费用(3) 清理费用(4) 暂时性防护设施建造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___万元。

灭火费用不应计入本保单项下财产的重置价值内。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7.自动增值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如受损标的修复或重置价值超过该标的之保险金额,本保单将自动承保该部分差额,但以保险金额的___%为限。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场外制造条款本保单负责赔偿被保险财产在保单明细表规定的工程地点中的任一地点进行处理或制造或预制过程中发生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 场外修理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已经运抵现场的被保险财产如果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需要进行场外的修理,本保单按保险单责任自动扩展承保此部分财产在修理期间的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____。

双方进一步同意,本保单负责赔偿此被保险财产在运抵修理地过程中内陆运输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试车期电力意外中断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试车期间因任何外来原因导致的电力意外中断造成保险财产直接的物质损失或损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电气设备损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电气设备在安装和调试等过程中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它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条款本保险扩展承保用于本项目某一部分的材料和设备,该材料和设备是由业主提供给承包商而需应用到工程中去的。

但应保证设备或材料的价值包含在总的保险金额中。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地下文物维护、照管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因为施工遭遇地下文物,文物管理部门要求的维护、照管等行为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并相应顺延保险期限。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___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4. 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若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导致需要进行任何测试、重新测试、检测、试验或需对修理过程中或修理、修复后发生损失的财产进行重新测试、检测和试验,保险人将负责承担这些测试、检测和/或重新试验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5.车辆装卸责任条款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本保单列明工地范围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___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6.急救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7.施工污染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无论本条款是否与本保险单其他内容相抵触,本保险单同意扩展承保因为突然和意外事故导致污染而引发的被保险人的法律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___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8.赔偿被保险人董事和经理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业主的董事及经理人员于保险期限内外出进行与经营业务有关活动或业务旅行时(但不包括其使用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辆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___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规范类1.违反条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

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不失效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被保险人未知情况下的财产占用性质的变更或风险增加,不影响本保单的效力,但被保险人在得知该变更后,须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加付相应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放弃代位求偿条款保险人同意放弃他们可以拥有或获得的针对任何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或相关公司或被保险人的董事、官员和雇员或当作是被保险人的并征得保险人同意赔付的任何一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赔款受益人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将被保险人___作为本保险单项下各工程标段的第一赔款受益人。

被保险人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增加或变更第一赔款受益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理算师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工程出险后,如双方对事故的保险责任和损失金额的认定不能达成一致时,或估计损失金额超过_____时,或保险双方之任一方认为有必要,由保险双方共同认可的公估公司(中国境内注册)协助认定责任和金额,聘请公估人的费用由保险人支付。

备选保险公估公司: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共同被保险人条款所有组成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单下的权益应被认为如同各方当事人拥有独立保单下的权利一样,每一被保险人在本保单下的正当权益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隐瞒、或违反保单条件等违法或过错行为而受损害。

但本公司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以及批单或扩展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双方同意保险公司对共同被保险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本保单下总计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双方同意在发生损失时,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总是保持和执行各种合约以及各自的合约赔偿。

7.预付赔款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发生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损失,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发生损失后30个工作日内,应被保险人要求确定估损金额,本公司可以预先支付赔款,预付赔款金额为估损金额的___%。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8.保护现场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于被保险人义务中现场保护义务条款变更如下:当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应尽可能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如因抢险、施救或公共当局要求等原因无法保留现场,则应提供现场照片、人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事故情况的证据证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保单终止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终止本保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比例计算收取自保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被保险人无须向保险人支付任何手续费。

而保险期限内,保险人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注销或终止此保单。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 保费调整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当保险项目结束时,物质损失项下按保险项目工程结算书中的工程造价计算的可保金额超过原保险金额时,对于超出的在投保的保险金额___%范围以内的部分,视作足额保险扩展承保,不再追加保费;对于超出的在投保的保险金额___%的范围以外的部分要追加批单,加收保费,加收保费部分的费率按原费率的___%计算。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汇率条款无论保险明细表的列明金额采用何种币种,汇率的换算以损失发生当日的外汇牌价计算。

12. 免赔额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发生本保单项下的保险事故时,如果同一施工单位同类事故第一次发生,则适用的免赔额为本保单明细表所列免赔额的二分之一;如果同一施工单位同类事故第二次及以后发生,则适用的免赔额为本保单明细表所列免赔额。

但应注意:(1)作上述调整的免赔额为:物质损失免赔额中的第1-5项和第三者责任免赔额中第1项。

(2)“同一施工单位”:在本条款中专指在同一工程标段属于同一法人的施工单位。

(3)“同类事故”:指同一致损原因造成的事故。

(4)对第三者造成同一施工单位同类事故物质损失的发生,不论事故发生次数,每次事故免赔额扣除均按照同一施工单位同类事故第一次发生免赔额扣除。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调查、谈判和辩护费用条款对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将在明细表规定的赔偿限额外另行支付,但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事故的次数为 3 次。

(1)对属于本保险合同赔偿范围内的任何索赔人向被保险人追索为索赔而发生的调查、谈判和辩护费用。

(2)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而支付的所有的调查、谈判和辩护费用。

(3)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对于可能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情况进行如调查、审理、处置或其他类似的司法调查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条件不变。

14.损失的处理和修理标准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此部分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后,如果进行被保险财产的修理,该修理必须能够满足行业要求的质量标准,及相关的法规要求,但不低于原合同标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5.施救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为了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财产而产生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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