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潜水活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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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工程规章制度范本

潜水工程规章制度范本

潜水工程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潜水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潜水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条例》、《潜水作业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潜水工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潜水工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潜水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条潜水工程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潜水作业安全规程,确保潜水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潜水工程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潜水工程。

第六条潜水工程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潜水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潜水工程企业应建立健全潜水员培训、考核、任用、培训、劳动保护、工资福利等制度。

第八条潜水工程企业应定期对潜水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潜水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潜水作业安全管理第九条潜水工程企业应根据潜水作业的特点,制定潜水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潜水工程企业应根据潜水作业的环境、难度和潜水员的健康状况,合理配置潜水设备,并确保设备完好率。

第十一条潜水工程企业应建立健全潜水作业现场管理制度,明确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潜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潜水工程企业应严格执行潜水作业安全规程,确保潜水员在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潜水工程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章质量控制与验收第十四条潜水工程企业应建立健全潜水工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潜水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潜水工程企业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组织潜水工程实施,确保潜水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潜水工程企业应定期对潜水工程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潜水工程的使用寿命和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潜水工程验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不合格的潜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6月25日经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潜水员管理工作,提高潜水员的职业素质,促进潜水技术的发展,适应潜水市场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产业潜水作业的潜水员,不适用于从事军事、科研、娱乐和运动的潜水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主管潜水员工作。

交通部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救捞局),具体负责潜水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有关执法工作。

第二章潜水员培训第四条潜水员培训分为以下种类:(一)空气潜水员培训;(二)混合气潜水员培训;(三)饱和潜水员培训。

第五条潜水员的培训由专门的潜水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负责。

第六条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二)具有符合规定并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满足所进行培训种类要求的固定场所、设施和装备;(四)具有有效的安全保障和急救措施;(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从事潜水员水下实际操作课程培训的教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救捞局审核发证,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潜水员证书;(二)具有八年以上潜水经历;(三)具有潜水基础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教学能力。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当取得救捞局签发的潜水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培训机构申请许可证,应向救捞局递交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书,并递交以下文件、证件:(一)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章程和内部管理、组织规章制度;(三)培训场所使用证明和设施、设备、器材的情况;(四)教员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及教学经历;(五)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所选用的教材和有关技术资料;(六)质量保证体系;(七)其他有关规章要求的文件、证件。

第八条救捞局在收到潜水员培训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第六条的规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潜水作业规则

潜水作业规则

潜水作业规则潜水是一项危险的运动,为确保潜水安全,使潜水者能安全地完成潜水作业,现将潜水作业规则制成本规定,来维护潜水者及其他人员的安全。

一、安全管理1.潜水作业安全管理部门必须落实安全管理组织制度,细化安全管理流程。

2.潜水作业安全管理部门必须注重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不断改进安全管理措施。

3.潜水作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加强和改善企业的安全管理系统,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潜水作业安全。

二、安全装备1.潜水作业安全装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确保潜水装备安全可靠。

2.潜水作业安全装备应经过专业人员定期检查,保证潜水装备的安全可靠性。

3.潜水作业安全装备应具备紧急救援装备,以备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及时解决应急情况。

三、安全证书1.潜水员必须拥有有效的潜水证书,才能参加潜水作业。

2.潜水员持有的潜水证书应当由潜水作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3.参加潜水作业的潜水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潜水知识,包括潜水安全知识、潜水技术知识以及常见深潜疾病和救护知识。

四、安全行为1.潜水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潜水作业,严格遵守潜水作业规定的安全规定。

2.潜水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潜水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督促其他潜水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潜水作业人员应该保护潜水环境,不得损害潜水环境、减少海洋生物数量,不拾取潜水现场海洋生物或生物标本,以免影响潜水环境。

五、安全指导1.潜水作业安全指导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潜水救援规定,确保潜水人员的安全。

2.潜水作业安全指导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潜水技术与知识,并熟悉国家有关潜水作业的安全规定及潜水操作技术,作为参与潜水作业的安全指导。

3.潜水作业安全指导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潜水安全管理措施,并督促潜水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规定。

六、安全通知1.潜水作业安全通知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潜水作业规定,明确潜水作业的安全标准和规定,以确保潜水作业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潜水-员、管理工作,提高潜水员的职业素质,促进潜水技术的发展,适应潜水市场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产业潜水作业的潜水员,不适用于从事军事、科研、娱乐和运动的潜水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主管潜水员工作。

交通部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救捞局),具体负责潜水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有关执法工作。

第二章潜水员培训第四条潜水员培训分为以下种类:(一)空气潜水员培训;(二)混合气潜水员培训;(三)饱和潜水员培训。

第五条潜水员的培训由专门的潜水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负责。

第六条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二)具有符合规定并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满足所进行培训种类要求的固定场所、设施和装备;(四)具有有效的安全保障和急救措施;(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从事潜水员水下实际操作课程培训的教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救捞局审核发证,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潜水员证书;(二)具有八年以上潜水经历;(三)具有潜水基础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教学能力。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当取得救捞局签发的潜水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培训机构申请许可证,应向救捞局递交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书,并递交以下文件、证件:(一)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章程和内部管理、组织规章制度;(三)培训场所使用证明和设施、设备、器材的情况;(四)教员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及教学经历;(五)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所选用的教材和有关技术资料;(六)质量保证体系;(七)其他有关规章要求的文件、证件。

第八条救捞局在收到潜水员培训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第六条的规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对获得批准的,应当颁发许可证;对未获得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潜水场所管理制度

潜水场所管理制度

潜水场所管理制度一、潜水场所管理机构潜水场所必须建立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并设立专门负责潜水安全管理的部门。

管理机构应由经验丰富的潜水专家组成,负责潜水场所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监督。

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潜水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和可靠。

二、潜水场所安全规定1.潜水者资质要求:在潜水场所进行潜水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潜水证书,并接受过专业培训。

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潜水者不得擅自进行潜水活动。

2.潜水前的准备工作:潜水者在进行潜水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适合进行潜水活动。

同时,潜水者必须仔细了解潜水场所的安全规定和潜水程序,遵守相关规定。

3.潜水装备要求:潜水者在进行潜水活动时必须使用合格的潜水装备,包括潜水衣、潜水镜、呼吸管等。

潜水场所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潜水设施和设备,确保潜水者的安全。

4.潜水程序要求:潜水者在进行潜水活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潜水程序进行,严禁单独潜水或擅自变更潜水路线。

潜水者必须与潜水领队保持密切联系,确保潜水的安全。

5.潜水安全监督:潜水场所应配备专业的潜水救援队伍,并设立潜水安全监控系统。

在潜水活动中,潜水者必须遵守安全规定,听从潜水领队和救援人员的指挥,确保潜水的安全。

三、海洋环境保护潜水场所必须严格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

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倡潜水者爱护海洋,不随意捕捞、破坏海洋生物和植被。

四、潜水场所应急预案潜水场所必须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潜水事故的处理程序、救援队伍的组建和救援装备的准备。

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潜水救援演练,提高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潜水事故发生时及时有效地救援。

五、潜水场所管理制度的执行管理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潜水场所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

对违反安全规定和管理制度的潜水者,管理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理,严肃查处,确保潜水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六、潜水场所的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潜水场所的监督检查,确保潜水场所符合安全标准和管理规定。

全国潜水活动管理规定

全国潜水活动管理规定

全国潜水活动管理规定
潜水活动是一项受欢迎的水下活动,而为了确保潜水人员的安全、保护水下生
态环境以及规范潜水活动的进行,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全国潜水活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1. 潜水许可要求
•所有进行潜水活动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潜水证书或许可证。

未持证上岗者不得从事潜水活动。

•潜水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才能取得潜水证书或许可证。

2. 潜水点管理
•潜水点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可和登记,未经认可的潜水点不得开展潜水活动。

•潜水点管理机构需要定期对潜水点的安全性和环境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提供相关报告。

3. 潜水器材管理
•潜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使用过程中需要定期检测、维护和更新。

•潜水器材的租赁和销售必须在合法的经营场所进行,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4. 安全管理
•在潜水活动期间,潜水员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保证人身安全。

•潜水员在水下活动前需要进行身体检查并接受指导,确保可以安全进行潜水活动。

5. 生态环境保护
•潜水员禁止随意破坏水下生态环境,不得捕杀和损害水下生物。

•潜水活动结束后,必须将废弃物品带回岸上进行妥善处理,保持水下环境的清洁。

结语
综上所述,全国潜水活动管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潜水员的安全和健康,保
护水下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同时,潜水员在参与潜水活动时也需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水下环境的美好和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关于全国潜水活动管理规定的一些重要内容,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环保的潜水环境。

潜水管理办法

潜水管理办法

潜水管理办法潜水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风险较大的运动,需要严格地管理才能确保潜水者的安全。

以下是一份潜水管理办法的草案,旨在提高潜水活动的管理水平,保障潜水者的生命安全。

一、潜水准备1.潜水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并得到医生的许可。

2.潜水者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取潜水证书,并定期进行潜水复训。

3.潜水者必须佩戴适合的潜水装备,并确保装备完好无损。

4.潜水前必须仔细研究潜水点的水深、水温、潜水条件等信息,并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

二、潜水过程中的管理1.潜水班必须设立潜水领队,对潜水活动进行统筹管理。

2.潜水领队必须熟悉潜水点的地形、水流等情况,并与整个潜水小组保持联系。

3.潜水领队必须按照潜水计划,制定详细的潜水路线,保证潜水者的安全,同时也可以顺利进行潜水活动。

4.在潜水过程中,必须注意潜水者的体力和各种健康状况,如发现有不适症状,必须立即停止潜水活动。

5.潜水工具和设备必须消毒并装备完好。

在配备使用潜水灯、氧气瓶等装备前应进行检查,并配备充足的备用设备。

6.在水下活动中必须注意环境保护,不得随意破坏水下的生态环境。

7.潜水者在水下活动的过程中,必须与潜水领队保持联系、保证水下安全。

8.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潜水救援管理办法》进行处理,通过紧急援助或自救等方式解决危险情况。

三、潜水活动结束后的管理1.潜水活动结束后,必须对潜水装备进行清洁、消毒等处理。

2.潜水者必须定期检查身体健康状况,保证自身的健康和安全。

3.对于任何不安全因素,必须进行及时整改和改进。

通过以上办法的实施,潜水活动可以更好地进行,并确保潜水者的安全。

同时,也可以起到规范潜水活动的作用,促进潜水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

交通部1994年9月10日发布的《潜水员考核、发证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颁发的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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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有效的安全保障和急救措施; 
(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从事潜水员水下实际操作课程培训的教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救捞局审核发证,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潜水员证书; 
(二)具有八年以上潜水经历;
(二)章程和内部管理、组织规章制度;
(三)培训场所使用证明和设施、设备、器材的情况; 
(四)教员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及教学经历; 
(五)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所选用的教材和有关技术资料;
(六)质量保证体系;
(一)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培训的种类、规模和地点; 
(三)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第十条 培训机构改变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培训种类和规模,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潜水员证书每年年审一次,年审合格者证书继续有效;年审不合格者,证书失效。 
潜水员年审包括体格审查、技术审查。未经年审的潜水员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初次取得空气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实行见习期,见习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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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的管理,保障潜水员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潜水活动的潜水员及相关管理机构。

第三条:潜水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潜水活动的原则和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第二章潜水员的资格和条件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潜水员:1.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独立意识和行动能力;2. 参加过合格的潜水培训,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潜水员应当定期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潜水活动。

第六条:潜水员应具备相应的潜水知识和技能,熟悉潜水器材的使用和维护方法,能够正确应对潜水过程中的突发状况。

第三章潜水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潜水员有享有下列权利:1. 参加潜水培训和技能提升活动;2. 获得潜水活动的必要保障和支持;3.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诉权利。

第八条:潜水员应当遵守下列义务:1. 遵守潜水活动规则和安全操作流程;2. 在潜水过程中保护水生生物和潜水环境;3. 配合潜水指导员的工作,服从管理规定。

第四章潜水员的管理第九条:潜水员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对潜水员的资格和行为进行记录和跟踪。

第十条:潜水员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潜水员不同等级、资格和经历,制定相应的潜水计划和安排。

第十一条:潜水员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潜水员进行技能测试和训练,确保潜水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潜水员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潜水员的监督,发现潜水员有违规行为或危险行为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潜水规则和法律法规的潜水员,潜水员的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甚至终止该潜水员的潜水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望遵守执行。

潜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潜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潜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市政(公路)工程潜水作业的安全和潜水人员的生命安全及健康,防止潜水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市政(公路)工程建设、养护项目中的潜水作业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潜水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市政建(2003)891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潜水作业是指需穿戴潜水装具进行水下施工作业和拆封管道头子作业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公路)工程、养护项目潜水作业活动的企业、个人均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凡从事市政(公路)工程、养护项目潜水作业的企业应持有《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潜水作业安全证》(以下简称“潜水作业安全证”)。

第五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上海市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政协会)委托其所属的安全专业委员会对从事市政(公路)工程、养护项目潜水作业、并取得“潜水作业安全证”的企业,进行“潜水作业安全证”管理和潜水作业安全自律管理。

第二章潜水作业安全证管理第六条申领“潜水作业安全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可以承接潜水作业业务,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国家认可的潜水专业机构颁发的潜水员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并持有国家认可的潜水专业或潜水医学专业部门出具的潜水员本年度身体健康的证明;(三)配备合格的TF-12型通风式潜水装具、JQ83-Ⅰ型潜水装具或其他隔绝式潜水防毒装具各二套以上(含二套)。

(四)配置合格的各硫化氢气体检测仪、一氧化碳气体检测仪及可燃气体和氧气检测报警仪(双功能复合表)各一套;(五)配备潜水作业通风设备、安全绳、防爆型照明灯具等装具和安全设施及现场急救车辆、消防器材、应急救护物品;(六)潜水作业的安全业绩证明资料不少于三个单位;(七)建立了潜水作业安全保证体系和应急处置预案。

水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水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水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引言
本规定旨在确保对水域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
安全和财产安全。

2. 定义
- 水域作业:指在水域中进行的各类工程、施工、维修、检查、救援、潜水等作业活动。

- 作业人员:指参与水域作业的所有从事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现场工作人员、潜水员等。

3. 安全管理责任
- 水域作业的责任人应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管理的岗位,并明确
人员职责和权限。

- 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并保障作业人员具备水
域作业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4. 安全管理措施
- 在水域作业区域设置明确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识,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如救生衣、安全绳索、潜水装备等,确保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

- 对水域作业区域进行定期维护和清理,防止隐患的产生和积聚。

- 建立紧急救援预案,并确保作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和求救流程。

5. 违规行为处罚
-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作业人员,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

-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造成的事故,责任人将面临法律追责和赔偿责任。

6. 安全管理监督
- 设立安全管理监督机构,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7. 附则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水域作业活动。

- 对于特殊情况和特殊作业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细则。

以上为《水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希望能够对水域作业的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保障。

潜水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潜水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潜水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潜水活动作为一项刺激又受欢迎的体育活动,将参与者引入水下神秘的世界。

然而,由于潜水环境的复杂性,潜水活动也潜藏着许多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潜水者的安全,保证潜水活动的顺利进行,各个潜水机构和潜水社区普遍采用潜水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潜水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是一套规范和程序,旨在确保潜水活动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该制度涵盖了各个环节,包括潜水前准备、潜水过程、救援和事故处理等。

下面,我们将分别从这些方面介绍潜水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首先,潜水前准备是潜水活动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第一个环节。

在进行潜水活动之前,潜水者需要根据个人的健康状况和潜水经历进行评估,并填写健康申明和免责声明,以确保自身身体状况适合进行潜水。

此外,潜水者还需要通过专业培训,学习潜水技巧和安全知识,了解如何正确佩戴器材、如何应对突发情况等。

这些准备工作有助于潜水者预防潜水事故,提高自身的潜水素质。

其次,在潜水过程中,潜水者和潜水机构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以确保潜水活动的安全性。

潜水者应当在进行潜水之前进行器材检查,确保潜水装备的正常运行。

在潜水过程中,潜水者应当遵守潜水计划,不得擅自改变潜水深度和时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以降低潜水事故的风险。

潜水机构应对潜水者进行适当的监控,确保他们的潜水行为符合安全规定。

此外,潜水机构还应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和设备,以应对突发情况。

最后,救援和事故处理是潜水活动安全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潜水机构和潜水者应建立紧密的联络机制,确保在潜水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和处理。

潜水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如呼吸器材、应急药物等,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进行救援。

同时,潜水机构还应建立事故处理机制,对潜水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总之,潜水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在维护潜水者生命安全和促进潜水活动的可持续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规范和程序的制定,潜水者和潜水机构能够更好地预防潜水事故,有效应对突发情况,并及时进行救援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条例之欧阳育创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条例之欧阳育创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潜水行业的管理,规范潜水市场秩序,保障潜水人员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促进潜水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潜水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军事、运动、娱乐和单纯以教学为目的潜水除外。

第三条潜水作为特殊和危险的行业,应遵循依法管理、市场有序、组织严密,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潜水行业管理工作。

其下设立全国性潜水自律性行业协会负责协助主管部门制订推广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安全规则及管理制度,加强本行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沟通,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各国潜水资格资质的相互认可及其它具体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潜水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潜水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通航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潜水活动,应当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潜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潜水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和处理。

第二章资质和资格第八条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潜水从业单位)从事潜水活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聘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潜水员及其他相关支持人员;(二)具有符合从业要求的主要设备、装具与器材;(三)具有实际潜水作业的组织实施能力;(四)具有保证潜水作业安全所需要的《潜水作业安全手册》和《应急计划》;(五)申请并获得从业资质;(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潜水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培训主管部门要求的师资力量;(二)有满足培训需要的基础设施;(三)有相应的潜水设备、装具和器材;(四)有符合培训主管部门要求的培训计划和大纲;(五)有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六)申请并获得培训资质;(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潜水管理办法

潜水管理办法

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潜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潜水行业的自律管理,保障潜水从业人员的健康与人身安全,促进潜水行业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以下简称“中国水域”)从事潜水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军事、竞技运动潜水除外.第三条潜水及水下作业应遵循依法依规、严守规则、注重程序、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并在其救捞管理机构监管下,全国性潜水打捞行业组织负责实施潜水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潜水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服从法律法规授权的主管机构监督和执法工作,。

第二章潜水职业保障第六条潜水作业机构应建立管理体系和潜水员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以保障潜水员的健康与人身安全。

第七条潜水作业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潜水员的工伤、医疗、养老、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交纳各项保险费用.第八条潜水作业机构应为潜水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及生活的保障条件,按规定为潜水人员进行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有效预防潜水事故及职业疾病.第九条潜水作业机构应当依法与潜水员订立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潜水员患病或者身体受到伤害,应当及时赋予救治;潜水员在工作中失踪或者死亡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法规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第十条任何个人或者从业单位不得聘用或者允许未获本办法规定的潜水从业资格或者无体检合格证明或者持失效体检证明的人员进行潜水及水下作业。

持非经主管部门授权的资格证书或者持运动潜水证书或者伪造或者无效资格证书等人员不得从事商业潜水作业;第十一条潜水作业机构应当据潜水职业风险性及劳动强度等因素,按照劳动合同向潜水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和津贴,并按时足额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第三章潜水从业要求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潜水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经过培训, 申请并取得相应的潜水从业资质、资格。

未取得潜水从业资质、资格的,不得从事潜水活动。

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潜水自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潜水自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潜水自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潜水作业安全和人员健康,加强自律管理,促进潜水行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从事潜水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潜水作业应遵循严守规则、注重程序、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协会专家委员会随机抽选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和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和“考评委”)按照规定的指标和工作程序对潜水人员、潜水培训机构、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进行评估、考评和复核工作。

第二章潜水职业保障第六条会员应建立潜水员的健康安全和劳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以保障潜水员的健康与人身安全。

第七条会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潜水员的工伤、医疗、养老、失业保险,以及意外伤害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交纳各项保险费用。

第八条会员应为潜水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及生活的保障条件,按规定为潜水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有效预防潜水事故及职业疾病。

第九条会员应当依法与潜水员订立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潜水员患病或者身体受到伤害,应当及时给予救治;潜水员在工作中失踪或者死亡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法规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第十条会员应聘用持有效潜水员证书和潜水员健康证书的潜水员进行潜水及水下作业。

第十一条会员应根据潜水职业风险性及劳动强度等因素,按照劳动合同向潜水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和津贴,并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章潜水人员评估第十二条申请开展潜水培训的会员应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指标自愿申请潜水培训机构评估。

通过评估后可开展相应的潜水培训,潜水培训机构的评估指标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潜水人员评估一、潜水人员基本条件(一)潜水员年满18周岁,但最高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并具有高中或同等以上学历;(二)潜水员、潜水监督的体格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职业潜水员体格检查要求》(GB/T20827)的规定,其它潜水人员的体格条件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条例之欧阳家百创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条例之欧阳家百创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条例欧阳家百(2021.03.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潜水行业的管理,规范潜水市场秩序,保障潜水人员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促进潜水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潜水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军事、运动、娱乐和单纯以教学为目的潜水除外。

第三条潜水作为特殊和危险的行业,应遵循依法管理、市场有序、组织严密,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潜水行业管理工作。

其下设立全国性潜水自律性行业协会负责协助主管部门制订推广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安全规则及管理制度,加强本行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沟通,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各国潜水资格资质的相互认可及其它具体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潜水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潜水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通航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潜水活动,应当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潜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潜水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和处理。

第二章资质和资格第八条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潜水从业单位)从事潜水活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聘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潜水员及其他相关支持人员;(二)具有符合从业要求的主要设备、装具与器材;(三)具有实际潜水作业的组织实施能力;(四)具有保证潜水作业安全所需要的《潜水作业安全手册》和《应急计划》;(五)申请并获得从业资质;(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潜水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培训主管部门要求的师资力量;(二)有满足培训需要的基础设施;(三)有相应的潜水设备、装具和器材;(四)有符合培训主管部门要求的培训计划和大纲;(五)有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六)申请并获得培训资质;(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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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潜水活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潜水活动的管理,保障潜水爱好者在水下活动的安全,促进我国潜水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潜水活动是指以营利或非营利的方式进行以潜水竞赛、旅游、培训、健身、探险、救援、表演、娱乐、环境保护等项目为主要内容的活动。

第三条潜水救援是指预防及有效处理水中发生的问题以减少潜水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潜水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主管全国潜水活动,中国潜水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潜协)具体组织实施管理。

省、市潜水运动协会在当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潜水活动。

第二章从事活动的人员第六条在中国境内从事潜水活动的人员必须持有中国潜协签发的潜水执照。

第七条从事潜水活动的人员包括:潜水员和潜水教练员。

第八条潜水员依能力、资历、职责分为四个等级:一星级潜水员:须年满16周岁,在封闭水域中有能力安全正确使用各种相关潜水器械,可在高等级潜水员的陪同下潜水。

禁止带领无证人员进行水肺潜水或浮潜活动。

二星级潜水员:须年满17周岁,有开放水域潜水的经验,可在相同或高等级潜水员的陪同下潜水。

禁止带领无证人员进行水肺潜水或浮潜活动。

三星级潜水员:须年满18周岁,经过充分训练,具有较系统的理论知识,可在任何等级开放水域带领持证潜水员潜水。

禁止带领无证人员进行水肺潜水或浮潜活动。

第九条四星级潜水员和所有等级教练员的培训,必须向中国潜协提出书面申请,培训结束后,必须由中国潜协指派的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条申请各级潜水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一星级潜水员:1. 年满16周岁;2. 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3. 持有中国潜协下发的《学员训练记录》和《证书申请表》,表上必须有执行教练员的签字。

(二)二星级潜水员:1. 年满17周岁;2. 持有一星级潜水员证书;3. 持有中国潜协下发的《学员训练记录》和《证书申请表》,表上必须有执行教练员的签字。

(三)三星级潜水员:1. 年满18周岁;2. 持有中国潜协下发的《学员训练记录》和《证书申请表》,表上必须有执行教练员的签字。

3. 持有二星级潜水员证书。

(四)四星级潜水员:1. 年满19周岁;2. 持有中国潜协下发的《学员训练记录》和《证书申请表》,表上必须有执行教练员的签字。

3. 持有三星级潜水员证书;4. 持有潜水救援证书。

第十一条潜水教练员依能力、资历和职责分为四个等级一星级教练员:须年满20周岁,具备潜水工具使用知识,具备实际指导三星潜水员的能力,有能力教授所有课程,但不能签发证书。

可从事潜水导游工作。

持证 12个月以内的潜水教练每次允许带领名无证人员进行水肺潜水或带2名无证者进行浮潜活动。

持证12个月以上的潜水教练每次允许带领2名无证人员进行水肺潜水或带2名无证者进行浮潜活动。

二星级教练员:须年满21周岁,具备在教室、水池开放水域培训一组潜水员的能力和经验,可在训练一星教练员时作辅导工作,可签发所有等级潜水员证书。

可从事潜水导游工作。

可视自身能力,每次允许带领2名无证人员进行水肺潜水或带2-3名无证者进行浮潜活动。

三星级教练员:须年满22周岁,具备训练所有等级的潜水员的能力,能指导潜水学校、中心的训练,并能承担特殊训练课程及事件的责任,可签发潜水员和一星级潜水教练员证书。

两名三星级教练员组成的评估组可签发三星级教练员证书。

可从事潜水导游工作。

可视自身能力,每次允许带领2名无证人员进行水肺潜水或带3 -4名无证者进行浮潜活动。

四星级教练员:四星级潜水教练为中国潜协荣誉教练,须持有三星级潜水教练证书10年以上,全勤指导过二星级、三星级潜水教练员课程各1次以上,对潜水理论有进一步的了解与研究,并对中国的潜水运动做出过特别的贡献。

四星级潜水教练为中国潜协荣誉教练,由中国潜协评定。

第十二条申请各级潜水教练员应具备的条件:(一)一星教练员:1. 年满20周岁;2. 持有中国潜协下发的《学员训练记录》和《证书申请表》,表上必须有执行教练员的签字;3. 持有四星级潜水员证书;4. 持有潜水救援证书。

(二)二星教练员:1. 年满21周岁;2. 持有中国潜协下发的《学员训练记录》和《证书申请表》,表上必须有执行教练员的签字;3. 持有有效期内的一星级潜水教练员证书;4. 持有潜水救援证书。

(三)三星教练员:1. 年满22周岁;2. 持有中国潜协下发的《学员训练记录》和《证书申请表》,表上必须有执行教练员的签字;3. 持有二星级潜水教练员证书:4. 持有潜水救援证书。

(四)四星教练员:1.年满36周岁;2.持有三星级潜水教练员证书15年以上;3.持有潜水救援证书;4. 全面了解潜水的知识与技术;5. 持有全勤指导过三星级潜水教练员课程的证明。

第十二条从事潜水导游工作及潜水教学的人员必须持有中国潜协签发的潜水救援证书或中国潜协认可机构签发的救生员证书。

第十三条申请潜水救援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满16周岁;(二)持有县级以上医院一年内体检合格证明;(三)持有二星级潜水员证书或一星级以上潜水教练员证书;(四)持有完成规定课程的证明;(五)潜水救援课程必须由中国潜协指派人员或认可机构的人员担任教学。

第十四条所有等级潜水员、潜水教练员均不得单独潜水。

第十五条从事潜水导游的人员必须每年参加一次中国潜协组织的考核,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协助组织和管理。

第三章潜水活动第十七条在中国境内举办潜水竞赛、表演等活动的审批程序:(一)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各类潜水竞赛、表演等活动,必须经中国潜协审核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并由中国潜协主办;(二)举办地方性的各类潜水竞赛、表演等活动,必须经县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报中国潜协备案,并由中国潜协派出督察员;第十八条举办潜水竞赛活动,主办者必须是体育行政部门、体育总会、潜水运动协会和与潜水活动相关的组织等。

第十九条未经中国潜协批准,任何国际潜水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潜水活动,签发执照等。

第四章俱乐部第二十条组织开展潜水活动可以成立俱乐部。

开办潜水俱乐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俱乐部负责人签署的开办申请;(二)俱乐部章程和领导成员名单;(三)俱乐部的名称及所在地址;(四)具有开展潜水活动的场地证明;(五)教练员的资质证明;(六)培训性质的俱乐部须有10套以上不和国际标准的潜水器材;开展潜水旅游的俱乐部须有20套以上符合国际标准的潜水器材;(七)至少1名以上中国潜协会认可的二星级潜水教练员或3名以上一星级潜水教练员;(八)至少1名经过中国潜协或国家权威医务机构培训的救生员并持有证书;(九)中国潜协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具备第十九条所有条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当地潜协申请成立潜水俱乐部,由当地潜协报中国潜协批准。

尚未成立潜协的地区可以直接向中国潜协申请批准,报当地体育总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15日内完成审核,报中国潜协审批。

对符合各项条件者,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县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由中国潜协统一印制的《潜水活动许可证》。

申请者可凭《潜水活动许可证》向当地民政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有关证件和营业执照。

第五章潜水器材第二十三条任何潜水组织不得将潜水器材租借给无潜水证者进行潜水,不准带无证人员进行船潜。

第二十四条进行休闲、运动潜水器材研制、生产与销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内代理销售、使用进口休闲潜水器材,必须报中国潜协进行型号认可、鉴定。

第二十六条潜水器材的检修规定:(一)气瓶每年必须目视检测一次;每3年必须经水压测试一次;开展潜水游泳的单位必须每年经水压测试一次;合格气瓶必须加盖检测部门钢戳或中国潜协的标签;无检测标志的气瓶必须停止使用,检测不合格气瓶必须强制报废。

(二)空气压缩机必须一年检修一次,开展潜水旅游的单位必须每六个月检修一次。

空气压缩机每充气50个气瓶必须更换碳棒,气体成分必须达到国家标准。

(三)提供给潜水者的潜水衣、潜靴在使用前必须保持干爽,破损率达20%必须停止使用。

(四)呼吸调节器,浮力调节器(BCD)必须定期检修、保养,有故障的必须停止使用。

(五)呼吸器、呼吸管咬嘴每使用一次必须消毒或更换。

第二十七条对潜水器材的检修,必须有专业检修人员进行。

检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为中国潜协签发或由中国潜协认可的国际检测、维修证书。

第六章罚款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潜水活动,当地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

第二十九条在场地、器材、安全、从业人员等方面不符合潜水经营活动标准的组织或个人,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和中国潜协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者,没收其潜水活动许可证,吊销潜水执照及建议取消其潜水经营活动资格的处罚第三十条利用潜水经营活动从事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和实际情况,指定相应的潜水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在本规定发布前开办的俱乐部,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按本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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