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团系统推优入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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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团系统推优入党工作细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积极做好推荐符合入党条件的优秀共青团员入党,是共青团“助手和后备军”作用在党组织建设上的具体体现,是团组织一项极其光荣而重要的任务。共青团组织积极认真地推荐符合入党条件的优秀团员入党,不仅可以给党源源不断地输送优秀分子,而且将大大提高团组织工作的活力。

第二条团系统要高度重视推优入党工作,加强对系统内部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提高团系统整体的先进性。

第三条为了更好的规范各团系统推优入党工作的开展,加强院团委组织部对于各团支部工作的指导,各年级团系统推优负责人需在推优入党选举大会召开前3天通知院团委组织部,届时组织部将委派1-2名同学对推优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推优入党对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第五条团系统内部要根据党支部的学生党员年度发展计划总体规划和部署,在团内推优入党的过程中,坚持“自愿”的原则,恪守标准,保证质量,做到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

第六条本工作细则对北京大学法学院团委所有同学适用。

第二部分细则

第一章推优入党对象条件

第七条凡北京大学法学院团委系统人员,并为我院在册团员,经过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的学习;入党动机端正并已经主动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通过初级党校的学习,培训成绩合格获得结业证书者可列为推优入党对象。

第八条基本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所规定的党员标准,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道德高尚,政治作风过硬;

第九条专业课程合格,上一学期的专业必修,全校必修和限选课均须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条在校期间遵守校规校纪,未受过校纪处分和其他处分。

第十一条不予推优入党的情况:

(一)如有证据证明,其行为妨碍该次推优入党公正性的,上报院团委组织部取消其推优入党资格。

第二章推优入党程序

第十二条各年级团系统组织需在具备被推优入党资格的候选人名单基础上,结合上一章推优入党对象条件认真进行核查,最终确定具备被推优入党资格的人选名单;推优入党对象不是团员的,也可以参照上述办法进行推优入党,并计入支部成员人数之中;

第十三条根据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人选名单进一步核实其本人是否有参与推优入党的意愿。如其无入党意愿,可以弃权,须由本人签名确认不再参与本次推优入党;

第十四条由各年级团系统组织召开推优入党大会进行选举,需通知本年级团系统所有成员参加。大会开始前,年级负责人需配合院团委组织部派出的列席监督人员清点人数,当大会实际到场支部成员超过支部总人数的3/4,大会方可继续进行,否则会议选举结果无效,需重新召开推优入党大会。出现此种情况,有如下两种处理方式:

(一)清点后发现人数不足所要求的比例,监督人员当场提出,未达到会议召开的有效人数,需重新召开推优入党大会。

(二)若如上所述监督人员提出后,年级负责人和在场成员仍集体要求继续进行,会议选举结果出来后,监督人员不在监督表上签字,并且组织部对此违法程序的结果不认可,需重新召开推优入党大会。

第十五条推优入党大会由年级负责人主持,并需有一名以上的正式党员进行监票;

第十六条本年级团系统成员根据最终确定的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

需在本年级系统成员的监督下唱票、计票、监票并根据简单多数的原则选举产生最终推优入党名单。

(一)第一轮投票:依据简单多数原则,将得票数过半的候选人的票数由高到低排序,依据每个支部的名额由高到低录取。如得票过半数的候选人人数已达到支部推优名额,则投票环节结束。如未达到,需进行下一轮投票。

(二)第二轮投票:取剩余名额再加两个名额得出参加第二轮的候选人人数,将第一轮未过半数的候选人的票数由高到低排序录取,确定候选名单后进行投票。计票方式同第一轮投票。如仍未达到支部推优名额,需进行下一轮投票。

(三)第三轮投票:取剩余名额再加一个名额得出参加第三轮的候选人人数,将第二轮未过半数的候选人的票数由高到底排序录取,确定候选名单后进行投票。计票方式同第一轮投票。如仍未达到支部推优名额,需进行下一轮投票。

(四)第四轮投票:取剩余名额得出参加第四轮的候选人人数,将第三轮未过半数的候选人的票数由高到底排序录取,确定候选名单后进行投票。此轮投票方式采取等额投信任票。

第十七条推优入党名单产生后,由本年级团系统负责人填写推优入党选举报告表,将纸质版和电子版(见附件一)在选举结束后3天内交院团委组织部审核批准并备案,同时进行公示监督,逾期不上报的视为该团支部自动放弃本学期推优入党资格;上交方式:电子版发到院团委组织部的公邮;纸质版教到支部大会列席监督的院组织部部员处。

第十八条推选出的优秀团员需填写团员推优入党考察写实表(见附件二),由本年级团系统负责人在选举结束后3天内收全并交院团委组织部备案;上交方式:交到支部大会列席监督的院组织部部员处。

第十九条关于推优入党的相关程序,本细则如有未尽之处,请各位参照《团章》。

第三章推优入党纪律

第二十条各级团组织在推优入党过程中一定要严肃、认真、公正,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拉帮结派,不准循私舞弊。对推优入党过程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处理,除取消相关责任者的违规操作行为和在校期间的推优入党资格

外,将给予其团内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情节严重者,上报学院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四部分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只对法学院团委系统内部在读学生(不包括教职工)有效。

第二十二条关于对《细则》第十四条的解释:没有院团委组织部部员现场监督的视为无效,须再次民主推选;若责任在于负责该场监督的院团委组织部部员,则追究该部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关于对《细则》第十六条的解释:支部大会表决时须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举手表决、鼓掌通过等方式无效。

第二十四条推优入党资格时效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推优入党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法学院团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团系统推优入党选举报告表

附件二:团员推优入党考察写实表

共青团北京大学法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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