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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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概念和形式 (1)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补偿 (1)
(三)离婚损害赔偿 (2)
(四)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 (2)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的缺陷 (3)
(一)财产分配有失公平 (3)
(二)子女权益问题欠妥当 (3)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明朗 (3)
(四)经济帮助无保障 (4)
三、离婚财产分割缺陷的补救 (4)
(一)关于均等分配原则 (4)
(二)关于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4)
(三)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4)
(四)关于经济帮助原则 (5)
四、结语 (6)
参考文献 (7)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种类、财产争执标的额和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感情没了,后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场阴谋”,其实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一些财产收益的法律确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目前我国的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在确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上过于狭窄,需要加以扩大;财产的分割原则上的顾此失彼和不周延性,需要用公平原则协调;在财产分割方法上形式化,需要建立有效的清算制度,只有这样,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才能从形式上平等的规定过渡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真正实现法律所要求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离婚损害赔偿立法缺陷
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离婚不仅结束了夫妻的人身关系,而且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推定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相等,因而在离婚时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而现实生活中,离婚时财产关系是异常复杂的,难以用简单的方式加以解决的。本文就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原则、及财产收益的法律确定、财产分割制度的缺陷进行论述。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一些具体的财产分割原则和财产分割方法,如男女平等原则,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原则,离婚损害赔偿原则,经济帮助原则等等,却难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目的。鉴此,本文试图对我国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缺陷进行论述,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概念和形式
家庭是国家的根本。就个人而言,婚姻不仅牵涉个人情感,更直接涉及夫妻间财产关系,子女抚养教育及父母赡养等问题。由离婚引起的家庭纠纷,如果处理不好更是导致各种社会会问题的缘由。要理清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就必须先行了解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财产分割的形式。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是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基础的,婚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一条确立了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为了维护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整个社会关系的稳定,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还要坚持一些其他的原则。总结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以及婚姻审判中积累的经验,根据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各国的立法例,可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为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均等分割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既然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那么,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2)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经济地位相对较低,对女方进行适当照顾,有利于保障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离婚权利的行使,也有利于经济收入低的妇女克服困难。(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财产只能由负责抚养他的父或母代为管理。(4)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人民法院要结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数量、财产的实际状况、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生活习惯、经济地位等因素,在“夫妻均等分割、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下,合情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分割共同财产,不应损害物品经济价值的发挥。对于生产资料应分给需要的一方或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的一方,生活用品的分割,应考虑双方需要,灵活地进行处理,必要时采取补足差价的方法。(6)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一方有过错引起的离婚诉讼,不仅要分清是非责任,而且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7)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离婚中处理财产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补偿
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合法的约定对双方具有
约束力,一般不能违反。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请求从另一方的财产中拿出部份,根据其所尽义务进行适当补偿。在我国现阶段,家务劳动尚未计入社会生产总值,家庭中一方往往承担较多的家务,为对方腾出更多时间和精力发展事业,提高家庭总收入,但是,多承担家务的一方在家庭的经济地位多处于劣势。而离婚意味着家庭的解体,夫妻双方都面临重新开始新的生活,被平均分割或约定归属的家庭财产中就暗含了没有以金钱等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家务劳动的价值。所以,《婚姻法》赋予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公平取得财产的权利,对家务劳动的价值在法律上给予承认,也是对约定财产制的有益补充。
1、夫妻债务的清偿
婚姻中的债务有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其中,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类:(1)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2)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以及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工商个体经营或农业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
(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6)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其他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2、夫妻个人债务有如下几类: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对于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偿还,如负债一方无力偿还的,可以说明对方代为清偿,但需以自愿为原则。
3、子女抚育费的处理
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最重要的法律义务之一。即使在离婚后,父母仍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应根据双方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部份或全部。子女抚育费是针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的子女而言的,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上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而抚育费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实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
离婚损害赔偿
(三)、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离婚而受到损害,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要求赔偿。《婚姻法》中离婚赔偿制度的建立,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危害婚姻家庭稳定的违法行为的预防和制裁,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保护无过错方和子女的利益,使无过错一方本已倍受伤害的身心获取一定的心理慰藉与平衡。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也强化了法律的干预力度,使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和对家庭的责任有了强制约束力,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不限于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离婚损害赔偿从过错方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四)、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
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经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有条件的一方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