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
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14号卫生部: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
卫生监督防疫(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劳动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防治等)收费按《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执行。
二、药品审批监督检验费(一)证件工本费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卫生部印制、颁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每证可收取工本费3元;考虑到证件发放过程中的损耗及有关费用支出,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管理部门发放过程中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10元。
(二)新药审批费新药审批(包括新药临床研究审批、生产审批和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收费按《新药审批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三)已生产药品注册登记费生产企业:每个品种20元;医院制剂:每个品种2元。
(四)首次进口药品审批费每个品种50元。
(五)国外药品在中国注册费每种500至1000美元。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费每份100元。
(七)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费签发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种化学品出口准许证,每份100元。
(八)药品检验费法定药品检验实行抽验制度,包括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药品的抽验。
药品的抽验由受检单位交纳检验费,抽验无论合格与否,均按《药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三)执行。
(九)新药技术复核审查检验费一类:600至800元;二类:500至700元;三类:300至500元;四、五类:200至300元。
(十)进口药品检验费按《进口药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四)执行。
(十一)出口药品检验费。
陕西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主
A、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B、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C、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D、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
E、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药效实验示范750-900元。
13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农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1988年令第1号),财综〔2012〕97号,财税〔2014〕101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
占用、挖掘城市规划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0.18-1.89元/平方米•天,详见陕财税〔2019〕26号附件1,其中,西安(含西咸新区)按表列标准征收;设区市(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各区、杨凌示范区按表列标准的70%征收;其他县(市)和独立矿区按表列标准的50%征收。
所在地税务机关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1)6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30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800元。
(2)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防空地下室标准的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78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元。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十六)民航部 门
(十七)统计部 门
(十八)文化和 旅游部门
(十九)证监会
55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56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7 教师资格考试费 58 驾驶许可考试费 59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财综〔2009〕7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冀价行费〔2013 〕15号
价费字〔1992〕44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冀价行费〔 2013〕54号 财综〔2012〕4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冀发改价格〔 2018〕1777号,冀发改公价〔2021〕1643号,冀财非税函〔2022 〕1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税〔2014〕101号,冀价行费〔2008 〕39号,冀价行费〔2005〕71号
(三)卫生健康 部门
36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6 〕488号,冀价行费〔2013〕54号
37 医学博士外语考试 38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39 医师资格考试(会同中医局)
(四)生态环境 部门
40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6 〕488号,冀财综〔2012〕70号,冀价行费〔2013〕46号,冀发改 服务价格〔2020〕61号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税〔2016〕 105号,财综〔2011〕9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冀财综〔 2011〕103号,冀价行费〔2017〕1号,冀发改服务价格〔2020〕 61号 财综〔2007〕4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冀价行费〔2013 〕54号
【精选】关于制定我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7〕17号)
皖价费〔2007〕17号关于制定我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请批准〈安徽省卫生监督和防疫防治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卫计秘〔2006〕481号)悉。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确保卫生监督执法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将我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 5〕6号)规定的卫生部门收费项目,制定我省消毒药械审批费、化妆品审批费、新资源食品审评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等9项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各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实施卫生监督执法和疾病防控及公共卫生技术管理服务时,应分别执行卫生监督收费和疾病预防控制服务收费标准,不得交叉和重复收费,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卫生监督规范,并采用现场快速监测设备开展日常卫生监督监测时,在规定的监督监测频次内,方可执行附件中第五项的卫生监测收费。
除此情况之外,开展卫生监测一律不得收费。
四、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收费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收费收入应按照《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4号令)规定,全额纳入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同时,主动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试行期1年。
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附件:安徽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安徽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绵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8最新版)
2.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含义务 教财[2003]4 号,教财[1996]101 号,川教计[2001]9 号,川教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育阶段住宿费)
[2008]250 号,川财综[2014]29 号
3.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财综[2004]4 号,教财[2003]4 号,教财[1996]101 号,川教计 [1999]151 号,川价发[2005]180 号,川价发[2008]36 号,川发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改价格[2013]486 号,川财综[2014]29 号
号,财办综[2003]203 号,川发改价格[2015]926 号
二 公安 6.证照费
(1)外国人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 号,公通字[2000]99 号
①居留许可
财综[2004]60 号,发改价格[2004]2230 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②永久居留申请
财综[2004]32 号,发改价格[2004]1267 号
财教[2013]19 号,发改价格[2013]887 号,教财[2006]2 号,发
改价格[2005]2528 号,教财[2003]4 号,计价格[2002]665 号,
4.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
教财[1996]101 号,教财[1992]42 号,发改价格[2006]702 号,
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
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号,发改价格[2017]1186 号
7.外国人签证费
计价格[2003]392 号,价费字[1992]240 号,公通字[2000]99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号
8.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 价费字[1992]240 号,公通字[2000]99 号,公通字[1996]89 号 缴入地方国库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8.07•【字号】川财综[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09年8月7日川财综[2009]44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精神,我们在2008年公布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截止2009年6月31日仍在执行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1);二是截止2009年6月31日仍在执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行)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2)。
具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以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本《收费目录》所列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本《收费目录》以及本《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08]54号)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规定,我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已于2003年6月1日停止收取。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2月18日)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精神,联系四川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会费收取应该使用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按照《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非〔2005〕13号)文件规定,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应由各级社会团体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核销。
三、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设立收费项目应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综〔2006〕13号)规定执行;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
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览表
中央
挥发性盐基氮
80元/份
鄂价费字[1996]256号
40
中央
挥发酚
35元/份
鄂价费字[1996]256号
中央
其他检测项目详见文件
鄂价费字[1996]256号
㈡
中央
现场检测
鄂价费字[1996]256号
1
中央
温度
5元/点次
鄂价费字[1996]256号
2
中央
湿度
5元/点次
鄂价费字[1996]256号
740元/次
鄂价费字[1996]256号
11
碳酸饮料(全检共12项)
530元/次
鄂价费字[1996]256号
12
冷饮食品(全检共7项)
410元/次
鄂价费字[1996]256号
13
生活饮用水检测(全检共19项)
763元/次
鄂价费字[1996]256号
妇幼保健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级次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鄂价费字[1996]256号
6
中央
碱度
15元/份
鄂价费字[1996]256号
7
中央
酸度
15元/份
鄂价费字[1996]256号
8
中央
硬度
15元/份
鄂价费字[1996]256号
9
中央
PH值
15元/份
鄂价费字[1996]256号
10
中央
电导率
15元/份
鄂价费字[1996]256号
11
中央
灼烧残渣
35元/份
150元/个
鄂价费[2002]150号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2017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2017年4月1日起,多达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取消或停征,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房屋转让手续费(涉企),等等。
同时,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将降低50%。
这将大大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下面是啦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3日发布通知称,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根据通知,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农业转基因生物评价费等;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包括预防性体检费、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等。
通知要求,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2017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义41项收费将取消或停征财政部、发改委23日下发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也就是说,以后这41项收费就不用再交了。
在这41项收费中,涉及企业的共35项,涉及个人的共6项。
其中,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和收养登记费)、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预防性体检费、兴奋剂检测费、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清真食品认证费、卫生检测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认证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等等。
减负降费举措接连出台中新网记者注意到,在全国两会之后,一系列新的减负降费的举措接连出台,目标直指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政府定价项目收费情况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政府定价项目收费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政府定价项目收费情况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根据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收费清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按照国家要求,为进一步理顺现行收费政策,建立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拟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总额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和统计汇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安排专人负责,按照“横到边,竖到底”的原则,全面梳理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情况,按时保质地完成国家部署的清理工作。
清理规范后,凡未纳入目录清单的政府定价项目一律废止。
省级部门于2月20日前将本系统收费管理牵头处室及各执收单位负责人、具体经办人联系方式报省发展改革委。
二、省级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认真梳理本部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益性服务收费、重要专业服务收费或价格的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金额等情况,并按附表要求进一步细化到对应具体收费标准的子项为止。
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以《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川财综〔2016〕36号)公布的由省级制定标准的收费为主,其他收费清理以《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公布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除商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以外的服务收费(价格)为主。
三、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汇总填报定价权在市(州)、县(市、区)级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情况,具体范围以《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及省级收费文件规定为准。
四、各省级部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于2月22日前将《四川省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相关情况汇总表》(附件1)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电子档发送至邮箱****************。
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最新
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
费字〔1992〕181号
第 2 页,共 6 页
14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 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 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 价格〔2017〕1186号
八
农业农村 部门
15 农药实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 方国库
《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 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和污
7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
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
8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 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 〕410号,财税〔2015〕68号
五
交通运输 部门
9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 贷)
缴入地方国库
《公路法》,《收费公路条例》,交 公路发〔1994〕686号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③号牌架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 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 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
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 2002〕54号
十四
卫生健康 部门
23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 费
缴入地方国库
《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
十五
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张家界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张家界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
2020年张家界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依据省有关规定,我委对最近(截止2020年9月20日)国家和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了清理,并重新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现予公布。
各区县发改局要按要求及时做好相关收费公布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收费政策落实;各涉费单位要对照本次公布目录清单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凡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执行;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各收费单位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本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如省收费政策调整,我委将及时予以更新。
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0日
张家界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截至2020年9月20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4.11•【字号】川财综[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6年4月11日川财综[2006]13号)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级各部门: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等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一 1
项目名称 行政事业性收费 医疗事故鉴定费
行业主管部门
政策依据
征收对象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财税[2016]14号、豫计收费[2002]1620号 医疗单位或提出鉴定的申请方
收费标准 每例3000元
执收单位 河南省医学会
备注
经鉴定属于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
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由地
529元/人(其中理论考试62元/人、 实践技能考试467元/人)
529元/人(其中理论考试62元/人、 实践技能考试467元/人)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 河南省卫生计生考试中心 河南省卫生计生考试中心 河南省卫生计生考省卫生健康技术监督中心
二
考试考务费
1
医师资格考试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财税[2016]14号、财税[2016]105号、 豫发改收费[2017]214号、豫卫办[2017]33号
2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财税[2016]14号、豫发改收费[2017]214号、 豫卫人[2017]40号
财税[2016]14号、豫卫考试[2019]5号
6
卫生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助听器验配师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财税[2016]14号、豫卫考试[2019]5号
7 卫生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口腔修复体制作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财税[2016]14号、豫卫考试[2019]5号
考生
考生 考生 考生 考生 考生 考生
3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财税[2016]14号、豫发改收费[2017]214号、 豫卫人[2017]40号
长沙市雨花区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长沙市雨花区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截至2023年8月底)
现将调整后的《长沙市雨花区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备注:
1.本清单为区本级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3.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对人防工程及设施造成毁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
4.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破损以及占用公路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依法进行赔偿或补偿。
5.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取消卫生健康部门执收的社会抚养费,具体以正式文件通知为准。
沧县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沧县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每生每学期140元(三中);110元(风中);每生每学期150元(大褚村中学)(三中)沧价行费(2014)21号,(风中)沧价行费字(2012)23号;(大褚村中学)沧发改函(2021)76号3.重点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600元办字(2003)71号,沧发改行费(2016)462号半公寓化宿舍住宿费2,3,4号楼每生每学期140元;1,5,6号楼每生每学期170元(县中)沧价行费字(2011)第8号,沧价行费字(2014)19号,沧价行费字(2014)20号。
4.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每生每学年250元冀价行费字(1999)第12号半公寓化宿舍住宿费每生每学期120元沧价行费字(2012)24号5.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每人85元冀价行费字(2012)4号,冀财综(2014)90号,冀价行费(2016)33号(体育单招文化考试报名费)6.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务费文化科目每人每科8元实践科目每人每科5元7.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费每人50元冀发改公价(2020)1851号(有效期三年至2023年11月24日)考试费每人每科40元8.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20元,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00元。
冀价行费字(1999)4号,冀价行费(2008)39号,冀政办函(2008)57号,冀价行费(2010)31号二公安1.证照费(1)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价费字(1992)240号,冀价行费字(1996)92号,①户口簿手写每册6元冀财综(2013)2号,冀价行费函(1999)5号微机打印每册8元财综(2012)97号,冀政办函(2008)57号插页式户口页每页0.5元插页式居民户口簿外皮每个3.5元②户口迁移证件每证3元(2)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发改价格(2003)2322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财综(2007)34号,冀财综(2014)31号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工本费每证40元财税(2018)37号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10元(3)机动车号牌工本费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发改价格(2004)2831号,冀价行费(2014)49号。
四川省物价局公布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川价综[2002]256号)
四川省物价局公布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川价综
[2002]256号)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物价》
【年(卷),期】2003(000)003
【摘要】根据国家计委26号令《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现将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2
【相关文献】
1.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公布2003年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J],
2.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稳定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7]222号 [J],
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雅安市雨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批复》川价发[2007]212号 [J],
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对地震伤员康复治疗新增医疗项目及有关问题
的通知川价发[2008]140号 [J],
5.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简易程序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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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
2020年11月30日
2
医疗事故鉴定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价函(2007)8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参加鉴定的专家在9人以下(含9人)每例4500元,11人以上(含11人)每例5000元;市、州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为参加鉴定的专家7人以下(含7人)每例2500元,9人以上(含9人)每例3000元。
3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发改价格(2018)332号
缴入地方国库
首次鉴定2000元/例,再次鉴定3000元/例
2023年7月10日
4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发改价格(2019)240号
缴入地方国库
5000元/例
2024年5月16日
5
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财税(2016)14号,财规(2000)29号
缴入地方国库
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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