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39f32b5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171b048.png)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藏政办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69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西藏自治区2009年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路线图(略)2.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流程图(略)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程实施范围、目标和任务校舍安全工程覆盖自治区所有中小学校中每一栋建筑物。
(一)目标。
对全区中小学校的每一栋建筑进行排查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风灾、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二)任务。
1.摸清底数,建立校舍安全档案。
从2009年7月开始,用三个月左右时间对全区中小学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鉴定,做到数据准、底数清、资料实。
通过排查鉴定,收集我区中小学校舍基本信息,形成对每一座校舍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并建立电子数据平台。
2.加固改造、避险迁移,消除校舍安全隐患。
从2009年起,用三年时间,完成对全区中小学C级危房的加固和D级危房的重建,对七度以上地震高裂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6〕19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6〕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0008a2d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24.png)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6〕19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18日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5〕117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原则和范围,对全区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清理评估。
2016年底前,提出整合精简工作结论,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
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解决现行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主要问题,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二、工作范围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范围包括全区现行的食品安全和工程建设类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订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
三、工作原则(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在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下,在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60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b27c6a871fe910ef12df87f.png)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索引号信息文号生成日期106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藏政办发〔2009〕60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为了规范我区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查工作,确保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质量,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建设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等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有利于自治区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审定批准公布工作。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包括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在内的多学科、多专业人员组成的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承担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评审、复查工作。
三、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由申报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论证后,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对于跨市(县级)、县的风景名胜区,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跨地、市(地级)的风景名胜区,由涉及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协商一致后联合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1362307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8d.png)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藏政办发[2008]140号•【施行日期】200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140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10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发改委、监察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区住房保障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自治区党委七届四次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体、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工作目标。
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危房)和旧住宅区改造力度。
力争在2010年末,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农民工等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和有关政策法规
![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和有关政策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ff0c2f5b0242a8956bece4c6.png)
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和有关政策法规2009-11-30 15:50:28 来源:新华网陕西频道一、基本建设概念基本建设就是以资金、材料、设备为条件,通过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一系列的脑力和体力的劳动,建设各种工厂、矿山、医院、学校、商店、住宅、市政工程、水利设施等,形成扩大再生产的能力。
基本建设这个词是五十年代从原联学来的,一直沿用至今,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叫做资本投资。
自五十年代起,基本建设这个概念,我国长期沿用的定义是:基本建设是形成固定资产的综合性经济活动,它包括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更新、改建、扩建、新建、恢复建设,一句话概括,基本建设就是固定资产的再生产。
二、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就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各阶段和各步骤的先后顺序,对于生产性基本建设而言,基本建设程序也就是形成综合性生产能力过程的规律的反映。
对于非生产建设而言,基本建设程序是顺利完成建设任务,获得最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工程建设的科学方法。
我国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是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依据原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渭南市人民政府[渭政发(2003)49号]《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不论是白筹投资,中、省、市投资或融资的项目,还是部分使用中省、市投资或融资的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计划、招标投标、开工建设、交付使用前准备、竣工验收环节。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第一步:项目建议书。
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建议书,报经济发展局审报审批。
第二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预选建设地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济发展局审报审批。
第三步: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定建设地址,进行初步设计,提出工程总概算。
第四步: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就绪后,到经济发展局报批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93b9773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1c.png)
5、建立后勤产业,明晰产权及责、权、利关系。逐步将学校后勤服务系统与学校整体剥离,建立后勤服务产业。明晰学校与各经营实体的产权关系,明确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及利益分配关系。剥离初期,学校要在场地、物资、设备等方面给后勤企业以支持,将用于后勤的国有资产盘清核帐,明确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合理界定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的界限,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不流失。凡租赁给后勤实体有偿使用的资产,均应以协议方式确定国家资产折旧费的提取标准和上缴费用额度。改革初期,学校要继续对后勤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往用于学校后勤方面的经费补贴可按5-10%的幅度逐年递减。
2、为保证后勤社会化改革目标顺利实现,在社会化初创阶段,学校应继续给予后勤必要的政策与经费支持。大型设备维修、更新、水热电供给等方面仍由学校承担。同时学校要承担后勤与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的协调义务。
3、在改革过程中,高校新增建的学生宿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由自治区教委统一组织规划,有关部门要专项从快审批,并在减少基建前期规费方面实行优惠政策。需要另行征用土地的,应比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无偿划拨。在校外建设学生宿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为学校提供服务的,应享受校内同类建设项目相同的优惠政策。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10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92e1d02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6a.png)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的通知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10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6〕18号)确定的工作任务,结合2016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提出2017年度全区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藏的一个重要方面。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
要认真履行法治政府建设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确保年度重点工作全面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2017年度自治区部门需要完成的重点工作有56项、可检验成果形式有72项,其中2016年度尚未完成的有13项。
各牵头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鼓起“说办就办、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劲头,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同参加单位的沟通协调,主动争取对牵头事项的支持。
各参加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积极配合牵头单位,主动承担并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努力形成抓落实、促推动的强大合力。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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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4)21号2004年5月17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尽快实现我区安全生产局面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1.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是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决定》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刻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出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任务(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和努力方向(推进安全生产从人治向法制转变,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五个转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地(市)、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决定》作为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精心安排,周密组织,保证时间,切实抓紧抓好。
要集中安排一定时间,由主要领导负责,组织领导班子所有人员和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决定》全文,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7602444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80.png)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藏政办发[2002]6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藏政办发〔2002〕66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十五”计划的实施,我区经济社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但在经济建设特别是项目建设中,因不重视或忽视环境保护而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在有些地区还相当突出。
我区地处青藏高原,生态十分脆弱,一旦遭到破坏,很难恢复,后果十分严重。
为确保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弯路,切实保护好我区的生态环境,使我区丰富的自然资源能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支撑我区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区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一、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对国家、民族的整体和长远利益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增强使命感和责任心,高度重视项目建设中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与管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做到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都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并要坚持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二、严禁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项目进行审批立项,严格防止“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工艺和设备向我区转移,绝不允许只顾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而以牺牲生态环境和破坏资源为代价。
三、严把建设项目前期阶段环境保护评价的审批关。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3d19831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bd.png)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藏政办发[2007]95号•【施行日期】200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7]95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基本建设领域投资快速增长,特别是国家投资迅速增加,对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我区在积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同时,加强了基建项目的审批管理。
从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地(市)、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能够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
但也有个别地区、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无视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项目,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甚至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事后又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确认、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和建成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这种行为,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
为坚决制止此类现象,促进我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向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投资成本,使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现就我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和落实国家、自治区基本建设程序具体要求重申如下: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在上一环节的工作获得批准后才能够转入下一工作环节。
除国家或自治区特别批准外,各地(市)、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的程序执行,超越我区审批权限的项目按国家项目审批机关规定的程序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建设、推进管理创新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建设、推进管理创新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bd69474d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2f.png)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建设、推进管理创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8•【字号】藏政发[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建设、推进管理创新的意见(藏政发[2006]67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当前,我区正处于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改革和发展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政府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这对加强我区政府自身建设和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各级政府在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在干预企业的主体经济活动;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仍然过多,各级政府及部门仍然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有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有的工作有布置、无检查,工作不落实;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体系不健全,公共服务比较薄弱。
为加快政府自身改革,切实改进机关作风,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建设和推进管理创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积极推进政企分开,切实规范行政权力政企分开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
要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把是否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作为检验各级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标志。
凡是应该由企业自主行使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权,都要由企业自行决定、自行负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不得包办企业投资决策,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坚决禁止各级政府代替企业招商引资,各级政府要把抓经济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为各类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
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凡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辞去在企业的职务。
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积极创造条件,使所有政府部门与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计委、重点办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计委、重点办西藏自治区](https://img.taocdn.com/s3/m/770f4a7b3b3567ec102d8a68.png)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计委、重点办西藏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2]86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2.10.22
【实施日期】2002.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计委、重点办西藏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2〕8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计委、重点办《西藏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西藏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2002年11月25日自治区计委、重点办)
为了加强对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促使工程按期竣工,及时投入使用,发挥工程投资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d512897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f4.png)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19•【字号】藏政办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6〕10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2月19日西藏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转变职能、创新监管,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原则,整合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区党委八届六次、七次、八次全委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
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
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c868214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3f.png)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近年来,为了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提交效益,国家一方面积极推进投融资决策体制改革,一方面加强了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地区、部门和企业,能够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仍有个别地区、部门和企业,无视国家有关规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项目,擅自对外签约,甚至自行开工建设国家已明确否决的项目,事后又要求国家予以确认、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和建成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这种行为,不利于防止重复建设,造成资金浪费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坚决制止此类现象,维护国家有关规定的严肃性,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
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
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要转入下一环节。
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二、严禁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在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出台之前,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地方和企业,不得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建设项目,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藏语文社会用字检查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藏语文社会用字检查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311081c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11.png)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藏语文社会用字检查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4•【字号】藏政办发[2014]75号•【施行日期】2014.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藏语文社会用字检查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4]75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藏语文社会用字检查整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14日关于进一步做好藏语文社会用字检查整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区藏语文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巩固藏语文社会用字检查整改工作取得的成果,确保藏语文社会用字合理、规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法规以及《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积极发挥藏语言文字在建设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和世界旅游目的地工作中重要的语言文字文化元素的作用,不断提高我区藏语文社会用字的规范化水平。
二、检查整改目标到2015年7月,全区各级、各部门规范使用藏语文社会用字合格率达到95%以上,同时使用藏汉文率达到100%;藏文存在错字、错拼、掉字、漏字、错译和翻译不完整等问题纠正率达到98%以上;藏汉文大小比例失调问题基本消除;藏汉文字排序符合标准;地名、路标用字准确、规范;公共服务领域中,使用藏语言文字为藏语文受众提供服务。
三、检查整改范围和内容(一)整改范围。
1.检查整改各地(市)、县(市、区)、乡(镇)所在地市面(街面)藏文社会用字,总体覆盖面要达到90%以上,重点整改落实2013年检查验收时有待完成的问题和新出现的问题。
《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3df2945a8956bec0975e32b.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评审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委拖工投资评审工作,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及《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委托投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评审效益,现做如下规定:一、财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查申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是否具备承担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资格及能力,对不具备审查资格及能力的评审机构,不予安排审查任务。
二、已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查任务的评审机构,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向财政部门报送审查情况。
能够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机构应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审查情况,不能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的,近季度报送审查情况。
三、对评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评审机构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反映。
四、重大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在评审机构出具审查报告前,财政部门应参加评审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的汇审会,听取各方意见。
五、建设项目因提高建筑标准、重大设计变更、不可预见支出等原因提高工程造价,应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在工程概、预、决算审查时应予剔除。
六、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机构应按照委托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工程概、预、结算审查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报告。
评审机构对工程概算及工程预算的审查报告,原则上应在接到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报告,应在接到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大中型项目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完成,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报告,在接到竣工财务决算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18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a47f030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cf.png)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18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0日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法治西藏建设,推动政府依法履职尽责加强和规范权责清单管理,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权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调整、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事项,是指行权部门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等10类。
行政权力事项设定依据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项,是指行权部门按照权责一致,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所对应编制的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应当包括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每个环节对应的具体责任。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意见-藏政办发〔2018〕17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意见-藏政办发〔2018〕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b14fc1a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16.png)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意见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意见藏政办发〔2018〕17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提高全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升义务教育整体水平,增强服务脱贫攻坚能力,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问题,确保实现到2020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的目标,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控辍,进一步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一)履行政府控辍保学法定职责。
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责任,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全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加强分类指导,督促各地(市)、县(区)做好义务教育各项工作,实现控辍保学目标。
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要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采取措施防止辍学。
配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监督及执法检查。
(二)建立健全适龄儿童少年信息库。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摸排机制,统筹相关部门建立0—15周岁人口数据库。
每年6月底前,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公安部门提供0-15周岁户籍人口和外来流动人口情况数据,卫生计生部门提供住院分娩但未申报户口的人员名册,村(居)委会提供在其他机构出生且未申报户口的人员名册,由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专人负责汇总0-15周岁人口信息,建立电子档案实现滚动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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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禁止建设单位擅自贷款组织项目实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7]95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7.11.13
【实施日期】2007.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禁止建设单位擅自
贷款组织项目实施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7〕9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特别是国家投资迅速增加,我区基本建设领域投资快速增长,基础设施建设规模逐年加大,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我区在积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同时,加强了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从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地(市)、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能够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
但也有个别地区、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无视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项目,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甚至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事后又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确认、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和建成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这种行为,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
为坚决制止此类现象,促进我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更加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