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协助做好《甘肃省“十三五”开发区发展规划》编制资料收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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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甘政发〔2017〕57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甘政发〔2017〕5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精神,现发布《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气层)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本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以及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接国家规划编制完善我省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甘肃省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强全省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提高咨询评估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甘肃省境内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二)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

(四)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后评价和其它事项。

第三条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确认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入选咨询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入选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项目所属专业乙级及其以上咨询资格,并连续3年年检合格。

(二)近3年承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项目咨询评估、审查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10个。

(三)具有《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所指行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名。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不含事业单位)。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并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及近3年来的咨询业绩,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委托咨询评估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一)对入选咨询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按照委托项目和咨询评估专业相互对应的原则,依随机排队顺序确定承担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

(二)省发展改革委向接受该项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出具载明咨询评估主要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内容的《咨询评估委托函》。

(三)已经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以及有能力但拒不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排列队尾,等待下一次咨询评估任务。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十三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十三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十三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兰政办发〔2017〕115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十三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十三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已经2017年3月10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6日兰州市“十三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商务部《商贸物流发展“十三五”规划》、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兰政发〔2016〕31号),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构筑充满竞争活力的现代产业体系。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与环境(一)发展基础1.服务业发展总体态势良好,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持续增强。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和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效益的攻坚时期。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围绕做大新区、做强产业、做美城市、做实民生,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总基调,经济运行质量进一步提高,经济综合实力不断增强。

“十二五”期间,全市服务业总量持续扩张,成为支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幅为12.36%;2015年完成服务业增加值达1257.11亿元,占GDP比重达到59.98%,贡献率达66.03%。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甘政办发[2014]120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5日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甘政发〔2014〕23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贯彻落实甘肃省“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贯彻落实甘肃省“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贯彻落实甘肃省“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平政办发〔2017〕109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发展规划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贯彻落实甘肃省“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现将《平凉市贯彻落实甘肃省“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1日平凉市贯彻落实甘肃省“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5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和推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健康发展,让残疾人与全市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十三五”期间残疾人事业发展主要目标1.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覆盖所有符合相应条件的残疾人,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小康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相适应;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果。

2.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现精准脱贫,完成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城乡残疾人家庭收入大幅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明显改善,普遍享有基本住房、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实现生活有保障、居家有照料、出行无障碍。

3.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康复需求相适应的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多层次康复保障制度,残疾儿童及有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覆盖面稳定在80%以上。

4.残疾人平等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文化体育生活更加丰富活跃,自身素质和能力不断增强,社会参与更加广泛深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1•【字号】甘政办发[2012]152号•【施行日期】201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52号2012年6月11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贯彻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贯彻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国务院批复实施的《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发改西部〔2012〕340号,以下简称《规划》),是指导“十二五”时期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实施的纲领性文件。

为了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29号)和《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甘政发〔2011〕21号),就我省“十二五”时期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规划》的总体要求2000年以来特别是“十一五”时期,全省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

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交通、水利、生态保护、城乡基础设施等一批重点工程付诸实施;特色优势产业快速发展,新能源基地建设、装备制造业、新材料等产业发展势头良好;民生改善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社会保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深入推进,以资源利用为重点的境外投资初见成效。

总的看,西部大开发以来的十年,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最快、城乡面貌变化最大、人民群众得实惠最多的十年,为全省“十二五”转型跨越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128号)要求,为尽快完成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工作,进一步加快投资计划执行进度,提高中央投资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国办发〔2014〕70号文提出,“对上级政府2012年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由下级政府交回上级政府;已分配到部门的,由该部门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

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和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尽快商同级财政部门,并与财政部门今年2月至3月清理结转结余资金结果相衔接,分类进行清理。

(一)清理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128号);3.《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

(二)清理范围此次清理盘活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是指2014年及以前年度下达投资计划和预算、资金尚未支付用于项目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推进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推进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推进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甘政办发[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推进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5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企业:《2013年推进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7日2013年推进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全省循环经济发展,确保实现《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阶段目标任务,结合国务院印发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3341”项目工程有关要求,坚持循环经济与富民行动相结合、《总体规划》与《行动计划》相结合、发展经济产业与省情相结合的原则,深入实施《总体规划》和《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着力打造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经济战略平台。

以《行动计划》为指导,选择重点领域,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实施重点项目,在各领域、各行业创建一批亮点突出的标志性示范工程,强化以点带面,加大示范典型推广力度,均衡推进循环型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层面循环经济发展。

完善政策法规和科技支撑等保障体系,健全统计指标和考核体系,加强现场观摩和实地评价,促进全省循环经济整体协调推进。

二、工作目标基本建成金昌有色金属新材料循环经济基地,兰白石油化工、冶金有色循环经济基地和酒嘉清洁能源、冶金新材料循环经济基地,完成规划确定的基地建设目标任务的80%,其他4个基地完成规划确定的基地建设目标任务的60%以上。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日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项目应当进行咨询评估:(一)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二)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企业投资项目;(三)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四)省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后评价及其他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咨询评估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一)具有所属专业乙级以上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二)近3年承担10个以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咨询评估、审查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三)具有9名以上所属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四条省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及近3年来的咨询业绩,确定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委托咨询评估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一)对入选咨询评估机构,依随机排队顺序确定承担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二)省投资主管部门向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函》;(三)对于重要项目、特殊事项或特定行业具有特殊要求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省投资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并可要求咨询评估机构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咨询评估。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编制方案的通知-甘科计〔2014〕13号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编制方案的通知-甘科计〔2014〕13号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编制方案的
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编制方案的通知
甘科计〔2014〕13号
各市(州)科技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安排意见》的统一部署,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十三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编制方案》,现印发实施。

附件:甘肃省“十三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编制方案
甘肃省科技厅
2014年11月17日
——结束——。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通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通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通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08•【字号】甘发改规划[2012]136号•【施行日期】201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通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甘发改规划[2012]13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通信业“十二五”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厅通〔2010〕138号)的要求,由省通信管理局编制完成了《甘肃省“十二五”通信业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甘肃省“十二五”通信业发展规划第一章甘肃省通信业“十一五”发展回顾“十一五”期间,甘肃省通信业紧密围绕《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工信部和甘肃省委、省政府各项政策,积极开展3G建设,拓展业务应用,加大创新力度,加快行业转型步伐,全行业保持了平稳健康发展。

2010年基础电信企业完成业务总量448.2亿元、业务收入117.7亿元、电信增加值53.8亿元;固定电话用户达到411.9万户,普及率15.6部/百人;移动电话用户达到1390.1万户,普及率52.8部/百人;固定互联网用户达到123.2万户,其中宽带接入用户112.2万户;移动互联网用户900.5万户,其中上网卡用户35万户;大部分指标超过“十一五”发展目标。

一、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市场格局进一步优化(一)基础网络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0年末,全省固定长途电话交换机容量达到25.36万路端,局用交换机容量达到439.1万门,接入网设备容量达到353.1万门,移动电话交换机容量达到1940万户,光缆总长度达到22.45万公里,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达到172.3万个,基础网络服务能力得到较大提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地发展计划委(处),经贸委(处),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单位,省级各企业集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210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68号)精神,原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已随职能划转到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规范、明确有关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办理的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下列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申报和确认工作。

(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二)由省发展改革委、原省经贸委批准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办理(一)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办理1、申请办理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程序限额以下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确认,需在项目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以后,由市、州、地发展计划委(处)、经贸委(处)、省直厅(局)、中央在甘单位、省级企业集团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确认书。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兰政办发〔2019〕97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政务服务帮办代办实施办法(试行)》、《兰州市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6日兰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项目策划生成工作,科学推进项目建设,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8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生成主要是建立我市三年投资项目计划库,并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对项目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提出项目建设所需条件,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

根据项目审批方式不同,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的建设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发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

市直各行业部门、各区县政府、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甘肃(兰州)国际陆港管委会及其组成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工作依托兰州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具体实施。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生成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生成管理主要包括建立三年项目计划库、年度项目计划库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8〕1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8〕1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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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甘发改规范〔2018〕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厂区、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发局:
为适应价格改革深入推进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价格市场化改革,按照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精神,我委在充分评估、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新的《甘肃省定价目录》,经甘肃省人民政府审核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批复,现予印发,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原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甘发改价调〔2015〕1080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30日
附件:甘肃省定价目录
——结束——。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兰州新区开发建设政策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兰州新区开发建设政策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兰州新区开发建设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甘政发[2012]135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兰州新区开发建设政策的意见(甘政发〔2012〕135号2012年11月29日)兰州新区管委会,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兰州新区的批复》(国函〔2012〕10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兰州新区建设的意见》(甘发〔2012〕10号)精神,加快推进兰州新区规划建设,特提出以下支持政策意见。

一、财税金融政策(一)设立兰州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2013 年一2017 年,由省政府和兰州市人民政府按7:3的比例,每年筹集10亿元,用于新区开发建设以及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奖励补助等方面。

(省财政厅牵头,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二)以2011年为基数,省级分享兰州新区增值税10%、企业所得税20%、个人所得税20%、一般营业税30%、金融保险业营业税100%、资源税50%的增量全部返还新区,用于新区滚动发展,期限至2017年。

(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三)“出城入园”企业按企业搬迁前一年实际税额核定省级和兰州市基数,属兰州市基数部分,由省级结算返还兰州市。

(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四)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兰州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内(国债)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优先列入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优先列入省前期工作计划,并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兰州市人民致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五)自2011年1月l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兰州新区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十三五”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十三五”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十三五”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7•【字号】庆政办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十三五”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庆政办发〔201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207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实施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各县(区)要依据省政府(甘政办发〔2016〕207号)批复的规划方案,依法依规开展前期工作,确定项目建设业主,并经行业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发改委审批。

在实施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变更规划中有关布点的规划内容,对确需调整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合理初步意见,经省发改委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对规划进行优化调整,并报省政府审批。

二、遵循规章制度,严格市场准入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省上即将出台的《甘肃省加油站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甘肃省加油站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在省上办法未出台以前,市直各部门要指导县(区)业务部门在加油站规划布局、立项审批、竣工验收、后期监管等各阶段的业务工作。

严把项目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关口,按照有关程序,审查申请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资格和条件,保障新建加油站符合规划要求,杜绝争指标不建设、有指标慢建设、无指标乱建设的情况。

三、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效能更好地发挥政府对成品油消费市场的引导作用,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消费市场环境,全面清理不利于消费升级和产业升级的制度规定。

国务院批复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 甘肃多个城市成为“节点城市”

国务院批复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 甘肃多个城市成为“节点城市”

国务院批复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甘肃多个城市成为“节点城市”近期,国务院批复了国家发改委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在“十三五”期间,西部地区如一盘大棋,正在一步步落子,其中,涉及甘肃的又有哪些大动作值得您关注呢?1.甘肃多个城市成为“节点城市”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根据主体功能定位、现有进展基础和资源环境承载力量,以“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进展、长江经济带进展为引领,以重要交通走廊和中心城市为依托,着力培育若干带动区域协调协同进展的增长极,构建以陆桥通道西段、京藏通道西段、长江—川藏通道西段、沪昆通道西段、珠江—西江通道西段为五条横轴,以包昆通道、呼(和浩特)南(宁)通道为两条纵轴,以沿边重点地区为一环的“五横两纵一环”西部开发总体空间格局。

加快以成渝、关中—天水、北部湾、珠江—西江、天山北坡等重点经济区为支撑的核心增长区域建设,推动兰州—西宁、呼包银榆、黔中、滇中、川南、藏中南、酒泉—嘉峪关等次级增长区域进展,在有条件的地区培育若干新增长极。

在“五横两纵一环”总体空间格局当中,天水、兰州、武威、金昌、张掖、酒泉、嘉峪关为陆桥通道西段节点城市;白银、兰州为京藏通道西段节点城市;白银、兰州、陇南为包昆通道节点城市。

2.新建陇南、临夏等一批支线机场“十三五”期间,西部地区将连续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构建“五横四纵四出境”综合运输大通道,加快建设适度超前、结构优化、功能配套、平安高效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强化设施管护,提升基础保障力量和服务水平。

铁路方面,提升铁路路网密度和干线等级,重点铁路工程包括建成宝鸡至兰州高铁,加快建设银川至西安、吴忠至中卫、西安至成都、重庆至贵阳、兰州至重庆等铁路项目,开工建设重庆至昆明、西宁至成都(黄胜关)、中卫至兰州、银川至包头、西安至延安、西安至十堰等铁路。

规划实施平凉至中卫、集宁至二连浩特、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等铁路改造。

航空方面,将讨论实施兰州、西宁等枢纽机场扩能改造工程;改扩建敦煌、格尔木、塔城、库尔勒、阿勒泰、伊宁、和田等机场;迁建延安、安康、且末机场;新建陇南、临夏、石嘴山、果洛、祁连、共和、莎车、若羌、图木舒克、昭苏等一批支线机场。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19•【字号】甘政办发〔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19日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调动和鼓励市州加大前期费投入,强化项目谋划储备,促进全省重大项目前期和建设工作,稳定扩大有效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省属、市(州)属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省属和市(州)属重大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及审批等方面的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安排方式第四条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的安排范围,包括列入全省重点投资项目清单、省列重大建设项目清单、全省重大前期项目清单、国家和全省发展规划及重点专项规划的重大项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重大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

重大项目(涉密项目、重大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除外)应纳入我省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取得项目代码,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前期审批手续。

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支出原则上不得突破当年预算安排。

第五条省属重大项目采取承诺制和补助方式安排省重大项目前期费。

第六条市(州)属重大项目采取承诺制和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安排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按照“市(州)前期费先行安排,省重大项目前期费跟进配套”的原则,对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市(州)属重大项目先预拨省重大项目前期费补助,对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的市(州)属重大项目实行省、市(州)前期费1∶1清算奖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黄河甘肃段防洪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甘发改农经〔2015〕1025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黄河甘肃段防洪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甘发改农经〔2015〕1025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黄河甘肃段防洪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黄河甘肃段防洪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甘发改农经〔2015〕1025号省水利厅:你厅《关于审批<黄河干流甘肃段防洪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函》(甘水规计函〔2015〕253号)和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上报<黄河甘肃段防洪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报告》(甘投评审〔2015〕151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黄河甘肃段防洪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农经〔2015〕1787号),经研究,同意该初步设计报告。

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工程治理河道总长262公里,其中上段甘南州玛曲段治理河道长度94.9公里,下段临夏州、兰州市、白银市段治理河道长度167.1公里。

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维修加固堤防、护岸及护坡工程总长333.19公里,其中新建堤防34.55公里,新建护坡25.24km,新建护岸224.81公里,维修加固堤防45.34公里,维修加固护岸3.25公里;布置排水涵管32处,踏步265处,错车平台2处,跨沟桥6座,支沟防护2处,动物饮水平台下河通道21处。

二、同意工程总体布置及主要设计方案。

(一)工程总体布置。

甘南州玛曲县新建护坡及护岸91.17公里,其中左岸70.01公里,右岸21.16公里,布置动物饮水平台21处。

临夏州新建堤防2.44公里,维修加固堤防4.03公里,新建护坡及护岸45.77公里,分县区为:积石山县新建右岸堤防2.44公里,维修加固右岸堤防4.03公里,新建右岸护坡及护岸10.81公里;临夏县新建右岸护坡及护岸10.44公里,布置下堤踏步7处、错车平台2处;东乡县新建右岸护坡及护岸8.63公里;永靖县新建护坡及护岸15.89公里,其中左岸15.27公里,右岸0.62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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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协助做好《甘肃省“十三五”开发区发展
规划》编制资料收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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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协助做好
《甘肃省“十三五”开发区发展规划》编制资料收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发改委(工信委、招商局):
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我委拟于近期开展《甘肃省“十三五”开发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研究编制工作,为切实摸清全省开发区发展现状和阶段特征,并充分吸收各市州和开发区关于“十三五”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意见建议,确保《规划》能科学指导我省开发区未来五年建设发展,请各市州开发区主管部门(发改委、工信委、招商局)抓紧组织本辖区内开发区填写《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调查表》(附件1)和《开发区入驻企业调查表(2014年数据)》(附件2、3),并完成《开发区“十二五”建设发展情况总结及“十三五”发展思路报告》(附件4)。

以上材料由市州开发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于2015年9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相关附件请前往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地区处子站下载(通知同时在省
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

附件:
1.《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调查表》;
2.《开发区入驻企业调查表(2014年数据)》;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表》;
4.《开发区“十二五”建设发展情况总结及“十三五”发展思路报告提纲》。

联系人:苏延敏************(传真)
电子邮箱:**************
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11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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